一种电镀浮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镀浮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32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5W118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25294.3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25D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25294.3,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镀浮床装置,包括机架(1),浮板(2),设置在所述机架(1)上驱动所述浮板(2)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升降机构包括
伸缩管结构,至少设有一个,包括升降外管(3),以及可伸出或缩回地套设在所述升降外管(3)内的升降内管/杆(4),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与所述浮板(2)固定连接,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
钢丝绳(5),设置的数目与所述伸缩管结构的数目一致,所述钢丝绳(5)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所述浮板(2)上的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连接;
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与所述伸缩结构之间,对钢丝绳(5)的引出进行导向的滑轮改向结构,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若干滑轮,以及将所述滑轮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的滑轮安装件(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轮安装件(6)为U型槽结构,所述U型槽结构的一侧外侧壁通过吊臂(17)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另一侧外侧壁固定安装所述滑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的上端通过固定连接在所述U型槽结构的底面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管结构成对设置在通道(14)两侧,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两个由两单滑轮同轴构成的双滑轮(7),以及两个单独的单滑轮(8),所述伸缩管结构对应的所述钢丝绳(5)通过对应的所述单独的单滑轮(8),以及先后两个所述双滑轮(7)上对应侧的所述单滑轮引向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成对设置的所述伸缩管结构设置有 三套。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包括捆绕以及释放钢丝绳(5)的主导轮(9),以及驱动所述主导轮(9)正反转的马达(10)或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为直线马达。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还包括获取马达(10)转速信号,控制所述马达(10)运转的编码器(11),检测和控制浮板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传感器,以及安装所述传感器的申舍固定座(12)。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所述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2)上设有若干贯通所述浮板(2)上下表面的通孔(15)。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通道(14)上方,对所述待镀板的前行进行导向,以及对所述待镀板进行导电的轨道(16)。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16)通过吊臂(17)固定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浮板高度指示装置,所述浮板高度指示装置包括固定在所述吊臂(17)上且竖向设置的标尺(18),以及下端固定在所述浮板(2)上的指示导杆(19),所述标尺(18)上还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垂直于所述标尺(18)的设有刻度的表面设置,且所述连接件上成型有适合所述指示导杆(19)穿过的通孔。
14.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浮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的上端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下端固定在电镀槽体上。
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及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201420100Y, 授权公告日2010年03月10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说明书第0040段中记载了“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上述结构设计不仅能够浮板2在机架1上的上升和下降的调整,而且由于使用质量较轻的钢丝绳5配合结构简单的伸缩管结构来拉动浮板2,因此,需要耗费驱动浮板2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大大减少,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所称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无法达到相应技术效果。说明书第0044段中记载了“所述浮板2……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由于导向板13是波浪状的,因此,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实现该技术效果。说明书第0043段中记载了“申舍固定座”,无法理解其含义,说明书实现方案的不清楚。
(2)权利要求5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两个由两单滑轮同轴构成的双滑轮(7),以及两个单独的单滑轮(8)”,结构限定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8中的“申舍固定座”,无法理解其含义,保护范围不清楚。“编码器(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说明书中得不到支持。
(3)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钢丝绳(5)及钢丝绳收放结构,而证据1采用的是齿轮与齿条的配合结构。而该区别的钢丝绳及钢丝绳收放结构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
