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21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5W117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230816.4
申请日:2013-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成德弹簧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47C23/0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能通过目前的证据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320230816.4、名称为“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包括机床(1),其特征在于:机床(1)上设有超声波焊接装置(2)、输送装置(3)、上层布料架(4)、下层布料架(5)、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及工作台(7);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设置在工作台(7)的上方,所述输送装置(3)设置在工作台(7)的后方,上层布料架(4)和下层布料架(5)设置在机床(1)的一侧,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设置在工作台(7)的前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一个焊头(2-1),所述焊头(2-1)上设有若干焊点(2-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焊头(2-1)呈环套形,焊头(2-1)上设有环形焊点(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移动机构(2-3),通过移动机构(2-3)带动超声波焊接装置(2)横向来回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3)包括施压装置(3-1)、施压气缸(3-4)、进给主轴(3-2)和主轴电机(3-3),所述施压装置(3-1)与施压气缸(3-4)相连,所述进给主轴(3-2)与主轴电机(3-3)相连,通过进给主轴(3-2)和施压装置(3-1)带动整体组合式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7),所述施压装置(3-1)采用柔性材料或皮带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1)上设有导布料架组(9),所述上层布料架(4)和下层布料架(5)上的布料通过导布料架组(9)到达工作台(7);所述机床(1)的上方设有导轨板(1-1),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安装在导轨板(1-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两个或多个焊头(2-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可换为热力焊接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7)作为焊接底座,超声波焊接装置(2)在工作台(7)上进行焊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3)的进给主轴(3-2)作为焊接底座,超声波焊接装置(2)在进给主轴(3-2)上进行焊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市成德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以下简称“证据1”):US2011/0099812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5月05日;
附件2(以下简称“证据2”):CN1165460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8日;
附件3(以下简称“证据3”):TW591964B号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11日;
附件4(以下简称“证据4”):CN10207011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25日;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其中,关于证据2,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记载的其提交的是公开号为CN1374915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10月16日,但实际提交的是上述CN1165460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8日。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之后,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6(以下简称“证据5”):CN276324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3月08日;
附件7:证据1的全文中文译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5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5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认为根据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第392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9260号决定”),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还有5项,经过整理编号,其中新的权利要求1为原来的权利要求3,新的权利要求2、3分别为原来的权利要求7、8,新的权利要求4为原来的权利要求5,新的权利要求5为原来的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包括机床(1),其特征在于:机床(1)上设有超声波焊接装置(2)、输送装置(3)、上层布料架(4)、下层布料架(5)、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及工作台(7);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设置在工作台(7)的上方,所述输送装置(3)设置在工作台(7)的后方,上层布料架(4)和下层布料架(5)设置在机床(1)的一侧,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设置在工作台(7)的前方;
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一个焊头(2-1),所述焊头(2-1)上设有若干焊点(2-2);
所述焊头(2-1)呈环套形,焊头(2-1)上设有环形焊点(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两个或多个焊头(2-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可换为热力焊接装置。
