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97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5W118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92817.7
申请日:2018-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茂农资经销部
授权公告日:2018-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芜市丰翼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05B3/08(2006.01);B05B13/02(2006.01);B05B15/65(2018.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92817.7,申请日为2018年02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包括旋转架(1)、转轮(3)和连接柱(2),所述的转轮(3)由锥台(35)和支撑柱(34)构成,支撑柱(34)固定设在锥台(35)的底部,锥台(35)上部设有进水流道(36),锥台(35)的中心轴线与支撑柱(34)的中心轴线、进水流道(36)的中心轴线重合,锥台(35)上设有第一弧形流道(32)和第二弧形流道(33),进水流道(36)与第一弧形流道(32)和第二弧形流道(33)相连通;所述的连接柱(2)的中部设有进水腔(21),进水腔(21)的下端插入转轮(3)的进水流道(36)的上口内,连接柱(2)的上端固定设有安装柄(2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架(1)包括斜面板(12)和定位柱(16),旋转架(1)的上部设有连接柱安装腔(10),连接柱(2)设在连接柱安装腔(10)内,旋转架(1)的中部设有旋转腔(11),旋转腔(11)外侧设有斜面板(12),斜面板(12)的断面呈内侧壁薄、外侧壁厚的楔形,定位柱(16)设在旋转腔(11)的底部,并与两侧的斜面板(12)固定连接,定位柱(16)的中部设有支撑柱(34)插入的定位槽(18),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侧壁上设有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14),下开口(14)的下端沿上设有挡沿(15),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内壁上设有内斜面(19);所述的连接柱(2)的上部外侧壁上设有与旋转架(1)的连接柱安装腔(10)上端口相适配的上凸沿(22),连接柱(2)的下部外壁上设有与挡沿(15)相适配的下凸沿(23),下凸沿(23)的底部为与内斜面(19)相适配的斜面;下凸沿(23)的外径大于挡沿(15)的内径,上凸沿(22)的外径大于连接柱安装腔(10)上口的内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柱(16)的下端外侧壁上设有凸台(1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架(1)的周边沿上设有加强凸沿(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架(1)呈扁平的葫芦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锥台(35)的底部周边沿上固定设有环形凸沿(31)。”

针对本专利,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茂农资经销部(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6765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263984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8976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307778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834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并非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请求人使用四份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放弃其中关于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便于组装以及避免旋转架下方形成滴水。本专利采用连接柱上的上凸沿22和下凸沿23的配合结构进行安装,并在安装过程中用力下压连接柱2使得下口14张开,安装后下口14恢复到初始状态,来解决方便安装的技术问题。因此,要解决便于安装的技术问题,对下口的材质具有特定要求,并不是所有材质的下口均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缺少对下口材质的技术特征的限定。(2)本专利采用在旋转架上设置斜面板12实现旋转架的旋转,来解决旋转架下方不会形成水滴的技术问题,然而,并不是所有倾斜角度的斜面板均能实现在水流的驱动下旋转的功能,并且,要实现斜面板的旋转,其对转轮的旋转速度与斜面板角度之间的配合也具有要求,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缺少对转轮旋转速度以及斜面板倾斜角度的技术特征的限定。
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侧壁上设有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14),下开口(14)的下端沿上设有挡沿(15),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内壁上设有内斜面(19)”、“连接柱(2)的下部外壁上设有与挡沿(15)相适配的下凸沿(23),下凸沿(23)的底部为与内斜面(19)相适配的斜面;下凸沿(23)的外径大于挡沿(15)的内径”,由此可知,连接柱安装过程中,由内斜面引导连接柱的下凸沿,当受到挤压时,下凸沿穿过挡沿,将连接柱固定在连接柱安装腔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连接柱穿过连接柱安装腔进行固定的技术问题,在设置下开口、连接柱安装腔下部内壁面时,能够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材料进行设置,并不必将具体材料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对下开口材质进行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斜面板在水流的驱动下发生旋转,进而整个旋转架旋转,旋转架上附着的水在离心力作用下被甩出,为了避免转速低而导致旋转架下端产生滴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压、斜面板角度、旋转架的速度等进行具体设置,并不必将转轮旋转速度和斜面板倾斜角度具体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理由不予支持。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斜面板(12)的断面呈内侧壁薄、外侧壁厚的楔形”,但是内壁薄、外侧壁厚的楔形具体是什么形状并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也未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未能克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侧壁上设有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14)”,其中“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14)”中“对称”具有多种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相互对称”所指为哪种“对称”,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也未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未能克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所述的旋转架(1)呈扁平的葫芦状”,其中“扁平的葫芦状”具体为何种形状并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1)楔形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结构,并且,结合说明书对斜面板的结构和作用均进行了详细记载,结合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理解在斜面板上设置楔形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斜面板(12)的断面呈内侧壁薄、外侧壁厚的楔形”是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是清楚的。