证据2: CN204080163U,授权公告日2015年01月07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 CN202378036U,授权公告日2012年08月15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4: TW563700U,授权公告日2003年11月21日,复印件共21页,及其相关文件22页;
证据5: CN202492608U,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17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6: CN204138807U,授权公告日2015年02月04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一致,并增加了权利要求9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以及对应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其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2)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钢丝绳(5)及钢丝绳收放结构,而证据1采用的是齿轮与齿条的配合结构。该区别的钢丝绳及钢丝绳收放结构为公知常识。证据2中公开了浮板升降机构还可以采用丝杆机构或滑板加链条等其他方式。现有技术中对于物体的升降还有很多已知结构,如证据3给出了采用钢丝绳收放结构、钢丝绳配合伸缩管来实现物体升降的技术启示。证据4中公开了相应的钢丝绳及其收放结构,差异之处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变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4、5-8、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或被证据5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将上述意见陈述和证据转文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9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电镀浮床装置,包括机架(1),浮板(2),设置在所述机架(1)上驱动所述浮板(2)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升降机构包括
伸缩管结构,至少设有一个,包括升降外管(3),以及可伸出或缩回地套设在所述升降外管(3)内的升降内管/杆(4),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与所述浮板(2)固定连接,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
钢丝绳(5),设置的数目与所述伸缩管结构的数目一致,所述钢丝绳(5)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所述浮板(2)上的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连接;
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所述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转文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
证据7:CN1428462A,公开日:2003年07月09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超出原先并未授权的保护范围,修改方式不应被允许。请求人声称还提交了证据8(CN20278647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但是,合议组查明,证据8仅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请求人并没有提交证据8的复印件。
(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说明书第0040段记载了“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上述结构设计不仅能够浮板2在机架1上的上升和下降的调整,而且由于使用质量较轻的钢丝绳5配合结构简单的伸缩管结构来拉动浮板2,因此,需要耗费驱动浮板2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大大减少,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实现其所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法达到相应技术效果。专利权人的修改增加了“所述浮板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对该附加技术特征进行清除完整的公开,没有说明波浪状的具体形状,也没有说明波浪状导板与通道和待镀件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其要实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权利要求5中该双滑轮的技术特征限定不清楚,无法清楚理解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以及说明书第0043段中的“申舍固定座”技术特征无法理解其含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和说明书实现方案的不清楚。权利要求8的编码器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在说明书中得不到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钢丝绳及钢丝绳收放结构,而证据1采用的是齿轮与齿条的配合结构;2)波浪状导板。对于区别特征1),钢丝绳及钢丝绳收放结构为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证据3、证据4均有所公开。对于区别特征2),“波浪状导板”就是相当于证据1中的“13浮架导向块”,将其形状限定为波浪状没有任何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7或证据8都公开了与之相同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或证据1结合证据7或证据8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和证据转文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其他部分。合议组还告知,证据7和8的提交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证据8仅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合议组没有收到证据8的复印件,不纳入证据审查范围。
(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且放弃证据2、证据3、证据6和证据7的使用。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5、8和9,权利要求1、5、8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评述创造性时证据的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公开。
(3)请求人确认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5、8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以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4)专利权人对证据1、4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其中将原权利要求9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其他部分。
