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47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4W108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54697.8
申请日:2013-08-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精卫蓝图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紫方启研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1V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的ZL201310354697.8号、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北京紫方启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3年08月15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以及连杆装置;其中,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相对设置,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脑为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均内置锂电池。
4. 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以及连杆装置;其中,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相对设置,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
5. 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以及连杆装置;其中,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相对设置,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一横连杆以及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伸缩连杆固定在横连杆的中央;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
6. 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以及连杆装置;其中,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相对设置,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以及一防倾支架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防倾支架设置于竖直立杆的底部;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精卫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随其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 CN102707309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739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
附件3(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1576514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具体认为:
1.1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转向关节”以及“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的连接关系表述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未对上述内容进一步限定,因此也存在相同缺陷;独立权利要求4-6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因此其保护范围也均不清楚。
1.2 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是如何实现提高图像分辨率和对比度,并能将观察到的X光图像转变成数字图像,以及进行减噪增强等数字图像处理的,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及独立权利要求4-6均存在相同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4、5、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此也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有:(1)权利要求1保护的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包括连杆装置;(2)权利要求1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3)权利要求1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4)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器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X光机为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5)权利要求1中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和电脑无线连接。区别(1)、(2)、(3)被证据2公开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区别(4)被证据3公开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区别(5)由证据1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仅包含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1)-(5),还包含(6)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该区别(6)部分被证据1公开并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4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4-附件13(编号续前),具体如下:
附件4(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9820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附件5(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101653355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1日;
附件6(下称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10036089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9日;
附件7(下称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10051070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8日;
附件8(下称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36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
附件9(下称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103063688A的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附件10(下称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30597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
附件11(下称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101072998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附件12(下称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2027612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
附件13(下称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7073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03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其无效宣告理由与其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一致,其具体无效理由以该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并表示鉴于公开日期的问题,用证据1’替换证据1用来评价创造性。具体地,请求人认为:
