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镜面反射及光聚焦的POCT检测试剂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46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5W1174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94485.0
申请日:2017-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威
授权公告日:2018-04-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G01N21/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该篇或其他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仅凭所述对比文件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1721094485.0号、名称为“一种带镜面反射及光聚焦的POCT检测试剂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7年08月29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镜面反射及光聚焦的POCT检测试剂卡,包括试剂卡本体,所述试剂卡本体上设有样本孔、稀释剂孔、试剂孔和信号检测孔,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检测孔外设有镜面反射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样本孔、稀释剂孔、试剂孔和信号检测孔呈一条直线设置在所述试剂卡本体上,且所述样本孔、稀释剂孔、试剂孔和信号检测孔的开口方向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孔包括第一试剂孔、第二试剂孔和第三试剂孔,所述第一试剂孔、第二试剂孔和第三试剂孔呈一条直线设置在所述试剂卡本体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孔的外壁材质为聚苯乙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样本孔、稀释剂孔、试剂孔和信号检测孔均使用覆膜封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卡本体上还设有条形码区,所述条形码区内设有条形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检测孔的形状为底部为半球形的圆柱体形。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镜面反射层为镀银层或镜面抛光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检测孔外设有与所述信号检测孔外壁形状相配合的安装件,所述镜面反射层为设置在所述安装件上的镀银层或镜面抛光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POCT检测试剂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件的材质为金属。”
针对上述专利权,何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5758835A号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证据2:CN106018782A号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证据3:US2015/0140563A1号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1日;
证据4:CN102147409A号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0日;
证据5:CN104897650A号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3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3的译文,无效理由与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的意见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1:GB/T29790-2013号中国国家标准;
附件2:“光电倍增管性能和应用的研究”,电子制作,第20页,2014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交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一致。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3为外文专利文件,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译文提出异议,因此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1.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镜面反射及光聚焦的POCT检测试剂卡,证据1公开了一种均相免疫分析POCT检测技术及使用该技术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57、0063、0097段)一种使用所述均相免疫分析POCT检测方法的系统,包括配合使用的试剂卡和POCT分析仪:所述试剂卡上开设有待测样品孔、供氧微球试剂孔和受氧微球试剂孔;所述待测样品孔用来盛装待测样品,所述供氧微球试剂孔用来盛装供氧微球试剂,所述受氧微球试剂孔用来盛装受氧微球试剂。所述试剂卡上还开设有稀释液孔,所述稀释液孔用来盛装稀释液。所述受氧微球试剂孔能够作为信号检测孔,所述受氧微球试剂孔的侧壁和底部均采用不透明材料制成。
其中,证据1中的使用所述均相免疫分析POCT检测方法的试剂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POCT检测试剂卡,证据1中的待测样品孔、稀释液孔、供氧微球试剂孔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样本孔、稀释剂孔、试剂孔,证据1中的可作为信号检测孔的受氧微球试剂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检测孔。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该试剂卡为带镜面反射及光聚焦的试剂卡,信号检测孔外设有镜面反射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号检测孔的光收集效率。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在试剂盒的每个孔内延伸的反射层。同时,采用镜面作为反射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采用镜面作为反射层以及溶液检测的孔设置有反射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信号检测孔设置镜面反射层。
合议组认为,证据3虽然公开了用于生化分析的盒,但根据证据3记载的以下内容:“本发明涉及用于定量分析发生在芯片或其它微流体装置中反应的方法、系统或试剂盒,尤其涉及图像分析方法。”(参见第0002段)“术语“盒”和“微反应器”可互换使用,只要构成盒和微反应器的所有元件都是使用例如在半导体材料上的微机械加工方法以整体形式获得的。”(参见0040段)“孔8数目为九十六并且布置成形成具有行和列的矩阵阵列。每个孔8具有例如四边形形状,例如正方形,其边长为800μm”。可见证据3中的试剂盒实际上是类似于生物芯片的微反应器,在其上设置的孔的体积和边长相对于分析领域中常用的检测试剂卡(如证据1、证据2、证据4所示)上的孔要小的多。证据3虽然公开了在孔内设置抗反射层,但证据3还记载了钝化层7在孔8外具有被选择用作在荧光检测步骤期间使用的激发辐射的抗反射层的功能的厚度。以这种方式,盒1的表面不会产生不希望的反射。在孔8内产生相长干涉,以增加由孔8发射的信号的强度。因此,选择孔8外部的钝化层7的部分的厚度不同于孔8内部的钝化层7的部分。并且,参照证据3的附图8可知,由于证据3中的盒是微反应器,其上单一孔的尺寸太小,因此证据3不能单独获得某一孔的光强度,而只能获取整个盒的图像,并通过图像分析的方式获得孔的光强度。这种检测方式必须要求能够区分不同孔产生的光强,因此需要获得的图像中孔于孔之间的界限分明。证据3为了使孔与孔之间的界限分明而通过设置钝化层,并使孔内孔外钝化层厚度不同而实现孔外抗反射、孔内反射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空内外形成图像间的反差。证据3中所谓在孔内设置反射层实际上仅是为了这一目的而采取的设置不同厚度的钝化层的技术手段的一部分,其并不是单独在孔内设置反射层。可见,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为了提高信号检测孔的光收集效率,而是为了提高孔内外形成的图像的反差。其在盒的整体上设置钝化层,只是孔内外厚度不同的技术手段也不能等同于仅在信号检测孔内设置反射层。由此可知,即使镜面是反射层的常用方式,但由于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给出在信号检测孔外设置镜面反射层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以证据2、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免疫分析检测的盒子,证据4公开了测定抗核小体抗体IgG的试剂装置,然而证据2或证据4至少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检测孔外设有镜面反射层。对于该区别,请求人的评述方式与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评述方式相同。而根据前述1.1部分的评述可知,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以证据2或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10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09448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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