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力用阀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2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4W109156
优先权日:2003-05-27
申请(专利)号:200480014368.8
申请日:2004-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佛斯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5D16/06,G05D7/01,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其他对比文件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尚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480014368.8、发明名称为“热力用阀门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丹福斯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09月12日变更为丹佛斯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05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9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其具有一壳体,一第一阀门装置以及一第二阀门装置;该壳体具有一入口和一出口,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其中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其特征在于:
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膜片(24),其操纵一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其中膜片(24)被夹紧在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设有一从出口(3)到膜片(24)背离第一阀门装置(6)的一面的压力传送通道(28),该压力传送通道贯穿位于壳体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之间的分界面(C)。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压力传送通道(28)被安置在膜片(24)之外。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膜片(24)是中心对称的。
6. 按权利要求2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的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是中空圆筒体。
7. 按权利要求2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压力调节阀门元件(11)在一个插入部件(20)中被导引,插入部件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8.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插入部件(20)被旋入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9. 按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具有阀座元件(15),该阀座元件(15)被固定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的突起部(16)上。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阀门装置(10)的阀座元件(15)具有主体(18),固定元件(17)被导入通过该主体,并且该主体具有涂层(19)。
11. 按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热力用阀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壳体的第一部分(A)和第二部分(B)具有配合一致的销栓孔(30),张紧销栓被导入通过这些销栓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716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DE19824630A1的德国专利文献,其公告日期为1998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GB2039344A的英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80年08月06日。
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9、10的表述不清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效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2、3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3702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3373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US2003/0084940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7:专利号为US5775369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1998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8:公告号为CN206995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9:专利号为GB763105的英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56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10:专利号为US3731707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73年05月08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不清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与其请求书一致;