2、关于证据
证据1、4和5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4和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要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指权利要求所使用的术语根据说明书的定义是否可以清楚地确定其含义,其中的技术特征作为整体构成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如是,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需要耗费驱动浮板2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大大减少,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镀浮床装置结构不紧凑,耗费电能较多。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电镀浮床装置的具体结构,包括机架、浮板和浮板升降机构,并且还具体限定了浮板升降机构的结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中通过设置钢丝绳、钢丝绳收放结构,使电镀浮床装置的整体结构紧凑,减少了驱动浮板上升和下降的能量耗费,并且通过设置波浪状导向板,避免浮板直接与待镀板接触,从而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避免划痕集中在一条直线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浮板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说明书没有记载具体形状和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效果。说明书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导向板是波浪状的,并且记载了导向板设置在通道两侧的上表面,该通道用于待镀板下端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文字记载和附图能够明确导向板的具体形状和与通道的位置关系。关于技术效果,如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由于导向板是波浪状,则必然不会造成现有技术中的浮板与待镀件直接接触而引起划痕集中于一条直线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两个由两单滑轮同轴构成的双滑轮(7),以及两个单独的单滑轮(8)”,结构限定不清楚,图示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为了保证浮板2的平衡,伸缩管结构成对设置在所述通道两侧,滑轮改向结构包括两个由两单滑轮同轴构成的双滑轮7,以及两个单独的单滑轮8,伸缩管结构对应的钢丝绳5通过对应的所述单独的单滑轮8,以及先后两个双滑轮7上对应侧的单滑轮引向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2段)。同时,在附图1中标注了双滑轮7和单滑轮8。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明确所述滑轮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并且理解其附图中的图示。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清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中的“申舍固定座”,无法理解其含义,保护范围不清楚。“编码器(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说明书中得不到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检测和控制浮板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传感器,以及安装所述传感器的申舍固定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和0043段),并且附图1中明确了附图标记12的部件为申舍固定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本专利中所述的申舍固定座是用于安装传感器的固定座,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清楚。对于“编码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钢丝绳收放结构还包括获取马达10转速信号,控制所述马达10运转的编码器”,并且明确了附图1中的附图标记11的为编码器,可以看出所述的编码器是用于控制马达运转的。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9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以及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其技术效果,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在待镀板沿着通道14前行时,代替浮板 2接触的是导向板13,由于导向板13是波浪状的,因此,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不会像现有技术中浮板2直接与待镀板直接接触而引起划痕集中一条直线上,非常明显(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的记载了波浪状导向板带来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也清楚。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8和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镀浮床装置(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调节阳极挡板及浮架的升降机构,包括机架1、阳极挡板2、浮架3、升降电机4、升降传动装置5、阳极提升架6、吊杆7,阳极挡板2位于电镀槽20槽内的上端,浮架3位于槽内的下端,升降电机4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升降电机4通过升降传动装置5连接阳极提升架6,吊杆7的上端与阳极提升架6连接,其下端与浮架3连接,阳极挡板2设置在吊杆7上。升降传动装置5包括由升降电机4驱动的传动轴51、两个齿轮52、两条齿条53,在本实施例中升降电机4通过链轮传动机构55连接传动轴51,传动轴51通过轴承54转动设置在机架1上,两个齿轮52分别套接在传动轴51上,两条齿条53的下端分别与阳极提升架6固定连接,其上端分别与两个齿轮52啮合。传动轴51在升降电机4的驱动下转动,并带动齿轮52转动,齿条53通过与齿轮52啮合,将齿轮52的转动运动转换为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运动,从而使得吊杆7、阳极挡板2和浮架3一起作升降运动。其中齿条53为单面齿条,该齿条53具有一个有齿的端面和一个无齿的端面,机架1上固定设置有导向轮座56,导向轮座56上转动设置有导向轮57,导向轮57顶压齿条53无齿的端面,导向轮57可以是在其圆周表面上开设有槽,而齿条53无齿的端面则嵌在该槽内,使得其传动较平稳。