4. 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包括机床(1),其特征在于:机床(1)上设有超声波焊接装置(2)、输送装置(3)、上层布料架(4)、下层布料架(5)、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及工作台(7);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设置在工作台(7)的上方,所述输送装置(3)设置在工作台(7)的后方,上层布料架(4)和下层布料架(5)设置在机床(1)的一侧,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设置在工作台(7)的前方;
所述输送装置(3)包括施压装置(3-1)、施压气缸(3-4)、进给主轴(3-2)和主轴电机(3-3),所述施压装置(3-1)与施压气缸(3-4)相连,所述进给主轴(3-2)与主轴电机(3-3)相连,通过进给主轴(3-2)和施压装置(3-1)带动整体组合式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7),所述施压装置(3-1)采用柔性材料或皮带构成。
5. 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包括机床(1),其特征在于:机床(1)上设有超声波焊接装置(2)、输送装置(3)、上层布料架(4)、下层布料架(5)、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及工作台(7);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设置在工作台(7)的上方,所述输送装置(3)设置在工作台(7)的后方,上层布料架(4)和下层布料架(5)设置在机床(1)的一侧,横向弹簧推进机构(6)设置在工作台(7)的前方;
所述输送装置(3)的进给主轴(3-2)作为焊接底座,超声波焊接装置(2)在进给主轴(3-2)上进行焊接。”
对于上述权利要求1-5,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3,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圆筒形焊头,则为了把焊物置于焊头内,容易想到设置环形焊点,是看到了本专利的结构后产生的拼凑行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4,证据4没有公开驱动传送带44的另一驱动元件,证据4的结合与本专利的输送装置3是结构完全不同的两种机构;证据5的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未具体指明证据3和证据5公开内容的出处。此外,请求人均引用超过3篇证据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庞美丽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月春、刘兴、张羽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由于请求人实际提交的是证据2为CN1165460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合议组当庭明示应以该文献作为证据2,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针对该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5,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用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双方争议焦点为证据3和公知常识是否公开了有关焊头、焊点的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3领域与本专利相同且公开了焊头为圆筒形,可在结合证据1的基础上获得改进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圆筒形焊头,焊点在圆筒侧面,是滚动焊,不能形成可环绕弹簧的环形焊缝,证据3和本专利的结构完全不同。关于权利要求2和3,请求人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双方争议焦点为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是否公开了有关输送装置的技术特征。其中:
引用证据4时,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上下滚轴4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或者上下两个传送带4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施压装置和进给装置,不坚持意见陈述中的传送带43相当于施压装置及滚轴44相当于进给主轴;驱动电机M相当于主轴电机,且证据4中多处提到了施压气缸,虽然证据4中的施压气缸和滚轴44没有直接关系,但施压气缸是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滚轴44要对输送对象压紧固定,驱动电机M带动滚轴44转动,同时可以在其上设置一个气缸,推动其上下移动;且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并未限定施压装置要前后移动。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强调主轴电机带动进给主轴在原地转动,气缸带动施压装置移动,移动改变距离,给二者之间的弹簧垫施加压力,且从附图21及其相关说明,可以看出开始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之间距离很小,当第一排弹簧移到二者之间时距离变大,一次生产过程中就有间距变化,气缸能够适应性地调节,本专利和证据4工作方式不同;证据4中上下滚轴的位置是一定的,这个施压不可能再往上增加气缸调节高度,证据4的图10及相关说明可见上下滚轴44通过齿轮联动,没法再加气缸推动;而且即使分散的各部件是现有的,也需要整体考虑其相互作用完成的功能,本专利气缸和施压装置是一个整体,气缸本身能够伸缩,与驱动电机作用不同,本专利柔性材料或皮带的作用是避免压坏弹簧。
引用证据5时,请求人认为用上下送线轮2分别对应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或者用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分别对应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且证据5和本专利的分类号是相关联的,本专利也没有限定弹簧垫的大小,可以是很小的弹簧垫;由于证据5公开钢丝夹在送线轮之间,因此气缸可以加在送线轮上。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与本专利领域区别大,二者输送对象不同,证据5是线状材料,两个送线轮2之间的接触面宽度很小,间距也很小,证据5没有气缸,本专利气缸和施压装置是一个整体,证据5不用上下调节送线轮,其位置是固定的,且证据5也没有公开柔性材料或皮带;关于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的配合,证据5中利用的是弹簧7,和本专利的结构不同,本专利是一个整体的输送装置。
