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36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4W108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07878.4
申请日:2009-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3-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G47/48(2006.01);B07C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固定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6日,专利权人为“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其特征是,包括两侧支架、带支板的排队板、两端与两侧支架连接的水平杆,所述带支板的排队板有多个,所述支板的一端与排队板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水平杆套接并可绕水平杆转动,所述固体物质有大有小;按输送带的输送方向,所述排队板为宽度由小到大的渐宽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其特征是,所述渐宽板呈三角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其特征是,所述渐宽板宽度两侧呈流线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其特征是,所述水平杆两端部与两侧支架为高度可调的活动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其特征是,所述渐宽板呈等腰三角形。
6.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的排队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前、后两个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所述前、后两个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中的排队板交错排列,且所述排队板为顶角相等的三角形。
7. 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的排队装置的排队系统, 其特征是,所述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的排队装置有多个,各排队装置的排队板呈等腰三角形,并按顶角按输送带的输送方向由大到小排列。”
针对本专利,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包括以下三份证据:
证据1-1:请求人声称的“梁北煤矿自动选煤”的视频部分截图,共11页;
证据1-2:请求人声称的专利权人通过网络公开承认梁北煤矿自动选煤2005年05月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的网页文件,共13页;
证据1-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991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16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
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3相互印证,表明从2005年起在梁北煤矿已经开始运行证据1-1对应的光盘中所显示结构的自动选煤机,即该选煤机及其排队机构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公开销售在国内公开使用,处于公众想得知便可得知的状态,能够成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的排队机构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6的包括该排队机构的排队装置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的,包括权利要求6的排队装置的排队系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补充提交证据1-1对应的视频光盘,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4:第(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93页(其中该公证书的第1-85页对应于证据3;公证书的第86-93页对应于证据4);
证据5:公开日为1976年04月10日、公开号为US3973666A的美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74年12月17日、公开号为US3854568A的美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7:公开日为1982年06月22日、公开号为US4335811A的美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8:公开日为1997年10月28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27816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
(1)证据3包括了专利权人在内的从多个信息来源证实梁北煤矿的自动选煤机包括了“排队机构”;证据4用于说明梁北煤矿在2018年进行升级改造时选煤厂进行扩建。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证据5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在证据5或6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线形也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和7进一步限定的基础上可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进一步结合证据8的排队装置能够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无效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1所涉光盘的著作权人均为公司,其不是个人,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证人资格,因此其文图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且光盘作为拷贝件,其显示格式、日期乃至内容易于修改,不经合法鉴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同时光盘中的视频内容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2)证据1-2中的文档上传人均认同双能γ射线衍射方式是选煤上的新型技术,证据1-3的背景技术中第一句涉及的是2005年以前的事实。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核心区别在于“所述支板的一端与排队板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水平杆套接并可绕水平杆转动”,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请求人提供的任何证据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4涉及的公证书的原件,其主张用证据3代替证据1-2,请求人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出示了原件:
证据9:(2019)晋民终199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共24页。
