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甩脂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72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5W1176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40666.7
申请日:2017-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艺颖
授权公告日:2019-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应景宁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H1/02;A63B23/02;A63B2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评述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在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全文:
本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甩脂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0840666.7,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01日,专利权人为应景宁。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甩脂机的本体(1)俯卧撑支撑架(2),本体(1)上开设有插孔(4),俯卧撑支撑架(2)与插孔(4)插接配合,插孔(4)的端口处设置扣盖(5),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连接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扣盖(5)与本体(1)之间设有复位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位机构为扭簧(6),扭簧(6)套设在铰接轴(7)上,一端直钢丝(8)抵靠在扣盖(5)内侧,另一端直钢丝(8)抵靠在本体(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铰接轴(7)设于扣盖(5)一端,铰接轴(7)的两端插设在本体(1)的插孔(4)内壁的孔洞中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本体(1)上设置有置物机构,置物机构为设置在本体(1)边缘处的置物插孔(3),俯卧撑支撑架(2)能与该置物插孔(3)插接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本体(1)上的插孔(4)有两排,一排为间隔设置的基准插孔,另一排为选插插孔,其中至少有一个基准插孔距离两个相邻选插插孔的间距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甩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俯卧撑支撑架(2)呈U型,U型的俯卧撑支撑架(2)在插接的两个端脚上设有与插孔(4)相同大小的限位挡圈(9),插孔(4)内壁呈台阶状,具有限位凸台,俯卧撑支撑架(2)插入对应插孔(4)内时限位挡圈(9)作用在限位凸台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 张艺颖(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DE202016104715U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
证据2:公开号为US2012031604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
证据3:公开号为GB2354956A的英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04月1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5824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2302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
证据6:“机械设计图册 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册”,成大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次印刷,包括封面页等、第272-277页,复印件共计23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且使用如下的证据组合方式来评述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或与证据5,或与公知常识加证据2,或与公知常识加证据3,或与证据5加证据2,或与证据5加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加公知常识,或证据4加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或与证据1加公知常识,或与证据5,或与公知常识加证据1,或与证据5加公知常识,或与证据5加证据1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加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加公知常识,或证据4加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仅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未发表其他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不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而言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俯卧撑支撑架;(2)插孔的端口处设置扣盖,扣盖通过铰接轴与本体转动连接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内;(3)扣盖与本体之间设有复位机构。证据5涉及一种具有防尘功能的光纤适配器,其与本专利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而证据2、3涉及俯卧撑训练器本身,而本专利本身是甩脂机,因而证据2、3、5均没有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基于同样理由,在以证据3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证据1、5也没有与证据3结合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张安强、李晓蕾,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谢君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译文准确性均表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双方口头表达的观点与各自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六份证据,其中证据4、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2、3为外文专利文献,证据6为中文教科书,并且请求人针对证据1、2、3也提交了创造性评价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对证据1、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可以确认证据1-6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6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证据1、2、3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俯卧撑辅助装置的甩脂机,除了甩脂机的常规甩脂功能外,其利用将俯卧撑支撑架插入到甩脂机上的不同插孔来实现不同角度的俯卧撑锻炼。请求人主张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A)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振动板,其可以实现常规的甩脂锻炼,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45]、[0049]、[0053]、[0062]、[0063]、[0065]段,说明书附图4):振动板1包括壳体2,壳体2具有基体3和板体4,壳体还具有设置在板体4上的用于锻炼(用于站立)的表面5,表面5是平坦的。