5、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了进给主轴,证据1和证据2公开了要进行焊接,由此可以容易想到以进给主轴为焊接底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进给主轴,也不涉及焊接,没有结合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第39260号决定现已生效,其中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无效,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依据上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交了整理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5,请求人和合议组经核实无误。
因此,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第39260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可参见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二)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5,其中,其随请求书提交的证据2是CN1165460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合议组当庭明示应以该文献作为证据2,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以CN1165460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作为本无效决定的证据2。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文字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袋装弹簧单元以及形成这种单元的方法和设备,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0001]、[0016]-[0027]段、附图1-5):用于形成弹簧单元的装置包括弹簧压缩和进给器,图1中未示出,但在如图2A中标记为20所示;弹簧传送带2和4,弹簧推进器6和相关的气缸8,多个焊接头,多个气缸和多个焊接台,这些项中的每一个分别标记为10,12和14;所示的织物或其他材料的上下层布料辊16和18与该装置相关联;焊接头10及其相关的气缸12与焊接台14配合一起操作,以预定和预编程的方式工作,以便形成所需的图案;在操作中,织物或其它布料16A和18A从上下层布料辊16和18进给,并绕导辊36和38通过;当一排弹簧42处于由附图标记42A指示的位置时,气缸12及其带动的焊接头10启动,沿着布料或其他材料的宽度方向来回运动,以使弹簧封入各自独立的袋中,其中一个弹簧有图1中的标号46表示。参考图5将示出形成离散袋46的焊缝图案,由附图标记48表示的每条纵向焊接线由一定长度的织物或其它布料16A和18A沿箭头40的方向步进移动形成,然后是阶梯焊接工艺,选定的焊接头10每隔焊接线48的一个区段长度48A就被致动。每个横向焊接线50是先通过一定长度的织物或其它布料16A和18A的步进移动到所需位置,然后驱动所有焊接头而产生的。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焊接头10及其相关的气缸12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焊接装置,焊接台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并且由图1可看出,焊接头10及其相关的气缸12显然位于焊接台14的上方,因此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焊接装置设置在工作台的上方;上下布料辊16和1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层布料架和下层布料架;弹簧推进器6和相关的气缸8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向弹簧推进机构;证据1虽然没有直接提到机床,但是,其公开的各部分构件显然需要设置在机座上形成一整体,也就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床,即,其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并且由图1可看出,上下布料辊16和18显然位于装置整体的一侧,弹簧推进器6和相关的气缸8显然位于焊接台14的前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层布料架和下层布料架设置在机床的一侧,横向弹簧推进机构设置在工作台的前方。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焊接装置为超声波焊接装置,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焊接装置的类型;2)本专利中机床还包括输送装置,所述输送装置设置在工作台的后方,而证据1并未公开有关输送装置是内容;3)本专利的超声波焊接装置上设有一个焊头,所述焊头上设有若干焊点,而证据1公开的装置包含多个焊接头,且并未具体描述一个焊头上焊点是否是多个;以及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焊头呈环套形,焊头上设有环形焊点,而证据1中的焊头形式与本专利不同。上述区别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哪种合适的焊接方式实施焊接,焊接之后如何实现产品的传送,以及如何可以一次完成一个布袋弹簧,从而缩短加工时间且令焊点整齐均匀。
关于上述区别1)和2),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包装弹簧单元的方法,其与证据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12行至第7页第5行,图1-3A):当第一和第二织物26、28分别被贴靠在弹簧单元10的第一和第二表面12、14上之后,贴有第一和第二织物26、28的弹簧单元10被送入一个焊接单元58中,对第一和第二织物26、28的焊接连接可以通过现有技术中任何适合编织材料或非编织材料的焊接加工过程而得以实现,例如采用超声波或射频焊接。贴有第一和第二织物26、28的弹簧单元10被送入一个滚卷包装机械60,该滚卷包装机械60具有数个滚轴62,滚轴62承载有一条沿方向箭头64a所示的方向传动的环带64,当产品被卷绕在一个将被传送到的心轴70上时,该包装机械60压缩该床垫或座垫产品68,从而数个床垫或座垫产品68可以被如此包装。基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焊接可以采用超声波焊接,则必然包含相应的超声波焊接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超声波焊接装置;滚卷包装机械60和心轴70配合工作,能够传送并卷绕产品68,因此,滚卷包装机械60与心轴70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送装置,并且由图3可看出,其位于焊接单元58的后方。