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79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5W1185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08830.3
申请日:2017-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隼一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贝蛙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A47J36/24,A61J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与上述现有技术相比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1721408830.3号、名称为“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佛山贝蛙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包括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顶部设置有导热顶盖,所述导热顶盖上设有加热凹腔,所述加热凹腔的内侧壁设有内螺纹,加热凹腔的底壁设有密封垫,所述底座内设有电路板、供电装置、温控器以及发热元件,所述发热元件设于导热顶盖的底部,所述温控器、发热元件、供电装置均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元件设于对应加热凹腔的导热顶盖的底部和/或侧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位于加热凹腔底部的导热顶盖部分向上延伸出加热凸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元件设置在加热凸起的底面。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有显示屏、功能按键、充电孔,所述显示屏、功能按键以及充电孔均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还包括外壳和底盖,所述导热顶盖和底盖分别设置在外壳的上部和下部,所述外壳、导热顶盖以及底盖围成底座的内腔。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顶盖与外壳上部之间设有上密封圈,所述底盖与外壳下部之间设有下密封圈。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凹腔的底壁上设有用于固定密封垫的环形凹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奶瓶,所述奶瓶的瓶口处的外壁上设有外螺纹,所述奶瓶的瓶口伸入加热凹腔内并与加热凹腔螺纹连接,所述奶瓶的瓶口抵接在密封垫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奶粉盒,所述奶粉盒上设有螺纹连接头,螺纹连接头上设有外螺纹,所述螺纹连接头伸入加热凹腔内并与加热凹腔螺纹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隼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53950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16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39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416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56403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41867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0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46880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尤伯朋、吴树勇,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余旭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请求人当庭放弃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2、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9与证据1即使存在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6,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6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目的在于克服现有奶瓶的加热器在调奶或暖奶操作上,使用不方便、麻烦、携带不方便等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通用性强、使用方便、携带方便的便携式迷你加热器。能够与奶瓶螺旋配合后依靠自身的电能实现多次快速调奶、暖奶给宝宝移动喝奶,还具备智能保温、与奶瓶或奶粉盒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便于携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包括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顶部设置有导热顶盖,所述导热顶盖上设有加热凹腔,所述加热凹腔的内侧壁设有内螺纹,加热凹腔的底壁设有密封垫,所述底座内设有电路板、供电装置、温控器以及发热元件,所述发热元件设于导热顶盖的底部,所述温控器、发热元件、供电装置均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奶瓶座及与奶瓶座配合的暖奶瓶和插座,其中奶瓶座能够使得导热金属件不易变形从而提高暖奶效率(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5]段)。奶瓶座,参见图4和图5,座体底壳1的上端面部分设置有加热部件2,加热部件2的整体形状设置成圆形,且在座体底壳1的上端面中心部位设置有让位槽可使得加热部件2的中心部位的感温部件7在安装加热部件2时不会与座体底壳1发生干涉,之后安装上对接座3,对接座3上的环臂31将紧固件8实现压紧密封,其中的对接座3与座体底壳1可以通过紧固螺丝直接进行锁紧安装,其中的紧固件8可以采用硅胶材料,在使用对接座3将加热部件2压紧在对接座3和底座壳体1之间时能够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和抗热性能。