2.1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转向关节”以及“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的连接关系表述不清楚,“便携式”、“高清”、“微剂量”的限定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未对上述内容进一步限定,因此也存在相同缺陷;独立权利要求4-6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因此其保护范围也均不清楚。
2.2 权利要求1-6 公开不充分、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是如何实现提高图像分辨率和对比度,并能将观察到的X光图像转变成数字图像,以及进行减噪增强等数字图像处理的,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及独立权利要求4-6均存在相同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4、5、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此也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或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7与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8与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11与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与证据7与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与证据8与证据1’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8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2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7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8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各种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或证据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各种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0或证据1’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将无效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6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补充意见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2份证据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使用的证据,并在其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时,随补充意见提交了证据1’以替代证据1,该证据1’为证据1的公开文本,以符合现有技术要求;证据1’、2-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2-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2-12公开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 是如何实现提高图像分辨率和对比度,并能将观察到的X光图像转变成数字图像,以及进行减噪增强等数字图像处理的,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及独立权利要求4-6均存在相同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成像效果好且能保护使用者的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通过其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可知,该技术方案主要采用了三方面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通过利用微剂量的X光机并将电脑作为信号接收装置来代替直接观测方式,减少X射线和散射线对人身和眼睛造成伤害,进而实现保护使用者;(2)通过利用电池供电以及各部件之间通过无线方式传输数据,使检测仪不再需要外接电源线和控制线缆,实现检测仪的结构简单;(3)通过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来接收检测信号,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并获得高清的采集图像,实现成像效果的提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为具有相对高灵敏度的光感测元件,可将感测的光信号转换为对应的数字信号的常用的光采集装置,其相对于模拟探测器具有更高的分辨率,可所获取的图像的质量要远远好于在同样环境下由传统的X射线检测仪所采集的图像质量,而将采集到的数字图像进行降噪、滤波等图像处理流程,以获得更加清晰及准确度更高的采集图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进行图像处理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处理图像的特点以及需要的数据类型选择适当的处理步骤和参数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充分清楚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解决X射线检测仪结构简单、成像效果好且能保护使用者的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1、4-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部分均可以实现本专利上述发明目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涉及该技术特征,在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也均能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基于此,请求人有关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图像分辨率好对比度都高、图像质量好于普通低剂量目视X射线检测仪的具体手段加以说明、缺少对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相关描述而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规定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式”、“高清”、“微剂量”的限定不清楚、“转向关节”以及“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的连接关系表述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未对上述内容进一步限定,因此也存在相同缺陷;独立权利要求4-6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因此其保护范围也均不清楚。另外,基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6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便携式”、“高清”、“微剂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识性认知和惯常理解可清楚地知晓,“便捷式”的含义为“方便随身携带”,“高清”的含义为其显示的分辨率、清晰度高,“微剂量”的含义为剂量范围在国家所规定的人体安全标准内;