阳极挡板2与吊杆7之间通过阳极板连接杆14、调节螺钉巧连接,阳极板连接杆14上开设有竖向的条形孔16,调节螺钉巧的螺纹端穿过条形孔16与吊杆7螺纹连接,阳极板连接杆14的下端与阳极挡板2固定连接,通过调节螺钉巧和阳极板连接杆14上的条形孔16可调节阳极板连接杆14在吊杆7上的位置,从而能够方便调节阳极挡板2与浮架3之间的相对位置。机架1上固定设置有提升架导向板9,阳极提升架6与提升架导向板9滑动连接,提升架导向板9对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起导向作用,使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运动较平稳。提升架导向板9上设有标尺10,阳极提升架6上可安装与标尺10对应的指针,指针和标尺10用于观察阳极提升架6提升的高度(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2段,第5页第1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提升架导向板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内管/杆,证据1中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外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钢丝绳及钢丝绳收放结构,证据1采用的是齿轮与齿条的配合结构;2)证据1中没有公开波浪状导向板。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提升架导向板9对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起导向作用,使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运动较平稳,并且还公开了升降传动装置5通过升降电机4驱动后可带动阳极提升架6作升降运动,阳极挡板2及浮架3跟随阳极提升架6一起升降,从而调节了阳极挡板2及浮架3在电镀槽20中的位置,能够适应不同尺寸大小电路板的电镀加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3段)。可见,证据1中升降传动装置通过升降电机带动阳极提升架作升降运动,阳极挡板及浮架跟随阳极提升架一起升降,提升架导向板9是对阳极提升架6的升降起导向作用,因而,证据1中的提升架导向板9从作用和功能上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内管/杆,同时证据1中也没有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升降外管。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管结构,至少设有一个,包括升降外管(3),以及可伸出或缩回地套设在所述升降外管(3)内的升降内管/杆(4),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与所述浮板(2)固定连接,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钢丝绳(5),设置的数目与所述伸缩管结构的数目一致,所述钢丝绳(5)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所述浮板(2)上的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连接;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所述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的电镀浮床装置结构不紧凑,需耗费较多电能的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凑,节能且电镀质量高的电镀浮床装置。本专利的电镀浮床装置不仅能够实现浮板在机架上的上升和下降的调整,而且由于使用质量较轻的钢丝绳配合结构简单的伸缩管结构来拉动浮板,因此,需要耗费驱动浮板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减少,降低了生产成本,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电镀浮床装置中,导向板的设置,能够在待镀板沿着通道前行时,代替浮板接触的是导向板,由于导向板是波浪状,因此,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因此,不会像现有技术中浮板直接与待镀板接触,使得划痕集中在一条直线上,非常明显,从而影响待镀板的美观和性能。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的另一端连接。上述结构设计不仅能够实现浮板2在机架1上的上升和下降的调整,而且由于使用质量较轻的钢丝绳5配合结构简单的伸缩管结构来拉动浮板2,因此,需要耗费驱动浮板2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大大减少,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0026-0032、0040、0044段)。
可见,本专利中通过设置伸缩管结构、钢丝绳、钢丝绳收放结构,实现了浮板的上升和下降,使电镀浮床装置的整体结构紧凑,减少了驱动浮板上升和下降的能量耗费,并且通过设置波浪状导向板,避免浮板直接与待镀板接触,从而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避免划痕集中在一条直线上。
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PC板电镀之板件导正装置。两组浮板调整机构3系置设电镀槽上方相互对应拉引调整浮动遮板2位移,该浮板调整机构3主要包括有一拉引索31、两组导轮32及一调整卷轮33,该拉引索31一端为缠绕于浮动遮板2之前缘框杆22上,另一端则经两个导轮32导引至电镀槽外部所定置之调整卷轮33上,以控制浮动遮板2之上浮位置,如此卷动调整卷轮33可控制拉引索31收放长度,即可调整浮动遮板2于电镀槽内之上浮位置,得以进行不同电镀面积规格之PC板7进行电镀者(参见证据4第8页,“五、创作说明(4)”部分,附图5和6)。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导引杆42和导引挡部2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内管和升降外管,拉引索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钢丝绳。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浮动遮板2于电镀槽内上下浮动时,利用此导引杆42及两侧框板21所凸设之导引挡部211作浮动位移路径导引及限位,让浮动遮板2具备上下平稳浮动而不左右偏摆(参见证据4第8页,“五、创作说明(4)”部分,附图4)。可以看出证据4中的导引杆42和导引挡部211起到的作用是路径导引和限位,其功能和作用上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内管和升降外管。同时,证据4中也没有具体公开拉引索为钢丝绳。因而,虽然证据4中公开了通过拉引索控制浮动遮板的上浮位置,但是,证据4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伸缩管结构,钢丝绳与伸缩管结构的数目一致,钢丝绳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浮板上的升降外管或所述升降内管/杆连接,也没有公开波浪状的导向板,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证据5公开了一种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02529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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