暖奶瓶,参见图6,此为奶瓶本体13和对接座3之间的分解图,通过暖瓶本体13相对奶瓶座一端的外螺纹和对接座3上的内螺纹实现可拆卸安装,并且通过第三密封圈12保证了奶瓶本体13和奶瓶座的密封性能。再次参考图5,加热部件2包括加热膜片4和贴合于加热膜片4上下两面的上导热金属片5和下导热金属片6,于所述上导热金属片5、下导热金属片6和加热膜片4的周缘包覆有由耐热材料制成的紧固件8,其中的紧固件8可采用硅胶材料,并且在被对接座3压紧的时候,也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能;感温部件7包括热敏电阻。将奶瓶座与奶瓶本体13组合形成暖奶瓶,然后将暖奶瓶与插座14组合使用形成暖奶器。插座14内设置有恒温控制电路,当奶瓶放入该凹陷腔15之后实现加热部件2、感温部件7与恒温控制电路的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0036]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奶瓶的加热器在调奶或暖奶操作上,使用不方便、麻烦、携带不方便等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通用性强、使用方便、携带方便等便携式迷你加热器。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奶瓶座及与奶瓶座配合的暖奶瓶和插座,其中奶瓶座能够使得导热金属件不易变形从而提高暖奶效率。本专利和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其次,在采用的技术手段方面,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便携式迷你加热器,具有底座,包括导热顶盖、加热凹腔形成于导热顶盖,发热元件以及电路板、供电装置、温控器等电器部件均位于底座内,且同时,发热元件设于导热顶盖的底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通过将所有部件集成于底座内,底座是具有导热顶盖、内有电子元器件的一个不可拆卸的独立结构,构成所述便携式迷你加热器。使用时位于底座内的发热元件发热,从而对导热顶盖形成的加热凹腔内的液体加热,即底座整体和奶瓶结合,不需要与其他部件配合或外接电源即可独立实现对奶瓶内液体的加热。证据1提供了一种奶瓶座及与奶瓶座配合的暖奶瓶和插座,其通过座体底壳1、加热部件2、对接座3、感温部7等多个可拆卸部件等组合,构成奶瓶座,将奶瓶座与奶瓶本体13组合形成暖奶瓶,然后将暖奶瓶与插座14组合使用形成暖奶器。由证据1的结构可以看出,奶瓶座是由多个可拆卸部件互相组合而成的,与奶瓶对接的凹腔并非一体形成,而是由加热部件2和对接座3组合在一起形成,即证据1的奶瓶座并非一个整体不可拆卸的独立结构。在使用时,证据1中的暖奶瓶需要与插座14组合使用,奶瓶座本身不带有供电装置,不具有独立对奶瓶内液体进行加热的功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
最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通过将所有部件集成于底座中,形成结构简单、合理、通用性强、使用方便、携带方便的便携式迷你加热器。能够与奶瓶螺旋配合后依靠自身的电能实现多次快速调奶、暖奶给宝宝移动喝奶,还具备智能保温、与奶瓶或奶粉盒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便于携带,而证据1中由于各部件之间的可拆卸关系,且暖奶瓶需要与插座配合使用,无法达到携带方便、依靠奶瓶座自身的电能多次快速调奶、暖奶的技术效果。即本专利与证据1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存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9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智能快速电热水壶,包括壶体和壶座,壶座包括半圆状的控制面板和壶座壳体,所述的控制面板设在半圆状壳体表层,所述的半圆状壳体的上面两侧设有内置按键、按键指示灯的按键开口、按键指示灯开口,中间设有内置显示屏的显示屏开口(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5]段及附图1-2)。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电子表和温湿度计的暖奶器,包括壳体和设置在壳体内部的电源模块,所述壳体侧壁上设置有电子表,所述电子表,所述壳体内部设有温湿度测量模块,所述温湿度测量模块与电源模块连接,所述壳体侧壁上设置有温湿度显示屏,所述温湿度显示屏与温湿度测量模块相连(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04]段及附图1)。
由证据3和证据6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和证据6均没有给出将加热器各部件集成在一个整体部件中形成一个独立整体的便携式加热器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加热器各部件集成在一个整体部件中形成一个独立整体的便携式加热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证据6或公知常识,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还使用证据2、4、5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2公开了一种温奶器,主要由导热棒、奶瓶盖、橡胶垫圈组成,将导热棒贯穿奶瓶盖并与奶瓶盖连接在一起,将橡胶垫圈嵌入奶瓶盖内,在奶瓶盖的内壁上设置有内螺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4]-[0006]段及附图9)。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子发热便携式奶粉加热瓶,由奶瓶、奶粉盒、加热器、铁片、电池、开关构成。将奶粉盒连接在奶瓶底部,可随意取下与装上(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9]段及附图1)。
证据5公开了一种免水型暖奶器结构,主要由暖奶器外壳1、导热金属件4和电热体5组成,电热体5固定连接在导热金属件4下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第6段及附图1)。
即使考虑证据2、4、5公开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将加热器各部件集成在一个整体部件中形成一个独立整体的便携式加热器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然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72140883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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