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81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5W117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16101.9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B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提出的所述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516101.9,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其组成包括:辐照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的辐照箱体内部具有石英管道,所述的石英管道一端具有集烟除烟装置,所述的石英管道另一端具有阻烟装置,所述的辐照箱体内石英管道周围安装有一组紫外LED芯片,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前端安装有透镜准直装置,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后端与水冷基座连接,所述的紫外LED芯片通过LED供电电源线路与电气控制柜连接,所述的水冷基座通过冷却水管与制冷压缩机连接,所述的水冷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所述的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连接,所述的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具有温度控制装置、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光控装置,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冷却回水管内,所述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连接,所述的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温度仪表与人机交互装置连接,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包括触摸屏,所述的触摸屏与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所述的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包括电源系统,所述的电源系统分别与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紫外LED芯片连接,所述的光控装置包括光电传感器,所述的光电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所述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光控仪表盘与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 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包括PCB基板,所述的PCB基板上焊接一组LED灯珠。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 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透镜准直装置为平行光透镜、聚焦透镜、漫射光镜板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集烟除烟装置包括抽吸风机,所述的抽吸风机与排烟管道连接,所述的阻烟装置包括高压风机,所述的阻烟装置的出风面为环形截面。”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5O6O7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O847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
证据3: 《通用布线实用技术问答:基础、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工程案例》,杨绍胤,杨庆编著,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
证据4:公开号为CN1Oll6663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5853l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12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Oll2ll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24日;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O4679O6O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03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O35O159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O5O564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1)、(2),其中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还存在其他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5、证据6、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6与公知常识所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7、证据8、证据7与公知常识、证据8与公知常识所公开。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也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基于类似的理由,其评述方式同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评述方式。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证据8与公知常识、证据9与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6、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6与公知常识所公开。
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7月24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又于2019年09月09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其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认为证据3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同时提交了四份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用于证明电缆交联与光纤固化不同,证据一,《光纤光缆技术与制备》,主编魏访,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证据二,《电线电缆加工工艺》,主编武卫莉,哈尔滨工业大学,2014年;证据三,《通信光纤光缆材料及产业发展》,慕成斌总编,同济大学,2015年;证据四,百度百科内容为“准直”的网页,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证据四仅供合议组参考。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四份证据转交给请求人,经核实,请求人认可证据一至证据三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同时,请求人认为证据3属于实用技术手册。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口头审理后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2、证据4-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证据4-9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为类似于技术手册的书籍,其公开日期亦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请求人指出不清楚该权利要求中的集烟除烟装置与阻烟装置如何配合而保证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的正常运转。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上述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0025]段公开了:所述的辐照箱体内部具有石英管道,所述的石英管道一端具有集烟除烟装置,所述的石英管道另一端具有阻烟装置。