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22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5W1177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55186.2
申请日:2011-03-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汉旭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F28D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包括:
一导热座,具有一表面,并于该表面上凹设有复数沟槽,且该等沟槽间系相紧邻而呈连续排列,并于任二相邻之所述沟槽间即形成有一支撑肋,且所述支撑肋末端形成有一顶缘;以及
复数热管,分别紧迫于该等沟槽内,各该热管系顺着所述支撑肋之顶缘而形成一侧向突出的变形部,且任二相邻之所述热管的变形部乃相抵接而密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热座之表面系为其底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于:该导热座相对于其底面的另一侧系具有一顶面,且该导热座于其顶面处设有复数散热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热座之沟槽的断面系呈大于二分之一半圆的正弧形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热座之支撑肋顶缘位于偏向所述沟槽的内侧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热座之支撑肋上,系朝向其所相对的任一所述沟槽而突设一凸肋。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热座之支撑肋上,系朝向其所相对的二所述沟槽而各突设一凸肋。
8. 如权利要求1、6或7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沟槽内系进一步由其内表面上一体突出有限位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肋系咬入各该热管相对应的表面处而形成凹入的限位缺口。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任二相邻之所述热管的变形部系共同包覆于该支撑肋之顶缘上。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各该热管表露于所述沟槽的部位系形成一受热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之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各该热管于其受热面上系突设有并列排置之凸块。”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4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随后一个月内,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证据2-4的中文译文。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1951750A;
证据2:US7698815B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JP2008-307552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JP2009-43963A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玉双和代理人王子英、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刘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审中确认的事实如下: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4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4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2-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热管散热器,主要包括:多个具有吸热部211和与吸热部211弯曲连接的散热部212的热管21、支撑热管21的基座22以及穿设在热管21的散热部212上的多个散热片23。基座22为平板状固定块,基座22的底面上设有一个能容纳多个热管21的吸热部211的沟槽221。沟槽221由相互间隔的两个沟槽侧壁224、225定义而成,沟槽221内部具有至少两个突起部223间隔而成的弧形槽面222,突起部223的高度小于沟槽侧壁224、225的高度。热管21的吸热部211并排设置于沟槽221内。具体来说,热管21的吸热部211分别部分收容于弧形槽面222内,部分外露于沟槽221的开口,并被挤压变形且因此相互挤靠的夹持在沟槽221内。热管21的吸热部211的外露部分形成与基座22的底面相平并作为吸热面的挤压面214。在热管21的吸热部211被挤压变形进而相互挤靠地夹持沟槽221内后,热管21的吸热部211的相邻侧面至少部分接触且相互挤靠,同时热管的挤压面214的边缘相互接触。“多个”表示“至少两个”(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0020]段以及图2、3)。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弧形槽面222和突起部22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沟槽和支撑肋,突出部上面的尖端即对应权利要求1的顶缘,根据证据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吸热部的热管之间被挤压变形之后密合在一起,其变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同。同时横向变形也是公知常识,且证据2和证据3给出了热管被挤压时会产生横向变形的技术启示。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证据1中记载了热管被挤压变形且因此相互挤靠的夹持在沟槽内,但是证据1中突起部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述支撑肋的结构不同,根据证据1的文字记载和附图显示无法确定各热管会顺着其突起部形成一侧向突出的变形部,且任二相邻之所述热管的变形部乃相抵接而密合。因此,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两者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任二相邻之所述沟槽间即形成有一支撑肋,且所述支撑肋末端形成有一顶缘”和“以及各该热管系顺着所述支撑肋之顶缘而形成一侧向突出的变形部,且任二相邻之所述热管的变形部乃相抵接而密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热管的传热效果和不用焊料时的稳定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形成散热装置的方法,其中管43以基本上圆形的横截面形状开始,当它们被砧座55打入到通道56中时,它们借助多个鳍片35沿着用于限定通道56的边缘发生变形(参见证据2中译文第1页)。证据3公开了一种易于制造具有高导热性的热交换器,利用将所述热介质管从所述基部构件的厚度方向两侧加以挟持的压力,通过用所述凹槽的表面来挤压所述热介质管,使得所述热介质管在管材的整个厚度上从其外表面到内表面塑性变形(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11]段)。虽然证据2和证据3涉及热管的变形,但是证据2和3中的各沟槽和热管均相对独立,没有形成相邻热管的变形部相抵接而密合的结构,从而并未给出使各该热管系顺着支撑肋之顶缘形成一侧向突出的变形部、任二相邻之所述热管的变形部乃相抵接而密合的技术启示。证据4公开了一种散热器,也不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即使热管受到挤压时会朝着没有阻力的方向变形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肋结构和导热座上的热管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05518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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