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油烟机及其清洗系统和蒸汽发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油烟机及其清洗系统和蒸汽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14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5W1185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96761.9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进阳
授权公告日:2014-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隋璐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F22B33/18(2006.01);B08B3/02(2006.01);F24C15/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吸油烟机及其清洗系统和蒸汽发生器”、专利号为201420396761.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7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所述本体内具有加热腔,所述加热腔具有进口和出口;发热件,所述发热件设在所述加热腔内;和用于附着水垢的附着件,所述附着件设在所述加热腔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附着件为螺旋弹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附着件与所述加热腔的侧壁的间距小于等于3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附着件邻近所述发热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出管,所述导出管设在所述加热腔内,所述导出管的下端与所述出口相连,所述附着件套装在所述导出管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出管上设有导出孔。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腔包括进口腔、出口腔以及与所述进口腔和所述出口腔连通的中间腔,所述进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进口,所述出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出口,其中所述附着件包括第一子附着件和所述第二子附着件,所述第一子附着件设在所述中间腔内,所述第二子附着件设在所述出口腔内。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子附着件盘绕在所述中间腔内,所述第二子附着件盘绕在所述出口腔内。
9.一种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和喷管,所述喷管的进汽口与所述蒸汽发生器的出口相连,所述喷管上设有出汽口。
10.一种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叶轮,所述叶轮设在所述机壳上;和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清洗系统,所述清洗系统的喷管设有与所述叶轮相对的出汽口。”

针对本专利,陈进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31340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55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542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281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6051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3835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127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4、证据3结合证据5、证据3结合证据6、或证据3结合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清洗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8的蒸汽发生器,其余特征主张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蒸汽发生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吸油烟机包括权利要求9所述的清洗系统,其余特征主张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9所述的清洗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除引用的蒸汽发生器之外的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除引用的清洗系统之外的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强调证据1中有弹簧,是邻近在侧壁,位于加热腔内,但弹簧不是用于附着水垢的,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关于附着件的相关技术特征。
(4)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1日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4、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了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内具有加热腔,所述加热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发热件,所述发热件设在所述加热腔内;
用于附着水垢的附着件,所述附着件设在所述加热腔内,所述附着件为螺旋弹簧,所述附着件邻近所述发热件;和
导出管,所述导出管设在所述加热腔内,所述导出管的下端与所述出口相连,所述附着件套装在所述导出管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附着件与所述加热腔的侧壁的间距小于等于3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出管上设有导出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腔包括进口腔、出口腔以及与所述进口腔和所述出口腔连通的中间腔,所述进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进口,所述出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出口,其中所述附着件包括第一子附着件和所述第二子附着件,所述第一子附着件设在所述中间腔内,所述第二子附着件设在所述出口腔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子附着件盘绕在所述中间腔内,所述第二子附着件盘绕在所述出口腔内。
6.一种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和
喷管,所述喷管的进气口与所述蒸汽发生器的出口相连,所述喷管上设有出气口。
7.一种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壳;
叶轮,所述叶轮设在所述机壳上;和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洗系统,所述清洗系统的喷管设有与所述叶轮相对的出气口。”

2、关于证据
证据1-7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7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证据1未公开弹簧为螺旋弹簧,附着件为螺旋弹簧属于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蒸汽发生器。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表面清洁设备的蒸汽发生器,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蒸汽发生器的结构可包括入口、具有内腔室的主体以及出口。容纳在第一腔室内的第二腔室防止在出口内积累垢,从而增加蒸汽清洁器的寿命并降低与消费者的使用和维护相关的成本。蒸汽发生器壳体102可包含第一腔室108和第二腔室110。水可以经由水入口104流入蒸汽发生器100,在此处水流入第一腔室108并被加热成蒸汽。随着腔室108内的蒸汽上升,在腔室108中形成压力。最终,蒸汽被迫在第二腔室蒸汽入口112进入第二腔室110。蒸汽可通过经过第二腔室出口通道118离开蒸汽发生器100。第二腔室出口通道118可包括在出口106处直径很窄的末端。在水在第一腔室108内蒸发成蒸汽的过程中,任何污染物、颗粒或矿物沉积可从水释放以形成垢114。垢114从水脱离并可在第一腔室108的底部并沿着第一腔室108的侧壁积累。因此,不含任何污染的蒸汽进入第二腔室蒸汽入口112并离开出口106。这样,垢114基本在腔室108中被解决掉,因此垢114不会堵塞出口106。不含污染的蒸汽可被输送到地拖头或者蒸汽喷嘴以在此用来清洁感兴趣的表面。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第一腔室108内的被加热表面的块或表面区域可以增加。这可通过围绕第二腔室110设置弹簧130或者通过在第一腔室108内设置成形为球形、环、粉末等其他非腐蚀性导热材料来实现。由此,增加的表面允许更有效的蒸汽发生并增加从水去除污染的效率。”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蒸汽发生器,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壳体102、第一腔室10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本体、加热腔”,证据1中的“水入口104、出口通道11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加热腔的进口和出口”,证据1中“加热器122”对应于本专利的“发热件”,证据1中“第二腔室110所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出管”。