本案合议组将上述证据9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请求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光盘的复制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在核实原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对证据1-2、1-3、证据2至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可证据5至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但认为证据8的译文和原件不能一一对应,不认可证据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8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或者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
(3)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证据2、证据5至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3、4为公证书的复印件,证据9为法院裁定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3、证据2、证据5至证据7均为公开出版物,其中证据2、证据5至证据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而证据1-3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至证据7均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5至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1为视频播放截屏图,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保存有相关内容的光盘,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的首页可见其修改时间为2007年03月22日,在视频第5分5秒的视频末尾显示视频制作方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武汉中汉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显示视频的制作时间为2006年03月。
证据3和证据4涉及(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页的第1-18页为用户andey20102012年02月13日在豆丁网分享的《煤矸石自动分选机》一文,该公证书附页的第70-85页为用户pgdwbj于2012年01月09日在百度文库分享的《煤矸石自动分选机简介》一文,两者均提及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并投入了目前国内外第一台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自动选矸设备,且该设备于2005年05月在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提及该设备运用了新型双能γ射线衍射方式,实现了较大力度范围的煤与矸石的在线识别,且提及该设备的机械排队机构更加简便有效,满足了对物料进行准确识别的要求;该公证书附页的第19-69页为用户帅志钊于2011年10月30日在道客巴巴分享的《煤矸石自动分选机技术白皮书》一文,其提及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煤矸石自动分选机在皮带中部设置简单有效的排队机构,组成若干个通道,以保证识别与分选的准确性,激励场则选择由一个低能源和一个中能源复合构成的双能γ射线辐射激励场。该公证书附页的第86-90页为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的国能发煤炭(2018)37号关于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公证书第1-69页表明多个信息来源证实2005年05月在梁北煤矿投入使用的自动选煤机包括了“排队系统”,证据1-3进一步佐证了从2005年开始,基于γ射线识别的煤矸石自动分选技术在神火梁北煤矿应用的事实,而光盘的复制时间为2007年03月,证据1-1示出视频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这两个时间与证据3、4、1-3中所述的设备投入时间基本一致;同时,向梁北煤矿供应设备的实质上是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现股东丁励此前所在的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光盘中的视频显示的三家公司之一,否则难以解释成立于2009年04月23日的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如何能在2005年向梁北煤矿供煤,而证据4则表明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梁北煤矿的选煤机的实物证据,由此,证据1-1、证据1-3、证据3、证据4、证据9相互印证表明2005年在梁北煤矿开始运行了光盘所载视频中显示的自动选煤机。
本案合议组认为:
对于证据3中用户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豆丁网、百度文库、道客巴巴上传的文档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以及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且豆丁网、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属于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文档共享网站,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本案合议组认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煤矸石自动分选机》、《煤矸石自动分选机简介》、《煤矸石自动分选机技术白皮书》已经被公开,其能够表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并投入了目前国内外第一台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自动选矸设备,且该设备于2005年05月在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式投入使用。
证据1-1所涉光盘的视频中仅有片头的文字部分出现了“梁北煤矿”的字样,视频的文字部分系视频中容易修改的信息,依据视频中所摄的设备亦不能确定其所处环境即为梁北煤矿,更不能确定该设备即为证据3中所述的由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给梁北煤矿的设备。因此,证据1-1和证据3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不能用于表明证据3所提及的自2005年起在梁北煤矿开始运行的自动选煤机采用了证据1-1所涉光盘的视频中所示结构。
同时,证据1-1所涉光盘本身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1-1所涉光盘的修改时间2007年03月22日是根据当时复制光盘时电脑上的系统时间而生成,而电脑的系统时间是可以随意修改的;光盘中的视频的落款时间2006年3月也属于视频中易于编辑和修改的文字信息,因此,仅凭该证据不能表明该光盘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形成或其所存储的视频系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拍摄;并且即使该光盘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形成或其存储的视频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拍摄,也不能表明相关技术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 虽然视频中文字部分提及该煤矸石自动分选系统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但该文字表述系易于编辑和修改的内容,不足以证明该光盘所涉视频或光盘本身已经用于商业推广和宣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1-1所涉光盘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因此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3、证据4以及证据9也不能证明证据1-1所涉光盘中的视频所示设备即为证据3中所述的由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给梁北煤矿的设备,也不能证明证据1-1所涉光盘本身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事项,因此,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1-1所涉光盘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以及证据1-1所涉光盘的视频所示结构能够用于表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05年05月提供给梁北煤矿的设备的具体结构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上文对证据1-1的分析可获知其所涉光盘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故在此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1和证据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予审查。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定向或转移制品的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译文和附图):