(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6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2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1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10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10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10的表述是清楚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借助第二阀门装置使得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压差保持恒定的其他替代方式,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5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本专利的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物理上彼此分离的两部分,是基于本专利要实现结构紧凑、制造简单和半壳体装配来设计的,而不是任意选取的两部分,不能简单地将其认为是人为划分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均具备新颖性。另外,其他对比文件也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孙长龙、王峥、公民代理戈晓美、朱翼龙,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静、孙纪泉、公民代理林艳春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文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确认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2、3、6、7、9、10的中文译文的内容无异议,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的标号存在错误,请求人认可标号存在错误,双方认可对比文件2中的权利要求的标号顺序以专利权人所提出的为准;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具体的评述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其补充意见中的陈述一致。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在本案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使用了十份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4、5、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3、6、7、9、10为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对比文件1-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对比文件1-10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2、3、6、7、9、10的中文译文的内容无异议,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的标号存在错误,请求人认可标号存在错误,双方认可对比文件2中的权利要求的标号顺序以专利权人所提出的为准,对比文件2、3、6、7、9、10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具有调节功能的阀门领域,在阀门结构中设置两个具有不同调节功能的阀门元件,并借助其中一个阀门装置使得通过另一阀门装置的压差保持恒定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的压力调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获知多种可以对流经阀门结构内一个阀门装置的流量进行调节的方式,虽然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仅公开了一种调节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本领域的其他常规的替换方式来具体实施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涉及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其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具体地,其通过将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装置分别安置在壳体不同的组成部分中,该壳体的两个部分之间的分界面形成实际的交接区,在说明书所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其具体通过将第二阀门装置中的膜片夹紧在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该膜片一方面可以用于操作第二阀门装置的阀门元件,另一方面可以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连接密封住。
3.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力用阀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量自动控制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流量控制调节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阀体20内的隔腔将其分成左右腔,左腔设置有压力调节系统,右腔设置有流量调节系统,阀体20左侧壁开有入水口1,装有阀门2,阀门上有自动调整杆3,其上端接有连杆6,连杆6的上端置于膜片腔内,膜片13固定在上下盖之间,膜片13由上下螺母紧固在连杆6的上端,在连杆6的上端头装有平衡弹簧10,平衡弹簧10位于弹簧罩11内,在膜片腔与阀体2之间设置有回压管路;位于阀体20右腔内隔壁上的开口处装有阀座19,其上装有开口式阀头18,在阀头18上端装有手动调整杆16,在手动调整杆16的上端外部装有流量刻度盘17,在流量刻度盘17的下部装有填料函。当流量调节阀阀开度一定时,阀前压差变化会引起控制流量变化,与此同时,压力调节阀以压差为动力通过膜片上下运动,带动阀门来改变调压阀门流通横截面积,即流通阻力发生变化来自动恒定流量阀压差,压差恒定了,节流量即可恒定。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阀体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由阀头18、阀座19、调整杆16及流量刻度盘17等元件所组成的流量调节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阀座19和开口式阀头1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的阀座和阀门元件,由阀门2、调整杆3、连杆6及膜片13等元件所组成的压力调节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阀体20左侧壁上的入水口1以及右侧壁上的出水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入口和出口;压力调节阀以压差为动力通过膜片13上下运动,带动阀门2来改变调压阀门流通横截面积,通过流通阻力发生变化来自动恒定流量调节阀的压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阀体20内通过隔腔分成左右腔,左腔设置有压力调节系统,右腔设置有流量调节系统,因此其相当于隐含公开了阀体由左右两部分相互连接组成,且两个不同的调节阀体分别置于上述左右腔室内,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虽然在阀体20内的不同位置设置有两个调节系统(即调节阀),但上述两个调节系统实质上均是设置在具有一整体结构的阀体20内,其所声称的阀体20内通过隔腔分成的左右腔室实质上仅仅是在阀体20内部利用两个调节系统对流体的流量进行调节的不同空间位置;由附图1可明显获知,压力调节阀中用于安装连杆6的接头7、用于向腔室的上室流通液体的管路14和流量调节阀中用于固定安装调节杆16和流量刻度盘17的填料函21均设置在阀体20的上端面上,与之相对的阀体20的下端面基本为一整体结构,仅仅在压力调节阀的下端设置有安装螺孔及对应的螺母,阀体20并不存在将两个调节阀进行空间的物理区分和连接的结构;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在同一阀体内的不同位置设置有两个不同的调节阀,就人为地认为其存在可分割为相互连接的两部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该整体阀体20分为两部分,再将安置有不同调节阀的两部分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技术需求,人为地进行分割并进行结合不仅会增加该控制阀的整体的复杂度,更会对流体流动的流畅性产生影响。