(2)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称”的含义是清楚的,并且,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也能清楚地理解下开口对称设置的结构以及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对下开口的对称结构限定是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是清楚的。
(3)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所述的旋转架(1)呈扁平的葫芦状”,是对旋转架的形状进行的限定,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清楚地理解其形状,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夹持式双旋转洒水微喷头。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洒水喷头,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如图1至图7,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精神提供一种洒水喷头,其用于安装于一个进水管,以通过该进水管将外部水源引流至该洒水喷头,并且通过该洒水喷头将水流向四面八方均匀地喷射,从而实现灌溉的目的。并且,本实用新型的该洒水喷头能够解决洒水盲区的问题。具体地说,该洒水喷头包括一个喷头装置1以及一个框架装置2,该框架装置2可转动地设置于该喷头装置1,该喷头装置1用于安装于该进水管,以使该进水管引流至该洒水喷头的内部的水源在经过该喷头装置1后向四面八方均匀地喷射,在这个过程中,该喷头装置1喷射的水流使该框架装置2座相对于该喷头装置1的转动,从而该框架装置2能够打散该喷头装置1喷出的水流,以提高灌溉效果。
……
由于该第一方向出水口102斜向上地延伸,从而从该第一方向出水口102喷射出来的水流能够喷射更远的距离,由于该第二方向出水口103斜向下延伸,从而从该第二方向出水口103喷射出来的水流能够喷射的更近,以消除喷洒盲区。该从该第一方向出水口102和从该第二方向出水口102喷射出来的水流击打到该框架装置2的该框架臂23时,该框架臂23做相对于该上旋转架11和该下旋转架12的转动,从而转动的该框架臂23能够将水流打散,以更均匀地将水流喷洒到使用环境。”(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7)
证据2公开了一种灌溉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所述隔膜10包括横截面呈U型的柔性隔膜本体10-1,该隔膜本体10-1的里端高于所述隔膜本体10-1的外端,该隔膜本体10-1的里端向内、外端向外均沿径向延伸有凸缘10-2,该凸缘10-2的端部具有扩大端10-3,所述隔膜本体10-1的里端的凸缘10-2夹紧在所述挡圈24与阀芯挡环19之间,所述隔膜本体10-1的里端的扩大端10-3置于所述阀芯挡环19、固定环21和挡圈24所围成的空间内。
这样设置便于隔膜10的安装,在安装隔膜10时,将固定环21套装在阀芯8上,然后将隔膜10的里端的凸缘10-2置于阀芯挡环19与挡圈24之间,而隔膜10的里端的扩大端10-3位于阀芯挡环19、固定环21和挡圈24所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向阀芯挡环19推动固定环21,使固定环21上的锥形环22沿开槽23涨开并置于锥形环槽20内,且锥形环22的内壁与锥形环槽20的外壁贴紧,锥形环22的端部抵在锥形环槽20较深的一端的侧壁上,而挡圈24与阀芯挡环19相互靠拢并将隔膜10的里端的凸缘10-2夹紧,实现隔膜10的安装。”(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57-0058段、附图4、5)
证据3公开了一种框架旋转式样灯笼灌溉喷头,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优选的,所述框架两侧设置利于其旋转的有0-5°的斜口。”,“所述框架1两侧设置利于其旋转的有3°的斜口13,设计了这么一个斜口有利于获得转轮3的第二流道36喷出的水柱带动框架1旋转。”(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06、0016段)
请求人主张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框架装置2、喷洒主体13、下旋转架12、定位凸起132、第二通道131、进水通道101、框架臂23、上旋转架11、下安装孔22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架、转轮、连接柱、支撑柱、进水流道、进水腔、定位柱、连接柱安装腔,结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5-7可以看出,喷洒主体13形成的第二方向出水口103为锥台结构,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轮的锥台结构,此外,还公开了第二通道131、定位凸起132与第二方向出水口103形成锥台结构三者的中心轴线重合,下旋转架12的中部设有进水通道101,框架装置2包括框架臂23,框架臂23为内侧薄、外侧厚的楔形(由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框架装置2的下部设有下安装孔221,上旋转架11设有定位凹槽111,用于插入定位凸起132,由附图5可以看出,下安装孔221上设有挡沿。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主要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锥台上有两个弧形流道,而证据1未公开上述结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轮由上部进水,而证据1由下部进水;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旋转架的连接柱安装腔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侧壁上设有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14),在连接柱安装腔(10)的下部内壁上设有内斜面(19);连接柱(2)的下部外壁上设有与挡沿(15)相适配的下凸沿(23),下凸沿(23)的底部为与内斜面(19)相适配的斜面;下凸沿(23)的外径大于挡沿(15)的内径。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采用固定环21的斜面与阀芯8的斜面配合,通过移动固定环21使得固定环与阀芯逐渐贴紧,两斜面配合可起到挤压和引导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内斜面与下凸沿的作用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柱安装腔下部侧壁上设有相互对称的两个下开口,在连接柱安装腔的下部内壁上设有内斜面,连接柱的下部外壁上设有与挡沿相适配的下凸沿,下凸沿的底部为与内斜面相适配的斜面,下凸沿的外径大于挡沿的内径,通过设置上述结构,能够使得连接柱在受力后,穿过连接柱安装腔进行固定,此结构为不可拆卸结构。证据2中的固定环21的斜面与阀芯8的斜面配合的结构与上述结构不同,并且,两者应用的位置不同,证据2的连接关系用于阀芯与固定环之间,而本专利是连接柱及其安装腔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阀芯与固定环之间的连接结构用于证据1中。此外,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旋转架的斜面板结构。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微喷头连接更加简单和牢固。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5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19281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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