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20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4W1091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45881.9
申请日:2016-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阳市金诺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H01H9/00,H01F2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11245881.9,专利权人为丹阳市金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包括基座(1)、调节机构(2)、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所述的调节机构(2)安装于基座(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分别分布在同一三角形的三个角上,且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包括固定于基座(1)上的第一静触头组件(31)和安装于第一静触头组件(31)上并与调节机构(2)传动连接的第一动触头组件(32),所述的第二分接机构(4)包括固定于基座(1)上的第二静触头组件(41)和安装于第二静触头组件(41)上并与调节机构(2)传动连接的第二动触头组件(42),所述的第三分接机构(5)包括固定于基座(1)上的第三静触头组件(51)和安装于第三静触头组件(51)上并与调节机构(2)传动连接的第三动触头组件(5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静触头组件(31)、第二静触头组件(41)和第三静触头组件(51)的结构相同,均包括固定在基座(1)上的固定绝缘条板(6)和安装于固定绝缘条板(6)上的若干静触头(7);所述的第一动触头组件(32)、第二动触头组件(42)和第三动触头组件(52)的结构也相同,均包括与调节机构(2)传动连接的滑动绝缘条板(8)和安装于滑动绝缘条板(8)上的动触头(9),所述的动触头(9)与对应的静触头(7)相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节机构(2)采用齿轮齿条机构与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的滑动绝缘条板(8)同步传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节机构(2)包括操作盖(21)、主动齿轮(22)和齿条(23),所述的主动齿轮(22)通过穿设于基座(1)上的轮轴连接操作盖(21),所述的齿条(23)设于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的滑动绝缘条板(8)上,且主动齿轮(22)与各个齿条(23)相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齿轮(22)通过中间齿轮(24)与齿条(23)相啮合。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座(1)为六边形结构,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和第二分接机构(4)共同安装于六边形基座(1)的同一条侧边上,所述的第三分接机构(5)安装于六边形基座(1)的相间隔或相平行的另一条侧边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和第二分接机构(4)两者的固定绝缘条板(6)连接于一体,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和第二分接机构(4)两者的滑动绝缘条板(8)连接于一体,所述的调节机构(2)包括操作盖(21)、主动齿轮(22)和齿条(23),所述的主动齿轮(22)通过穿设于基座(1)上的轮轴连接操作盖(21),所述的主动齿轮(22)分别与设于第三分接机构(5)的滑动绝缘条板(8)上和设于第一分接机构(3)和第二分接机构(4)的连接于一体的滑动绝缘条板(8)上的齿条(23)相啮合。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的固定绝缘条板(6)通过连接杆(11)共同构成安装于基座(1)上的矩形框,且第一分接机构(3)和第二分接机构(4)分布在同一矩形边上,第三分接机构(5)分布在相对的另一矩形边上;所述的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的滑动绝缘条板(8)也共同构成一矩形框,且各个滑动绝缘条板(8)与对应的固定绝缘条板(6)位置相对应。”
针对上述专利权,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CN103474260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CN101383221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5:申请公布号CN1076393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2018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CN101540241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12年02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特征“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和第三分接机构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静触头接线方向含义不清楚,三角形的“角”描述不清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调节机构”“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第三分接机构”均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2)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区别特征2不是特定技术特征,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对比文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CN107639333A)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常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说明书中明确且毫无疑义地得出“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采用上位概念概括得到了说明书支持,也不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2)对比文件3公开的三角形无励磁分接开关中定触头的接线方向分别垂直于对应的三角形的边,相邻两组定触头的接线方向均呈一定夹角,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3)对比文件1、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不同,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10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9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原申请中没有静触头接线方向的字眼及相关技术问题,静触头接线方向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中未对“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给出解释或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调节机构”“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第三分接机构”均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2)坚持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取消原定于2019年10月11日的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9月24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坚持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坚持专利法26条第3款无效理由中文字没有记载接线方向的意见,放弃关于“角”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调节、分接机构的含义,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对比文件3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CN107639333A)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时间和真实性没有异议,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4、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4、5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对比文件1、2、4、5的真实性;对比文件 