对于“转向关节”以及“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基本知识的相关概念即可知晓,“转向关节”为可实现方向发生旋转改变的机械器件;另外,权利要求1中已清楚地限定了“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即权利要求1中已清楚地记载了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以枢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基本工艺也完全可以清楚地知晓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是如何进行枢接的;权利要求4中已清楚地限定了“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即权利要求4中已清楚地记载了转向关节与伸缩连杆以枢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基本工艺也完全可以清楚地知晓转向关节与伸缩连杆是如何进行枢接的;权利要求5中已清楚地限定了“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一横连杆以及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即权利要求5中已清楚地记载了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以枢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基本工艺也完全可以清楚地知晓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是如何进行枢接的;权利要求6中已清楚地限定了“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以及一防倾支架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即权利要求6中已清楚地记载了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以枢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基本工艺也完全可以清楚地知晓转向关节与连杆装置中的竖直立杆是如何进行枢接的。同时,基于上述关于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理由可知,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清楚实施权利要求1至6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并可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关于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相关内容与说明书记载一致,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不清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
1.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及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其可广泛适用于安全检查、反恐排爆、缉毒、消防、现场不明箱包安检等领域,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X射线检测仪领域,其实施例二具体公开了一种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56]-[0075]段,附图6):该检测仪主要包括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便携X光机2和计算机3;由附图6可知,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与便携X光机2相对设置;便携X光机2与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 1光通信相连,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和计算机3相连;该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包括成像箱体11、增感屏12、摄像机13、滑动机构14;摄像机13为具有高灵敏度CCD的摄像机,其包括能够与外部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发射机,摄像机13就可通过无线发射机与计算机通信。该成像探测器采用伸缩式设计结构,工作时将其伸展固定即可,不用时将其缩至最短距离固定,有效减小了探测器的体积,利用具有高灵敏度CCD的摄像机直接采集荧光图像,图像采集传输采用有线电缆和无线传输两种模式,根据使用环境选择最合适的采集方式,计算机中的采集图像终端软件智能获取图像,无需便携式X光机与图像探测器同步;同时,便携式X光机、成像探测器各自由蓄电池供电,减少了外置供电电线和信号电缆。
由此可知,证据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成像探测器内部采用伸缩式结构设计来缩减探测器在非工作状态式的体积,并且通过采用蓄电池供电和无线通信方式来减少外置供电电线和信号电缆,以便于携带和使用。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便携X光机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持式便携微剂量X光机,且证据1’已公开了该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便于携带和使用,其应用范围包括安全检查、反恐排爆、缉毒、消防、现场不明箱包安检等领域,与本专利的检测仪的安检、排爆、缉毒任务的应用场合相同,因此其已公开了该X射线检测仪可以手持,且为微剂量;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连杆装置及转向关节的设置。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X射线检测仪为手持式,同时为了减少对手持该检测仪的使用者的伤害,该X光机为微剂量,为了实现该手持式操作方式,该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中的探测器与X光机之间设置了U型的组合连杆结构,而证据1’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便捷式”的含义为“方便随身携带”,其所表征的是一个物体或仪器便于搬运或移动的属性,而与其是否可以“手持”并无直接关系,某一装置便于携带并不一定代表其一定可以手持,“手持”所表征的是一个装置或仪器在使用时可以仅通过使用者的手部力量来驾驭,而不需要借助外界其他构件的助力,证据1’仅公开了该X射线检测仪为便携式,其并未具体公开其为“手持式”;其次,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对该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进行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仅公开了该X射线检测仪为便携式,其仅代表了该检测仪在搬运时的属性,并未对其运行时所使用的具体剂量进行限定,该检测仪便于携带并不一定代表其一定是微剂量的,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之所以将该手持式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设置为微剂量,正是考量到该X射线检测仪需要使用者通过手部直接把握,使用者与射线仪之间的距离较近,为了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其剂量范围一定要处于人体的安全范围内,该技术方案中关于该X射线检测仪为“手持式”和“微剂量”的两方面的具体限定是相互关联的;再次,虽然证据1’与本专利的应用场合相同,但由于在进行具体的安检、排爆、缉毒任务时,其具体的检查对象的范围较大,不同检测对象所需要的剂量范围也不同,因此并不能由两者应用场合相同而推定两者在使用时的状态和剂量范围相同。
由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具有高灵敏度CCD的摄像机13的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X光机2对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式手持微剂量X光机,计算机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脑,摄像机13可通过无线发射机与计算机通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与电脑无线连接。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1’未具体公开该检测仪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证据1’未具体公开便携X光机与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2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
(3)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与电脑可无线连接,证据1’中未具体公开便携X光机2与计算机3可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支撑和连接关系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凸面放大镜1、伸缩杆2、轴杆3、相机7形成了一个U型结构,其已公开了一种结构简单的手持式连杆装置,该结构与本专利中的U型结构所实现的功能相同,因此其已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2):该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由凸面放大镜面1和伸缩杆2组成,凸面放大镜面1通过轴杆3安装在伸缩杆 2端,即凸面放大镜面1活动安装在轴杆3上,凸面放大镜面1可绕轴杆3转动,轴杆3通过小轴4与伸缩杆2端铰连接,轴杆3可绕小轴4作前后转动。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与相机和手持自拍杆的装配关系如图2所示,使用时,利用设置在伸缩杆2端连接座5上的腰形孔 6穿置在已与相机7连接的手持自拍杆8螺杆上,并将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安装在相机取景屏对面。此时,利用凸面放大镜面1与轴杆3 的配合,及轴杆3与伸缩杆2的铰连接,即可将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的凸面放大镜面1正确调节到高于相机的上部位置,并且与之形成一定的倾角,以使自拍者能够准确看到相机取景屏在镜面中的反射画面。
