栅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栅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7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6W1132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296592.5
申请日:2018-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于尔根·赫克尔斯穆勒
主审员:刘萌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虽然均属于可用于航空跑道铺设的模块单元,整体形状均为网格状结构,但由于对比设计仅示出了部分角度的视图,模块单元的具体设计特征展示并不充分,根据视图无法确定跑道模块的上下表面及侧面的具体设计特征,不能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830296592.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658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标题为《航空飞行营地专用跑道I绿色、环保、不占土地指标》,网址为https://www.sohu.com/a/209330362_688559的网络文章打印件;
证据2:(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658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标题为《回顾2017大事记I携手中体飞行 共迎2018航空运动产业爆发》,网址为https://nasgcn.com/a/gongsixinwen/396/html的网络文章打印件;
证据3:(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658号公证书中公证的网址为https://www.novus-hm.com的网页打印件;
证据4:(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658号公证书中公证的网址为https://www.groundtrax.com的网页打印件。
证据5:(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652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6:(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17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2的文章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公证书第31、35、48、52页公开了一组对比设计的图片,公证书第99、108、112、116页公开了另一组对比设计的图片。尽管两组图片未能公开对比设计的下表面,但下表面通常不易被观察到,且消费者根据上表面的图案容易联想到下表面的图案,故证据1、证据2的图片所示设计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2)证据3公开的网页中显示HM公司从2002年开始生产销售TERRA-GRID E 35栅栏,构成在先销售,且该产品图片如公证书第160-162页所示。证据4公开的Groundtrax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宣传该公司15年前就开始销售名称为“CellPave Ap”的铺路砖,该产品图片如公证书第164、167、170-178所示,证据3、证据4的图片所示设计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外观设计的对比意见同前。(3)证据5、证据6证明Groundtrax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3日已经通过其宣传网站公开了证据4所示的铺路砖图片,对比意见同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于2019年06月0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至6均为互联网内容,发表时间和内容均可自由修改,不认可证据1至6的真实性。(2)证据3至6为域外网页,未附中文译文,证据应视为未提交。(3)关于外观对比,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6公开的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4,以及证据6分别单独对比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用于对比的在先设计为证据1公证书附页的第31、35、48、52页的视图,主张以2017年12月08日作为上述视图的公开时间。并明确表示第48、52页的视图最清楚。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至证据4以及证据6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对证据1至证据4的网页的真实性、公开性不认可,对证据6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开性不认可,理由是网站本身资料可编辑修改,域外证据也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3)关于证据6,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档案馆获得Groundtrax公司网站的相关网页图片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以互联网档案馆的抓取时间2016年01月03日作为相关网页图片的公开时间,同时表示互联网档案馆是域外网站,不使用加速器打不开,对于飓风加速器有无相关认证和许可,请求人表示无证据可证明。关于通过加速访问域外网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双方陈述了意见。
(4)关于外观设计的对比,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陈述了观点。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2.1 关于证据1
证据1是来自搜狐网科技版块下的一篇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请求人对该证据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当庭出示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合议组认为,公证书记载公证步骤清楚规范,形式上无明显瑕疵,故对公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公证书第十三、十四项记载了获得证据1相应网页的操作步骤: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搜索词“罗福士强化草地跑道 中体飞行国际”,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航空飞行营地专用跑道I绿色、环保、不占土地指标_搜狐”标题,获得相应网页,对应公证书第15至40页,其中第15页显示文章标题下方的时间为2017年12月08日。