图4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训练套件处于使用位置的后侧的透视图。其中,座椅20插在振动板1上,所有四个足部分别接合在相应的容纳部8中,延伸部25接合在第二部分8b中,端部部分23b的自由端接合在第一部分8a中,为此,盖体12分别从容纳部8中移出,并且仅通过它们的保持部分12c固定在壳体2上。另外,每个容纳部8还与附接到壳体2的盖体12相关联。振动板1包括两个连接元件27和两个可手动拆卸的弹性牵引绳,用于训练者的手臂和/或躯干。弹性牵引绳在其与弹性钩相对立的一端分别具有手柄,该手柄可由使用者用手抓握,将连接元件27的布置方式和弹性牵引绳构造方式设计成,使得弹性牵引绳可以被坐在座椅20上锻炼的用户用于额外的锻炼。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证据1中的振动板可通过振动使得站在表面5上的用户达到甩脂的锻炼效果,其与本专利中甩脂机的常规甩脂功能是一致的。证据1中的容纳孔8可用于插入座椅20的足部,其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插孔。此外,盖体12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扣盖。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座椅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俯卧撑支撑板;(2)证据1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出接合部分12c与壳体2之间连接有轴,通过该轴盖体12与壳体2实现了可转动连接,因而该轴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接轴。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座椅”一词从字面意思看就是提供给使用者臀部支撑从而使得使用者保持坐姿的一种工具,并且证据1中文译文中仅公开了该座椅是用于使用者坐在其上配合弹性牵引绳进行除振动板以外的额外锻炼的,并未公开任何关于该座椅可以提供俯卧撑锻炼的内容,因而证据1中的座椅20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俯卧撑支撑板;(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连接,从而扣盖5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而结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请求人所指出的接合部分12c与壳体2之间的连接轴使得证据1中的盖体在基本平行于板体表面的平面内转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铰接轴作用不同,因而请求人所指的上述轴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接轴。
结合上述分析,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扣盖5与本体之间设有复位机构;俯卧撑支撑架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增加俯卧撑锻炼的功能的甩脂机上保证其扣盖的正常使用同时又防止扣盖丢失。
请求人认为证据2、3、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俯卧撑训练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34]、[0035]段,说明书附图5-11):俯卧撑训练器10由一对大致平面的板部分12和13形成,所述板部分12和13沿着板部分接合部14通过图5和图6描述的方式连接。板部分12和13限定了大致平坦的顶部表面22,该顶部表面22又在其中限定了多个柱接收器50-65以及多个柱接收器70-85。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调整的俯卧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一段,说明书附图1-3、6-7):该装置包括一个平台10和两个手柄12,这两个手柄12插入插孔14中,手柄借助于手柄轴16上的花键牢固地保持在插孔中。
证据5公开了一种具有防尘功能的光纤适配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第[0026]段,说明书附图1-3):参看图1-3,在本实施例中,光纤适配器的前半部分1a包括壳体1,壳体1具有用于接纳光纤插头2的接纳腔10,接纳腔10具有插入口101,光纤插头2由插入口101插入,该光纤适配器还包括由开口111置入到接纳腔10内的防尘盖20以及设置在防尘盖20和壳体1之间的弹性元件30,如图6所示,防尘盖20可与壳体1转动连接并在弹性元件30的作用下封闭入口101,如图7所示,该防尘盖20在光纤插头2插入时被光纤插头2推开,光纤插头2拔出时,则依靠弹性元件30的弹力复位。
合议组认为:证据2虽然公开了一种可以做俯卧撑运动的平板,但是其并未公开可以与甩脂机结合使用,并且其虽然公开了多个柱接收器可以用于接受多个柱的插入,但是并未公开类似于本专利中“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扣盖5与本体之间设有复位机构”的结构;证据3虽然公开了一种可调整的俯卧撑训练装置,但是与证据2一样,其并未公开可以与甩脂机结合使用,也未并未公开类似于本专利中“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扣盖5与本体之间设有复位机构”的结构;证据5虽然公开了光纤插头与插入口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防尘盖在光纤插头插入和拔出时的运动,然而证据5公开的是光纤适配器中光纤插头与对应的插入口之间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中的甩脂机的技术领域相去甚远,并且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到光纤适配器的技术领域去寻找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到证据2、3、5中去寻找技术启示。此外,虽然铰接轴自身是一种常见的机械零部件,但考虑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除考虑其采用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否为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外,也需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采用这些零部件对已有结构进行改进,就目前证据而言,合议组认为并未表明在证据1公开结构基础上增设俯卧撑支撑架且利用铰接轴来实现在甩脂机上保证其扣盖的正常使用同时又防止扣盖丢失的技术问题。因此,目前也无法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B)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调整的俯卧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一段,说明书附图1-3、6-7):该装置包括一个平台10和两个手柄12,这两个手柄12插入插孔14中,手柄借助于手柄轴16上的花键牢固地保持在插孔中。参考上述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扣盖5通过铰接轴7与本体1转动,并能在外力作用下翻入对应插孔4内,扣盖5与本体之间设有复位机构。并且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俯卧撑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甩脂机”也不相同。如上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5与本专利以及证据3中的俯卧撑装置的技术领域相去甚远,并且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到光纤适配器的技术领域去寻找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到证据1、5中去寻找技术启示。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请求人虽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引入的证据4,但仅采用该证据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也并未公开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基于引用关系,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此,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84066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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