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9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5W117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45340.0
申请日:2015-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L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并未给出将该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245340.0,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1日,专利权人原为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门,所述外门上形成有安装孔; 内门,所述内门设在所述外门的后面,所述内门的边沿形成有叠边,所述叠边抵在所述外门上,所述内门上间隔布置有与多个通孔; 螺钉,所述螺钉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内门上的所述通孔并伸入所述外门的所述安装孔内与所述外门螺纹连接,所述螺钉为多个; 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外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门的侧壁上形成有朝向所述外门的内侧延伸的安装部,所述安装孔和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上,所述内门的叠边抵在所述安装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的内边缘且邻近所述安装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为沉孔,所述螺钉的头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在所述沉孔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钉的头部的端面与所述内门的内侧齐平。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门上设有与所述内门上的沉孔对应的避让槽,所述安装孔形成在所述避让槽的底壁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4以及6、7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的侧沿形成有缺口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周缘的板体呈螺旋板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门的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 11. 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的洗碗机。”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1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3639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2188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9145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2303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证据1、证据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1、证据2中叠边和凸台的相对位置不同,也仅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10也不具备新颖性;(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2中的叠边和凸台的相对位置不同,该区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所述通孔为多个,所述螺钉为多个,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之提交了证据5(编号续前):
证据5:机械设计禁忌800例,吴宗泽等,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XX、XXI、第189页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1月。
请求人认为:证据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证据5作为机械设计人员的参考书籍,其公开的内容还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唐轶,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李勤、张伟、张晓宾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5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仅坚持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两种方式,放弃其余组合方式。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与书面意见一致。
(3)关于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明确限定的是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螺钉的相对两侧,才能解决打歪和打偏的技术问题。证据1中的条形密封凸台141、142无法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台,证据1也没有公开翻边抵靠在外门上以及凸台和叠边相对于螺钉的位置关系,其中仅仅描述了“滑牙”,不清楚什么是滑牙,什么造成螺钉的滑牙,条形密封凸台又是如何解决了螺钉滑牙的问题;证据3没有公开门体组件,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是洗碗机,但主题名称是门体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区分门体组件和豆浆机的机头。图3中下盖3的左边接触密封垫22没有抵靠在上盖2上,密封垫不能用于承重,不是用于弥补高度差,翻边也不抵靠在上盖。证据5并未给出使两边高度相等的启示,反而是在不等的情形下设置球面垫圈避免应力。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滑牙”通常理解为“滑丝”,只要不平行就会歪或滑牙。门体组件只是个宽泛的概念,盖和门只是描述方式的区别,证据3中的盖体和本专利的门体组件是一样的,即使有所不同,将盖体组件应用到门体组件也是简单的转用。证据5给出了两层技术启示,一是高度要相等,如果不相等则通过放置球面垫圈来弥补高度差。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双方当庭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证据5为书籍,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仅可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1 关于权利要求1