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而上述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相比技术方案不同,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及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节流阀和控制阀的轴向隔膜调节器,其与本专利同属于具有流量调节功能的阀门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3-5页,附图1-2):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在流动方向先后布置在共同的阀门壳体1中,第一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可手动调节的节流阀7,第二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控制阀19,其适宜通过各种伺服驱动装置活动或手动封锁体积流量,第三个阀门为与流动方向一致的轴向体积流量调节器22,每个阀门都是轴向结构;用于控制体积流量所需的隔膜13上的压差在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形成,其中,节流阀仅用于调节流量,然后保持默认的常量并且不可移动,控制阀用于控制温度或其他参数,节流阀和控制阀中的压差用于控制流量控制器。在阀门壳体中有三个开口,入口开口2、中间开口18和出口开口8;节流阀7的阀座3和控制阀19的阀座21布置在相同流动通道的相对侧;轴向隔膜调节器将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组合在一起,隔膜调节器13上的节流阀7和控制阀19中的压差抵消弹簧12的力,因此通过阀座10的运动影响体积流量的大小。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阀门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入口2和出口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入口和出口,流量调节器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共同作用可实现通过手动或伺服驱动装置对流量的调节,因此两者共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2)对比文件2的阀体分为左右腔两个部分,左侧阀部分中设有节流阀和控制阀,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仅被安置在第一部分中,流量调节器位于阀体右侧部分中,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1)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该阀门装置包括一第一阀门装置以及一第二阀门装置,由此可知,其第一阀门装置应为一具有整体结构的阀门装置,而不能认为其是由两个或多个独立的阀门装置所组成的组合装置,因此不能依据对比文件2中节流阀7和控制阀19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节流阀的作用类似就忽视两者在结构上的差别;(2)首先,依据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3页第1栏第1、5段以及第4页第1栏第3段的记载可知,节流阀、控制阀和隔膜控制器是三个功能完整且独立的阀门装置,这三个阀门沿着流体的流动方向设置在一个共同的阀门壳体1内,且三个阀门均是轴向结构;其次,对比文件2的附图2为该轴向隔膜调节器的剖面图,依据机械制图中关于剖视图的制图规则可知,依据国家标准,金属材料的剖面符号用与水平方向倾斜45度且间隔均匀的细实线画出,左右倾斜均可,但在同一机件的一张图样中所有剖面线的倾斜方向和间隔必须一致。由附图2可明显获知,位于该阀门壳体1的左侧阴影部分的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位于由上述剖面线所标示的左侧部分中,位于阀门壳体1的右侧阴影部分的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左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夹在两者之间的为用网格状图示标示(表示为非金属材料)的膜片13以及用更加密集的呈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标示的隔膜盘16;基于附图2的上述图示可知,由膜片13和隔膜盘16所构成的膜片室14实质上是位于由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右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所标示的左侧阴影部分中,该膜片13和隔膜盘16为构成流量调节器22的主要部分,流量调节器22中的阀座9和阀盘10等其他相关构件位于由剖面线为45度倾角朝左的间隔均匀的细实线所标示的右侧阴影部分中,即流量调节器22中的部分构件(如膜片13和隔膜盘16)位于左侧壳体内,其他构件(如阀座9和阀盘10)位于右侧壳体内,因此不能由此认为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仅被安置在第一部分中,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为单独的一个阀体,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共同作用调节通过流量调节器22的恒定压差,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具有对应的阀座(阀座3和阀座21)和阀盘(阀盘4和阀盘20);(2)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而上述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相比技术方案不同,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及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其与本专利同属于具有流量调节功能的阀门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2页,附图1):该控制阀由阀体(1)、上盖 (3)和膜盒(10)构成,阀体(1)左腔中设有带自动阀芯(4)的自动阀杆(2),阀体(1)与膜盒(10)之间设有膜片(9),自动阀杆(2)下端与膜片(9)连接着,膜片(9)下面设有弹簧(11)顶住,阀体(1)右腔中设有连接着手动阀芯(8)的手动阀杆(6),手动阀杆(6)伸出塞盖(7)外一端上设有标尺(5)。进口压力为P1的工作流体流经自动阀芯4及阀杆2后压力变为P2,再经手动调节阀芯8后进入底下膜腔时压力为P3,当工作流体压力P1增加时,瞬时流经自动调节阀的流量增加,压力P2也将提高,此时P2-P3压差增加,破坏了原有的平衡,使自动调节阀芯向阀座方向移动,减少流道截面,增加阻力,使P2-P3压差值又恢复到原来值,保证了流量G不变,反之同理。
