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3D阻燃织物及其热防护服-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D阻燃织物及其热防护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46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5W117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602641.8
申请日:2018-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伊贝纳纺织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3D15/08(2006.01);D03D15/12(2006.01);D03D13/00(2006.01);D03D25/00(2006.01);D04B21/00(2006.01);A41D13/00(2006.01);A41D31/02(201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820602641.8,名称为“一种3D阻燃织物及其热防护服”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22日,专利权人为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该织物是由单层部分和双层部分组成的,单层部分和双层部分并列交替布置;所述织物是以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为原料,采用机织或经编技术按组织图相互交织形成的;所述双层部分分为表层和里层,表层和里层是完全分离的;所述里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表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在阻燃弹性包芯纱的作用下通过单层部分与双层部分接结点的排列,表层和里层的原料的应力回弹性不一致,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的现象,进而在分层位置形成3D空气腔凸起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3D空气腔凸起结构的形状是管状、棋盘状或方格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性能阻燃纱线为间位芳纶、对位芳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噁唑纤维、聚酰胺酰亚胺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腈氯纶、阻燃维纶或阻燃粘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弹性包芯纱包括皮纱和芯纱;所述皮纱为具有优良吸湿性能的阻燃粘胶、腈氯纶、阻燃维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咪唑纤维或聚酰亚胺纤维;所述芯纱为高断裂伸长率、低模量和高弹性回复率的PET长丝、PTT长丝、氨纶长丝或XLA长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纱的旦数为20D-100D。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3D阻燃织物通过平幅退浆、平幅烘干和平幅定型后得到3D阻燃面料;所述3D阻燃面料克重为100-300g/m2,3D阻燃面料厚度为2mm以上;3D阻燃面料的纬向弹性伸长率不低于12%。
7. 一种热防护服,其特征在于该热防护服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3D阻燃织物;该热防护服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或者由内到外依次由所述3D阻燃面料形成的隔热舒适层、防水透气层和阻燃外层三层构成;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12cal/cm2;由三层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30cal/cm2。”
针对本专利,上海伊贝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153101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902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3层结构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探讨”,刘亚光,《产业用纺织品》,第34卷总第339期,2016年第12期,封面页,目录页,第24-26页,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公开号为CN15786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819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里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表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②在阻燃弹性包芯纱的作用下通过单层部分与双层部分接结点的排列,表层和里层的原料的应力回弹性不一致,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的现象;③在分层位置形成3D空气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能够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是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必然能够产生的效果,同时证据2能够说明“表层和里层的原料的应力回弹性不一致,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的现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3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在双层织物之间形成空气隔热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热防护服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12cal/cm2;由三层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30cal/cm2;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该织物是由单层部分和双层部分组成的,单层部分和双层部分并列交替布置;所述织物是以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为原料,采用机织或经编技术按组织图相互交织形成的;所述双层部分分为表层和里层,表层和里层是完全分离的;所述里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表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在阻燃弹性包芯纱的作用下通过单层部分与双层部分接结点的排列,表层和里层的原料的应力回弹性不一致,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的现象,进而在分层位置形成3D空气腔凸起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3D空气腔凸起结构的形状是管状、棋盘状或方格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性能阻燃纱线为间位芳纶、对位芳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噁唑纤维、聚酰胺酰亚胺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腈氯纶、阻燃维纶或阻燃粘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弹性包芯纱包括皮纱和芯纱;所述皮纱为具有优良吸湿性能的阻燃粘胶、腈氯纶、阻燃维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咪唑纤维或聚酰亚胺纤维;所述芯纱为高断裂伸长率、低模量和高弹性回复率的PET长丝、PTT长丝、氨纶长丝或XLA长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纱的旦数为20D-100D。