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节钓鱼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调节钓鱼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73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5W118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508689.4
申请日:2014-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市钓鱼人钓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志兵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李礼
国际分类号:A01K9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201420508689.4号、名称为“可调节钓鱼椅”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4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为罗志兵。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可调节钓鱼椅,包含有支撑脚和安装在支撑脚上部的座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脚由脚杆和与脚杆活动连接的脚底组成,脚杆为中空管状,脚底含有滑动管、固定套、连接套、连接杆和支撑垫,固定套内有一个通孔,固定套与脚杆固定连接,固定套的通孔与脚杆为同轴,滑动管位于固定套的通孔内,滑动管的直径小于固定套的通孔的直径,滑动管的上端伸入脚杆内下端伸出通孔,滑动管的下端通过连接套与连接杆连接,连接杆与支撑垫活动连接;定位套的一侧有凹槽,凹槽内有压块,压块的一端通过销子与固定套活动连接,压块的另一端的下面装有弹簧,压块的中部连接有园环,园环套接滑动管,滑动管的表面均匀排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钓鱼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座垫后侧上部安装有背靠,背靠的两侧有扶手,扶手的一端与背靠活动连接,另一端的下部有均匀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凹槽,座垫两侧有固定桩,固定桩的上端有固定块,固定块通过定位凹槽与扶手活动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成都钓鱼人钓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KR200472055Y1号韩国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1日;
证据2:KR200448230Y1号韩国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关于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长度可调节部件为滑动管,证据1的长度可调节部件为下框架,未公开框架为管状结构这一特征;(2)本专利设有固定套,用于连接滑动管和脚杆,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固定套内有一个通孔,固定套与脚杆固定连接,固定套的通孔与脚杆同轴,滑动管位于固定套的通孔内,滑动管的直径小于固定套的通孔的直径,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且证据1公开的止动件及相关部件的结构与固定套及相关部件的结构并不等同;(3)本专利的滑动管的下端通过连接套与连接杆连接,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4)本专利的压块的中部连接有圆环,圆环套接滑动管,与圆环配套的是设置在滑动管表面的凹槽,证据1设置止动突起,与止动突起配套的是设置在下框架120的外纵向方向上的凹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公开扶手另一端的下部有均匀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凹槽,坐垫两侧有固定桩,固定桩的上端有固定块,固定块通过定位凹槽与扶手活动连接,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且与证据1扶手部位的结构设置不等同,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关于创造性,结合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区别,证据2虽然公开了环形固定件604,但该部件并非是独立使用的,而是与其他部件联合使用实现对钓椅的高度调节。本专利的止动方式与证据2所给技术启示有本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和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9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袁辰亮,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张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1、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调节钓鱼椅,证据1公开了一种钓鱼椅,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6-41行及附图1a-4):本发明的钓鱼椅具有安装在其两侧的扶手30,以便与靠背20一起可折叠和展开,并且提供向后延伸的腿10。腿10由管形式的上框架110和插入其中空部分和从中空部分抽出的下框架120组成,在上框架110的入口处,设置有止动件130,用于通过控制下框架120的移动来调节腿的长度。