以及说明书第[0035]段公开了:根据实施例1或2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所述的集烟除烟装置包括抽吸风机,所述的抽吸风机与排烟管道连接,所述的阻烟装置包括高压风机,所述的阻烟装置的出风面为环形截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以上记载内容可知,集烟除烟装置为抽吸风机,阻烟装置为高压风机,集烟除烟装置的作用为集烟和除烟,阻烟装置的作用为防止烟倒流进辐照箱体,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对集烟除烟装置、阻烟装置作出充分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所述记载能够实现所述集烟除烟装置、阻烟装置,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温度传感器和光电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不明确。专利权人则认为温度控制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光控装置包括光电传感器,电气控制柜用来接收传感器数据并处理,其设置是明确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公开了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具有温度控制装置、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光控装置,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冷却水管内,所述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连接,所述的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温度仪表与人机交互装置连接,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包括触摸屏,所述的触摸屏与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所述的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包括电源系统,所述的电源系统分别与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紫外LED芯片连接,所述的光控装置包括光电传感器,所述的光电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所述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光控仪表盘与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连接;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1-2也公开了上述类似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明确,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冷却水管内,所述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连接,所述的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光控装置包括光电传感器,所述的光电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所述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可见,安装在所述的冷却水管内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连接,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即:电气控制柜用来接收温度传感器、光电传感器数据并进行处理。因此,温度控制器、光电传感器的设置是明确的,本专利说明书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同理,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也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3.2、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5的不清楚的理由与其提出的权利要求1-5公开不充分的理由相同,因此,基于与本通知书第3.1点的评述相同的理由,上述内容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3.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3.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强可调的光纤涂层紫外固化设备(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并具体公开了:包括圆筒状安装基座,所述的筒状安装基座由6块条形圆弧块沿周向拼接而成,在6块条形圆弧块的内面周向间隔嵌入UVLED光源模块,所述的UVLED光源模块包括UVLED光源和散热器,所述的UVLED光源包括UVLED阵列,在UVLED光源模块发光面前配置柱面聚焦透镜,使得UVLED光源模块发射的紫外光线聚焦于一条固化轴线上,形成一段光强很高的UV光柱,光柱近似为圆柱体,在筒状安装基座的内腔中部安设有透明石英玻璃管,所述的透明石英玻璃管的一端与压力气源相连通,所述的气源为惰性气体气源,惰性气体气源对UVLED光源进行冷却。所述的散热器与半导体制冷器冷端直接相连,热端与水冷或风冷装置相连,在条形弧块上安设紫外传感器,紫外传感器通过紫外线强度信号处理模块与UVLED电源控制模块相联,UVLED电源控制模块与UVLED光源模块连接。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是一种光纤紫外固化设备,包括由6块条形圆弧块沿周向拼接而成的筒状安装基座,并由上下固定端盘固联,在筒状安装基座的内腔中部安设有透明石英玻璃管(相当于石英管道),透明石英玻璃管的一端与压力气源相连通,惰性气体气源对UVLED光源进行冷却,在6块条形圆弧块的内面周向间隔嵌入包含UVLED光源的UVLED光源模块,在UVLED光源模块发光面前配置柱面聚焦透镜,形成一段光强很高的UV光柱,光柱近似为圆柱体(相当于透镜准直装置),紫外传感器通过紫外线强度信号处理模块与UVLED电源控制模块相联。经过以上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是光纤紫外固化设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缆交联装置不同,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集烟除烟、阻烟装置,并且基座及LED芯片的具体设置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不同。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电缆交联装置、该装置包括集烟除烟装置、阻烟装置,紫外LED与水冷基座、电器控制柜的连接,以及水冷基座通过冷却水管与制冷压缩机连接,水冷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连接,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除烟及冷却功能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增加的光强度的紫外光固化系统和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或权利要求5):本发明涉及利用一个或多个高功率UV-LED模块来紫外光固化油墨、涂料或粘合剂的方法,其中,这些油墨、涂料或粘合剂是在光纤、线材、电缆、管子、管材、软管、管道、CD光盘、数字视频光盘(DVD)、高尔夫球、高尔夫球球座、管乐器、眼镜片、隐形眼镜、装饰性标签、可剥离标签、贴纸、门、台面和其他制品。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解决的是光纤、电缆的固化问题,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电缆交联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也没有采取相类似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4不存在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生产电缆用紫外光交联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5段、第3页第2段、附图5): 该进风口(即冷却介质的入口)为开在光照箱底端端面上的数十个椭圆型长孔,装有活动档板,档板上开有同样的椭圆形长孔,可根据需要调节入口的大小。 出风口(即冷却介质的出口)设置在箱体上部靠近上端面的箱壁上,与排风机软连接;集中在箱内上部的热气流可及时被抽走。在连接处亦可装有活动档板以调节出风量的大小。当排风机开启时,冷却介质从光照区下方进风口进入,经过均匀分配气流用的开孔隔板,穿过整个光照区,再经由排风口排出,达到冷却效果, 同时带走光照区的臭氧和其它挥发物以净化光照区环境,出风口设置在箱体上部靠近上端面的箱壁或上端面上。