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及连续电镀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4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5W1182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46074.7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25D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146074.7,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架(1);
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机架(1)上;
传动带(3),由导电材料制成,绕设在两个所述转动轮(2)上形成闭环,在至少一个所述转动轮(2)的驱动下可绕两个所述转动轮(2)做循环运动,所述传动带(3)具有位于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和与两个所述转动轮(2)接触的两段圆弧段(32);
若干个电镀夹(4),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的底部上;
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4)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组件包括
导电板(5),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并沿着所述直线段(31)设置;
若干个电刷(6),固定在所述导电板(5)上,电连接于所述导电板(5);
若干个受电板(7),沿着所述闭环的一周设置,所述受电板(7)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所述电刷(6)的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上,相邻两个所述受电板(7)之间预留间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任一所述受电板(7)的长度不小于三个所述电刷(6)的长度之和。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受电板(7)包括
竖直部(71),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上;
水平部(72),垂直成型在所述竖直部(71)的顶部上,其顶部表面与所述电刷(6)的底部表面滑动接触;以及
突出部(73),沿竖直方向,突出成型在所述水平部(72)的顶部上,其将所述水平部(72)的顶部表面分成两个区域,并将所述电刷(6)隔挡在所述突出部(73)朝向所述电刷(6)一侧的所述区域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3)的底部上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的安装孔,所述电镀夹(4)通过穿过所述安装孔的连接件而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上。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的限位结构,用于限定所述传动带(3)在同一高度上运行,所述限位结构与所述供电组件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包括
若干个连接板(8),沿竖直方向设置在所述传动带(3)的背对所述受电板(7)的一侧表面的顶部上,与所述受电板(7)一一对应,所述受电板(7)固定在所述连接板(8)上;
至少一个第一导轮(9),沿周向具有第一导向槽(91),安装在所述连接板(8)的顶部上;
至少一个第二导轮(10),沿周向具有第二导向槽(101),安装在所述连接板(8)的底部上,与所述第一导向槽(91)一一相对,以形成插板空间;
导向组件,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能够沿水平方向插入所述插板空间,顶部作为第一轨道与所述第一导向槽(91)相配合,底部作为第二轨道与所述第二导向槽(101)相配合,使所述第一导轮(9)和第二导轮(10)分别在所述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上滑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导向组件包括
轨道板(11),沿水平方向插入所述插板空间,顶部作为所述第一轨道,底部作为所述第二轨道;
固定块(12),固定在所述轨道板(11)的外壁面上,一端沿所述第一导轮(9)的轴向伸出所述插板空间外并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沿竖直方向,所述连接板(8)的顶部伸出所述传动带(3)顶部,所述受电板(7)固定在所述连接板(8)的伸出所述传动带(3)的部分上。
10. 一种连续电镀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给料装置,用于连续地输出待电镀的线路板;
电镀装置,具有电镀槽,设置在所述电镀槽内的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传动系统,用于对所述给料装置输送至所述电镀槽内的线路板进行电镀;
收料装置,用于连续地将所述电镀槽内电镀后的线路板收集。
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874806U,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16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说明书0058段记载了“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但未提供如何实现该相互平行的直线段的方案,其中的直线段31依然存在现有技术的下坠缺陷,无法形成直线段。说明书0062段中,“若干电刷6固定在导电板5上,并电连接与导电板5”,但在附图中仅提供的一个角度的正视剖视图,并未提供其他角度的视图,从说明书中无法理解电刷与导电板是如何连接如何实现的。在说明书0063段中记载了“任一受电板7的长度大于或等于三个电刷6的长度之和”,“任意一个受电板7都能够与至少三个导电板5的底部表面接触,增大单位时间内传递至传动带上的电量”,附图中并未提供其他角度的视图,从说明书中无法理解在空间中如何实现,受电板7与导电板5的底面表面无法接触,因此不能实现。在说明书0088段和0090段中所述给料装置及收料装置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未加公开和说明,因此说明书不清楚。
(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机架(1)上”,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未明确转动轮与机架如何连接安装以及工作;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传动带(3)具有位于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说明书中并未明确其如何实现直线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1中“所述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4)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由于对所述供电组件在说明书中仅有一种结构实施例,无法明确其除说明书中供电组件之外的其他保护范围,因此,对除说明书中实施例之外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其他的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相应具有上述问题。
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个电刷(6)”、“若干个受电板(7)”从说明书中无法确定其若干数量的结构。权利要求3中的“任一所述受电板(7)的长度不小于三个所述电刷(6)的长度之和”,权利要求5中的“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的安装孔”,结构在说明书中未公开清楚,也未记载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0中的“给料装置”、“收料装置”未在说明书中明确其实现结构和功能,权利要求2、3、5、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旨在解决线路板不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根据说明书0061段“将传动带3采用导电材料制成,……就能够保持线路板在同一高度上运行”的内容将必要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
