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28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7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12395.X
申请日:2017-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扬州博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M11/12(2006.01);F16M1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不同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能仅孤立地看待其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各现有技术分别公开,而是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判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之间是否给出明确的、合乎逻辑的结合启示,以使得显而易见地得出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同的方案。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612395.X,申请日为2017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底座、滑杆和连接座,滑杆一端与固定底座连接,连接座可动式配合连接在滑杆上,连接座上有连接固定激光贴墙仪的紧固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节螺栓,所述固定底座有穿调节螺栓用的孔,调节螺栓穿过此孔后与滑杆上的部件连接,调节螺栓外侧有调节旋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杆上的部件为一活动块,活动块上有螺纹孔,螺纹孔与穿在固定底座上的调节螺栓匹配;滑杆接固定底座的一端有安置孔,活动块放置在安置孔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包括顶部连接盘、转盘和底盘,连接盘上有两耳,耳上有孔;底盘外部有连接固定激光贴墙仪的紧固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的底盘内放置传动块,传动块上有孔,孔内设置螺母;底盘壁上有对称的通孔,有微调螺杆从底盘壁上一侧的通孔穿入,通过传动块内的螺母,将传动块串起后,从另一侧通孔穿出,在微调螺杆两侧设置调节旋钮;转盘内部有矩形槽,传动块配合套装在矩形槽内;所述底盘内中心设有一圆柱,转盘套装在圆柱上,转盘沉孔内套装轴承,上有压板,并用螺钉固定;所述连接座的顶部连接盘套装在转盘上,并与转盘固定在一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杆上有贯通的腰型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由快夹轴、快夹套和压缩弹簧组成的快夹装置,快夹轴将压缩弹簧压装进快夹套组成快夹装置,快夹装置穿过滑杆上的腰型槽,配合安装在连接座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移动支撑螺杆;所述快夹套和快夹轴上有孔;所述滑杆的非连接固定底座的一端有贯通到腰形槽的孔,所述移动支撑螺杆由此贯通孔穿入滑杆,穿过快夹套和快夹轴上的孔,穿入滑杆另一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杆的非连接固定底座的一端有凹槽,凹槽内安置有限位套,限位套套装在移动支撑螺杆上,移动支撑螺杆外侧有调节旋钮。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底座有凹槽,滑杆的一端配合安置在凹槽中;所述固定底座上有固定用孔,或者有固定用磁性板。”
针对本专利,扬州博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035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566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22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0日、授权公告号CN2019027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公开号CN1011012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103019019B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5742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证据2或证据4分别给出技术启示;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6结合证据7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证据1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由证据2给出技术启示。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还可以用证据3加证据2的组合评述权利要求1-3、6、10的创造性、用证据3加证据5的组合评述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6结合证据7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书中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创造性的相应证据组合方式未详细说明,应当不予考虑。专利权人还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6、7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6、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4、6、7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激光贴墙仪用挂式定位支撑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悬吊激光水平仪的多功能吊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5):配合相应的激光水平仪有利于方便的完成相应的测量工作。