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优化的数据传输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64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4W108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93920.7
申请日:2002-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T5/00,G06T9/00,H04B1/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10093920.7,申请日为2002年0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传输系统(100),包括:
帧分析系统(106),用于接收包括高清晰度和/或低清晰度的区域的帧数据,并产生用于将帧划分成多个区域的区域数据,该区域数据定义每个区域的结构和/或尺寸;和
像素选择系统(108),用于接收区域数据,为每一区域产生一组像素数据,并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要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
用于传输区域数据和所选择的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的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帧分析系统(106)包括像素变化系统(202),其接收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和基于来自该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的像素变化数据来产生区域数据,该像素变化数据识别相邻像素之间的变化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帧分析系统(106)包括矩阵尺寸系统(204),其接收像素变化数据,该像素变化数据识别相邻像素之间的变化量,并且产生矩阵尺寸数据,该矩阵尺寸数据识别每个矩阵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帧分析系统(106)包括矩阵识别系统(206),其接收矩阵尺寸数据,该矩阵尺寸数据识别每个矩阵的尺寸,并且产生矩阵识别数据,该矩阵识别数据识别是否产生统一的矩阵尺寸、帧内矩阵的数量、或当使用非统一的矩阵时用于矩阵的序列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像素选择系统(108)包括像素随机发生器系统(302),其接收对于每一个区域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和随机选择该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中的一组。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像素选择系统包括像素定序器系统(304),其接收对于每一个区域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和基于序列数据选择该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中的一组,该序列数据识别像素选择的顺序。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像素选择系统(108) 包括像素识别系统(306),其基于和每一个区域相关联的像素数据组的位置来产生像素位置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数据接收系统(104)接收区域数据和对于每一个区域的像素数据,并且产生显示。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数据接收系统(104)包括像素数据系统(110),其接收矩阵定义数据,该矩阵定义数据识别帧中统一的矩阵尺寸和接收像素数据,并且产生像素位置数据,该像素位置数据识别预定的位置或随机的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据传输系统(100),其中数据接收系统(104)包括显示产生系统(112),其接收像素位置数据和产生显示数据,该显示数据包括根据该位置数据放置的像素数据。
1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包括:
接收包括高清晰度和/或低清晰度的区域的帧数据;
产生用于将帧划分成多个区域的区域数据,该区域数据定义每个区域的结构和/或尺寸;
为每一区域产生一组像素数据;
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和
传输区域数据和所选择的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根据帧数据产生矩阵数据包括根据像素变化数据设置矩阵尺寸,该像素变化数据识别相邻像素之间的变化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选择多组的像素数据中的一组包括根据像素数据组的矩阵选择像素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接收帧数据包括将帧划分为具有统一尺寸的多个矩阵。
15.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接收帧数据包括将帧划分为具有多个不同尺寸的多个矩阵。
16.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选择来自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的量包括选择随机的像素数据组。”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1及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文本;
附件2:本专利母案申请的公开文本;
附件3:美国专利文献US 4791486 A,公开日1998年12月13日;
附件4:美国专利文献US 5225904 A,公开日1993年07月06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补充意见,明确以补充意见替换无效宣告请求书。该补充意见中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1、13-15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 4791486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8年12月13日;
证据2:美国专利文献US 5225904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3年07月06日;
证据3:美国专利文献US 5471248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5年11月28日;
证据4:“Spatially Adaptive Subsampling of Image Sequences” 及其中文译文,《IEEE Transactions on Image Processing》 VOL 3,NO.5,公开日1994年09月30日;
证据5:美国专利文献US 5418714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5年05月23日;
证据6:欧洲专利申请EP 1OO6715 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0年06月07日;
证据7:美国专利文献US 5724451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8年03月03日;
证据8:欧洲专利申请EP 0402954 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0年12月19日;
证据9:美国专利文献US 6157389 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0年12月05日;
证据10:美国专利文献US 6334001 B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1年12月25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1:《计算机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公开日2001年06月30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2:《数字图像处理与压缩编码技术》,公开日2000年12月31日。
其他引用证据:
附件1-1:本专利授权文本;
附件1-2:本专利原申请的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与“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要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像素数据”和“像素位置数据”;“区域”、“区域数据”、“矩阵”、“矩阵数据”相关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6不清楚。
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旨在降低数据传输系统的整体难度,而该难度的增加是由压缩与解压缩所导致。本发明在系统中同时又增加了压缩系统,显然这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显相冲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到底是否采用了压缩技术,而且也无法解决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及其效果,即降低数据传输系统整体的难度。
此外,如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当数据传输是无丢失的,以及不采用压缩与借压缩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降低对数据传输的带宽要求,也无法降低数据传输的整体难度。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这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也无法解决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和实现其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6关于“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要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0关于“用于传输区域数据和所选择的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的装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关于“像素变化系统基于像素数据的变化产生区域数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关于“矩阵定义数据识别帧中统一的矩阵尺寸和接收像素数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15关于“接收帧数据包括将帧划分为多个矩阵”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6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6中与技术特征“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要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相关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0中与技术特征“用于传输区域数据和所选择的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的装置”相关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7中与技术特征“帧分析系统包括像素变化系统”、“帧分析系统包括矩阵尺寸系统”、“帧分析系统包括矩阵识别系统”、“像素选择系统包括像素随机发生器系统”、“像素选择系统包括像素定序器系统”、“像素分析系统包括像素识别系统”相关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中关于“像素变化系统基于像素数据的变化产生区域数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中关于“数据接收系统(104)包括显示产生系统(112),其接收像素位置数据和产生显示数据,该显示数据包括根据该位置数据放置的像素数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15中与技术特征“接收帧数据包括将帧划分为多个矩阵”相关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缺少与“数据接收”和“通过将两个相邻像素之间的变化与预定容差比较来产生区域数据”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4、6-11、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分别被证据1、证据4-6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7、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4-5公开;权利要求6、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7、权利要求1-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1