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电缆紫外光交联设备中的进风口、出风口、活动挡板实现了风冷功能,其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集烟除烟、阻烟装置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因此,证据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与证据1的光纤紫外固化设备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光纤紫外线固化炉的减少光纤发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段、附图1):参照图1,在紫外线固化炉的上端安装抽风罩,在抽风罩的顶端安装光阑,在抽风罩侧面连通调控阀门的一端,其另一端分别与气体压差表及外接抽风系统接入端A连通,在抽风罩侧面的另一处连通氧含量分析仪,在紫外线固化炉下端安装送风罩,在送风罩侧面分别连通氮气流量计和压缩空气流量计的一端,在它们的另一端分别连通外接氮气送风系统接入端C和外接压缩空气送风系统接入端B。将氧含量分析仪、氮气流量计、压缩空气流量计分别与监控的PC机连接。由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涉及光纤紫外固化炉的减少光纤发粘的装置,该装置包含的抽风罩、送风罩的连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集烟除烟、阻烟装置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因此,证据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与证据1的光纤紫外固化设备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大功率电子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或说明书第[0019],[0024]段、附图1): 本发明涉及温控领域,公开了一种用于大功率电子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包括风机、水泵、水箱、压缩机和温度传感器,其中,所述水泵和水箱通过水管连接形成流经电子设备的水流回路,所述风机和压缩机用于给所述水流回路降温,所述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水流回路中水流的温度,所述风机、水泵和压缩机的动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控制下完成。实施例: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用于大功率电子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的结构框图,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本实施例提供的用于大功率电子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包括风机、水泵、水箱、电加热器、压缩机和温度传感器,其中,所述水泵和水箱通过水管连接形成流经电子设备的水流回路,所述电加热器用于给水箱中的水加热,所述风机和压缩机用于给所述水流回路降温,所述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水流回路外的环境温度,所述温度传感器将检测到的结果发送给电子设备中的处理器,所述风机、水泵、电加热器和压缩机的动作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处理器的控制下完成。进一步地,所述温度传感器包括第一传感器和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设于所述水箱的入口处,所述第二传感器设于所述水箱的出口处,分别测得所述温度控制系统冷却前和冷却后的温度。由证据7公开的上述温度控制系统可知,其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不存在与证据1的光纤紫外固化设备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辅助散热的水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附图1):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辅助散热的水冷系统,包括水箱、水泵、用于控制水冷系统运行的控制系统、 出水管路、用于冷却被冷却件的冷却设备、回水管路和用于使回水散热的散热绕组,其中:水泵的两端分别与水箱和出水管路连接, 出水管路和回水管路之间设有冷却设备;散热绕组的一端与回水管路连接,另一端与水箱连接,散热绕组缠绕在冷凝器组件上,通过冷凝器组件散热;控制系统与水泵2电连接,控制系统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控制装置。冷凝器组件设置在主路冷却系统的主水箱上,蒸发盘管、压缩机组件和冷凝器组件依次连接构成散热组件,蒸发盘管位于主水箱中,压缩机组件和冷凝器组件位于主水箱外,蒸发盘管和冷凝器组件通过压缩机组件交换热量,从而使主水箱中的循环水降温,冷凝器组件的控制不受辅助水路的影响,冷凝器组件为本领域常用的冷凝器。由证据8公开的辅助散热的水冷系统,可知,其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不存在与证据1的光纤紫外固化设备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4-证据8公开,尽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第11页第5-7、12-14行提到了电缆包括光纤,但证据3并没有明确提到电缆的交联与光纤固化的具体联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仅是用来评述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而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基于相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3.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光纤着色固化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02]、[0009]、[0013]、[0015]、[0016]、[0024]段):一种高速拉制光纤的涂覆层进行高效固化的设备,属于光纤制造设备技术领域,一种光纤着色固化设备,它包括有圆筒状安装基座,在筒状安装基座内腔沿周向和轴向安设UVLED光源模块,在安装基座内腔沿轴向分为6层UVLED光源模块,每层有6个UVLED光源模块。所述的UVLED光源模块包括散热基座和UVLED光源,所述的UVLED光源包括UVLED单灯和/或UVLED阵列。在筒状安装基座的内腔中部安设有透明石英玻璃管(相当于石英管道),固化轴线位于透明石英玻璃管内腔。所述的透明石英玻璃管的一端与压力气源相连通,所述的气源为惰性气体气源,或惰性气体与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气源。所述的UVLED光源模块包括散热基座、UVLED光源和柱面聚焦透镜(相当于透镜准直装置),其中聚焦透镜设置散热基座上,并位于在UVLED光源的前方,ULED光源的UV光源波长为365nm和375nm,散热基座为风冷、水冷或者其它形式的散热形式;所述的UVLED光源模块与控制模块相接。可见,经过以上对比可知,证据2公开的是光纤着色固化设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缆交联装置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集烟除烟、阻烟装置,并且基座及LED芯片的具体设置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不同。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电缆交联装置、该装置包括集烟除烟装置、阻烟装置,紫外LED与水冷基座、电器控制柜的连接,以及水冷基座通过冷却水管与制冷压缩机连接,水冷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连接,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除烟及冷却功能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
由上述第3.3.1点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4-证据8公开,尽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第11页第5-7、12-14行提到了电缆包括光纤,但证据3并没有明确提到电缆的交联与光纤固化的具体联系,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仅是用来评述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而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基于相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51610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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