所述的吊架由固定支架组件(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座)、升降导杆组件(对应于本专利的滑杆)和悬吊固定组件(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座)三部分组合而成;固定支架组件中的固定板上具有膨胀螺丝固定孔和磁铁;升降导杆组件的一端与固定支架组件中的固定杆旋接;悬吊固定组件中的悬吊固定板一端套置在升降导杆组件中的升降导杆上,另一端的孔中固定万向连接组件,万向连接组件中心旋接悬吊固定旋钮。所述的固定支架组件由相互垂直固定的固定板和固定杆构成,固定杆端部轴向或侧面径向的螺孔旋接升降导杆组件。悬吊固定组件中的悬吊固定板4靠近外端部的孔中固定万向连接组件一13或万向连接组件二14,万向连接组件一13或万向连接组件二14中旋接悬吊固定旋钮7,悬吊固定旋钮7旋接激光水平仪12(对应于本专利的贴墙仪)。
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技术特征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已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涉及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3.2权利要求2
3.2.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证据2或证据4分别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还包括调节螺栓,所述固定底座有穿调节螺栓用的孔,调节螺栓穿过此孔后与滑杆上的部件连接,调节螺栓外侧有调节旋钮”。
证据1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2公开了一种显示器支架的力值可调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1-3):“气弹簧由于其支撑力大以及使用寿命长而被广泛地应用于显示器支架中,但当气弹簧的机构形式确定以后,其力值的大小是一个定值,而往往在客户在选用过程中对产品力值的要求并不确定,这就要求气弹簧在使用中能够随着支撑产品重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力值。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显示器支架的力值可调结构,该设备可以解决现有显示器支架力值不能调节的问题。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显示器支架的力值可调结构,包括调节件、气弹簧、连接销和调节螺栓,所述连接件为U型结构,具有两个对称的U型侧壁,所述两U型侧壁上设有对称的滑槽,所述气弹簧的一端设有U型插片可插入调节件内,所述U型插片开口部的侧壁上设有插孔,所述连接销分别穿过滑槽和插孔,将所述气弹簧滑动连接于所述调节件内,所述连接销能滑动定位于所述调节螺栓小头部不同的轴向位置。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显示器支架的力值可调结构,设置的U型连接件通过连接销将气弹簧滑动连接于连接件内,调节螺栓插设于所述连接销的通孔中,通过转动调节螺栓带动气弹簧沿所述连接件的滑槽做上下运动,将气弹簧悬浮于滑槽中的不同位置,从而气弹簧能够产生不同大小的力值,打破了传统气弹簧力值固定的不利局面,使得显示器支架适用于不同重量的显示器”。
证据4公开了一种内置液压杆的显示器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附图1-4):“包括底座组件、支撑组件和固定显示器的连接头组件,支撑组件两端分别连接底座组件和连接头组件,其特征是支撑组件至少包括一个内含有液压杆的支撑臂,支撑臂包括连接块、上臂盖、下臂盖、旋转块和液压杆;所述连接块和旋转块上分别设有两个销轴,上臂盖和下臂盖分别定位在连接块和旋转块的两个销轴上,形成四连杆机构;液压杆放置在上臂盖和下臂盖之间,其靠近连接块一端轴定位在上臂盖上,另一端通过轴定位在调节块上,该调节块通过一调节螺栓定位在旋转块上。……本实用新型通过液压杆直接轴定位在上臂盖上,形成直接的支撑,可达到更佳的支撑角度和更大的支撑力度,又藉液压杆另一端的调节块,可适量调节液压杆的角度,达到更佳的受力效果;再者底座组件通过夹具与底座本体底面的配合,可使支架固定任意之板状物件上,具有可靠和稳定之效果”。
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不同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能仅孤立地看待其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各现有技术公开,而是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判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之间是否给出明确的、合乎逻辑的结合启示,以使得显而易见地得出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同的方案。具体到本案。
首先,证据2的显示器支架的力值可调结构的目的是“将气弹簧悬浮于滑槽中的不同位置,从而气弹簧能够产生不同大小的力值,使得显示器支架适用于不同重量的显示器”,即证据2是对气缸的右端在滑槽内的位置进行预先调节,以使该气缸左端适用于承载不同重量的显示器,并非是实现整体上的显示器或其他载荷的角度调节。而且,证据1的升降导杆是插入到固定支架组件中的固定杆后通过连接螺孔固定,该固定杆客观上无法实现也无需实现角度调节,因此,证据2与证据1相比在技术领域、基础结构、工作方式和技术效果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而且,本专利中调节螺栓调节的位置与滑杆转动连接的位置不同,而证据2中位置相同。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证据2与证据1进行结合的合理动机,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将其改进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
