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02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5W118003
优先权日:2018-03-21
申请(专利)号:201820604116.X
申请日:2018-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莫小龙
授权公告日:2018-1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小军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F13/14,F24F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二者实质上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604116.X,优先权日为2018年3月21日,申请日为2018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软薄型的挡板和至少两个间隔安装在挡板表面上的弧型主定形条,在每个弧型主定形条上均设有连接臂,在所述的弧型主定形条上设有用来安装连接臂的安装部;所述的连接臂一端通过角度调整结构与弧型主定形条的安装部摆动连接,另一端设有用来安装到空调上的连接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挡板表面上还设有若干个弧型副定形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挡板的相应位置上设有多个分别用来安装弧型主定形条和弧型副定形条的安装孔;所述的弧型主定形条和弧型副定形条通过定形条固定结构来固定安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形条固定结构包括设在弧型主定形条和弧型副定形条两端的公插销、以及能够从挡板上的安装孔穿过后与公插销紧配合套接的母插销,在所述的母插销的套柱上设有缺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弧型主定形条上的安装部由两条长条块相交而成,该两条长条块与弧型主定形条围成一个三角形;在所述的两条长条块的交角处设有连接块;在该连接块上设有一个通孔;在所述的连接臂与弧型主定形条上的安装部连接的那端为U型插槽,在所述U型插槽的两侧壁上均设有连接孔,该U型插槽能够套入到连接块上,且其两侧壁上的连接孔与通孔相通;所述的角度调整结构包括手拧螺栓和与该手拧螺栓匹配的螺母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连接件朝外的表面两侧边上设有向下开口的U型滑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臂为一段长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臂由多段摆动连接在一起的短臂组成;在相邻段的短臂连接处设有角度调整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挡板上设有多个透风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挡板上设有多个透风孔。”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29日(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555952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1.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
(二)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证据1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18年3月21日之前,证据1公开日为2018年6月29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形式上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二者实质上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挂式空调导风板。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挡风布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软薄型的挡板”的下位概念,弧形属于本专利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证据1也公开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挡风布1和本专利的软薄型的挡风板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软薄型的挡板”排除了挡风布的情形,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软薄型的挡板”,也没有公开“在挡板表面上的弧型主定形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相应的,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通用型空调挡风板,包括挡风布1、设置在挡风布1两侧的挡风布支撑机构2、与挡风布支撑机构2连接的支撑架3、与支撑架3铰接的过渡杆4、以及安装在过渡杆4上的固定架5,所述固定架5上设有安装板6,所述安装板6顶部设置带开口的卡槽8,在安装板6上还设有螺母槽10,所述螺母槽10内嵌有螺母9,卡槽8下方设置与螺母9螺纹配合的螺纹杆7,所述螺纹杆7旋入螺母9后其头端可伸入卡槽8内。(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5)。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挡风布1,其通过两侧的挡风布支撑机构2拉拽绷直以形成挡风构件,而本专利是软薄型的挡板,其通过至少两个间隔安装在挡板表面上的弧型主定形条以定型、挡风,专利权人亦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软薄型的挡板”排除了挡风布的情形,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软薄型的挡板”,也没有公开“在挡板表面上的弧型主定形条”,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实质不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60411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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