靠背20和扶手30一体地彼此连接,以便在角度调节的同时折叠和展开,同时座垫40由腿10支撑在展开到后部的两侧,通过控制止动件130插入上框架110的中空部分中的下框架120的突出和后退操作来调节支腿10的长度。多个凹槽121在下框架120的外纵向方向上以适当的间隔通过挤压形成,以便与止动件130相对应。每个凹槽121具有棘轮。斜面121a用于允许下框架120从上框架110拉出以执行棘轮功能,并且提供用于阻挡下框架120插入的钳口121b。止动件130通过铰链132固定到设置在上框架110的入口处的固定件111上,使得弹性弹簧133插入止动件的一侧,并且形成有通过弹簧133的弹力与凹槽121接合的止动突起131。下框架120的下端通过与弹簧142紧密接触的螺栓141固定到下框架120的下端,以便在扩大与地面的接触面的同时稳定地与地面接触,并且设置有可变的支架140。设置在止动件130上的止动突起131接收插入铰链132另一侧的弹性弹簧133的弹力,从而保持与下框架120的外侧表面接触的状态,并且与在该方向上形成的多个凹槽121中的任何一个接合。当按压止动件以使弹性弹簧133缩回时,止动突起131从下框架120的凹槽121释放。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钓鱼椅的腿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脚,证据1中的座垫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安装在支撑脚上部的座垫,证据1中具有中空部分的管形式的上框架1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管状的脚杆。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长度可调节部件为滑动管,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的长度可调节部件为下框架,未公开该框架为管状结构这一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通过控制下框架120的移动来调节腿的长度,同时从证据1附图3a及3b所示的剖面图可知,表示该下框架120的图示为两个平行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线,两条平行线中间部分为空白的,由此可以确定,该下框架120为中空管状结构,因此证据1中的下框架1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管。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设有固定套,用于连接滑动管和脚杆,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固定套内有一个通孔,固定套与脚杆固定连接,固定套的通孔与脚杆同轴,滑动管位于固定套的通孔内,滑动管的直径小于固定套的通孔的直径,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且证据1公开的止动件及相关部件的结构与固定套及相关部件的结构并不等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设置在上框架110的入口处的固定件1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套,从证据1的附图2b可以看出,固定件111具有通孔,且该固定件111设置于上框架110的入口处,下框架120穿过固定件111插入到上框架110的中空部分,且下框架的下端伸出上框架110的中空部分,因此上述固定连接方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固定套内有一个通孔,固定套与脚杆固定连接,固定套的通孔与脚杆为同轴,滑动管位于固定套的通孔内,滑动管的直径小于固定套的通孔的直径,滑动管的上端伸入脚杆内下端伸出通孔;证据1中下框架120的下端通过与弹簧142紧密接触的螺栓141固定到下框架120的下端,并且设置有可变的支架140,其中螺栓14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杆,可变的支架1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垫;由证据1附图3b可以看出,螺栓141和支架140活动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连接杆与支撑垫活动连接;结合证据1的附图2a和3a可以看出固定件111上具有凹槽,止动件130设置在该凹槽内,且证据1中止动件130通过铰链132固定到固定件111上,止动件130另一端的下面形成有通过弹簧133的弹力与凹槽121接合的止动突起1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定位套的一侧有凹槽,凹槽内有压块,压块的一端通过销子与固定套活动连接,压块的另一端的下面装有弹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与园环配套的是设置在滑动管表面的凹槽,而证据1是设置在下框架120的外纵向方向上的凹槽。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证据1的附图3a和3b可知,证据1中多个凹槽121在下框架120的外纵向方向上以适当的间隔通过挤压形成,其也是设置在下框架120的表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滑动管的表面排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凹槽,并没有具体限定凹槽的设置方式为周向设置或其他设置方式,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滑动管的表面均匀排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凹槽。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脚底含有连接套,滑动管的下端通过连接套与连接杆连接,证据1是通过将螺栓旋入设置于框架120下端口中的类似涨塞的固定元件中实现支架140与下框架120的连接;(2)权利要求1中压块的中部连接有园环,园环套接滑动管,证据1中在下框架120的表面设置有与止动突起配合的凹槽。