由此可知,首先,证据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该技术方案中的凸面放大镜1所起的作用在于反射相机1的取景屏的光线,与本专利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用于直接采集检测光线的作用不同;其次,证据2中的凸面放大镜1安装在轴杆3上,该轴杆3通过小轴4直接与伸缩杆2端铰连接,即该轴杆3主要设置在凸面放大镜的背面,而不是其下端,并且该轴杆3并未枢接于一竖直立杆并通过该竖直立杆再与伸缩杆2连接,其实质上是通过轴杆3、伸缩杆2和相机7构成了一个类似U型的结构,其与证据2中由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的U型结构并不相同,因此证据2并未给出相关的通过设置转向关节以及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将X光检测器的各个组成部件进行连接进而实现便于手持操作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摄像机13可通过无线发射机与计算机通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进一步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便携X光机2与计算机3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认为:证据3、5、9-12均公开了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进行X射线的检测图像的采集,以提高检测图像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基于高灵敏线阵列探测器的便携式X射线探测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段,附图2-3):该探测仪包括X射线高灵敏线阵列探测器、高性能数据采集系统、便捷式探测箱机械扫描装置、X光机、图像采集软件;其中,X射线高灵敏线阵列探测器由闪烁晶体和光电二极管阵列构成,当该线阵列探测器扫描移动时,数据采集处理器获取到多通道模数转换ADC阵列输出的多行像素,组成X光透视图像;该探测仪可提高X射线图像质量、提高探测器的灵敏度、降低射线剂量。
证据5公开了一种活体小动物成像系统及成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附图1-2):该成像系统属于双模式成像系统,包括荧光层析成像子系统和微型CT子系统,并通过设计将两种成像模式耦合到一个系统中,实现小动物的在体双模式成像。其成像系统包括主控计算机14、射线源与X射线探测部分、激发光源与激发光/荧光探测部分,旋转扫描部分组成。X射线探测器置于样片一侧,X射线通过样品后投射在X射线探测器2成像面上,其中,X射线探测器2可以包括基于非晶硅、非晶硒、CMOS的平板探测器和基于CCD的平面型X射线探测器。
证据9公开了一种管道腐蚀状况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段,附图1-2、6):该检测装置包括置于管道5上方的X射线机 1采用金属陶瓷管便携式X光机,管道外底部放的探测平板6采用非晶硅平板探测器;下伸缩杆7由水平插管7.1、相互滑动配合的水平套管7.3和水平套管内壁的固定水平插管位置的 下弹簧片7.2组成。水平插管一端固定于下半圈4,水平套管固定于探测平板6。通过调节上伸缩架2和下伸缩杆7,使X射线机和探测平板处于正确的相对位置。
证据10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数字化医用高频X射线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段,附图1):该系统包括便携式X射线机、平板探测器1、图像显示装置8、数据采集盒6和同步盒7;其中,图像显示装置8为安装有图像处理和控制软件的笔记本电脑,其接收由平板探测器1发送过来的X数字图像信息并在屏幕上显示。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铰接悬臂和可旋转C臂的移动射线照相设备,属于非接触无损检查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示例性实施例的详细描述部分,附图1-2):自动X射线传送系统基于载人升降机,其包括由多个轮子14从地上支撑的移动运输车辆12。转动架16被安装在车辆12的上表面以用于支撑主铰接悬臂18。用数字20总的表示的射线照相扫描系统被安装在主悬臂18的远端。在图1和图2的示例性实施例中,扫描系统20的特征是安装在C 型安装夹具25的正好相对两侧的X射线源22和辐射探测器24;该探测器可为线阵或平板型。
证据12公开了一种X射线摄像悬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该装置包括悬吊装置、滑车3、伸缩臂4、缩光器5、平板探测器8等。
由此可知,证据3、5、9-12均公开了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对X射线的检测图像进行采集,以提高采集图像质量;另外,专利权人在口审时也提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本身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间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并不构成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并且,上述证据均没有公开其X射线发射源可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具体连接支持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5公开了一种活体小动物成像系统及成像方法,其属于生物医学成像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附图1-2):该成像系统属于一种双模式成像系统,它包括荧光层析成像子系统和微型CT子系统,并通过设计将两种成像模式耦合到一个系统中,实现小动物的在体双模式成像;该成像系统包括主控计算机14,射线源与X射线探测部分,激发光源与激发光/荧光探测部分,旋转扫描部分组成;在射线源与X射线探测部分中,微焦点射线源1与X射线探测器2分别放置于样品的两侧,X射线通过样品后投影在所述X射线探测器2成像面上,所述微焦点射线源1由所述主控计算机14通过所述X射线管控制器10控制,所述微焦点射线源1工作于连续输出模式;X射线探测器2可以包括基于非晶硅、非晶硒、 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的平板探测器和基于CCD的平面型X射线探测器。
证据5中的微焦点X射线源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与微焦点X射线源1对应的平板或平面型X射线探测器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5未具体公开该X射线检测仪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证据5未具体公开微焦点X射线源1与X射线探测器2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
(3)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证据5中未具体公开微焦点X射线源1、X射线探测器2分别与主控计算机14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支撑和连接关系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由上述1.1中关于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及评述理由可知,证据2并未公开通过设置转向关节以及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将X光检测器的各个组成部件进行连接进而实现便于手持操作的技术特征及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6公开了一种无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属于无损检测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第4页最后1段至第5页第1段,附图1):该X射线检测装置具有一个固定在保持件41上的支架2,一个X射线管4和一个X射线探测器6彼此相对地安装在支架2上。保持件41和支架2构成一用于X射线管4和X射线探测器6的定位的操纵装置40。支架2适宜是C形或者是U形的,并在该实施例中具有一个底臂3和两个侧臂5、7。X射线管4安装在侧臂5上,而X射线探测器6安装在侧臂7上。从X 射线管4中发出的X射线束43穿过设置在X射线管4和X射线探测器6之间的检测空间里的检测目标,并由X射线探测器6记录,并被导入一个未示出的处理装置。
