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横机中山导块翻针导块联动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横机中山导块翻针导块联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16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66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545451.5
申请日:2011-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4B15/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120545451.5、名称为“针织横机中山导块翻针导块联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针织横机中山导块翻针导块联动机构,包括中山导块、翻针导块和推动装置,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安装在三角母板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连杆,连杆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上,连杆中部具有转轴,连杆可绕转轴转动;推动装置推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中的任意一个。”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电脑横机使用与维修》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47-85页复印件,中国纺织出版社,张淑敏主编,2011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1476203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48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0550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3026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证据6:《电脑横机编织技术》封面页、版权页、第97-104页复印件,中国纺织出版社,朱文俊主编,2011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推动装置提供了将中山导块1推向工作位置的动力,而反之,本专利中并没有提供将翻针导块2推向工作位置的动力源,因此,根据杠杆原理,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其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根本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采用何种安装方式安装在三角母板上,不清楚什么是转动连接,连杆两端是直接还是间接连接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上,围绕哪个方向的轴线转动,不清楚转轴的轴向处于哪个方向、转轴如何设置和固定,也不清楚推动装置推动中山导块或翻针导块在哪个方向如何运动,因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或4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2、3或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与其他证据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是只需要一套推动装置即可同时控制一个中山导块和一个翻针导块的运动,精简了针织横机的结构,推动装置作为一个动力装置,其具备各部件推动后复位的能力,以便实现重复的工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没有歧义,不存在无法实施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三角母板、中山导块、翻针导块之间的装配关系是现有技术,不必对其进行详细的记载和描述;“转动连接”属于常见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根据说明书第5、9段可以理解转轴的轴向处于哪个方向以及转轴如何设置和固定;说明书第2段详细解释了中山导块、翻针导块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晓中山导块、翻针导块在哪个方向如何运行,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2、3、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并且无论证据1、2、3或4与什么方案结合,在产品结构、工作过程、技术原理存在明显区别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均无可能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019年02月26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9年05月0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表示以此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为准。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示例性的记载,可以说明翻针导块具有向工作位置移动的动力源,连杆就是该动力源,至于中山导块移动至闲置位置的动力,可以采用弹簧偏置、与推动装置连接等常规手段来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安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无需作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如何安装在三角母板中;“转动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无需作具体限定;根据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设置转轴是为了使连杆转动,从而驱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上下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转轴如何设置能够实现这一功能;“推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无需作具体限定;综上,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通过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减少了现有技术推动装置的套数,通过一套推动装置便可同时控制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的运动,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2、3、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证据1、2、3或4与权利要求1相比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公开相关的区别特征,并且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形式不符合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评述创造性时使用现有技术数量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以及证据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并认可翻针导块、中山导块与成圈三角、移圈三角是一样的,但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各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5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5的真实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2、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针织横机中山导块翻针导块联动机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涉及电脑横编织机的编织三角联动机构,该机构主要由安装座21、拨叉22、凸轮23和电机24组成,拨叉22铰接在安装座21上,可绕铰接点转动,在该铰接点两侧的安装座21上分别设有槽孔21a、21b,移圈三角13、成圈回针三角17的后端面上分别设有传动销13a、17a,该两传动销分别插接在槽孔21a、21b中,传动销13a、17a上分别设有与其轴线垂直的连接槽13b、17b,拨叉的两端通过安装座上的槽孔21a、21b分别插接在移圈三角13和成圈回针三角17的连接槽13b、17b中,凸轮23的周侧面和一端面上分别设有曲面凸轮槽21和平面凸轮槽23b,凸轮23连接在电机24的输出轴上并置于安装座21一侧,成圈回针三角17上的传动销17a的一侧连接销17c插接在凸轮23周侧的曲面凸轮槽23a中来实现与凸轮的传动连接,凸轮23的一端面上还设有平面凸轮槽23b,集圈三角16后侧连接有销座,销座上的销16a插接在平面凸轮槽23b中,使集圈三角16与凸轮23实现传动连接;工作时,电机24带动凸轮23转动,凸轮23通过周侧的凸轮槽23a和端面上的凸轮槽23b分别推抵销17c和销16a,使成圈回针三角17上下移动,集圈三角16左右移动。成圈回针三角17上下移动时,带动拨叉22转动,拨叉22的转动又使其另一端连接的移圈三角13作反向的上下移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09]、[0015]-[0017]段,图1、2)。根据证据2图1所示,安装座固定于三角母板的一侧面,移圈三角或成圈回针三角可凸出于三角母板的另一侧面。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二者在发明构思上实质相同,都是通过一套推动装置即可同时控制多个活动三角,从而使得相应的活动三角在工作位置或闲置位置之间进行转换,而不是分别独立驱动。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2没有明确公开拨叉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移圈三角13、成圈回针三角17后端面所设的传动销上,而本专利限定了连杆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上,此外,由于证据2可以通过一套推动装置同时控制三个活动三角,因而在成圈回针三角和集圈三角位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其电机和凸轮组成的推动装置不能推动移圈三角13、成圈回针三角17中的任意一个。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另查,证据5公开了通过一杠杆机构实现眉毛三角和接圈拦针三角联动的技术方案,即当眉毛三角处于高于三角底板平面的上位位置时,接圈拦针三角则处于低于三角底板平面或与三角底板齐平面的下位位置,反之,当眉毛三角处于下位位置时,接圈拦针三角则处于上位位置(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段,图7)。虽然证据5公开的联动机构不是针对翻针导块和中山导块,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5所给出的技术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联动机构仅应用于两个活动三角上,即应用于翻针导块和中山导块上,从而通过推动装置实现推动翻针导块和中山导块中任意一个的技术方案。对于本专利所限定的“连杆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上”,由于权利要求1没有进一步限定该转动连接的具体结构,并且本专利实施例也没有公开中山导块和翻针导块分别转动连接在连杆两端的技术内容,而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本专利的连杆与证据2中的拨叉在工作原理上实质上相同,其两端与翻针导块、中山导块(或移圈三角13、成圈回针三角17)的连接关系主要为了连杆的一端跟随其中一个三角移动,从而在转轴的作用下使得连接另一三角的一端向相反方向移动,至于是否在连杆两端设置为转动连接的结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连杆和三角之间的随动配合关系更佳顺畅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对技术效果的合理预期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不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而应予以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54545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