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阻燃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3D阻燃织物通过平幅退浆、平幅烘干和平幅定型后得到3D阻燃面料;所述3D阻燃面料克重为100-300g/m2,3D阻燃面料厚度为2mm以上;3D阻燃面料的纬向弹性伸长率不低于12%。
7. 一种热防护服,其特征在于该热防护服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3D阻燃织物;该热防护服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或者由内到外依次由所述3D阻燃面料形成的隔热舒适层、防水透气层和阻燃外层三层构成;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12cal/cm2;由三层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30cal/cm2。”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对专利权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放弃证据3和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启示能够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证据2用于对证据1中3D空腔的补充说明;
(3)专利权人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4)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所述芯纱”缺乏引用基础属于明显错误,应当修正为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仅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将原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4、5和6修改为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3、4和1-5中任一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既不属于对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也不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对上述修改不予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1-2、4-5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4-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D阻燃织物,证据1公开了一种层叠耐热防护衣(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0047-0050段,图6),由面料层、具有透湿防水功能的中间层和/或隔热层构成,面料层、中间层、隔热层均由对位芳族聚酰胺纤维、间位芳族聚酰胺纤维(阻燃纤维的下位概念)单独、或者混棉、混纺而制成交织机织或针织织物使用;隔热层的厚度优选为1.80mm以上,单位面积重量优选为110~150g/m2;上述隔热层优选如下所述获得:使2~20%以下的高收缩性纤维混合,使隔热层结构物与80℃以上的干湿热条件接触从而收缩,得到厚度增加(体积大)的隔热层;为了获得体积更大的隔热层,例如可以通过用于机织织物的经纱(设计排列)来获得在接触80℃以上的干湿热条件时在经方向上发生收缩而体积显著增大的隔热层,此外,通过使高收缩性纤维和非高收缩性纤维交替排列,也能获得如绝热缓冲材料(气泡缓冲材料)的针织或机织织物;此时,为了维持厚度(大体积性)方向上的耐压性和形态保持(洗涤和穿着等)性,例如在获得如上述绝热缓冲材料(气泡缓冲材料)的针织或机织织物时,如果在针织或机织织物中使单层和双层交替排列,或者以滚边状或条状排列,则效果更佳;另外,例如为滚边状(单层/双层的交替排列)的情形中,可以使非/难收缩纤维占据双层部分的正面侧,进而使该双层部分的正面侧的排列比例比反面侧更多(例如正:反=2:1),这非常有助于稳定且耐久地体现出厚度;这样的机织组织的设计图的例子示于图3~图5;图5所示为交替排列的例子,通过改变密度和交替间距,可使厚度、厚度的耐久性任意地改变。另外,从证据1图6可以看出在火焰暴露前和火焰暴露后单层/双层交替排列的隔热层中均形成有3D空气腔凸起;双层部分的正面侧和反面侧出现分层现象呈分离状态。
可见,证据1公开了单层和双层交替排列形成的阻燃织物,该织物采用机织技术按组织图交织形成;证据1的正面侧和反面侧分别对应本专利的表层和里层,证据1的正面侧和反面侧分层形成3D空气腔,证据1采用的非高收缩性纤维对应于本专利的高性能阻燃纱线。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还可以采用经编技术形成;②二者的原料和分层原理不同,证据1采用高收缩性纤维和非高收缩性纤维为原料,使非/高收缩纤维占据双层部分的正面侧,进而使该双层部分的正面侧的排列比例比反面侧更多,利用正反面使用收缩率彼此不同的纤维使正反面成束分层;而本专利织物以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为原料,里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包芯纱,表层的原料是高性能阻燃纱线,在阻燃弹性包芯纱的作用下通过单层部分与双层部分接结点的排列,表层和里层的原料的应力回弹性不一致,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的现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经编是本领域常用的编织技术,采用经编技术交织形成织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高收缩纤维与本专利的阻燃弹性纤维不同,证据1高收缩纤维形成的织物没有延展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证据1和本专利都通过里层材料的收缩形成表层和里层分层,从而形成3D空气腔凸起结构,专利权人陈述的材料的不同并不会导致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的不同;其次,织物的延展性是由材料、成型方式、后处理工艺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而并非仅由内层的原料之一(高收缩性纤维/阻燃弹性纱线)决定,而且高收缩性纤维也可以采用具有弹力的纤维,例如证据2采用氨纶弹力裸丝收缩形成空隙,因此,织物是否具有延展性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此外,即使考虑者的原料和分层原理本身的不同,如上所述,证据1和本专利都是在形成隔热层过程中通过里层材料收缩从而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现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有多种材料和方法都能使材料收缩,无论是证据1的高收缩性纤维遇干湿热条件收缩还是本专利的弹性纤维在应力作用后回弹收缩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纤维收缩方式。