证据6中的X射线探测器6 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X射线管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X射线管4与X射线探测器6通过由侧臂5、底臂3以及侧臂7所组成的U型支架2进行固定连接,且X射线管4安装在侧臂5的内侧,X射线探测器6安装在侧臂7的内侧,进而实现X射线管4与X射线探测器6相对设置,该安装有X射线管4和X射线探测器6的U型支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由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的U型结构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依据证据6的说明书第2-7页的记载可知,证据6所公开的无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通过将X射线检测设备固定在U型支架上,再将该支架固定在保持件上,使该U型支架沿该保持件移动,同时该支架可绕摆动轴摆动并可以在纵向移动,进而实现对材料进行多方位的无损检测;固定在保持件上的检测装置为一整体结构,其并未公开与之相关的处理装置和显示装置,以及检测装置与处理及显示装置的之间的具体设置方式和数据传输方式,并且也未公开该检测设备可为便捷手持式;其次,如上所述,证据6中的侧臂5、底臂3以及侧臂7为一整体结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以及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连接,其结合方式包括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以及横连杆分别与竖直立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的连接,两者仅仅是整体形状类似,由证据6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获知该检测设备可以进行拆装和组合以及便于携带和手持;并且证据6所公开的检测设备主要应用于对材料进行无损检测的工业领域,而并不是应用于安检、排爆、缉毒任务等安全领域,正是由于两者应用领域的差别,证据6所公开的检测设备一般不会进行频繁的搬动和运输,并且要求检测环境相对稳定,才能实现对材料进行同一性的无损检测,即证据6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其U型固定支架分解为可组装的安装架的技术改进动机;并且由于其应用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差别,其检测所使用的剂量范围也与本专利所使用的微剂量亦存在差别,另外,正是由于剂量范围的差别,证据6也未给出该检测设备可为手持式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6未具体公开该X射线检测仪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证据6中的X射线管4与X射线探测器2之间通过一整体的U形支架进行固定连接;
(3)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器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并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证据6中未具体公开X射线探测器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以及X射线管4、X射线探测器2分别与处理装置通过无线的方式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支撑和连接关系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请求人认为:(A)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通过转向关节连接探测器和竖直立杆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公开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B)区别技术特征(3)中关于无线连接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或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或证据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意见(A),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多通道作物叶片氮素营养指标无损监测装置,属于作物生产技术领域,专用于作物田间生产的实时监测和精确施肥管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8段,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一),附图1):该无损监测装置主要由支架、光谱信号采集总成和主机三个部分组成,光谱信号采集总成和主机之间由信号线路连接;光谱信号采集总成、主机都通过接头与支架连接固定;支架由可调伸缩支承杆和角度调节器组成;可调伸缩支承杆能够根据田间作物高度和监测范围(视场)的要求,任意调节支撑杆的长度;角度调节器连接光谱信号采集部件和可调伸缩支承杆,能够根据田间现场监测的操作要求任意调节光谱信号采集部件相对于可调伸缩支承杆的角度;通过接头将主机11与支架的可调伸缩支承杆10连接固定,再将光谱信号采集总成9通过接头与支架上的角度调节器21连接;用信号连接线将光谱信号采集总成9和主机11上的信号线接入口13;根据田间作物的高度和监测要求调节可调伸缩支承杆10的长度,以满足监测视场,即探测区域12的大小要求;根据操作者的操作需要调整角度调节器21的角度,将随机配备的水平标尺放置在光谱信号采集总成9的顶面,配合主机外壳17上的水平仪14调水平。
证据8公开了一种多角度伸缩型辐射探测仪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0002]、[0011]段,附图1-2):该支架由操纵杆1、角度调节阀2和探测仪盒3三部分组成,其中,角度调节阀2用于连接操纵杆1和探测仪盒3并调节探测仪盒3的角度,该角度调节阀2由操纵杆连接部2.1、角度调节旋钮2.2和盒尾连接部2.3组成,角度调节旋钮2.2用于调节盒尾连接部2.3的角度,盒尾连接部2.3用于与探测仪盒的盒尾衔接。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铰接悬臂和可旋转C臂的移动射线照相设备,属于非接触无损检查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示例性实施例的详细描述部分,附图1-2):自动X射线传送系统基于载人升降机,其包括由多个轮子14从地上支撑的移动运输车辆12。转动架16被安装在车辆12的上表面以用于支撑主铰接悬臂18。用数字20总的表示的射线照相扫描系统被安装在主悬臂18的远端。在图1和图2的示例性实施例中,扫描系统20是安装在C 型安装夹具25的正好相对两侧的X射线源22和辐射探测器24。也可以采用许多不同形状的安装夹具,例如U型等。在本实施例中,C环25被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该支架又被可滑动地安装到平台28。该平台28 又被旋转连接至与主悬臂18的远端连接的枢轴支架30。
由证据7、证据8以及证据1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上述证据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均不相同,其仅仅公开了可通过可进行位置调节的部件对安装在其上的部件的方位进行调节的相关技术特征,具体地,证据7仅公开了通过角度调节器连接光谱信号采集部件和可调伸缩支承杆,通过角度调节器对光谱信号采集部件进行角度调节的技术特征,其并没有公开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以及通过上述连杆装置与角度调节部件将信号发生装置、采集装置进行连接构成一U型结构的技术特征;同样的,证据8仅仅公开了通过角度调节阀2调节探测仪盒3的角度的技术特征,其也没有公开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以及通过上述连杆装置与角度调节部件将信号发生装置、采集装置进行连接构成一U型结构的技术特征;证据11仅仅公开了可将U型环25被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其未具体公开通过转向关节进行旋转安装以及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更不涉及通过上述连杆装置与调节部件将信号发生装置、采集装置进行连接构成一U型结构的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及意见(B),合议组认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数字图像采集装置,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另外,如上所述,由于证据6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其整体的U型固定支架分解为可组装的安装架的技术改进动机,并且,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获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7、8、1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6和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或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同时,证据4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数字化移动式X射线探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0]段,附图1):该探测系统包括移动工作站、移动X射线机、便捷式数字化X射线探测器和探测器通信控制盒,上述各设备独立分开放置,移动工作站由计算机和放置计算机的机柜组成,X射线发射器上设置有射线调节器,便捷式数字化X射线探测器与X射线发射器对立放置,通过电缆与探测器通讯控制盒连接,该探测器通讯控制盒设置有无线通信模块,USB接口和网线接口,与移动工作站的计算机建立通讯连接,计算机上安装有无线通信模块,与探测器通讯控制盒上的无线通信模块对接,形成无线通信网路。同时结合第1.1节中关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和证据4均没有公开其X射线发射源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具体连接支持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或公知常识及证据1’或证据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以证据1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铰接悬臂和可旋转C臂的移动射线照相设备,属于非接触无损检查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示例性实施例的详细描述部分,附图1-2):自动X射线传送系统基于载人升降机,其包括由多个轮子14从地上支撑的移动运输车辆12。转动架16被安装在车辆12的上表面以用于支撑主铰接悬臂18。用数字20总的表示的射线照相扫描系统被安装在主悬臂18的远端。在图1和图2的示例性实施例中,扫描系统20是安装在C 型安装夹具25的正好相对两侧的X射线源22和辐射探测器24。也可以采用许多不同形状的安装夹具,例如U型等。在本实施例中,C环25被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该支架又被可滑动地安装到平台28。该平台28 又被旋转连接至与主悬臂18的远端连接的枢轴支架30,主悬臂18通过转动架16安装在车辆12上。
