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茶黄素的新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30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4W109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1512.5
申请日:2002-04-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壮
授权公告日:2004-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科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钧钧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肖晶
国际分类号:A61K31/353,A61P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11512.5,申请日为2002年04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7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结构式如下的茶黄素在制备预防或治疗高血脂症的保健品或药品中的应用,
其中:R1为H或G;R2为H或G;G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R1=H,R2=H。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R1=G,R2=H。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R1=H,R2=G。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R1=G,R2=G。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该茶黄素为权利要求2或 3或4或5中所述单体的任意组合。 ”
请求人吴壮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茶黄素形成机理的研究进展”,王坤波等,《茶叶通讯》,2001年,复印件;
证据2:“Black Tea Theaflavins Are Potent Inhibitors of Squalene Epoxidase, A Key Enzyme in Cholesterol Biosynthesis”,日本食品化学学会誌(日食化誌),第7卷第1期,2000年,复印件;
证据3:“Inhibitory Effect of Tea Flavonoids on the Ability of Cells to Oxidize Low Density Lipoprotein”,《Biochemical Pharmacology》,第58卷,1999年,复印件;
证据4:公开号为CN1328092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6日,打印件;
证据5:公开号为CN107461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93年07月28日,打印件;
证据6:申请号为DE19627344.7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1998年01月08日,打印件;
证据7:公开号为CN1345899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2年04月24日,打印件;
证据8:“茶色素的药理和临床研究”,陈伟光,《茶色素的药理和临床研究》,2000年第24卷第6期,复印件;
证据9:“心血管药物茶色素的成分分析研究进展”,张建华等,《现代康复》,1998年第2卷第11期,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至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涉及权利要求1至6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至6相对于证据1至3任一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1至6相对于证据4至证据9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至证据9分别结合证据1至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证据2、证据3和证据6的中文译文。
2019年08月15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证据译文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证据译文,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后,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事实如下:(1)请求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请求理由,坚持其他无效请求理由。(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证据3、证据8和证据9的复制文献来源证明,并当庭使用合议组的笔记本电脑在互联网上对证据2的获取过程进行了演示;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至证据9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2、证据3和证据6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认可证据2的内容与互联网上显示内容相同,但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3)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与书面意见一致;对于创造性,请求人强调证据1至证据3均公开了茶黄素降血脂的用途,证据4至证据9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至证据3,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至6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是在茶色素的诸多组分中明确了茶黄素及各单体化合物降血脂的制药用途,现有技术对此并未有明确教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6为德国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证据6公开时间为1998年01月08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具体结构式限定的茶黄素制备预防或治疗高血脂症的保健品或药品中的应用(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
证据6公开了用作补充营养的制剂和/或用作人体或动物体治疗和/或促进其健康的药物,包括(-)-表儿茶素、(-)-表没食子儿茶素、(-)-表儿茶素没食子酸酯、(-)-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茶黄素(TF-1)、茶黄素单乙酸盐A(TF-2A)、茶黄素单乙酸盐B(TF-2B)、茶黄素双没食子酸酯B(TF-3)的一种、多种或所有物质,其来自于茶叶、其它植物原料和/或合成工艺制成,形式为全药、部分药物、提取物、分离的单个物质、和/或分离的单个物质衍生物等,其可用于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降低升高的血清甘油三脂。(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和权利要求15)。
对比上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证据6中公开的茶黄素(TF-1)、茶黄素单乙酸盐A(TF-2A)、茶黄素单乙酸盐B(TF-2B)、茶黄素双没食子酸酯B(TF-3)为权利要求1所述茶黄素分子式中的具体单体化合物,证据6所述用作补充营养的制剂即属于保健品的一种,且这些物质可用作治疗药物。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6中公开的茶黄素各单体成分降低升高的血清甘油三酯的用途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将这类物质用于高血脂症,并可用于该类疾病的预防。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茶黄素在制备预防或治疗高血脂症的保健品或药品中的应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2-13行),将本专利所述茶黄素TF-1、TF-2A、TF-2B、TF-3用于食用高脂饲料的大鼠,实验结果显示其降低了大鼠的血清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甘油三酯水平,并且通过临床研究证明茶黄素提取物具有降低低密度脂蛋白的作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4和实施例5)。相对于证据6中公开茶黄素可以降低升高的血清甘油三酯,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茶黄素的临床适应症,将茶黄素用于治疗和预防高脂血症。
证据6已公开茶黄素可以降低升高的血清甘油三酯,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而血清中甘油三酯的升高、高胆固醇血症为高脂血症的临床表现,基于证据6已经公开了茶黄素对高脂血症临床表现的相关作用,想到将茶黄素用于预防或治疗高脂血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至5引用权利要求1,对结构式中取代基R1和R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茶黄素为权利2至5的单体或组合。其中权利要求2至5所述化合物分别为证据6中公开的茶黄素(TF-1)、茶黄素单乙酸盐A(TF-2A)、茶黄素单乙酸盐B(TF-2B)、茶黄素双没食子酸酯B(TF-3),且证据6还公开了所述药物可以为上述成分的一种或多种。因此,权利要求2至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6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至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的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八种组分作用不同,对不同用途的描述是针对不同组分进行的限定,故证据6权利要求14和权利要求15应理解为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1某种组分药物用途的限定,不是对茶黄素的限定。并且证据6说明书中“影响血脂水平的部分”的内容中明确指出表儿茶素没食子酸酯和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具有降低胆固醇的作用,没有提及茶黄素及其单体具有降胆固醇的作用,其余部分也均未提及茶黄素及其单体具有降胆固醇作用。根据证据6不能得出茶黄素及其所述单体用作降血脂原料的结论。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6中权利要求1主题部分已经明确记载“用作补充营养的制剂和/或用作人体或动物体治疗和/或促进其健康的药物,包含以下一种、多种或所有物质”,因此权利要求1述及的八种组分均在制剂和/或药物之中,而权利要求14和1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剂”,故权利要求14和15所述用途应为权利要求1所述制剂的用途,即包括四种茶黄素单体在内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组合得到制剂的用途,故其用于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降低升高的血清甘油三脂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6明确公开。(2)证据6说明书中“影响血脂水平”的部分记载了“绿茶提取物降低大鼠的甘油三酯”,而茶黄素为绿茶提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尽管提取物中各物质的用途、效果不尽相同,但是纵观证据6,正如其发明名称所记载的“由特定多酚化合物制成的具有治疗效果或促进健康的制剂”,其旨在发现包括茶黄素在内具有黄烷醇结构的绿茶多酚类成分所具有的共性用途,而并非是对该多酚类成分中各种单体用途差异的阐释,且案例3“影响血脂水平”中具有降低胆固醇、降低甘油三酯的表儿茶素没食子酸酯和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与茶黄素类成分相比,不仅均具有黄烷醇类结构,且茶黄素类成分是由儿茶素类成分偶联氧化形成,在二者结构如此类似的情况下,即使影响血脂水平的内容中未述及茶黄素,通常而言仍可以推知茶黄素亦具有类似的效果,故在无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将证据6权利要求14和权利要求15用途中所述组分茶黄素予以排除。所以,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至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111512.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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