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5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5W1180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25455.X
申请日:2017-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龙织奕缝纫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州安卓缝纫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5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三角转轮和定型机架,所述三角转轮设置于定型机架上部,所述定型机架内部设有定型通道,定型通道两侧相互平行的设置有两块长条形金属板,所述定型机架设有驱动位移机构组与金属板相连接,可带动两块金属板做端面贴合及张开动作,所述金属板上设有加热单元可对金属板进行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机架下部设有传动压轮组,所述传动压轮组设置于定型通道下端,包括相互贴合的固定轮与驱动轮、顺料杆,所述驱动轮后端连接设有驱动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金属板中一块为固定金属板,另一块为活动金属板,所述活动金属板与驱动机构组连接,固定金属板与定型机架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组包括多组连接导柱与多组气缸推杆,所述连接导柱包括固定部与导柱部,固定部与定型机架连接,导柱部连接于活动金属板,所述气缸推杆包括杆体部与缸体部,缸体部固定连接于定型机架端面,杆体部与活动金属板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导柱数量为四个,分设连接于活动金属板四角位置,气缸推杆数量为三个,由活动金属板长边端上下均匀分布连接于活动金属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板为铝制合金板,内部设有空腔,所述加热单元为电加热丝,设置于空腔内传热至金属板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推杆的杆体部前端设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通过与凸起固定片连接带动活动金属板位移,所述连接柱上端设有台阶环槽,所述凸起固定片凸起端面设有配合腰型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转轮后端设有转动电机,转动电机设有连接板与定型机架连接固定。”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后又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 CN204530146U;
证据2: CN104233650A。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顾王建,专利权人委托其代理人毛灵见、蒋圳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的事实如下:
(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织物带熨烫装置(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4),包括机架2及罩设固定于机架2的机壳3,机架和机壳之间收容有一用于熨烫织物带100的发热铝板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金属板)及压板5,压板5可压紧或松开发热铝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端面贴合及张开动作),机架2的顶部设有一用于绷紧织物带100的转筒6,转筒6的轴心固定于第一电机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动电机)的输出轴。容置槽内固定板7与压板5、发热铝板4相对平行设置,气缸8的伸缩杆穿过固定板7后固定连接于压板5,通过控制面板1控制气缸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位移机构组)工作,可带动压板5朝向发热铝板4运动,使得压板5压紧发热铝板4上的织物带100。底座21上还固定有用于传送织物带100的辊轴26,底座21内设有用于驱动辊轴26转动的第二电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电机)。由图2可以看出转筒6为三角转轮结构,由图3-4可看出压板5与发热铝板4也为相互平行设置的两块长条形板,且两板之间形成供织物带通过的定型通道。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机架和机壳的组合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型机架。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织物带为本专利中橡筋带的上位概念,两者的工作对象不同,本专利中的橡筋带弹性较好,需要相对静止的熨烫方式实现表面的平整,而证据1中的织物带是通过相对运动的熨烫捋平实现平整,两者的熨烫运动方式也存在差别。且证据1中的机架和机壳的组合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定型机架。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提出一种织物带熨烫装置及织物带机,其能降低工作强度,提升织物带熨烫的效率,保证织物带熨烫的品质(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段),这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本一致的,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橡筋圈的生产制造,通常的制作过程是以成捆或成卷的织物带作原材料,分段剪取、缝制成圈”,由此可见,证据1中熨烫装置针对的织物带也包括橡筋带,两者的加工对象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为一种橡筋机的前定型装置,其中关于熨烫方式仅限定了“所述定型机架设有驱动位移机构组与金属板相连接,可带动两块金属板做贴合及张开动作”,而如前所述,证据1也公开了压板可压紧或松开发热铝板,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加压、熨烫同时进行的烫平方式,也能实现发热铝板与压板之间的贴合和张开的动作,而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烫平过程中橡筋带与金属板之间的相对运动关系进行限定,其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此外,证据1中采用机架及机壳的组合实现了压板和发热铝板的固定安装以及与其他传送部件的连接,如转筒安装在机架顶部、辊轮安装在机架底座上,这与本专利中定型机架的设置方式和功能是相同的,机壳的内部也具有供织物带通过的定型通道,且机壳上设有控制气缸与压板相连接,可见,两者的驱动方式和结构设置也是一致的,因此,证据1中的机架和机壳的组合可以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定型机架。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定型通道的两侧设置有两块金属板,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发热铝板为金属的,并未公开压板的材质。