1.1.1 以证据1评价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门体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碗机的内门、门体组件和洗碗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内门1包括可以由一体板材加工而成的内门本体100和翻边200。避让槽210可以由所述一体板材的上端的两个拐角处切边而成。内门本体 100上可以设有向前凸出用于抵靠在洗碗机外门上的多个条形密封凸台。由此可以利用多个所述条形密封凸台抵靠所述洗碗机外门,不仅可以提高所述洗碗机外门的稳定性,防止所述洗碗机外门发生晃动,而且可以保证所述洗碗机的门体组件装配后的密封性。具体地,多个所述条形密封凸台可以包括设在内门本体100下部的两个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和两个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两个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可以沿内门本体100的横向延伸,且两个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可以分别邻近内门本体100的左右两边沿设置,两个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可以分别设在两个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下方,且两个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的下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可以小于上端之间的水平距离。由此可以进一步提高所述洗碗机外门的稳定性。洗碗机的外门可以通过螺钉或螺栓安装在洗碗机的内门1上,内门1上可以设有安装孔,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和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可以邻近所述安装孔设置。由此可以防止螺钉或螺栓发生滑牙,从而进一步提高所述洗碗机的门体组件装配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将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中的内门1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翻边20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边沿形成的叠边,从附图1可以看出其四周边缘间隔分布有多个通孔,证据1还公开了“外门可以通过螺钉或螺栓安装在洗碗机的内门1上”,可见外门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显然,内门设在外门的后面,且外门上形成有安装孔,螺钉的一部分穿过内门上的通孔并深入外门的安装孔内与外门螺纹连接,由于内门的通孔有多个,所以,相应地,螺钉也为多个。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和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本专利所称的凸台和叠边位于螺钉的“相对两侧”,保护范围比较宽泛,并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且以螺钉或安装孔的竖直方向的中心线为基准,翻边的一部分位于螺钉的右侧,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的一部分位于螺钉的左侧,即凸台和翻边分别布置在螺钉的左右相对两侧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退一步,即使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两侧”指的是严格的对称,叠边和凸台相对于螺钉的位置关系未被证据1公开,那么,叠边和凸台的各种相对位置关系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明确说明了条形密封凸台的作用在于提高外门的稳定性和装配后的密封性,因此,证据1中的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和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二者作用不同并且认为凸台和叠边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也有所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文字限定“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可知,叠边的一部分和凸台的一部分是以螺钉为中心,分别位于其相对的两侧,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叠边抵在所述外门上”。其次,根据说明书第[0026]、[0027]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中通过设置凸台以防止螺钉打歪或打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叠边抵在外门上,从而使内门在除叠边所在的位置以外其他位置与外门之间具有高度差或间隙,由此导致螺钉容易打歪或打偏,因此,为解决该问题,本专利在螺钉的相对两侧设置叠边和凸台,目的在于在螺钉与叠边相对的一侧设置凸台能够抵消两边高度不同带来的应力,进一步提高设置螺钉时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以及设置凸台的作用可知,其每个螺钉的相对两侧都应当有翻边和凸台。
而证据1第[0038]段中记载的“如图1所示,内门本体100上可以设有向前凸出用于抵靠在洗碗机外门上的多个条形密封凸台。由此可以利用多个所述条形密封凸台抵靠所述洗碗机外门,不仅可以提高所述洗碗机外门的稳定性,防止所述洗碗机外门发生晃动,而且可以保证所述洗碗机的门体组件装配后的密封性”仅表明证据1中公开的是条形密封凸台抵靠外门,而没有公开翻边200抵靠外门,可见证据1中并无抵消翻边带来的高度差的需求,因而其中的条形密封凸台的作用并非是用于平衡翻边200带来的高度差,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凸台并不相同,当前仅能够明确条形密封凸台的作用为提高外门的稳定性和装配后的密封性,结合附图1以及第[0039]段的记载可知,横向条形密封凸台和倾斜条形密封凸台的设置位置位于内门门体下部最下端的螺钉下方。虽然说明书第[0040]段记载了“横向条形密封凸台141和倾斜条形密封凸台142可以邻近所述安装孔设置。由此可以防止螺钉或螺栓发生滑牙,从而进一步提高所述洗碗机的门体组件装配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然而导致滑牙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仅凭此处的记载,无法确知其设置目的与本专利中相同。由此可见,证据1中条形密封凸台的作用、数量以及设置位置与本专利中的凸台均不相同,因此,证据1中的条形密封凸台无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叠边抵在所述外门上”,而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该特征;(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而如前所述,证据1中的条形密封凸台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台,且其设置位置,以及其与叠边相对于螺钉的相对位置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不相同。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前提是证据中已公开与专利类似的技术手段,作为置换的基础,再以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置换该已公开的技术手段,就本案而言,证据1并未公开与本专利中相同或相似的“凸台”,因而不存在置换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二者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因而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1.2 以证据2评价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门体组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碗篮与内门之间具有防撞结构的洗碗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0030]段,图1):包括洗碗机本体,所述洗碗机本体具有洗涤腔,所述洗涤腔内滑动设置有碗篮100,所述洗碗机本体连接有用于封盖所述洗涤腔的门体,门体可转动连接于洗碗机本体。所述门体包括设置与所述碗篮100相向设置的内门板200,所述内门板200的边缘设置有安装通孔201,所述内门板200采用穿设于所述安装通孔201的锁紧件连接于所述门体,以便于装配。具体地,所述锁紧件可为螺丝,其可选用标准件,以便于拆装。
