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30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77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05379.4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亚君
授权公告日:2016-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市临淄瑞铄化工配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F27D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非容易想到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板(3),安装板(3)一侧通过转动装置连接活动门(6);安装板(3)上通过转轴连接固定板(14),固定板(14)扣合到活动门(6)上,对应活动门(6),安装板(3)上设有观察口(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对应固定板(14),活动门(6)上设有固定槽(19)。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定板(14)呈L型,固定板(14)一边通过转轴连接安装板(3),固定板(14)另一边内侧对应固定槽(19)设有卡台(20)。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安装板(3)另一侧通过转动装置连接观察镜(1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转动装置包括两个并排设置的轴,两个轴穿装在连接杆两端设置的轴套上,安装板通过轴套连接其中一个轴,另一个轴通过轴套连接支架,支架通过旋转轴连接活动门(6)或观察镜(1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新型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其特征在于,活动门(6)内侧设有耐火保温块。”
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9年7月5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204027333U;
证据2:CN201236671Y;
证据3:CN204806899U;
证据4:CN202973159U;
证据5:CN204690041U;
证据6:CN103134325A;
证据7:CN202133264U;
证据8:KR200165257Y1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说明书未清楚记载上述技术方案,导致所述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8的中文译文,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郭峰、郭娜、王丽君、另婧,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马雁及代理人胡伟子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9(《现代汉语词典》,2012年11月第6版纪念版,商务印书馆,第747-748页,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对证据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据9的真实性;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及补充意见相同,其中创造性评述中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6或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5、7-8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
证据1-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8的中文译文,证据8的公开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固定板(14)一端通过转轴进行旋转,另一端应随着转轴在同一平面内水平旋转,而另一端的卡台,如何在水平旋转的情况下,与固定槽相配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也无法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2)根据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固定板的一侧设置有卡台,而L型的固定板显然与此形状不符,因此权利要求3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6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的横式结构的关火门关闭时密闭性差、容易松动等缺陷,通过设置固定槽、固定板和卡台,能够很好地卡紧固定活动门,紧固和密封效果好。说明书记载了该装置的组成部件、相互位置及连接关系:安装板上通过转轴连接固定板,固定板扣合到活动门上,对应固定板,活动门上设有固定槽(19),固定板呈L型,固定板一边通过转轴连接安装板,固定板另一边内侧对应固定槽设有卡台。 说明书附图1、2分别示出观火孔装置活动门关闭和打开的结构示意图,图3则示出L型的固定板及卡台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施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由于引用关系而导致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非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侧开密闭型节能看火门(相当于横式观火孔装置),其门框与炉外壁板通过螺栓固接,金属外门板通过短轴、连接杆、中间轴、连接杆连接炉外壁板,对应金属外门板,在炉壁内部有大锥形凹孔及小锥形凹孔,外门板上的把手可以通过扣挡内部的弹簧顶珠将锁扣与扣挡锁紧(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可见,证据1中门框是通过螺栓与炉外壁板固接,其并未设置安装板,同时其活动门的固定结构及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
证据2涉及一种回转式炉门,其主要作为锅炉炉膛检查、维修及吹扫时人员的进出通道,具体公开了炉体固定安装有法兰,炉体上固定安装有炉体固定轴套,炉门上固定安装有炉门固定轴套,炉门转动轴套与炉门固定轴套通过炉门转轴铰接在一起;炉体上安装有不少于一个的能固定炉门的压板,压板套装在压板螺栓上并能上下移动,压板螺栓上有螺母,旋转压板使其压好炉门,压板通过螺母被锁紧在炉门上;炉体固定轴套与压板螺栓都固定连接在法兰上,可以增加连接强度并对炉体起保护作用(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可见证据2的炉门与权利要求1的观火孔装置具体应用场合并不相同,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固定活动门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
证据5公开了一种节能型热处理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传统热处理炉炉体内的温度控制精度和热量损失大的问题,包括炉体和炉门,炉体侧面设置有一炉口,炉门设置在炉口处,设置有炉口的炉体侧面设置有一连杆,所述连杆的两端与炉体铰接,炉口外周设置有炉门锁紧机构(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可见证据2的炉门与本专利的观火孔装置具体应用场合并不相同,其并未设置安装板,从图示看,其活动门的固定结构及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
证据6公开了一种加热炉看火门,包括门盖、门框和把手,门盖与门框转动连接,把手的一端与门框转动连接,门盖关闭状态下,把手沿其转轴的转动路径在门盖上方,把手上连接有锲型块,锲型块连接在把手靠近门盖一侧,锲型块较小一端朝向把手的转轴,由于采用了锲型的结构,转动把手可省力又可靠地把门盖和门框压紧(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1]段)。可见证据6中的加热炉看火门结构未设置安装板,其活动门的固定结构及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
综上所述,与权利要求1相比,上述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安装板上通过转轴连接固定板,固定板扣合到活动门上”这一特征。
请求人主张证据3中的齿轮与炉门框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板,均起到对炉门的固定作用,扣合是配合方式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选用扣合这种方式固定炉门。证据8公开了一种炉门锁紧装置,燃烧室外壁上可旋转的锁定杆相当于固定板,通过旋转的方式将锁定杆与支架相配合,即扣合在炉门上。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压板与炉门的固定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锁紧机构包括锁紧销,锁紧销活动设置在炉壁设有的支撑座上,锁紧销正对齿轮设置,锁紧销顶部和支撑座间设有弹簧,炉门关闭时锁紧销的底部卡入齿轮的齿间,在弹簧的作用下将齿轮卡住(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 );证据8涉及锅炉人孔门的锁定装置,该装置采用操纵杆方式,在关闭人孔的门后将锁定杆旋转至支架的上侧来实现固定(参见译文及图2)。由此可见,证据3或证据8所采用的活动门的固定结构均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不同,虽然它们的目的均是为了锁定活动门,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其它技术特征密切关联,其整体构成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工业炉横式观火孔装置,因此即使将证据3或证据8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依据目前的证据,尚无法得出将固定板扣合到活动门上以锁紧工业炉观火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论。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并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的评述,因此请求人主张的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5或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62020537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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