对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明确记载了压板朝向发热铝板的侧面设有隔热橡胶,以起到隔热以及防止织物带表面压伤的作用,可见压板需要起到隔热的作用,必然不会采用热传导效果好的金属材质,即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已公开了压板和发热铝板,两者可做端面的压紧及松开动作,对应本专利中的两块金属板,证据1虽然没有指明压板的材质,但在相对运动的一块板已为金属材质的加热铝板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选择相同质地和硬度的金属板作为压板,虽然证据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压板的侧面设有隔热橡胶,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织物表面被压伤和隔热,由此在压板的表面增设隔热橡胶,该隔热橡胶的设置也恰恰说明了压板的材质应是一种质地、硬度、作用与隔热橡胶不同的材质,而非与隔热橡胶相似的材质,因此隔热橡胶的设置并未给压板选择为金属板带来相反的技术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传动压轮组作了进一步限定。
专利权人认为:顺料杆可以感应橡筋带的情况,由附图2-3可以看出两侧长方形的小块即为感应开关。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底座21上还固定有用于传送织物带100的辊轴2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传动压轮组),底座21内设有用于驱动辊轴26转动的第二电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电机),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定型机架下部设有传动压轮组,且由证据1的图4可以看出辊轴也设置于定型通道的下端,且固定轮与驱动轮相配合、驱动轮后端连接驱动电机也是本领域常见结构,为了方便织物带的传送,顺料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部件;此外,证据2涉及一种橡筋机,公开了橡筋带经过引导支架15调整角度牵入送料裁料机构20(参见其说明书第[0032]),引导支架15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顺料杆,同样起到牵引橡筋带的作用。而权利要求2中并未限定顺料杆的感应功能,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顺料杆具有感应作用的相关记载,仅由附图2-3难以确定其中的长方形结构即为感应开关。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两块金属板各自的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的压板即为活动板,且压板与气缸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机构组)相连;发热铝板即为固定板,由图3可见发热铝板固定于机壳上,即发热铝板与机架和机壳的组合固定连接,即活动板与金属板的连接关系已被证据1公开了,而压板材质的选择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驱动机构组作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气缸8对应本专利中的气缸推杆,气缸8内设有伸缩杆,该伸缩杆对应本专利的杆体部,伸缩杆以外的部分为缸体部,缸体部固定连接在固定板7上,伸缩杆与压板5连接,而连接导柱及其具体结构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气缸8的伸缩杆穿过固定板7后固定连接于压板5,通过控制面板1控制气缸8工作,可带动压板5朝向发热铝板4运动,使得压板5压紧发热铝板4上的织物带100,可见,且由图4也可看出该熨烫装置具有三个气缸,即具有多组气缸推杆,但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均未涉及连接导柱,证据2也未公开连接导柱相应的部件,因此,权利要求4中“所述驱动机构组包括多组连接导柱”、“所述连接导柱包括固定部与导柱部,固定部与定型机架连接,导柱部连接于活动金属板”构成了其与证据1或2的区别,本专利中设置连接导柱,可以将两块金属板相连并起到运动导向的作用,请求人也未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连接导柱及其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5、7
从属权利要求5、7均引用了权利要求4,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对金属板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金属板为空心结构,仅提到发热铝板通电产热。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发热铝板,且证据1的[0024]段记载了,发热铝板4还连接于主机,用于通电产生热量从而将压紧于其上的织物带进行熨烫,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通电发热的金属发热铝板,而内部设有电加热丝空腔结构的铝合金板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加热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金属板将其腔内通电产生的热量传至金属板表面以进行熨烫操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转动电机的设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转筒6的轴心固定于第一电机25的输出端,第一电机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动电机,且由证据1的图1-2可看出第一电机通过连接臂24与机架和机壳固定,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了,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325455.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6和8无效,在权利要求4、5和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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