请求人认为:由于X射线源22和辐射探测器24安装在U型安装夹具25的相对两侧,因此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X光机相对设置,探测器、X光机通过连杆装置形成U形结构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依据证据11说明书第1页第2段的记载可知,该移动射线照相设备采用贯穿辐射来进行非接触无损检测,特别涉及用于当固定部件在使用中时无损测量和检测,所述固定部件例如是运行设施、工厂或系统的管道、弯头、泵和扩散器,具体地,该检测设备通过将X射线源22和辐射探测器24安装在U型安装夹具25的相对两侧,然后将该U型安装夹具25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该支架26又被可滑动地安装到平台28,该平台28 又被旋转连接至与主悬臂18的远端连接的枢轴支架30,并通过转动架16安装在车辆12上,进而实现对固定位置的被测对象进行无损检测;由此可知,该安装有辐射探测器和X射线源的U型安装夹具25为一整体结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以及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连接,其结合方式包括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以及横连杆分别与竖直立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的连接,两者仅仅是整体形状类似;由证据1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获知该检测设备可以进行拆装和组合以及便于携带和手持;并且证据11所公开的检测设备主要应用于对固定部件进行无损检测的工业领域,其已具体公开了通过车辆和悬臂结构对该X射线检测装置进行移动和方位调节,即其已经实现了对射线照相扫描系统的便捷移动,该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其U型固定支架分解为可组装的安装架以便于便捷移动的技术改进动机;并且由于其应用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差别,其检测所使用的剂量范围也与本专利所使用的微剂量亦存在差别,另外,正是由于剂量范围的差别,证据11也未公开该检测设备可为手持式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11仅仅公开了可将U型环25被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其未具体公开通过转向关节进行旋转安装以及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更不涉及通过上述连杆装置与调节部件将信号发生装置、采集装置进行连接构成一U型结构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11未具体公开该X射线源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证据11中的X射线源22与辐射探测器24之间通过一整体的U形安装夹具25进行固定连接;
(3)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证据11中未具体公开X射线源22、辐射探测器24分别与处理装置通过无线的方式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支撑和连接关系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
请求人认为:(A)、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通过转向关节连接探测器和竖直立杆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7或证据8公开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B)、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或证据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7和证据8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均不相同,其仅仅公开了可通过可进行位置调节的部件对安装在其上的部件的方位进行调节的相关技术特征,证据7和证据8均没有公开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以及通过上述连杆装置与角度调节部件将信号发生装置、采集装置进行连接构成一U型结构的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另外,如上所述,由于证据1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其整体的U型安装夹具分解为可组装的安装架的技术改进动机,并且,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获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7、8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1和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基于上述第1.1节和第1.3节的内容可知,证据1’和证据4也均没有公开其X射线发射源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具体连接支持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及证据1’或证据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
2.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及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其可广泛适用于安全检查、反恐排爆、缉毒、消防、现场不明箱包安检等领域,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X射线检测仪领域,其实施例二具体公开了一种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第1.1节中的相关记载。证据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成像探测器内部采用伸缩式结构设计来缩减探测器在非工作状态式的体积,并且通过采用蓄电池供电和无线通信方式来减少外置供电电线和信号电缆,以便于携带和使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连杆装置及转向关节的设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基于第1.1节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1’未公开其便携X射线检测仪为手持式微剂量X光机;由此可知,证据1’中具有高灵敏度CCD的摄像机13的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X光机2对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便携式手持微剂量X光机,计算机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电脑,摄像机13可通过无线发射机与计算机通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与电脑无线连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1’未具体公开该检测仪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4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证据1’未具体公开便携X光机与伸缩便携式成像探测器2之间的具体设置方式;