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或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5或证据1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6或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7.2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1或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4或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5或证据2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6或证据2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7.3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4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2或证据4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5或证据4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6或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7.4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5与证据1或证据5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5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5与证据4或证据5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5与证据6或证据5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7.5证据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证据6与证据1或证据6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与证据2或证据6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6与证据4或证据6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6与证据5或证据6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7.6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证据8、证据8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9、证据9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证据1和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10、证据1和证据10与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1、证据2和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5、证据2和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10、证据2和证据10与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1、证据3和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5、证据3和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10、证据3和证据10与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1、证据4和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5、证据4和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10、证据4和证据10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9、证据9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证据10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证据10、证据10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7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所公开。
综上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分别于2019年09月02日、09月05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详细意见将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8月15日、09月11日、09月1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转送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及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提交8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含补充意见时提交的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证据2),并出示原件。新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公知常识性证据3:《图像处理原理、技术与算法》,公开日2001年08月31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4:《视频压缩与音频编码技术》,公开日2001年08月31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5:《计算机图像处理与分析》,公开日2001年09月30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6:《多媒体网络通信》,公开日2001年12月31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7:《计算机图形学原理教程》,公开日1998年05月31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8:《遥感图像数字处理》,公开日1992年04月30日。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补充意见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证据。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10、公知常识性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相应证据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3-8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方案中记载的“区域”与“矩阵”属于同一含义的不同表述,属于相同概念;本专利的方案是通过对被传输数据的选择实现数据传输的优化,其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所谓数据压缩技术,而作为现有技术的上述证据均是通过数据压缩实现数据传输的优化,故本专利与所述证据方案实质不同。
4、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其对公知常识性证据3-8原件真实性异议的意见于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理由,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由于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其他证据和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表示庭后经过逐一核实,确认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及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公开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系统。
证据4公开了一种图像序列的空间自适应子采样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译文492-495页):通过丢弃部分数据,可以更高效地传输图像。图像被细分为方形块,每个块由特定的空间采样点阵表示,在高清晰度的区域中使用密集的采样点阵,而在低清晰度的区域中使用只有少量像素的采样点阵。选择使用哪种点阵由速率和质量控制器决定。
由证据4公开内容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内容:一种数据传输系统,该系统包括用于接收包括高清晰度和/或低清晰度的区域的数据,并产生用于划分成多个区域的区域数据,该区域数据定义每个区域的结构和/或尺寸;用于接收区域数据,为每一区域产生一组像素数据,并基于所要求的清晰度标准来选择要从每一区域传输的像素数据的量,用于传输区域数据和所选择的每一区域的像素数据的装置。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4未明确所处理的图像数据为帧数据。然而,在图像领域,以帧为单元标识数据是图像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所谓的数据压缩是指在不丢失有用信息的前提下,缩减数据量以提高其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效率。因此,无论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通过对被传输数据的选择实现数据传输的优化,亦或相应证据所实现的通过所述数据压缩实现数据传输的优化,都是旨在不丢失有用信息的前提下,缩减数据量以提高其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效率。故本专利与所述证据就该问题的实现上并无实质不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分别对帧分析系统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4已经公开了将图像细分为方形块以及根据清晰度的高低对区域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具体基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亦或是否使用统一的矩阵进行处理,则是图像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7分别对像素选择系统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4公开了将图像细分为方形块以及根据清晰度的高低对区域进行区分,并且参见图4及其文字说明,其给出了针对不同清晰度的模式示例,不同模式块内采样点阵的数量不同。在此基础上,具体接收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或随机选择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或基于序列数据选择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像素数据,都是本领域易于想到和实现的数据处理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10分别对数据接收系统作出了限定。证据5(参见译文摘要、第9栏第17-23行)提出了一种用于块自适应图像压缩的设备和方法,通过发送存在于图像像素数据集中的整个像素数据集的子集来降低数据存储和传输的要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图像通过网络传输到一个CAS或某个其他系统以便在远程位置进行诊断,或者被显示在诊断显示屏幕上以便立即进行诊断。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对传输的数据图像进行接收和显示的相关内容。至于对接收的数据进行识别并确定图像像素位置,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在证据4公开的数据传输系统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公开的内容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获得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12-16
权利要求12-16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特征与权利要求3-5的特征相应,如前所述,证据4已经公开了将图像细分为方形块以及根据清晰度的高低对区域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具体基于像素数据的变化或随机选择像素数据或是否使用统一的矩阵进行处理,都是本领域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常规处理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基于以上证据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093920.7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