关于证据1中的弹簧130,专利权人强调证据1中的弹簧不是用于附着水垢的,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关于附着件的相关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通过围绕第二腔室110设置弹簧130增加第一腔室108内被加热表面的块或表面区域,由此增加的表面允许更效的蒸汽发生并增加从水中去除污染的效率,因此证据1中实质也是通过围绕导出管设置弹簧,通过增加表面积由此达到除垢的目的,其与本专利的附着件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均相同。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本专利“用于附着水垢的附着件,所述附着件设在所述加热腔内,所述附着件邻近所述发热件;所述附着件套装在所述导出管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所述附着件为螺旋弹簧,而证据1未具体公开弹簧的类型;2)本专利所述导出管设在所述加热腔内,导出管的下端与出口相连,而证据1中的第二腔室110所在部件一部分位于加热腔内,一部分伸出至加热腔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公开围绕第二腔室110设置弹簧13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安装便利以及接触面积较多的螺旋弹簧属于常规技术选择,且这种常规技术选择的使用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蒸汽发生器(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它包括一个由铝或铜压铸成型的发生器本体1,发生器本体1在压铸时埋设有U形发热管2。该U形发热管2与外部电源接通,用于对整个发生器主体1进行加热。在发生器本体1内设有一个管状的加热腔3,加热腔3内部有一根弹簧4,弹簧4可沿壁腔移动,清洁壁腔上的水垢。加热腔3上具有进水口5和蒸汽出口6,进水口5位于加热腔3的左侧面的上端,进水口5与进水口接头7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并相连通,蒸汽出口6位于加热腔3的下端面。蒸汽出口6与蒸汽出口接头8通过螺纹固定连接,进水口接头7和蒸汽出口接头8均为有空腔的管体。蒸汽出口6处还有一根防堵管9(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出管),防堵管9采用陶瓷、聚四氟乙烯或不锈钢等不易产生水垢的材料制成,防堵管9固定在蒸汽出口6处,防堵管9通常实在压铸发生器本体1前就布置在指定位置。防堵管9的一端部与加热腔3内部连通、另一端部与外界连通。并且有一段管体插入到加热腔3内一段距离,可以有效地防止蒸汽出口6被水垢堵塞。
经比对可知,证据4也涉及一种蒸汽发生器,其中也包括加热腔,防堵管9内一段插入加热腔内,防堵管9固定在蒸汽出口6处,蒸汽出口6与蒸汽出口接头8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导出管设置在蒸发器本体内、导出管下端与蒸汽出口相连的技术启示,而对于导出管全部设置加热腔内、其下端与加热腔出口相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简单变形,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对于请求人主张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3.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附着件与所述加热腔的侧壁的间距小于等于3毫米。”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间距是使附着件150上的水垢层以及加热腔40的侧壁上的水垢层都不会太厚,从而可以防止附着件150上的水垢以及加热腔40的侧壁上的水垢脱落。而证据1的附图1仅是示意图,并不能得出弹簧133与侧壁具体间距,因此证据1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此外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证据1和证据4也未给出通过设置附着件与所述加热腔的侧壁的间距大小以解决过大水垢脱落堵塞出口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和证据4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导出管上设有导出孔。”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如证据1附图1所示,证据1中第二腔室110中的通道(对应本专利的导出孔)导出蒸汽,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和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加热腔包括进口腔、出口腔以及与所述进口腔和所述出口腔连通的中间腔,所述进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进口,所述出口腔的壁上设有所述出口,其中所述附着件包括第一子附着件和所述第二子附着件,所述第一子附着件设在所述中间腔内,所述第二子附着件设在所述出口腔内。”
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涉及的加热腔的具体结构,以及两个附着件在加热腔中设置的具体位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热蒸汽熨斗(参见证据2的全文和附图),其中在发热包3的后部设有第一汽化室6,在发热包内、底板5的喷汽孔部位上方设置一与第一汽化室6连通的第二汽化室7,在底板5内的前部、底板5的喷汽孔部分上方设置有一个与第二汽化室连通的第三汽化室,在第二汽化室和第三汽化室设置有既起清垢又起导汽作用的导汽管10,用户只要旋转导汽管10就可以进行除垢工作。
尽管证据2公开了设置三个汽化室,并在第二汽化室和第三汽化室设置清垢导汽管10,但是由于证据1中加热腔的结构设置、蒸汽通路与证据2中的汽化室结构设置、蒸汽流道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汽化室以及导汽管的结构设计应用于证据1中。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和证据2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除引用的蒸汽发生器之外的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蒸汽发生器;和喷管,所述喷管的进气口与所述蒸汽发生器的出口相连,所述喷管上设有出气口。
证据1中公开了软管228将蒸汽从蒸汽发生器引导到蒸汽使用器中,例如布拖或喷嘴(参见证据1第0023段),根据上述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毫无疑义地获知喷嘴的进气口与蒸汽发生器的出口相连,喷嘴设有出气口。可见证据1公开了除蒸汽发生器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包括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蒸汽发生器的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4或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包括权利要求2、4或5所述的蒸汽发生器的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除引用的清洗系统之外的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叶轮,所述叶轮设在所述机壳上;和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洗系统,所述清洗系统的喷管设有与所述叶轮相对的出气口。
证据3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56、0057段),包括机壳20、集烟件30、蜗壳、叶轮50、滤网60和冷凝板70,叶轮50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蜗壳内,清洗系统10可以安装在集烟件30和机壳20限定出的空间内,喷管14可以穿过集烟件30延伸至叶轮50处,喷管14上的喷孔朝向叶轮50,清洗系统10工作时,热水和/或蒸汽由喷管14上的喷孔喷射出以对叶轮50进行清洗。可见证据3公开了除清洗系统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当引用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间接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洗系统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4或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间接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洗系统的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39676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4或5的权利要求6以及间接引用权利2、4或5的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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