(3)权利要求4中的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与电脑可无线连接,证据1’中未具体公开便携X光机2与计算机3可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设置方式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2、证据7、证据8均公开了转向及伸缩杆结构,该结构与本专利中的转向关节及伸缩连杆所实现的功能相同,因此其已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第1.1节中的相关记载。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凸面放大镜面1活动安装在轴杆3上,轴杆3通过小轴4与伸缩杆2端铰连接,使得轴杆3可绕小轴4作前后转动;同时,利用设置在伸缩杆2端连接座5上的腰形孔 6穿置在已与相机7连接的手持自拍杆8螺杆上,将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即凸面放大镜面1)安装在相机取景屏对面。由此可知,首先,证据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两者所采集的光线类型不同,并且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的凸面放大镜1所起的作用在于反射相机1的取景屏的光线,与本专利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用于直接采集检测光线的作用不同;其次,即使认为证据2中的凸面放大镜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小轴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转向关节,伸缩杆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连杆,但与该凸面放大镜面1配合以完成自拍取景的相机7是设置在持自拍杆8螺杆上,同时需要将相机自拍取景反视镜的凸面放大镜面1正确调节到高于相机的上部位置,并且与之形成一定的倾角,才能使自拍者能够准确看到相机取景屏在镜面中的反射画面;即证据2中的相机和凸面放大镜面必须要处于一固定角度的位置关系下,才能成功完成准确的自拍,其并不存在将相机和凸面放大镜面进行分体设置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多通道作物叶片氮素营养指标无损监测装置,属于作物生产技术领域,专用于作物田间生产的实时监测和精确施肥管理,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第1.1节中的相关记载。在证据7的技术方案中,其通过角度调节器连接光谱信号采集部件和可调伸缩支承杆,能够根据田间现场监测的操作要求任意调节光谱信号采集部件相对于可调伸缩支承杆的角度,并根据田间作物的高度和监测要求调节可调伸缩支承杆的长度,另外,其还进一步公开了,其光谱信号采集部件通过四个入射光管1-4和四个反射光管5-8分别构成的四个入射光谱信号采集通道和四个反射光谱信号采集通道,入射光管1-4位于光谱信号采集总成的上方,用于采集来自太阳的四个不同波段的光谱信号,而反射光管5-8位于光谱信号采集总成的下方,用于采集作物冠层反射的四个不同波段的光谱信号,并将上述光谱信号均转换为相应强度的电流信号后进行后续的数据处理和监测。由此可知,首先,证据7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两者所采集的光信号的类型不同;其次,即使认为证据7中的角度调节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转向关节,可调伸缩支承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伸缩连杆,但由于证据7中的光谱信号采集部件需要同时采集上下两个相对方向上的光谱信号,而本专利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仅需要采集设置在其相对侧的X光机发射的信号,两个技术方案中的光信号采集装置的采集方式并不相同,并且证据7的技术方案中也不存在专门用于发射检测信号的信号发生装置,因此证据7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8公开了一种多角度伸缩型辐射探测仪支架,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第1.1节中的相关记载。在证据8的技术方案中,角度调节阀2用于连接操纵杆1和探测仪盒3并调节探测仪盒3的角度;由此可知,首先,证据8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两者所采集的信号类型不同;其次,即使认为证据8中的角度调节阀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转向关节,操纵杆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伸缩连杆,探测仪盒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但由于证据8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专门用于发射检测信号的信号发生装置,因此证据8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证据7和证据8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和设置方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摄像机13可通过无线发射机与计算机通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进一步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便携X光机2与计算机3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认为:证据3、5、9-12均公开了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进行X射线的检测图像的采集,以提高检测图像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依据上述第1.1节的相关评述理由可知,证据3、5、9-12均公开了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对X射线的检测图像进行采集,以提高采集图像质量;另外,专利权人在口审时也提出: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本身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间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并不构成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并且,上述证据均没有公开其X射线发射源可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具体连接支持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7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5公开了一种活体小动物成像系统及成像方法,其属于生物医学成像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第1.1节中的相关记载。由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其并未公开其微焦点X射线源1为手持式微剂量X光机,因此该微焦点X射线源1仅仅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与微焦点X射线源1对应的平板或平面型X射线探测器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证据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5未具体公开该检测仪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4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证据5未具体公开微焦点X射线源1与X射线探测器2的具体设置结构和方式;
(3)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证据5中未具体公开微焦点X射线源1、X射线探测器2分别与主控计算机14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设置方式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2、证据7、证据8均公开了转向及伸缩杆结构,该结构与本专利中的转向关节及伸缩连杆所实现的功能相同,因此其已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上述2.1节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2、证据7和证据8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和设置方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关于证据3、5、9-12公开了利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进行X射线的检测图像的采集,以提高检测图像质量的意见,合议组的相关意见与第1.1节中相关评述理由一致。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8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以证据9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9公开了一种管道腐蚀状况检测装置,属于无损检测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段,附图1-2、6):该检测装置包括置于管道5上方的X射线机 1采用金属陶瓷管便携式X光机,管道外底部放的探测平板6采用非晶硅平板探测器;下伸缩杆7由水平插管7.1、相互滑动配合的水平套管7.3和水平套管内壁的固定水平插管位置的下弹簧片7.2组成。水平插管一端固定于下半圈4,水平套管固定于探测平板6。通过调节上伸缩架2和下伸缩杆7,使X射线机和探测平板处于正确的相对位置。