在证据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弹性纤维受到应力之后的应力回弹性收缩代替证据1中高收缩性纤维的收缩,进而采用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纱线代替证据1的非高收缩性纤维和高收缩性纤维作为原料。同时,证据1公开了非/难收缩纤维占据双层部分的正面侧,进而使该双层部分的正面侧的排列比例比反面侧更多;即证据1公开了正面侧原料为难收缩纤维,反面侧原料为难收缩纤维和高收缩纤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表层原料采用高性能阻燃纱线,内层原料采用高性能阻燃纱线和阻燃弹性纱线。最后,包芯纱是本领域常见的纱线形式,将阻燃弹性纱线采用阻燃弹性包芯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文字部分没有公开出现表层和里层分层现象,进而在分层位置形成3D空气腔凸起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证据1图6可以明确看出隔热层的正面侧和反面侧的分层位置形成3D空气腔凸起;其次,证据1说明书第0048段公开“通过使高收缩性纤维和非高收缩性纤维交替排列,也能获得如绝热缓冲材料(气泡缓冲材料)的针织或机织织物”,其中气泡缓冲材料说明形成有3D空气腔凸起;再次,证据1和证据2均为反面侧材料收缩,而正面侧材料不收缩,证据2明确公开“由于内层受氨纶作用收缩而外层无氨纶舒张,交织形成交替的大空隙和小空隙”,因此证据2也佐证了证据1的隔热层会形成3D空气腔凸起。
3.2 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3D空气腔凸起结构的形状是管状、棋盘状或方格状”。首先,从证据1图6可以看出3D空气腔凸起结构是管状;其次,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3段公开了:经纱与纬纱的连接可以按照任何类型图案进行,通常地形成菱形(本专利中方格状的下位概念)或管道;再次,棋盘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图案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高性能阻燃纱线为间位芳纶、对位芳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噁唑纤维、聚酰胺酰亚胺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腈氯纶、阻燃维纶或阻燃粘胶”。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隔热层可以采用聚酰胺酰亚胺纤维或阻燃维纶纤维等,只要作为布帛的阻燃性能令人满意,则完全可以进行易燃性纤维的混棉、混纺、交织机织或针织。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采用其他原料作为高性能阻燃纱线,且权利要求3限定的其他材料也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阻燃纱线,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阻燃弹性包芯纱包括皮纱和芯纱;所述皮纱为具有优良吸湿性能的阻燃粘胶、腈氯纶、阻燃维纶、芳砜纶、宝德纶、聚苯并咪唑纤维或聚酰亚胺纤维;所述芯纱为高断裂伸长率、低模量和高弹性回复率的PET长丝、PTT长丝、氨纶长丝或XLA长丝”、“所述芯纱的旦数为20D-100D”(权利要求5“所述芯纱”缺乏引用基础属于明显错误,应当修正为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5公开了一种可以用于消防战斗服的阻燃包芯纱织物,由包芯纱制成,所述包芯纱是经阻燃后整理处理的包芯纱,包芯纱的芯纱为涤纶、尼龙、氨纶、维纶、聚乙烯或它们的复合丝,包芯纱的包覆层材料(相当于本专利的皮纱)为棉纤维、粘胶纤维或它们的复合纤维材料;例如以75D(落入证据5的数值范围内)高强涤纶长丝为芯,以精梳棉为包覆层(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10段、0016段)。可见,证据5公开了一种包芯纱,其芯纱可以采用氨纶,包覆层材料可以采用粘胶纤维。在证据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用于形成里层的阻燃弹性纤维设置为阻燃弹性包芯纱。此外,皮纱需要具有优良吸湿性能,芯纱需要具有高断裂伸长率、低模量和高弹性回复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皮纱和芯纱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材料,而且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其他材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芯纱和皮纱材料,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3D阻燃织物通过平幅退浆、平幅烘干和平幅定型后得到3D阻燃面料;所述3D阻燃面料克重为100-300g/m2,3D阻燃面料厚度为2mm以上;3D阻燃面料的纬向弹性伸长率不低于12%”。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0047段公开:隔热层的厚度优选为1.8mm以上,单位面积重量优先为110~150g/m2(落入权利要求6的数值范围内);在证据1公开厚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厚度为2mm以上。其次,平幅退浆、平幅烘干和平幅定型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3D阻燃织物经过平幅退浆、平幅烘干和平幅定型得到3D阻燃面料。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阻燃面料优选具有纬向弹性伸长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并实现3D阻燃面料的纬向弹性伸长率不低于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热防护服。证据1公开的层叠耐热防护衣由面料层(相当于本专利的阻燃外层)、具有透湿防水功能的中间层(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水透气层)和/或隔热层(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热舒适层)构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证据1的隔热层由3D阻燃面料形成。除引用部分以外,权利要求7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热防护服由3D阻燃面料构成,由所述3D阻燃面料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12cal/cm2;由三层构成的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不低于30cal/cm2。首先,在证据1公开隔热层由3D阻燃面料形成的基础上,利用3D阻燃面料形成热防护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越高越好,各类热防护服的热防护性能要求及其实现是本领域通过简单实验就能获得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论。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6026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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