“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定向或转移制品的改进装置,更具体地说,涉及防碎玻璃器皿(即瓶子)的生产。
……
每个推动器单元48包括推动板82,推动板82支撑在两个可滑动杆84的末端上。 这些杆又通过止动环88支撑在轴承座86中的垂直滑动运动,并且轴承座通过面板90牢固地保持在适当位置。
还应该注意的是,每个推动器单元是完全独立的布置,便于从横向件20,2OA组装和拆卸。此外,双杆84布置用于:(1)在框架向下运动时接合瓶子的情况下容纳板82的提升,以及(2)在这种提升的情况下防止结合。 同样, 由于板间隔和它们的倾斜侧面,在板82之间形成的凹口92的尺寸适应各种瓶子尺寸,并且这种凹口的40“角进入是优选的,以帮助瓶子“滚入”。 单元48的另一个特征是包括减震器94,减震器94可以采用任何合适的形式,例如,在我先前引用的申请中描述的形式。
……
因此,器皿由推板82接合,特别是由形成在其间的v形槽口92接合(图4和5)。 通过移动到这些凹口中的器皿在传送器12上纵向定向,并且由于组件的向前移动而在其上横向定向。”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5的“框架14”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侧支架4”,证据5的“横向件20”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平杆”,证据5的“推动板82”对应于本专利的“排队板”,证据5的“杆84”连接横向件和推动板,其连接作用与本专利的“支板”相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连接水平杆和排队板的结构、具体连接关系不同:本专利连接水平杆和排队板的结构为支板,支板的一端与排队板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水平杆套接并可绕水平杆转动,而证据1为支杆,其支杆两侧与横向件、推动板之间均为固定连接;(2)应用场景不同:本专利的排队结构应用于固定物质有大有小的场景,而证据1的排队结构应用于大小均匀的器皿例如瓶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主张其被证据6或7公开,具体是认为证据6的“间隔构件110”与水平杆套接并可绕水平杆转动,证据7的“抵接构件18”能够转动上升,这两者给出了使得水平杆和支板之间转动连接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蛋处理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译文和附图):
“在贮存器14的排出端处的通道形成装置16(图4和5)包括一系列横向的间隔开的构件110,这些构件设置在垂直和纵向平面中延伸,并且与横杆111成悬垂关系,横杆111在支架构件112,112’的上端通过转轴安装,支架构件112,112’安装在贮存器侧框架构件88,88’上。 每个中间构件110由相对薄的板形成,优选地由塑料制成,其在水平横截面中弯曲成大致U形,其腿部高度具有大致三角形的形状,以呈现圆形的,相对宽的,通常垂直的边缘面朝向迎面而来的蛋的方向并且在大致垂直的平面中延伸。 端部构件110’是具有类似形状的单个板构件的形式。每个通道构件110,110’通过安装块113安装在支撑杆111上,每个通道安装块113的底边缘在贮存器底板的端部处自由摆动而不是垫构件114。
臂115在杆111的端部处延伸并且在116处枢转地连接到连杆117,连杆杆117在118处与驱动链轮102具有偏心连接,以使横杆111摆动。摆动运动相对较小,并且提供了一种方法,用于确保蛋将在板之间通过并进入所需的通道而不会卡住。”
证据7公开了一种蛋排列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7的译文和附图):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蛋排列装置,它特别适用于接收在其下方的输送装置14上随机排列的蛋10,并将这些蛋排列成有序排。
该装置包括壳体装置12,壳体装置12水平地延伸穿过传送器14并相对于周围的环境结构固定地固定。 横向构件16相对于壳体装置12可枢转地固定并横向延伸穿过传送器14。 多个抵接构件18相对于横向构件固定地固定并且从壳体装置12向下朝向传送器14向下延伸。抵接构件18本身实际上安装在安装销20上,安装销20本身固定地固定到横向构件16上。 安装销20延伸穿过壳体装置12内的孔22。 基台构件18向下延伸到输送装置14的上表面正上方的位置, 以便与沿着输送机运送的蛋10接触。
横向构件16优选地通过放置在多个安装构件26内而相对于壳体装置12可枢转地固定。这些安装构件保持构件16的横向关系。臂装置24优选地相对于横向构件16固定地固定,以便从其向外延伸。 凸轮从动件28最好固定在臂装置24上。从动构件28将优选地采用轮构件56的形式,以便于旋转并跟随与其相邻的凸轮。
驱动装置34位于壳体12附近并包括从其向外延伸的驱动轴36。 优选为盘构件54形式的凸轮装置30相对于驱动轴36固定地固定。凸轮装置30在其上限定多个凸轮凸角32,凸轮凸角32选择性地相对于凸轮从动件28可接合地接触。”
根据证据6和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获知,其均是对蛋进行输送排队的机器,其结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蛋在板之间(间隔构件110之间或抵接构件18之间)通过进行所需通道而不会卡住。
而证据5是用于对尺寸大小相同的器皿重新定位的装置,其通过形成于推板82之间的凹口92接合器皿的瓶口,但器皿不会通过推板之间的凹口继续向前,而是卡合在凹口之间,待定位完成后推板82向上缩回继续向前被输送,推板则等待下一次定位工作再被推下。
由此可见,证据6和7与证据5相比,其排队结构实现的具体目的和工作原理不同,对于证据5而言,如果将推动板82设置为随着支杆的转动能够转动的部件,则不能实现其在凹口定位的功能,因此证据6和证据7之间缺乏结合的启示和动机。
同时,对于证据5而言,其推动板82支撑在两个可滑动杆84的末端,这些杆又通过止动环88支撑在轴承座86中垂直滑动运动,轴承座86则通过面板牢固地保持在适当的位置,结合附图4可获知,证据5的推动器单元形成了一个结构相对稳定的整体,在可滑动杆84需要在轴承座内上下滑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难于想到将这种整体结构替换为支杆能够沿横向件20A旋转的机构,特别是证据5是横向件20A为方形板状结构。
也即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证据5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能够在不划伤输送带的情况下将大小不一的固定位置分列排队,达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6和7
由于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排队结构具备创造性,包含该排队结构的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队装置也具备创造性,进一步的,包含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队结构的权利要求7的排队系统也具备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7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10787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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