(4)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对,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传动带(3)由导电材料制成;2)若干个电镀夹(4)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的底部上;3)所述供电组件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
证据1中的安装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带,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此外,通过传动带进行导电,并向夹具供电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2CN202954119U,授权公告日2013年05月2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CN205616984U,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05日,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CN205616981U,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05日,复印件共14页;
证据5CN105648512A,申请公布日2016年06月08日,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补充理由如下:
说明书0057段“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机架1上;”,附图中图1不能确定两个转动轮如何设置在机架1上;说明书0060段中“供电组件,与电镀夹4位于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传动带3给电镀夹4供电。”,从附图中无法明确两侧是何种位置关系,也没有记载该结构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补充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中“所述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4)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由于对所述供电组件的位置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理由如下:
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参见说明书0035-0060段和图1-3),证据1中的安装板(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带(3),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通过传动带进行导电,并向夹具供电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传动带(3)由导电材料制成,供电组件经所述传动带(3)給所述电镀夹(4)供电;2)权利要求1限定了电镀夹的相对位置,若干个电镀夹(4)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的底部上,供电组件与电镀夹位于传动带两侧。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电镀夹固定在传送带上并向其供电。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给出了在电镀导电结构中使用传动带结构导电的技术启示,用传动带替代安装板夹持夹具和向夹具导电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效果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文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放弃证据2和证据4的使用,放弃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评述创造性时证据的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确认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5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请求理由以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请求人放弃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在说明书0057段‘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机架1上’,在附图中图1中仅绘制了简单的示意图,并不能确定两个转动轮如何设置在机架1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请求理由。请求人放弃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机架(1)上’,由于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未明确转动轮与机架如何连接安装以及工作,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3)请求人确认,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中,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传动带(3)的底部上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的安装孔,所述电镀夹(4)通过穿过所述安装孔的连接件而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上”。
(4)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和5是中国专利,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3和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要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主张,在说明书0058段记载了“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现有技术的下坠缺陷,无法形成直线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还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的限位结构,用于限定传动带3在同一高度上运行,限位结构与供电组件位于传动带3的两侧。限位结构的设置避免传动带3有向下滑落,进一步确保线路板在电镀夹4的夹持下,能够沿着同一高度不断地向前移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0073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0060段中记载了“供电组件,与电镀夹4位于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传动带3给电镀夹4供电。”,无法明确两侧是何种位置关系,不清楚是上下两侧还是左右两侧,也没有记载技术效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外界的电经导电板5、受电板7、传动带3传递至电镀夹4, 电镀夹4直接传递给线路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段)。本专利中供电组件通过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因而,无论是上下两侧还是左右两侧,只要是供电组件和电镀夹位于传动带两侧,能够实现供电组件通过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即可。