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5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5W118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81271.3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G01B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320881271.3、名称为“一种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龙门架、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光幕立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二维激光测距仪、光幕控制板、数据处理终端,所述光幕立杆由发射立柱和接收立柱构成,发射立柱和接收立柱平行设置;发射立柱上设有光信号发射管,与光幕控制板相连接;接收立柱上设有光信号接收管,与光幕控制板相连接;光幕控制板和二维激光测距仪与数据处理终端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其特征在于光幕控制板包括电源模块、通讯模块、MCU、光信号控制输出端口、光信号输入端口,电源模块通讯模块、光信号控制输出端口、光信号输入端口与MCU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光幕立杆等间隔设置,发射立柱和接收立柱之间间隔为2至10米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维激光测距仪为两个,分别设置在龙门架的两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终端上还设有显示终端,可实时显示测量数据。”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附件:
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133809Y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630925U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162507B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和4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不是适合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9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经过充分调查与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当庭作出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对比文件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外廓尺寸动态自动测量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10页,附图1-10):一种机动车外廓尺寸动态自动测量系统(相当于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包括测距传感器组1、信号处理模块2、嵌入式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3、计算机软件处理模块4。如图2所示,激光定位开关的发射与接收装置(相当于光幕立杆)分别安放在检测车道的左右两侧并等距离、等间距排列放置,并与机动车6行驶方向呈90度角(相当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光幕立杆;所述光幕立杆由发射立柱和接收立柱构成,发射立柱和接收立柱平行设置,发射立柱上设有光信号发射管,接收立柱上设有光信号接收管)。采用激光扫描系统8实现对机动车6宽度、高度、货箱栏板高度的综合测量(相当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二维激光测距仪)。红外光幕传感器5检测机动车6是否进入测量范围(如图2所示,红外光幕传感器5通过软件可以判断机动车6的行进方向),如果进入,则启动激光定位开关7、激光扫描系统8(控制激光定位开关7、激光扫描系统8的装置相当于光幕控制板,以及光信号发射管和光信号接收管与光幕控制板连接)或超声波传感器10、红外光幕传感器5开始工作,扫描机动车6长、宽、高和货箱板高度的动态实时数据。如果机动车6尾部进入红外光幕传感器5的测量长度范围时,由激光定位开关7确定机动车6头部到达位置,测量机动车6长度完成;如果机动车6尾部驶过激光扫描系统8或超声波幕传感器10、红外光幕传感器5(含红外光幕传感器5测车高)扫描范围,则测量工作结束。由嵌入式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相当于数据处理终端)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100兆网线传送到PC机(相当于光幕控制板和二维激光测距仪与数据处理终端相连接),再通过采样信号控制模块、采样图像过滤模块、图像修正模块、三维图像模拟模块、数据库存储模块、数据显示模块,最终得出机动车6的外廓三维图像及长度、宽度、货箱栏板高度综合数据,同时将测量的数据存入到数据库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龙门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测量装置的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汽车外轮廓尺寸智能测量系统,其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5]段及附图4-6)公开了:测距仪入口处的第一测距仪41、42也位于出口龙门架8初始位置设于龙门架8横梁中部,出口处的第二测距仪42也位于出口龙门架8的横梁中部……第一测距仪41和第二测距仪42同时启,并连续不断地发射激光线进行检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龙门架,同样解决了设置测量装置二维激光测距仪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测量装置设置位置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龙门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于安装二维激光测距仪。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专利只使用光幕立杆和二维激光测距仪两组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使用了激光扫描系统、超声波传感器和红外光幕传感器三种传感器;(2)对比文件1的激光扫描系统与本专利的二维激光测距仪结构和功能均不同;(3)本专利的红外光幕与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光幕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2-14行)“高度测量传感器可以采用激光扫描系统8、超声波传感器10和红外光幕传感器5。宽度测量传感器可以采用激光扫描系统8和超声波传感器10”。因此,对比文件1中激光扫描系统8和超声波传感器10二者是择一使用,当选择使用激光扫描系统8时其实际使用的也是激光扫描系统8和红外光幕传感器5两组传感器;(2)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未对二维激光测距仪的结构进行任何具体限定和说明;其次,本专利中二维激光测距仪的功能是测量汽车的宽度和高度二维数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行)“激光扫描系统8对机动车6的宽度、高度、货箱栏板高度进行二维动态测量”,即激光扫描系统也能测量汽车的宽度、高度二维数据;(3)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3节)权利要求1中对红外光幕相关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如图2所示,激光定位开关的发射与接收装置分别安放在检测车道的左右两侧并等距离、等间距排列放置,并与机动车6行驶方向呈90度角。红外光幕传感器5检测机动车6是否进入测量范围(如图2所示,红外光幕传感器5通过软件可以判断机动车6的行进方向),如果进入,则启动激光定位开关7、激光扫描系统8或超声波传感器10、红外光幕传感器5开始工作,扫描机动车6长、宽、高和货箱板高度的动态实时数据。如果机动车6尾部进入红外光幕传感器5的测量长度范围时,由激光定位开关7确定机动车6头部到达位置,测量机动车6长度完成;如果机动车6尾部驶过激光扫描系统8或超声波幕传感器10、红外光幕传感器5扫描范围,则测量工作结束。由嵌入式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100兆网线传送到PC机,再通过采样信号控制模块、采样图像过滤模块、图像修正模块、三维图像模拟模块、数据库存储模块、数据显示模块,最终得出机动车6的外廓三维图像及长度、宽度、货箱栏板高度综合数据,同时将测量的数据存入到数据库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控制激光定位开关7、激光扫描系统8的装置相当于光幕控制板,嵌入式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相当于数据处理终端,这些电子装置必然具有电源模块用于供电,光幕控制板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数据处理终端相当于具有通讯模块,激光定位开关的发射与接收装置相当于分别具有光信号控制输出端口和光信号输入端口。光幕控制板中通常设置有一个中心控制单元控制其操作,在其上设置有MCU与各个部件相连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激光定位开关7的发射与接收装置分别安放在检测车道的左右两侧并按等距离、等间距排列放置。发射立柱与接收立柱之间间隔应当大于机动车宽度,常用机动车宽度约为2米,因此将发射立柱与接收立柱之间间隔设置为2至10米是本领域常用设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处同上):入口处的第一测距仪41初始位置设于龙门架8横梁中部,出口处的第二测距仪42也位于出口龙门架8的横梁中部;车辆外廓尺寸智能测量系统启动时,第一测距仪41和第二测距仪42同时启动,并连续不断地发射激光线进行检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维激光测距仪为两个,分别设置在龙门架两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附图1公开了:嵌入式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3连接计算机上的计算机软件处理模块4,并且与显示器相连(相当于具有显示终端,可实时显示测量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32088127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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