由此,上述区别1)和2)已经被证据2公开,并且其作用也是实现了弹簧包装物的超声波焊接,以及焊接后对产品的传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2中获得启示,在证据1中采用超声波焊接装置并且在焊接后设置输送装置对产品进行传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上述区别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公开了该装置包含多个焊接头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只设置一个焊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一个焊头上焊点是一个还是多个也可以根据需要(例如,需要通过焊接产生不同的花纹时)进行设置,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上述区别4),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圆筒形焊头,而为了将待焊物套入焊头中,很容易想到焊点也随着焊头的形状设置,即,在焊头为环套形的情况下,焊点设置为环形。因此上述区别4)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可调间隙之旋转式超音波焊头安装装置及其安装方法,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22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有一型式的连续性超音波焊接,使用一旋转上固定的棒形焊头及一旋转上固定的砧座。工件是在棒形焊头和砧座之间受到拖拉,该焊头典型是在纵长方向上伸向该工件,而振动是在轴向上沿着该焊头行进而进入工件。在另一型式的连续性超音波焊接中,该焊头是为旋转式,其系呈圆筒形并环绕一纵轴旋转。输入振动是在该焊头的轴向上而输出振动是在该焊头的径向上。该焊头是接近一砧座配置,砧座典型是也能够旋转,以使该受焊接的工件,以一大致等于该圆筒表面切线速度的直线速度、在两圆筒表面之间通过。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一种圆筒形焊头,但是,根据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其圆筒形焊头为旋转式,环绕一纵轴旋转,并使受焊接的工件,以一大致等于该圆筒表面切线速度的直线速度、在两圆筒表面之间通过的方式进行焊接。可见,其并未公开圆筒形焊头上的焊点在圆筒形焊头的圆形端面上,更没有提到为了要形成布袋弹簧而使焊头呈环套形且在焊头上设置环形焊点,以一次性完成一个布袋弹簧。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4),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所述,“焊头采用环套形,可以一次焊接完成一个布袋弹簧,从而进一步缩短了加工时间,且焊点整齐均匀,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即,本专利采用环套形的焊头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4)为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4中不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一个焊头(2-1),所述焊头(2-1)上设有若干焊点(2-2)”以及“所述焊头(2-1)呈环套形,焊头(2-1)上设有环形焊点(2-2)”,而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输送装置(3)包括施压装置(3-1)、施压气缸(3-4)、进给主轴(3-2)和主轴电机(3-3),所述施压装置(3-1)与施压气缸(3-4)相连,所述进给主轴(3-2)与主轴电机(3-3)相连,通过进给主轴(3-2)和施压装置(3-1)带动整体组合式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7),所述施压装置(3-1)采用柔性材料或皮带构成”。
如上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有关输送装置的内容,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上述与输送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与证据1的区别。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上述与输送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证据4公开了一种功能性袋装弹簧床垫及其制造装置、方法,其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8]-[0112]段、附图7-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功能性袋装弹簧床垫制造装置1包括供应部10,供应袋装弹簧2;搬运部20,搬运供应部10供应的上述袋装弹簧2;及制作部30,将上述搬运部20供应的上述袋装弹簧2制作成功能性床垫3。其中,在搬运部20中,通过空压气缸29的运行,使主体22上、下移动;在主体22上,通过空压气缸25’使齿条25上、下驱动,以与小齿轮26一同旋转;在主体22上,形成用于驱动夹子21的第一空压气缸21a,在夹子21内侧,第二空压气缸21b驱动用于将夹子21夹住的袋装弹簧2推入制作部30内侧的底板21c。在制作部30中,包括层叠部40、喷射部50、及裁切部60。层叠部40供应层叠罩41以在袋装弹簧2的上、下部面粘合罩子。在上述层叠部40上,各设置一对被驱动部42驱动的传送带43和滚轴44,从而使上述袋装弹簧2和上述层叠罩41沿传送带43内侧面移动至滚轴44。在上述层叠部40上,一对传送带43各与第一滚轴43a和第二滚轴43b轴设并通过传动带结合,通过驱动电机M和齿轮、链条的结合、传动而同时驱动一对上述传送带43和上述滚轴44。若上述驱动电机M驱动以向内侧旋转,则上述一对传送带43和上述滚轴44同时向内侧旋转,从而使推入上述层叠罩41和上述层叠部40内侧的上述袋装弹簧2,沿上述传送带43的内侧面供应至上述滚轴44。
请求人主张:证据4的上下滚轴4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或者上下两个传送带4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施压装置和进给装置,驱动电机M相当于主轴电机,且证据4中多处提到了施压气缸,虽然证据4中的施压气缸和滚轴44没有直接关系,但施压气缸是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滚轴44要对输送对象压紧固定,驱动电机M带动滚轴44转动,同时可以在其上设置一个气缸,推动其上下移动;且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并未限定施压装置要前后移动。其余特征也均是容易想到的。
证据5公开了一种床垫串网机的自动故障检测装置,其中(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3页第12行、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串条簧钢丝12的送线装置由两送线轮2组成,参见图1,钢丝从进线口6、进线口座13进入送线轮2,送线轮在电机15的驱动下匀速地将夹在两轮之间的钢丝送到线模1。在钢丝12进给通道上设有弹性夹住串条簧钢丝的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感应齿轮17与感应带动轮3传动连接,压紧轴承10弹性压在感应带动轮3上。