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第0062段中记载了“若干电刷6固定在导电板5上,并电连接与导电板5”,在附图中仅提供一个角度的正视剖视图,并未提供其他角度的视图,从说明书中无法理解电刷与导电板是的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导电板5固定在机架1上并沿着直线段31 设置;若干个电刷6固定在导电板5上,并电连接于导电板5;若干个受电板7沿着闭环的一周设置,各个受电板7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电刷6的 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传动带3上,相邻两个受电板7之间预留间隙(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段)。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导电板固定在机架上,电刷固定于导电板上并实现电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电刷和导电板的位置关系和电连接关系。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第0063段中记载了“任一受电板7的长度大于或等于三个电刷6的长度之和”,“任意一个受电板7都能够与至少三个导电板5的底部表面接触,增大单位时间内传递至传动带上的电量”,附图中并未提供合适角度的视图,无法理解如何实现存在三倍长度的关系,受电板7与导电板5的底面表面无法接触,因此不能实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导电板5固定在机架1上并沿着直线段31 设置;若干个电刷6固定在导电板5上,并电连接于导电板5;若干个受电板7沿着闭环的一周设置,各个受电板7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电刷6的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传动带3上,相邻两个受电板7之间预留间隙。任一受电板7的长度大于或等于三个电刷6的长度之和,传动带3带动受电板7在传动带的直线段31移动过程中,任意一个受电板7都能够与至少三个导电板5的底部表面接触,增大单位时间内传递至传动带上的电量,进而增大电镀夹4传递至线路板的电量,提高后续线路板的电镀效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0063段)。本专利中导电板固定在机架1上,电刷固定在导电板上,受电板7沿着闭环的一周设置,各个受电板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电刷6的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传动带3上。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明确导电板、电刷和受电板的位置连接关系以及所述的长度关系。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第0088段和0090段中所述给料装置及收料装置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说明,说明书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电镀传动系统中的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不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本专利中将传动带采用导电材料制成,来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安装板,就将电镀夹直接固定在传动带上,从而将电镀夹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保持线路板在同一高度上运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38、0043段)。而说明书中所述的给料装置和收料装置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指权利要求所使用的术语根据说明书的定义是否可以清楚地确定其含义,其中的技术特征作为整体构成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如是,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传动带(3)具有位于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说明书中并未明确其如何实现直线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还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的限位结构,用于限定传动带3在同一高度上运行,限位结构与供电组件位于传动带3的两侧。限位结构的设置避免传动带3有向下滑落,进一步确保线路板在电镀夹4的夹持下,能够沿着同一高度不断地向前移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0073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够清楚的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所述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4)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由于对所述供电组件的位置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外界的电经导电板5、受电板7、传动带3传递至电镀夹4, 电镀夹4直接传递给线路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段)。本专利中供电组件通过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因而,无论是上下两侧还是左右两侧,只要是供电组件和电镀夹位于传动带两侧,能够实现供电组件通过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即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个电刷(6)”、“若干个受电板(7)”从说明书中无法确定其若干数量的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电刷和受电板的数量,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清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中的“任一所述受电板(7)的长度不小于三个所述电刷(6)的长度之和”,空间构造和技术效果在说明书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导电板5固定在机架1上并沿着直线段31 设置;若干个电刷6固定在导电板5上,并电连接于导电板5;若干个受电板7沿着闭环的一周设置,各个受电板7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电刷6的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传动带3上,相邻两个受电板7之间预留间隙。任一受电板7的长度大于或等于三个电刷6的长度之和,传动带3带动受电板7在传动带的直线段31移动过程中,任意一个受电板7都能够与至少三个导电板5的底部表面接触,增大单位时间内传递至传动带上的电量,进而增大电镀夹4传递至线路板的电量,提高后续线路板的电镀效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0063段)。本专利中导电板固定在机架1上,电刷固定在导电板上,受电板7沿着闭环的一周设置,各个受电板的一端可滑动地连接于电刷6的底部表面,另一端固定在传动带3上。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明确导电板、电刷和受电板的位置连接关系以及所述的长度关系。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的“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的安装孔”,结构在说明书中未公开清楚,也未记载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连续电镀传动系统,所述传动带的底部上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 的安装孔,所述电镀夹通过穿过所述安装孔的连接件而固定在所述传动带上。利用传动带3本身的平整性,便于在传动带3上开设位于同一高度的安装孔,从而将电镀夹4安装在同一高度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0061段)。