其中的内门板20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门体与内门板相对的一侧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门,二者也是通过螺钉装配。从图1中可以看出内门边缘设置有叠边。请求人认为从图1中可以看出安装通孔201下方的条形物为凸台,且其与叠边分别设置在螺钉的相对两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对于安装通孔201下方的条形物没有给出任何文字描述,同时由于没有任何立体图的显示,仅通过图1无法看出其是凸是凹,在无文字记载的情况下,仅凭示意性的附图无法确定其为凸台,并且仅凭附图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确定证据2是否公开了叠边抵在外门上,因此,对于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同样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二者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11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10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是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的洗碗机,在权利要求2、5-10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1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1 以证据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门体组件,证据3公开了一种豆浆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0044]-[0046]段,图1-3):包括机头1和杯体8,机头1包括上盖2和金属下盖3,设有上盖凸起21,上盖凸起21向下延伸并压在机头1内的电机5的后端使电机5的前端压紧在金属下盖3上,金属下盖3的上端与上盖2连接,金属下盖3位于下端部的内底面31上方形成一个套筒部39作为限位部对电机的径向进行限位。金属下盖3的上端设有翻边33,翻边33与上盖2之间设有上盖密封垫22,翻边33的外沿具有向上弯折的折边332,上盖2的侧边具有与折边配合的上盖止口24,本实施例中的上盖止口24设置在上盖2侧边的内侧面,折边332则向上弯折180度之后隐藏在上盖止口24的内侧。金属下盖3与上盖2连接的具体结构见图3,翻边33设有螺钉沉孔331,上盖密封垫22对应螺钉沉孔331处设有螺钉通孔221,设置螺钉沉孔331的那部分翻边33可以嵌入螺钉通孔221中,便于上盖密封垫22的定位,上盖2中对应位于螺钉沉孔331的上方设有螺纹孔23,螺钉穿过螺钉沉孔331、螺钉通孔221与螺纹孔23配合将金属下盖3固定于上盖2。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虽然证据3中涉及的是豆浆机的机头,然而从封闭这一功能来说其中的机头1相当于门体组件,上盖2和上盖密封垫22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门,金属下盖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上盖密封垫22的通孔221以及螺纹孔23相当于外门上的安装孔,螺钉沉孔331相当于内门上的通孔。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门体组件和豆浆机的机头在本技术领域分别具有不同的技术含义,并且上盖密封垫22的作用在于加强金属下盖3与上盖2连接的密封性,其并不属于金属下盖3或上盖2,上盖2和上盖密封垫22的整体也无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门,金属下盖3无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上述特征均未被证据3公开。证据3公开了上盖2和金属下盖3两个部件之间通过螺钉连接。以图3为例,其中的螺纹孔23相当于安装孔,螺钉沉孔331相当于通孔,螺钉一部分穿过螺钉沉孔331伸入上盖密封垫22的通孔221与上盖2的螺纹孔23连接。其中翻边33最左侧向上弯折后并向右延伸的部分相当于叠边,其并未抵靠在上盖2而是抵靠于上盖密封垫22的一部分。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是门体组件,其具有内门和外门,外门上形成有安装孔;内门设在外门的后面,内门的边沿形成有叠边,所述叠边抵在外门上,内门上间隔布置有多个通孔;螺钉的一部分穿过内门上通孔并伸入外门的安装孔内与外门螺纹连接,螺钉为多个;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即由于技术领域的不同,所有与内门和外门相关的特征均构成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体现出二者的发明构思存在根本差异,如前所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门体,相对于豆浆机的机头而言,通常具有较大的平板表面积,由于在内门上设置叠边且叠边抵靠外门,而在内门和外门的门板之间存在高度差或间隙,由此导致在用螺钉固定内门和外门时,螺钉容易打歪或打偏,为此,本专利在螺钉与叠边相对的一侧设置凸台,从而弥补由叠边造成的高度差,进一步解决螺钉打歪或打偏的问题。豆浆机的机头相对而言截面面积较小,虽然证据3的机头具有上盖和金属下盖,且金属下盖的上端设有翻边33,翻边33的外沿具有向上弯折的折边332,上盖2的侧边具有与折边配合的上盖止口24,由图2可以看出,在翻边332与上盖止口24之间设置有上盖密封垫22。由证据3全部内容可知,该金属下盖在其下部具有容纳电机等部件的套筒部39,从截面来看,金属下盖仅在除套筒部的外环边沿与上盖接触,即使由于存在翻边而在下盖边沿和上盖之间产生间隙,但由于该外环边沿较窄并且下盖与上盖之间设置有密封垫,该间隙也不会在螺钉拧紧的过程中产生明显的影响。可见,证据3公开的机头及其技术方案,由于技术领域和机头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均不同,而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存在根本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证据3的基础上获得对门体进行改进的启示和动机。退一步讲,即使认为门体和机头的作用都是封闭某一腔体,从这一角度,认为证据3的基体1、上盖2、金属下盖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门体组件、外门和内门,认为“内门设在外门的后面”,“内门的边沿形成有叠边”被证据3公开,那么证据3也未公开:所述叠边抵在外门上(证据3中下盖和上盖之间设有密封垫),内门上间隔布置有多个通孔;螺钉为多个;并且证据3的文字部分中也并未对图3中上盖密封垫22上向下的小凸起的具体作用进行描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密封垫上设置凸起是提高其密封性的常用的手段,例如证据3图4中在翻边33最左侧向上弯折后直接与上盖2侧壁接触,即未形成叠边的情况下,上盖密封垫22依然具有向下的多个小凸起,因此,证据3图3中上盖密封垫22向下的小凸起的作用并不是抵消叠边带来的高度差,因此,无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门或外门上设置的与叠边分别布置在螺钉相对两侧的凸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难以从证据3获得技术启示对门体进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应改进。
请求人认为证据5第189页21.6部分给出了在进行螺栓连接时应当使两个零件的高度相等(即,压板与被连接面平行),以避免产生弯曲应力的技术启示。并认为设置多个通孔和多个螺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孔以及螺钉的个数的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要连接的两部分接触面的大小,需要的牢固程度不同所能做出的常规选择;然而证据5第189页21.6部分公开的是:“螺栓受弯曲应力时,强度将受到严重削弱。当两个零件高度不等,使压板歪斜时,在拉杆中引起弯曲应力,在螺母下放一球面垫圈,压板端都设计为球面,可以避免产生弯曲应力”。可见,证据5公开的是在具有高度差的情形下,设置球面垫圈与压板端部设计的球面相配合以避免产生弯曲应力,并未给出使两个零件的高度相等,以避免产生弯曲应力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证据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2 以证据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参见新颖性部分的评述,证据2没有公开凸台相关的技术特征,参见3.1.1部分的评述可知证据5也未给出使两个零件的高度相等,以避免产生弯曲应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证据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难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还使用了证据4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未主张其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基于与前述相同的理由,证据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11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以及包括权利要求1-10的独立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245340.0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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