请求人主张:用上下送线轮2分别对应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或者用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分别对应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且证据5和本专利的分类号是相关联的,本专利也没有限定弹簧垫的大小,可以是很小的弹簧垫;由于证据5公开钢丝夹在送线轮之间,因此气缸可以加在送线轮上。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本专利的输送装置是一个整体的输送装置,不能仅因为其中包含的各部件是现有技术中的部件,即认为可从现有技术中容易地组合得到本专利的输送装置。
其次,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所述的“施压装置3-1与施压气缸3-4相连,施压气缸3-4带动施压装置3-1前后移动,进给主轴3-2与施压装置3-1相配合,通过进给主轴3-2和施压装置3-1带动整体组合式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7”,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通过主轴电机带动进给主轴在原地转动,而施压气缸带动施压装置前后移动,由此对进给主轴和施压装置之间的弹簧垫施加合适的压力,而带动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其中,一方面,本专利分别对施压装置和进给主轴应用不同的驱动机构,由此令进给主轴基于驱动电机的工作方式而在原地转动,而施压装置基于施压气缸的能够伸缩的工作方式,而可被带动着前后移动,由此便于依据要输送的弹簧垫的不同厚度来调节进给主轴和施压装置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在带动整体组合式弹簧垫进给及移出工作台的过程中,由于施压气缸的工作方式就是能够伸缩的,在经过的弹簧垫的高低略有变化时,可以对上述距离进行轻微的适应性调节。
而证据4中,首先,证据4中一对传送带43亦或一对滚轴44,其都是依靠驱动电机、通过齿轮和链条的结合、传动而被驱动,因此证据4中未对制作部30中的弹簧床垫的输送装置分别应用气缸和驱动电机这两种不同的驱动机构,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上述输送装置。其次,虽然证据4的搬运部20中出现了多个空压气缸,但其作用都是为了实现所驱动部件的上下移动,以令各部件将袋装弹簧置于合适的位置,而并不是用于驱动传送带43或滚轴44来输送床垫,其没有给出将空压气缸用于床垫输送装置的启示。再次,证据4中,由于一对传送带43或一对滚轴44都是基于驱动电机进行驱动,一对传动带43或一对滚轴44之间的距离通常都是确定的,即使要根据所输送床垫的不同厚度进行调节,也需要对驱动电机在内的相关零部件的整体位置进行调节,而无法像本专利这样利用施压气缸的伸缩长度进行调节如此便利;并且,一旦位置确定,则一对传送带43或一对滚轴44之间的距离就是确定的,无法像施压气缸那样,在经过的床垫的高低略有变化时,对该距离进行轻微的适应性调节。因此,证据4中没有给出在弹簧床垫的输送装置中应用施压气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4公开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三者结合,或者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关于证据5,首先,证据5虽然也是应用于床垫生产线上某一环节的装置,其利用两送线轮2之间对输送对象施压,或者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对输送对象施压来实现输送,但是,证据5中两送线轮2或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之间传送的是钢丝而非床垫本身,其与本专利的传送对象相差较大,前者为细长的线形结构,后者则为具有一定宽度的面状结构,在证据1、2、5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传送钢丝的相关传送结构应用于证据1、2的弹簧垫生产中,即,证据5并未给出相关的结合启示。其次,由于钢丝沿轴向尺寸均匀,而弹簧垫的厚度存在波动,在传送钢丝时并不需要对传送结构的间距进行如上所述的轻微的适应性调节,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应用施压气缸来改变两送线轮之间的距离或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之间的距离。再次,证据5中仅提到利用电机15进行驱动,并未提及其他类型的驱动部件。因此,证据5中没有给出在弹簧床垫的输送装置中应用施压气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5公开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三者结合,或者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证据4和证据5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上述有关输送装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其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5中不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超声波焊接装置(2)上设有一个焊头(2-1),所述焊头(2-1)上设有若干焊点(2-2)”以及“所述焊头(2-1)呈环套形,焊头(2-1)上设有环形焊点(2-2)”,而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输送装置(3)的进给主轴(3-2)作为焊接底座,超声波焊接装置(2)在进给主轴(3-2)上进行焊接。”
如上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有关输送装置的内容,由此也未公开以输送装置的一部分作为焊接底座的内容。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特征也构成与证据1的区别。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认为:证据5公开了进给主轴,证据1和证据2公开了要进行焊接,由此可以容易想到以进给主轴为焊接底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如以上评述权利要求4时所列,首先,证据5中并没有公开有关焊接的内容,并且,证据5中的两送线轮2或感应带动轮3和压紧轴承10的配合分别是两两配合来传送线状材料的,根据证据5公开的结构,一方面,其上方并无空间安装焊接装置以便将上述结构中的一部分作为焊接底座;另一方面,例如,若将两送线轮2中的一个拆除以便腾出空间安装焊接装置,则其输送功能将无法实现。其次,证据1和证据2中也均没有公开可以在进给主轴上进行焊接的内容或给出相关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将证据5的下方的送线轮2结合到证据1和证据2中,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维持有效。
三、决定
在第39260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即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20132023081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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