可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安装孔开设在传送带上,位于同一高度,从而使电镀夹安装在同一高度。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中的“给料装置”、“收料装置”未在说明书中明确其实现结构和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的给料装置和收料装置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装置,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清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5和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传动带(3)的底部上开设若干个高度一致的安装孔,所述电镀夹(4)通过穿过所述安装孔的连接件而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4]段的描述,现有技术中,安装电镀夹时,需要先在传动带上固定若干个安装板,再在安装板上开设安装孔,电镀夹安装在安装板的安装孔上,这种采用间接方式将电镀夹固定在传动带上时,电镀夹的高度不一致,导致线路板不能够在同一高度上运行。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使电镀传动系统中的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中包括,传动带(3),由导电材料制成,绕设在两个所述转动轮(2)上形成闭环,在至少一个所述转动轮(2)的驱动下可绕两个所述转动轮(2)做循环运动,所述传动带(3)具有位于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和与两个所述转动轮(2)接触的两段圆弧段(32); 若干个电镀夹(4),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3)的底部上;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4)位于所述传动带(3)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3)给所述电镀夹(4)供电。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中,通过采用由导电材料制成的传动带,将电镀夹直接固定在传动带底部上,供电组件经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通过上述结构,无需如现有技术一样通过安装板的间接固定方式安装电镀夹。也就是说,为解决背景技术描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本专利采用上述技术方案,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实质上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包括安装架1;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安装架1上;传动带3,绕设在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形成闭环,并可受转动轮2驱动而绕两个所述转动轮2循环运动,具有位于两个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以及与两个所述转动轮2接触的圆弧段32;若干个夹具4,设置在传动带3上,用于夹持并带动电路板随传动带3运动;若干个安装板8,沿竖直方向固定设置在所述传动带3上;夹具4,设置在安装板8上,用于夹持并带动电路板随传动带3运动;供电组件,用于为所述夹具4供电(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5-0042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1)传动带由导电材料制成,(2)电镀夹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的底部上,(3)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位于所述传送带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给所述电镀夹供电。
由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包括安装架1;两个转动轮2,可转动地设置在安装架1上;传动带3,绕设在两个所述转动轮2之间形成闭环,并可受转动轮2驱动而绕两个所述转动轮2循环运动,具有位于两个转动轮2之间的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段31以及与两个所述转动轮2接触的圆弧段32;若干个夹具4,设置在传动带3上,用于夹持并带动电路板随传动带3运动;若干个安装板8,沿竖直方向固定设置在所述传动带3上;夹具4,设置在安装板8上,用于夹持并带动电路板随传动带3运动;供电组件,用于为所述夹具4供电(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5-0042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1)传动带由导电材料制成,(2)电镀夹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的底部上,(3)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位于所述传送带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给所述电镀夹供电。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电镀传动系统中的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不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此结构的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将传动带采用导电材料制成,来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安装板,就可以将电镀夹直接固定在传动带上,利用传动带本身的平整性,便于在传动带上开设位于同一高度的安装孔,从而将电镀夹安装在同一高度上;同时,去掉安装板后,可以在原来的两个安装板之间的间隙处的传动带上设置电镀夹,从而使得不同位置处的电路板均能够被电镀夹所夹持,在电镀夹随着传动带向前移动时,就能够保持线路板在同一高度上运行。另外,供电组件将电经传动带直接传递给电镀夹,无需像现有技术中的电镀传动系统,还要经过安装板才能够给将电传递给电镀夹,从而减少回路电阻,减少能耗的损失(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38、0043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不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通过在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中,采用由导电材料制成的传动带,将电镀夹直接固定在传动带底部上,供电组件经传动带给电镀夹供电,从而使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通过上述设置可以使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设置方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证据3公开了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结构,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镀装置及连续垂直电镀生产线。证据3和5中均没有给出将电镀夹直接固定在所述传动带的底部上,供电组件与所述电镀夹位于所述传送带的两侧,用于经所述传动带给所述电镀夹供电,可以使电镀夹夹持线路板运行时,线路板能够保持在同一高度上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连续电镀系统,其中设置在所述电镀槽内的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电镀传动系统。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114607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