专利权人质疑证据1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此,合议组认为,搜狐网是国内知名的大型门户网站,基于普通公众的常识性了解,其通常具有较为规范的审核、发布和管理机制,且并无证据显示该网站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公证书第15-40页内容主要为新闻报道类信息,通常情况下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公开时间且公众不能编辑,在专利权人仅提出质疑而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中网页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文章标题下方显示的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即为公众可以获知相关信息的时间,即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鉴于发布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公证书第31、35、48、52页所示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2.2 关于证据2、证据3、证据4
证据2、证据3、证据4分别是来自中体飞行公司、HM公司和Groundtrax公司网站的网页证据,请求人对其分别进行了公证,并当庭出示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合议组认为,公证书记载公证步骤清楚规范,形式上无明显瑕疵,故对公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专利权人质疑证据2、证据3、证据4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合议组认为,中体飞行网、HM公司和Groundtrax公司网站均为一般企业自身网站,网站信息及信息的公开发布,通常由相应公司自主上传、发布和管理,在公司网站的具体运行方式不明,管理机制不明,特别是请求人主张的相关对比设计网页内容及记载的时间是否被修改编辑过不能确定。因此,基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3、证据4网页内容,合议组不足以确认其网页信息的真实性,特别是不足以确认所示产品公开时间,请求人主张所示产品设计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不能成立。
2.3 关于证据6
证据6是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172号公证书,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对证据6的合法性,以及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性不认可。
证据6是对通过“www.jiasue.top”(就去加速官方网站)获得“飓风VPN”加速软件,利用该加速软件访问“www.archive.org”(互联网档案馆),然后通过互联网档案馆输入www.groundtrax.com获得相应网页的过程进行的保全,具体步骤如下:①通过360浏览器输入“www.jiasue.top”(就去加速官方网站),通过免费下载获得“飓风VPN”加速软件,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可获得稳定的网络;②通过该网络访问“www.archive.org”(互联网档案馆,输入www.groundtrax.com,选择并点击2019年01月03日这个时间节点,获得显示有对比设计的网页,见公证书第14-29页。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从公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访问互联网档案馆网站之前,需下载安装飓风VPN加速软件,之后运行该软件并以帐号、密码登录,并在此基础上,访问互联网档案馆网站,并进一步搜索互联网档案馆抓取并存储的www.groundtrax.com的相关网页,由此可见,相关网站的访问需借助特定的方式方能访问,而不是通过访问网页方式直接浏览即可获得的,且请求人明确无法通过国内互联网直接登录该国外网站“archive.org”,因此,上述国外网站上的网页属于不能通过国内互联网直接访问的域外形成的证据,即不属于在国内公共渠道能够获得的,且未履行域外证据的相关证明手续,在此情况下以借助第三方软件的方式访问取得的相关网页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②公证书中访问相关网页的方式为,需要首先在“www.jiasue.top”就去加速官方网站下载“飓风VPN”加速软件并安装运行,并登录后再访问相关网站,该加速软件下载页面显示为付费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就去加速官方网站(www.djjsq.com)并未显示备案号等信息,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该网站按规定取得了许可或履行过相关备案手续,因此不能确认该网站具有提供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不能确认其提供飓风VPN软件的上述服务项目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因此,对于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与证据6单独比对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一种用于航空跑道固定、室内跑马场地板固定或围场底板建造的栅栏,证据1公证书第48、52页也公开了一种用于航空营地专用跑道铺设的地砖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公开的栅栏整体呈正方形网格结构,网格结构内部连接点处有12个截面近似正方形的构件,该正方形构件上表面设有三角形通孔和正方形半通孔,四角设有四个小的凸出部,网格结构的每个边缘设有三个长方体连接件,该长方体连接件的上表面也设有三角形通孔和正方形半通孔,长方形连接件的外侧表面设有起连接作用的突出部或凹槽。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所示跑道模块也是网格状结构,网格结构内部连接点处设有多个截面近似正方形的构件,正方形构件的上表面设有多个孔状结构。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虽然二者均为可用于航空跑道铺设的模块单元,整体形状均为网格状结构,但由于对比设计仅示出了部分角度的视图,模块单元的具体设计特征展示并不充分,根据视图内容无法确定跑道模块的上下表面及侧面的具体设计特征,因此不足以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据此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83029659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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