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10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4W1089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42110.6
申请日:2008-08-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安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1F13/04,E04H1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10142110.6,申请日为2008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上横杆(11)、下横杆(12),它们可在与水平面垂直的平面内绕一端同步平行转动;
多个可转动栅栏单元(20),它们间隔地可转动连接于所述上横杆(11)和下横杆(12)之间;
驱动所述上横杆(11)、下横杆(12)转动的驱动机构(30),及
推动所述多个栅栏单元(20)转动的传动机构(40),其中,
所述上横杆(11)的一端与所述驱动机构(30)相连接,多个可转动栅栏单元(20)的上端与所述传动机构(40)相连接,且多个栅栏单元(20)在随上横杆(11)、下横杆(12)转动的同时在水平面内绕自身转轴(23)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30)为道闸机驱动机构,它设置于道闸机机箱(32)内,驱动机构输出端设有输出轴(31)。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横杆(11)由形状及长度相同的前上横杆(11a)、后上横杆(11b)构成,它们的一端固定在驱动机构的输出轴(31)上,另一端为自由端,两根上横杆处于水平位置时,电动栅栏门为关闭状态;两根上横杆向上转动至竖直位置时,电动栅栏门为打开状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横杆(12)的一端与装在道闸机机箱(32)下部内侧的拉杆(321)铰接,另一端为自由端。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40)包括多对主动圆锥齿轮(41)、从动圆锥齿轮(42)及 交叉旋转轴(43),主动圆锥齿轮(41)与从动圆锥齿轮(42)垂直相交啮合,其中,每个主动圆锥齿轮(41)由环状的圆锥齿轮盘(411)和与之一体的轴套(412)构成,轴套(412)的外部设有与之一体的T形卡接片(4121);每个从动圆锥齿轮(42)由环状的圆锥齿轮盘(421)和与之一体的轴套(422)构成;交叉旋转轴(43)的中部设有上下贯通的通孔(431);所述主动圆锥齿轮(41)固接于交叉旋转轴(43)上,主动圆锥齿轮(41)的所述圆锥齿轮盘(411)与从动圆锥齿轮(42)的所述圆锥齿轮盘(421)相啮合,从动圆锥齿轮(42)的轴套(422)的上端穿过交叉旋转轴(43)的所述通孔(431),其下端与栅栏单元(20)的转轴(23)的顶端固接,交叉旋转轴(43)的一端通过主动圆锥齿轮的轴套上的所述T形卡接片(4121)与后上横杆(11b)固接,另一端与固定在前上横杆(11a)底部的连接套(44)可转动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栅栏单元(20)包括栅栏框(21)、栏杆(22)及转轴(23),其中,所述栅栏框(21)为矩形或椭圆形框架,其内间隔地装有多根竖向的栏杆(22),在栅栏框(21)中央固定有竖向转轴(23),转轴(23)的上端与传动机构(40)的从动圆锥齿轮(42)固接,转轴的下端与下横杆(12)铰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转轴(23)与下横杆(12)的铰接是在下横杆(12)上对应于每个栅栏单元的转轴(23)固定有一个U形连接座(121),该连接座内铰接有一个下轴套(122),所述转轴(23)的下端可转动地置于所述下轴套(122)内,使得当电动栅栏门上下转动时,所述下轴套(122)下端可绕铰接轴转动,而转轴(23)的下端则在下轴套(122)内旋转。
8.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40)包括一根主拉杆(46)和多个侧拉杆(47),其中,主拉杆(46)平行地装在前上横杆(11a)与后上横杆(11b)之间,其一端 与道闸机机箱(32)侧面的连接柱(322)铰接;多个侧拉杆(47)的一端分别固定于各栅栏单元(20)的转轴(23)的上端,另一端分别与所述主拉杆(46)铰接,使得当电动栅栏门上下转动时,由各侧拉杆(47)拉动各栅栏单元(20)转动。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其特征在于,当上横杆(11)和下横杆(12)处于水平位置时,多个可转动栅栏单元(20)的栅栏框(21)与上横杆(11)和下横杆(12)相平行地排列在同一竖直平面,电动栅栏门处于关闭状态;当电动栅栏门向上转动到竖直位置时,多个可转动栅栏单元(20)的栅栏框(21)倾斜且相互平行地排列在上横杆(11)和下横杆(12)之间,电动栅栏门处于开启状态。”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77年7月27日,公开号为GB1480992A的英国发明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77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所以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三维转动的电动栅栏门,证据1(参见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7)公开了一种交通控制设备,该交通控制装置包括横梁1,横梁1的一端可拆却地连接到臂3上,臂3安装在壳体2中并可与枢轴4一起枢转。在梁1的自由端,一个支架10设置为可驱动的垂直主轴l0a,具有两个背靠背的交通标志11a和llb,其中一个是停车标志, 另一个是行驶方向标志。链轮12固定在主轴10a上,在上端有一个链轮12,链轮12由环形滚子链13环绕,滚子链13围绕另一个链轮14延伸。滚子链13通过连杆与主轴装置巧连通,主轴装置巧可由伺服电动机16马区动。由于伺服电动机的适当控制,当控制装置从图2中虚线所示的零位或初始位置17转移到引导位置18(如实线所示)时,与可驱动的主轴10a相连的交通标志随之转动,使得从车辆行驶方向看控制装置看,在引导位置可以看到行进方向标志,而在零位置和停止位置19,用虚线表示在图2中,停车标志朝向行驶方向, 因此可以通过接近车辆看到。枢轴4安装在壳体2中,以便驱动梁1,也就是说将其转移到图2中所示出的各种位置17-19。此外,从图5和图6中可以示出由附图标记2表示的壳体承载框架结构,其中枢轴4保持在相应的可水平调节的轴承20中。并且保持旋转的是摇臂23,液压操作构件21在其上与其活塞杆21a一起作用。其中链条传动装置可以连接到可控制的驱动马达,该马达可以通过其自己的控制装置致动或者连接到用于梁的主驱动马达。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栅栏门,其是在与水平面垂直的平面内绕一端转动,从而允许或阻止通过,而证据1中的交通控制设备是在水平面内转动,其是通过设置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来引导车辆行驶;(2)本专利中的栅栏单元由传动机构所推动,证据1中的交通标志是由专门设置的驱动马达来驱动;(3)本专利中还包括下横杆以及下横杆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
以上区别特征可在提高栅栏门的强度和稳定性同时,实现电动栅栏门在垂直平面内开启(抬升)或关闭(落下)的过程中,多个栅栏单元在水平平面内转动,既能产生强烈的动感和装饰效果,又能在开启状态时保持门体向上呈直立状态,减少占用地面的面积。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交通信号灯控人行横道护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2-3)所述的电动防护栏装置包括设有电机驱动机构的防护栏机座1和一端铰接于机座上的可上、下摆动的防护栏2,所述防护栏的下侧悬挂有广告展示片材3。通过附图2和附图3可以看出该护栏装置设置有上、下横杆,广告展示片材设置于两个横杆之间,在开启和关闭状态时,广告展示片材发生了转动。
由此可见,尽管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启、闭状态下,广告展示片材发生转动的人行横道护栏装置,但是并没有公开广告展示片材是通过何种方式发生的转动,即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中由传动部件推动发生转动的技术特征,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证据1的交通控制设备与本专利的应用场合、工作方式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的技术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进而改变该交通控制设备的转动方式和传动结构,并将其应用到栅栏门。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142110.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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