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98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6W113640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30481629.2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凌合伟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群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整体形状相同,大小比例和图案内容、所使用的包括商标和介绍产品的字母、排列位置和字样都相同,二者仅在于产品的中文文字略有不同,但上述文字差异较细微,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的局部细微差异,其他区别也均非实质性差异,对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由于上述相同点,已经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实质相同。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1630481629.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其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3日,专利权人为曾群。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凌合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630442722.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电子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的区别点在于:证据1的左、右视图和仰视图中,没有设计图案,涉案专利在左、右视图中都有三行介绍性文字,字体较小;在仰视图中有二维码和条形码。但上述差别均属于商品包装的惯常设计,并且位于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的位置,不构成明显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实质相同,不符合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
(2)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主视图商标文字有差别,但上述文字差别是常规替换。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申请日是2016年08月30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之前,公开日是2017年01月04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包装盒,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药品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表示,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为长方体,主视图右半部分图案近似蜗牛壳的螺旋状,螺旋状开口位于下方,螺旋状上印有四行文字图样,四行文字呈上下分布,其中第三行文字有长条框;主视图左半部分,上方为一个云朵状半环绕一个圆形的商标图案,下面是一块长条状内部印有文字,中间的图案为半个椭圆,内部印有“免疫调节”的文字,下部为两行净含量等文字。后视图左上部分为“Borss&Boree”、“搏时博力”两行文字,左下部分为介绍产品信息的中文文字;中上部分为一半圆,内印有“含有90%浓缩蛋白”的文字,中下部分为一方框表格,内部为该产品的营养配比数据;右上部分为两个小长方形图案,右下部分为介绍产品信息的英文文字。俯视图左部分为“搏时博力”字样图案,右部分为介绍性文字,分为英文和中文,上下排列,两种文字中间由一条红色横线相隔,右边最下方有一弧状白色图案。左视图、右视图中介绍性文字,字体较小,仰视图中有二维码和条形码。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五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为长方体,主视图右半部分图案近似蜗牛壳的螺旋状,螺旋状开口位于下方,螺旋状上印有四行文字图样,四行文字呈上下分布,其中第三行文字有长条框;主视图左半部分,上方为一个云朵状半环绕一个圆形的商标图案,下面是一块长条状内部印有文字,中间的图案为半个椭圆,内部印有“免疫调节”的文字,下部为两行净含量等文字。后视图左上部分为“Borss&Boree”、“博吋愽力”两行文字,左下部分为介绍产品信息的中文文字;中上部分为一半圆,内印有“含有90%浓缩蛋白”的文字,中下部分为一方框表格,内部为该产品的营养配比数据;右上部分为两个小长方形图案,右下部分为介绍产品信息的英文文字。俯视图左部分为“博吋愽力”字样图案,右部分为介绍性文字,分为英文和中文,上下排列,两种文字中间由一条红色横线相隔,右边最下方有一弧状白色图案。左视图、右视图中没有图案。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整体形状均为长方体,其长宽比例基本相同,图案内容、所使用的包括商标和介绍产品的字母、排列位置和字样都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产品的中文文字不同,涉案专利左视图、右视图中介绍性文字,字体较小,仰视图中有二维码和条形码,对比设计的左、右视图中没有图案。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整体形状相同,大小比例和图案内容、所使用的包括商标和介绍产品的字母、排列位置和字样都相同,二者仅在于产品的中文文字略有不同,但上述文字差异较细微,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的局部细微差异,其他区别也均非实质性差异,对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由于上述相同点,已经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实质相同,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3048162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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