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及光伏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49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7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17061.1
申请日:2017-05-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夏小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沃特维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熊洁
合议组组长:王思睿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H01L31/042,H01L3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该些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些区别技术特征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片太阳能电池片,相邻两片太阳能电池片端部相互叠加,叠加部分与太阳能电池片主栅线方向垂直;
焊带,所述焊带一端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片上表面主栅线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太阳能电池片下表面连接,所述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焊带扁平结构处的厚度小于或等于0.1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宽度为0.5-8mm。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片切分为多个太阳能电池小片,切割线与主栅线方向垂直,各太阳能电池小片端部相互叠加,叠加部分与主栅线方向垂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太阳能电池片或太阳能电池小片的一端部的主栅线处开有避让口,所述焊带穿过所述避让口设置。
6. 一种光伏组件,包括多个太阳能电池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片采用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排片结构组合为电池片串。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多条所述电池片串,沿光伏组件纵向或横向并行排列。 ”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6489211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557606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53765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
对比文件4:申请公布号为CN10644983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542896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06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9年08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该些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些区别技术特征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1.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片排片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盖式太阳能电池模块,并公开了以下(参见图1、图2A-4C及说明书[0221]、[0225]段):图1示出了串联连接的一串太阳能电池10的横截面视图,这些太阳能电池以叠盖方式布置并电连接形成超级电池100,其中相邻太阳能电池的端部重叠。在图示的示例中,太阳能电池10的前表面金属化图案包括总线15和指状物20,总线15邻近太阳能电池10的一个长边的边缘设置,并且平行于长边实质上延伸长边的长度;指状物20垂直地附接到总线;作为替代,太阳能电池10可缺少前总线15和分立的前接触垫15,因而只在前表面金属化图案中包括指状物20。在此类变型形式中,原本由前总线15或前接触垫15执行的电流收集功能,可完全地或部分地由在上述重叠构造中将两个太阳能电池10彼此接合的传导性材料执行(参见[0239]段)。再次参见图1,在超级电池100中,相邻太阳能电池10在它们借助导电接合材料实现重叠的区域内传导性地接合到彼此,所述导电接合材料将一个太阳能电池的前表面金属化图案电连接到相邻太阳能电池的后表面金属化图案。合适的导电接合材料可包括例如导电粘合剂、导电粘合剂膜和导电粘合剂带,以及常规焊料(参见[0223]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焊带,所述焊带一端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片上表面主栅线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太阳能电池片下表面连接;(2)所述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将太阳能电池片形成串联连接;(2)减少焊带对电池片叠加部分的应力影响,降低电池片碎片风险。
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导电接合材料是连接指状物20;选择焊带作为其中一种导电接合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焊带本身作为一种带状结构,呈扁平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通过扁平状设置降低厚度降低应力是具备常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应该具备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在太阳能电池叠加的位置的分立接触垫15呈扁平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想得到使用焊带时,专门对太阳能电池叠加的部分焊带设置扁平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对比文件1第[0223]段所述:在超级电池100中,相邻太阳能电池10在它们借助导电接合材料实现重叠的区域内传导性地接合到彼此,所述导电接合材料将一个太阳能电池的前表面金属化图案电连接到相邻太阳能电池的后表面金属化图案。合适的导电接合材料可包括例如导电粘合剂、导电粘合剂膜和导电粘合剂带。对比文件1的[0239]段还记载了:作为替代,太阳能电池10可缺少前总线15和分立的前接触垫15,因而只在前表面金属化图案中包括指状物20。在此类变型形式中,原本由前总线15或前接触垫15执行的电流收集功能,可完全地或部分地由在上述重叠构造中将两个太阳能电池10彼此接合的传导性材料执行。根据上述记载,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片并不是通过焊带连接的,即焊带一端与太阳能电池片上表面主栅线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太阳能电池片下表面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相邻太阳能电池片是通过重叠构造中彼此接合的导电接合材料连接的。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焊带,并且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相邻太阳能电池片的导电接合材料替换成焊带;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焊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焊带以及所述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也没有证据表明“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电池片实现了串联,减少了焊带对电池片叠加部分的应力影响,降低了电池片碎片风险。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焊带和太阳能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太阳能电池焊带1包括多个第一焊带段11和多个第二焊带段12;第一焊带段11和第二焊带段12均为表面呈矩形的矩形焊带段(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5]段);太阳能电池焊带1的一段焊接在一个电池片3的主栅线31上,另一端焊接在相邻的另一个电池片3的背光面上,以此类推,即可以通过多条太阳能电池焊带1将多个电池片3连接起来(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的焊带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导电结合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太阳能电池叠加的位置的分立接触垫呈扁平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想到在使用焊带时,专门对太阳能电池叠加部分的焊带设置扁平结构;或者对比文件2的图1、2可以看出,太阳能电池焊带的整个都是呈扁平状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焊带作为导电结合材料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时,整个焊带均为扁平结构,因此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必然也是扁平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片并不是通过焊带连接的,即焊带一端与太阳能电池片上表面主栅线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太阳能电池片下表面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相邻太阳能电池片是通过重叠构造中彼此接合的导电接合材料连接的。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焊带,而是通过导电接合材料进行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中电池片并不是通过焊带连接的,而是通过重叠构造中彼此接合的导电接合材料连接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相邻太阳能电池片的导电接合材料替换成焊带;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电池片并不是叠盖式太阳能电池结构,即相邻的太阳能电池片并不是叠盖的,因此,对比文件2都没有涉及太阳能电池片的叠加,因此也没有公开“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电池片实现了串联,减少了焊带对电池片叠加部分的应力影响,降低了电池片碎片风险。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抗氧化性铜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参见说明书0001段、0015段):用于生产光伏焊带的铜带,尤其涉及一种高抗氧化性铜带,属于太阳能组件生产技术领域。如图1、2所示,高抗氧化性的铜带,包括呈扁平带状的铜基1,铜基1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利用表面溅射沉积方法将MoSi2附着在铜基上、下表面上,从而在铜基1的两个表面各形成一层纳米保护层2。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光伏焊带的铜带,但是并未公开该铜带是用在叠盖式太阳能电池结构,即没有公开“焊带,所述焊带一端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片上表面主栅线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太阳能电池片下表面连接”,也没有公开“该焊带中部对应于太阳能电池片叠加部分的位置设置为扁平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电池片实现了串联,减少了焊带对电池片叠加部分的应力影响,降低了电池片碎片风险。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无效理由全部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61706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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