由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阀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位于该阀体1左右两侧的水流入口和出口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入口和出口,位于阀体右腔并由标尺5、手动阀杆6、塞盖7及手动阀芯8等所构成的手动调节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由附图1可知,位于手动阀芯8下方的具有通孔的构件和手动阀芯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中的阀座和阀门元件,位于阀腔左侧并由自动阀杆2、上盖3、自动阀芯4、膜片9、膜盒10和弹簧11等所构成的自动调节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当P2-P3的压差增加时,自动调节阀芯4向阀座方向移动,进而减少流道截面,增加阻力,使P2-P3的压差值又恢复到原来值,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的阀体分为左腔和右腔两个部分,左腔内设有自动调节阀,右腔内设有手动调节阀,因此其相当于隐含公开了阀体由左右两部分相互连接组成,且两个不同的调节阀体分别置于上述左右腔室内,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与上述第3.1节中关于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评述理由类似,在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中,虽然在阀体1内的不同位置设置有两个调节阀,但上述两个调节阀实质上均是设置在具有一整体结构的阀体1内,其所声称的阀体1内的左右腔室实质上仅仅是在阀体1内部利用两个调节阀对流体的流量进行调节的不同空间位置;由附图1可明显获知,自动调节阀的上盖3及手动调节阀的塞盖7均设置在阀体1的上端面上,与之相对的阀体1的下端面基本为一整体结构,其仅设有与自动调节阀中的膜盒10相连接的设有膜片9和弹簧11的容置空间;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在同一阀体内的不同位置设置有两个不同的调节阀,就人为地认为其存在可分割为相互连接的两部分,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该整体阀体1分为两部分,再将安置有不同调节阀的两部分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技术需求,人为地进行分割并进行结合不仅会增加该控制阀的整体的复杂度,更会对流体流动的流畅性产生影响。
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而上述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相比技术方案不同,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及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5均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4.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第3.1节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组装更加灵活。
如上述第3.1节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将该整体阀体20分为两部分,然后将安置有不同调节阀的两部分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技术需求,人为地进行分割并进行结合不仅会增加该控制阀的整体的复杂度,更会对流体流动的流畅性产生影响;即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整体阀体装置分割为两部分,并将两个调节阀分别设置在对应部分内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流量调节阀,与本专利同属于具有流量调节功能的阀门装置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第2-3页,附图1):流量调节阀1包括阀壳体、进气室、第一节流位置、第二节流位置、液压驱动器等;流体介质通过该流量调节阀1的入口腔室2进入阀门1并穿过出口腔室3离开阀门1;在入口腔室2和出口腔室3之间设有两个节流装置,两节流装置串联连接。结合附图1可知,由椎体4、阀轴21、第一开口5等构件所组成的第一节流装置以及由阀杆10、膜片11、导向阀体19等构件所组成的第二节流装置的大部分构件均设置在阀体7内,仅仅用于构成第二节流装置的压力腔室13的半椭圆形的壳体属于与阀体7可分离的构件,该构件在安装第二节流装置中的膜片11之后通过开口向上的方式与阀体7相结合。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7仅仅公开了可将一个阀门装置中的两个节流装置垂直串联设置在该阀体内,并未公开两个节流装置分别设置在阀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也没有给出将整体阀体装置分割为两部分,并将两个调节阀分别设置在对应部分内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由第3.2节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调节器22的组成部分分别设置在左右两个组成壳体内,其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第3.2节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理由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门装置为单独的一个阀体,第二阀门装置调定通过第一阀门装置的一恒定的压差,该第一阀门装置具有一阀座和一阀门元件,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共同作用调节通过流量调节器22的恒定压差,节流阀7和控制阀19均具有对应的阀座(阀座3和阀座21)和阀盘(阀盘4和阀盘20);(2)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组装更加灵活。
关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阀门装置中,利用两个可通用手动或伺服驱动装置驱动来实现流量调节的阀体,或仅利用一个可实现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调节阀体,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整体阀门装置的应用环境、流体的特性以及具体调节方式选择适当的阀体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知的;