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连接滑动管与连接杆;(2)采用何种具体结构实现止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通过连接套连接两个杆状部件或使用连接螺栓旋入固定涨塞均为本领域常用用于两个部件连接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结构的整体连接需求选择适当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连接方式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钓鱼折叠椅,与本专利及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19-40行及附图1-5):支撑腿4在其下部设置有抽出腿5,并且高度调节部分形成在支撑腿4和抽出腿5彼此连接的部分处。高度调节部分设置在支撑腿4的下端的高度调节单元6的前面。形成安装槽601,并用螺旋弹簧603固定按压杆602。金属的环形固定件604整体形成在按压杆602的下端内,并且环形固定件604安装成倾斜地配合到抽出腿5。当通过设置在高度调节单元6的安装槽601的内壁和按压杆602之间的螺旋弹簧603向下按压按压杆602的上端时,按压杆602的下端部分枢转地连接到安装槽601,朝向安装槽601的内侧倾斜,而金属的环形固定件604一体地形成在按压杆602的下端内侧是倾斜的,环形固定件604的内周边缘形成为环形形状,通过按压产生强大的摩擦力,并且可以固定配合到支撑腿4的拉出腿5。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虽然公开了环形固定件604,但该部件并非是独立使用的,而是与其他部件联合使用,借助摩擦力实现对抽出腿的固定,实现对钓椅的高度调节,证据2未在抽出腿5的表面设置任何凹槽结构。本专利的止动方式与证据2所给技术启示有本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通过环形固定件套接在抽出腿上,借助环形固定件和抽出腿之间的摩擦力,实现对抽出腿固定。即证据2给出了通过环形固定件套接的方式实现止动的技术启示。同时,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第20-21行):“当微突出物由于长时间使用而磨损时,停止力会丢失并且使长度不能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为了防止证据1中止动凸起由于长时间使用磨损失效而对证据1中止动突起的结构进行改进,将止动凸起改进为圆环结构套接在证据1的下框架上,以实现止动功能。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证据2中未在抽出腿5的表面设置任何凹槽结构,而本专利中园环与凹槽配合使用,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中未在抽出腿5的表面设置任何凹槽结构,仅凭借环形固定件与抽出腿之间的摩擦力实现对抽出腿的固定,该固定方式可以实现抽出长度的无极调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该固定方式的牢固程度较弱,而本专利通过在表面设置凹槽与园环配合使用,虽然其仅能按照一定的档位调节长度,不能任意位置的止动,但该固定方式的牢固程度较高,上述两种调节方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用于椅子腿的长度调节方式,两种调节方式的优劣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证据1的技术方案已明确公开了通过在下框架120的表面设置有与止动突起配合的凹槽来实现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牢固的定位效果,在证据2所给出的可通过圆环实现定位的技术启示下,为了获得沿着杆状部件的周边多方位的稳固的定位效果,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凹槽设置成与圆环相适应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座垫后侧上部安装有背靠,背靠的两侧有扶手,扶手的一端与背靠活动连接,另一端的下部有均匀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凹槽,座垫两侧有固定桩,固定桩的上端有固定块,固定块通过定位凹槽与扶手活动连接。
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6-24行及附图1a、4):钓鱼椅具有安装在其两侧的扶手30,以便与背靠20一起可折叠和展开,背靠20和扶手30一体地彼此连接,以便在角度调节的同时折叠和展开。从证据1的附图1a和4中可以看出,扶手30与靠背20连接的另一侧的下部有均匀排列的多个定位凹槽,上框架110的上端与扶手接触的部分带有固定块,固定块通过定位凹槽与扶手活动连接。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座垫后侧上部安装有背靠,背靠的两侧有扶手,扶手的一端与背靠活动连接,另一端的下部有均匀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凹槽,固定块通过定位凹槽与扶手活动连接”。
而对于证据1中直接将固定块设置于上框架上,而权利要求1中将固定块设置于座垫两侧的固定桩上,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均是通过固定块和扶手的活动连接实现椅背角度的调节,钓鱼椅的下部结构必然需要与固定块进行连接并对固定块提供支撑,才能实现钓鱼椅整体结构的稳定,为实现这一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固定块的设置方式进行适应性选择。而无论是将固定块直接设置在钓鱼椅支腿的上方,还是在座垫两侧设置单独的固定桩,并将固定块设置于固定桩的上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种设置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50868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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