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51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4W108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317793.6
申请日:2011-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小军,彭拴霞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A63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改变即可获得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317793.6,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包含有棋盘本体(2)、棋盘本体(2)上设置的棋盘格帽(6)和棋盘格帽(6)间设置的棋子(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盘本体(2)上设置有阵列排布的下陷的四边形棋盘格帽固定槽(1),棋盘格帽固定槽(1)内设置有形状对应的棋盘格帽(6);
棋盘格帽(6)上部水平截面积大于下部水平截面积,上部水平截面积较大的部分高于棋盘本体(2),使棋盘格帽(6)间形成纵向截面为倒“T”字形的棋子滑动轨道(5);
所述棋子(10)的上部为棋帽(7),下部为滑动组件,滑动组件的纵向截面形状为倒“T”字形,设置在棋子滑动轨道(5)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盘本体(2)上的棋盘格帽固定槽(1)之间设置有漏水槽(3),漏水槽(3)的形状为“一”字形或“十”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盘本体(2)上边缘处的棋盘格帽固定槽(1)的上表面面积大于中间其他部位的棋盘格帽固定槽(1)的上表面面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子(10)的滑动组件的上部为连接杆(9),下部为底座(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帽(7)形状为圆形或多边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棋盘本体(2)的边缘处设置有棋盘固定孔(4)。”
针对本专利,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4年12月4日,公开号为US4486017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9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79044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公开日为1995年6月27日,公开号为US5427379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247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证据1-4,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543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中的一个或多个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31日、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9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31日、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9月6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改变即可获得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式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为“棋盘本体(2)上设置有阵列排布的下陷的四边形棋盘格帽固定槽(1),棋盘格帽固定槽(1)内设置有形状对应的棋盘格帽(6)”,而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采用棋盘格帽固定槽,把棋盘格帽往固定槽内放就可以,证据2突起和格帽间有固定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户外用多功能路径轨道棋(参加其全文及附图),设置有棋桌1、棋盘2和棋子3。其中,参见图1,棋盘2上设置有阵列排布的棋盘突起4,棋盘突起4上套有棋盘格帽5,棋盘格帽5上部水平截面积大于下部水平截面积,使棋盘突起4间形成纵向截面为倒T形的棋子滑动轨道6;参见图1、图2和图3,棋盘突起4顶部设置有固定孔11,棋盘格帽5内的对应位置处设置有固定突起12,当棋盘突起4上套有棋盘格帽5上时,固定突起12插在固定孔11中;参见图4和图5,棋子3上部为棋帽7,下部为滑动组件,滑动组件上部为连接杆9,下部为底座8,滑动组件的纵向截面形状为倒T形,设置在棋子滑动轨道6中,可使棋子3在棋子滑动轨道6中移动,棋帽7可以采用不同类型棋子的棋帽,如象棋、军棋、飞行棋或数独等。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是凹坑凸柱接插型轨道棋,棋盘本体上设置有阵列排布的下陷的四边形棋盘格帽固定槽,棋盘格帽固定槽内设置有形状对应的棋盘格帽,而证据2中棋盘上设置有阵列排布的棋盘突起,棋盘突起上套有棋盘格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2与本专利一样,都是采用插接的方式将棋盘格帽设置在棋盘本体上,只是插接结构有所区别,在证据2公开的上述插接方式的基础上,采用本专利的在棋盘本体上设置固定槽、在固定槽内设置形状对应的格帽形成凹坑凸柱的插接结构,只是对插接结构的常规选择,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突起和格帽间有固定结构,导致与权利要求1方案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并非一定要在凸起和格帽间采用固定结构,这只是一种优选的方式(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2),且证据2采用固定结构,使得格帽能够更好地固定在棋盘上,不易丢失,本专利没有固定结构,相应的功能也消失,因此即使是省略固定结构也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漏水槽及其位置和形状,证据2亦公开了“棋盘2上设置有至少一个漏水槽10,位于棋盘突起4之间”(参见权利要求3以及说明书第0020段),且参见附图1,漏水槽10的形状为“一”字形,在此基础上对应于棋盘上的阵列式结构,将漏水槽的形状设计成“十”字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棋盘本体(2)上边缘处的棋盘格帽固定槽(1)的上表面面积大于中间其他部位的棋盘格帽固定槽(1)的上表面面积”,证据2亦公开了“棋盘2边缘处的棋盘突起4的上表面面积大于中间其他部位的棋盘突起4的上表面面积,使得棋盘2分成里中部和边缘两个区域,中部小块棋格的区域为游戏区,边缘大块棋格的区域为吃掉或不用的棋子的放置区,方便游戏”(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权利要求5,附图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实现相同的功能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引用在先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棋子(10)的滑动组件的上部为连接杆(9),下部为底座(8)”、“所述的棋帽(7)形状为圆形或多边形”,该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0段、权利要求6、7,附图4、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棋盘本体(2)的边缘处设置有棋盘固定孔(4)”,首先证据2的棋盘也是要固定在棋桌上的,此时在棋盘本体上设置固定孔,通过相配合的紧固件实现棋盘在棋桌上的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盗一体化园林象棋,使用时,可以将棋盘座2用地角螺丝固定在需要的场合(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显示棋盘座2边角部设置圆孔,亦能够给出采用上述附加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10317793.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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