关于区别(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通过可以将三个具有独立功能的阀门设置在同一壳体装置的轴向结构中,在具体的设置方式中,位于壳体右侧的部分实质上是在膜片及膜片室安装完毕后用于将流量调节器的其他构件与已经安装在阀门右侧部分中的构件进行组装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阀门装置,并用于形成出口开口;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该流量调节器仅仅设置在右侧对应部分内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具有不同功能的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改进的调节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9中文译文第6-7页,附图1):该调节阀用于控制水流到达给定的最大值,并且在需要时完全切断水的供应;壳体11外部具有手轮34或者形状适于容纳可拆卸的手柄或扳手,阀门可以通过该手柄或扳手打开或关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9仅仅公开了可通过一个控制阀调节流量的相关技术特征,而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或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由上述第4.1节关于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7仅仅公开了可将一个阀门装置中的两个节流装置垂直串联设置在该阀体内,并未公开两个节流装置分别设置在阀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也没有给出将整体阀体装置分割为两部分,并将两个调节阀分别设置在对应部分内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第3.3节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组装更加灵活。
由上述第3.2节、第4.1节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7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一个阀门装置不同的组装部分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将第二阀门装置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中,同时将壳体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互连接来实现阀门装置整体结构的紧凑和简化,同时使其制造也得到简化,组装更加灵活。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关于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流量调节阀,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3页第2栏至第4页第2栏,附图1):该阀体为一从入口到出口的流道的阀体,其包括一个流道里的手动截止阀,可手动调节流量,控制流道里的限位用以改变流体流过流道的流量,和一个流量调节器,可对存在于上述限位之间的压差作出响应,并且在流体供应到入口的压力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能以该限位所确定的速率维持流体流量恒定;具体地,该阀门包含一个一般的圆柱形阀体1,此阀体具有轴向延伸的流道,流道通过横壁1a和10划分为三个腔室B、D、E,侧入口7通过环形流道与内腔B连通,侧出口8直接与内腔E连通;在阀体入口端,盖板2和阀体的相邻端相结合,定义了下一个腔室,该腔室通过柔性膜片9划分为2个腔室A和C,膜片9有中心加强板10和通过螺柱10固定在其上的套筒构件11;套筒构件11可滑动地安装在内腔B内,其25端与环形通道24相互作用,调节从入口7流入内腔B的流体流量。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压力调节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6段至第17页第4段,附图14、16):该调节阀可提供恒定的出口压力,而不论进口压力如何变化,具体地,该调节阀包括具有进口和出口的阀体,形成一条穿过所述阀体的通道;可调节的节流装置,设置在所述的液流通道中,以改变所述液流通道的横截面积;带孔阀座,在所述节流装置的上游,横置在所述的液流通道中;以及可动组件,包括圆盘或杯罩,与压力敏感装置相连接并由其控制,其中,圆盘或杯罩位于带孔阀座的下游,通过与带孔阀座的相互作用来改变液流的阻力;圆盘或杯罩的有效表面积与所述的压力敏感装置的有效表面积相等;压力敏感装置在阀体的缸筒或腔室中工作并将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与所述进口相连,另一部分经过参照压力通道连接到节流装置下游的一点;并且弹簧装置偏压所述可动组件。可调节的节流装置具有一个用于改变所述液流通道的横截面积的转轴,所述转轴具有供手动调节用的手柄。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自动流量控制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0019]-[0023]段,附图2):该控制阀包括阀体10,阀体10具有形成在阀体10中的腔室15,腔室15与流体通道11连通,隔膜20设置在腔室15中并且具有连接到一个的流体通道切换轴27,隔膜20的表面和与阀体10组装在一起并朝向流体通道11延伸的流量控制装置30;流体通道11形成在阀体10中,包含隔膜20的腔室15设置在流体通道11上方,并且与流量控制装置30组装的控制装置组装部分14设置在流体通道11下方;在腔室15的侧面的上部形成有与入口11a连通的流体输送孔16,操作孔17延伸穿过操作孔17,从膜片20突出的流体通道切换轴27贯穿操作孔17;当供应的流体的压力增加时,压力通过流体传输孔16传递到腔室15,从而膜片20下降,从隔膜20延伸的流体通道切换轴27相应地降低以关闭流体通道11,从而应对增加的压力,即高压流体通过流体通道11供应,流体通道11以小面积狭窄地打开,使得供应的流体的量可以保持恒定。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隔膜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该隔膜阀主要由阀体1、安全装置2、阀芯3、密封阀座3′、弹簧4、阀头5、膜片6、阀杆7、压盖螺帽8、手轮9、螺栓10、螺帽11组成;工作时,顺时针方向转动手轮9、阀杆7向下推进压紧膜片6、顶住阀头5下移,使阀芯3密封芯座3′,而关闭气路;反之,反时针转动手轮9,阀头由弹簧反弹离开芯座,气路开启,放出气体。如果压力过大时,安装装置中的易溶膜先被顶开,释放气压,以避免事故发生。
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弹性压力流体控制阀,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第2栏,附图1)其包括阀体、阀体内出入流道及阀体内的阀门构件,流体可从出口流道排到第二位置,提供压力流体给出口流道;其包括由一个膜片分隔形成的第一和第二腔室的阀体,当所述流体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其发生偏转并迅速切断到第二相对位置,即所述膜片将阀件移动到第二位置;具体地,阀体包括由上半部分1和中间部分2形成的第一内腔11和第二内腔12,压力流体的供应从入口流道6到出口流道7是由配置在阀体中间部分2内的双阀构件9、10控制;可通过固定螺钉和螺孔将上半部分和中间部分进行固定连接。
由此可知,请求人主张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上述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具有相互连接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阀门装置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一部分中,该第二阀门装置(10)只被安置在壳体的第二部分(B)中”,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即使结合上述对比文件不能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造成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然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0480014368.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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