1、2、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2、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4创造性时引用了对比文件5(CN107639333A),该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3是同一篇专利文献,其申请日(2016年07月22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16年12月29日)之前,公开日(2018年01月30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请求人放弃了新颖性的全部无效理由及对比文件3的使用方式,因此合议组对新颖性的无效请求理由不予评述。
3、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和第三分接机构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了“该分接开关包括基座1、调节机构2、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分别与变压器的三组线圈进行连接,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是,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分别分布在同一三角形的三个角上,这样,使分接开关的接线位置可以接近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各线圈的分接线,从而在变压器器身上不再需要导线夹,线圈的分接线排线更加整齐,安装也更加简单方便”,以及第一分接机构包括第一静触头组件31,第二分接机构包括第二静触头组件41,第三分接机构包括第三静触头组件51,附图2、7、9都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静触头的设置方向和位置关系,其中说明书公开的动触头组件在静触头组件上通过滑移的方式切换动静触头组头的接触位置,其上安装引线方向必然一致,专利权人的修改放弃了图5、6中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修改后的内容可以从原申请公开的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和第三分接机构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不清楚,如接线方向的定义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与条形分接开关连接的接线,一端连接分接开关的静触头,另一端连接变压器线圈的分接线,与分接开关静触头连接的接线出线方向由其静触头的放置方向确定,由于本专利附图2、4、7-10公开的静触头在一个方向上,其接线方向也在一个方向上,因此接线方向是清楚的,基于第3点评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调节机构”“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第三分接机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了解除了该种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是否能够实现同样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3及附图1、3、5等中公开了调节机构包括操作盖、主动齿轮和齿条,以及调节机构的具体结构(具体可参见第[0044][0048]段等),以及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第三分接机构,上述部件都能实现相应的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6、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扇形无励磁分接开关(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3B),包括传动机构、三相动触头组、三相定触头组、整体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整体架构由安装法兰盘、滑动齿条、支撑架组成,支撑架的上端面固定着安装法兰盘,下端面内套装着滑动齿条;传动机构的齿轮轴的轴端部穿过安装法兰盘的中心孔,安装法兰盘固定在支撑架上;齿轮轴的另一端轮齿部位与滑动齿条的轮齿啮合;三相动触头组中的每相动触头约束于滑动齿条的三对凹槽中;三相定触头组分别固定在支撑架中的三段长方体凸台的凹槽中;为便于安装定触头,将滑动齿条分别移动至其长腰形导向通孔的两极限位置,通过自攻螺钉、紧固圈将其固定。该扇形无励磁分接开关是介于盘形与条形无励磁分接开关之间的一种新结构,因其外形象羽毛扇,故称扇形无励磁分接开关,将开关中分散且相关联的件溶合在一起注塑成型,可有效减小开关长度;开关的传动机构采用齿轮齿条机构并采用叠加的方式设计,开关的定触头呈直线分布,可极大地减小开关的宽度。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分别分布在同一三角形的三个角上”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第一分接机构(3)、第二分接机构(4)和第三分接机构(5)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不是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两者没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记载了有载分接开关在一个安装面上呈三角形结构布置,并非条形分解开关结构,也没有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过分析,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是条形开关,对比文件1也是带有三个定触头和三个动触头的扇形无励磁分接开关,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对比文件1支撑架呈长板状,其上的三组静触头呈直线分布,本专利的三个分接机构在三角形的三个角上,因此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用于三角形立体卷铁心变压器上,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和第三分接机构分别分布在同一三角形的三个角上,且第一分接机构、第二分接机构和第三分接机构三者中至少两个分接机构的静触头接线方向一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证使分接开关的接线位置接近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各线圈的分接线,安装简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3)公开了一种三相电抗有载分接开关,将变压器的三个单相电抗式有载分接开关在一个安装面上呈三角形结构布置,由于将单相电抗式有载分接开关位于同一平面,并呈三角形结构布置,具有同步性好,结构紧凑等优点。对比文件2中是三个单相电抗式有载分接开关在一个安装面上呈三角形布置,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使得分接开关与三角立体卷铁变压器各线圈连接具有便于向各线圈引线,减少引线材料损耗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2权利要求2-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CN107639333A)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齿轮齿条式隔离开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5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权利要求2-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1245881.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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