基于2.2节中相类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与证据9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9未具体公开该X射线机 1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
(2)权利要求4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证据9通过上伸缩架2和下伸缩杆7使X射线机和探测平板处于正确的相对位置;
(3)权利要求1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证据9中未具体公开X射线机 1、探测平板分别与相关的控制装置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适当的设置方式实现X射线检测仪手持方式的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数据通讯的便捷化和简单化。
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7、证据8、证据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上述2.1节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7和证据8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
另外,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铰接悬臂和可旋转C臂的移动射线照相设备,属于非接触无损检查领域,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1.4节中的相关记载,并且依据第1.4节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11的技术方案中安装有辐射探测器和X射线源的U型安装夹具25为一整体结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与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结构,由证据1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获知该检测设备可以进行拆装和组合以及便于携带和手持;证据1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其U型固定支架分解为可组装的安装架以便于便捷移动的技术改进动机;并且由于其应用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差别,其检测所使用的剂量范围也与本专利所使用的微剂量亦存在差别,另外,正是由于剂量范围的差别,证据11也未公开该检测设备可为手持式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11仅仅公开了可将U型环25被可旋转地安装到支架26,其未具体公开通过转向关节进行旋转安装以及连接伸缩连杆装置的技术特征。
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和设置方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设备外部连线的简化,容易想到通过无线连接方式实现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数据传输,其实现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携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5在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7及公知常识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第二部分第1节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可知,由于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均没有公开通过设置转向关节以及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将X光检测器的各个组成部件进行连接进而实现便于手持操作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根据第2.1节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7和证据8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均不相同,两者所采集的信号类型不同;即使认为证据7中的可调伸缩支承杆和证据8中的操纵杆1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伸缩连杆具有相同的通过伸缩调节高度的功能,但由于上述关于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的连杆装置将X光检测器的各个组成部件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关于权利要求1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所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基础上,再进一步结合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同样也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获得利用便携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在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7及公知常识或证据8及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6在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第二部分第2节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可知,由于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均没有公开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该伸缩连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或证据5或证据9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包括:(1)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为一种手持式微剂量X射线检测仪,证据1’或证据5或证据9均未具体公开该X射线机 1为手持式且为微剂量;(2)权利要求6具体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以及一防倾支架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防倾支架设置于竖直立杆的底部;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为分体式结构;
根据第2.2节的评述理由可知,与证据1’或证据5或证据9结合的各证据组合方式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证据12公开了一种X射线摄影悬吊装置,在该装置中利用横向和纵向导轨对缩光机的运行轨迹进行限定,通过球管6及伸缩臂4对缩光机的方向和高度进行调节,在导轨下方与缩光机相对应的位置设置有支撑平板探测器的立柱,并且可调整该平板探测器在立柱上的高度以获得最佳透视效果。
即其仅仅公开了通过立柱对平板探测器的特定位置进行调节和定位的技术特征,而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通过由一竖直立杆及一防倾支架组成的连杆装置以及与其枢接的转向关节对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位置和角度进行调节的技术特征;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连接结构和设置方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X射线检测仪的剂量范围限定为微剂量来实现操作者的手持式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共同作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通过手持的方式灵活操作X射线检测仪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便捷微剂量X光机以及相关的可拆卸组装的转向和连杆装置将检测仪的各功能部件进行组装,可获得在保证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携带和手持使用并获得良好成像效果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ZL201310354697.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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