其次,证据4的内置液压杆的显示器支架,支撑臂包括连接块、上臂盖、下臂盖、旋转块和液压杆,所述连接块和旋转块上分别设有两个销轴,上臂盖和下臂盖分别定位在连接块和旋转块的两个销轴上,形成四连杆机构;液压杆放置在上臂盖和下臂盖之间,其靠近连接块一端轴定位在上臂盖上,另一端通过轴定位在调节块上,该调节块通过一调节螺栓定位在旋转块上。可见,证据4通过诸多部件组成的相互配合的复杂结构实现了显示器支撑臂的角度调节,并且证据4实现的是调节上臂盖内的液压杆的角度而并非是调节支撑臂的角度。而且,证据1的升降导杆是插入到固定支架组件中的固定杆后通过连接螺孔固定,该固定杆客观上无法实现也无需实现角度调节。因此,证据4与证据1相比在技术领域、基础结构、工作方式和技术效果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证据4与证据1进行结合的合理动机,因而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将其改进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
因此,基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足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特定的角度调节结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2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红外垂直度测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其中包括上测点模块和下测点模块,上测点模块包括红外测距仪、游标、水平悬臂、上调节旋钮和上磁性固定板,红外测距仪通过游标与水平悬臂垂直、滑动连接,水平悬臂(对应于本专利的滑杆)通过上调节旋钮与上磁性固定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底座)连接,红外测距仪上装有两个互相垂直的水平仪、保证测量时红外线垂直向下,下测点模块包括下磁性固定板、下调节旋钮和红外接收板,红外接收板通过下调节旋钮与下磁性固定板连接,红外接收板上装有两个互相垂直的水平仪、保证红外接收板测量时水平。所述的水平悬臂3上带有刻度10,通过游标2在水平悬臂3的位置直接测出上测点水平距离。可设置角度可调节的水平移动杆,实现上端固定且水平距离可调节,方便测量”。
合议组认为,将证据3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3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具体角度调节部件、位置及其连接关系。
证据2公开内容如前所述,证据2是对气缸的右端在滑槽内的位置进行预先调节,以使该气缸左端适用于承载不同重量的显示器,并非是实现整体上的显示器或其他载荷的角度调节。因此,证据2与证据3相比在技术领域、基础结构、工作方式和技术效果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而且,本专利中调节螺栓调节的位置与滑杆转动连接的位置不同,而证据2中位置相同。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证据2与证据3进行结合的合理动机,无法在证据3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将其改进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
因此,基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组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足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特定的角度调节结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3、10
从属权利要求3、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0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4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6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连接座包括顶部连接盘、转盘和底盘,连接盘上有两耳,耳上有孔;底盘外部有连接固定激光贴墙仪的紧固件”。
证据1或证据3均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6公开了一种投影仪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附图1、2):该支架包括安装在墙壁上的底座1、中间起连接作用的连接臂2和悬挂投影仪的安装臂3。安装臂3为一可调节高度和/或角度的微调机构,该机构由中空圆柱结构的上部安装臂31与连接臂2连接而成,上部安装臂31连接到连接臂2,调节臂5与安装臂32通过螺栓和螺母连接,通过调节螺母使调节臂5可平面旋转,并带动投影仪旋转以调节方位;上、下部安装臂两部分通过螺纹33及螺栓4固定连接,通过螺纹33旋转可对投影仪的高度和角度进行微调,高度、角度确定后旋紧螺栓4可进行更好的固定。连接臂2与底座1通过T型凹槽11和T型凸块21滑动连接,连接臂2可沿着底座1上设有的T型凹槽11上下滑动,滑动范围为1-2.5m;上部安装臂31与连接臂2的连接也是通过T型凹槽和T型凸块滑动连接,上部安装臂31可沿连接臂2上设有的T型凹槽前后滑动,滑动距离为0.5-2.Om。在所述T型凸台与T型凹槽上均设有若干螺栓孔,T型凸台与T型凹槽通过螺栓固定位置:也可通过安装电动定位控制装置,通过连接控制器,从而实现位置的自动固定;当底座及安装结构位置确定后,如果投影仪的高度需要微调,可运用微调结构进行调整,通过凹槽与凸块的连接运动,投影仪可上下、前后运动。
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从桥架悬置至少一个部件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附图1、2):根据图2和4,装置8包括:导轨9;在所述导轨上以可滑动运动的方式导引的至少一个托架10;和限位挡块11,所述限位挡块11在托架10的下面以可调节高度的方式安装在导轨9上(图5)。导轨9例如借助在桥架1和/或其围栏6上的锚架或锚固销13而沿着大致竖直的取向固定到桥架1,所述大致竖直的取向也就是说纵向的导引轴线12在大致竖直的位置中。如图2和3中所示,导轨9优选地但是非必要地被分成两个部分,并且更具体地被分成下部分9’和上部分9”,所述下部分9’刚性地固定到桥架1或其围栏6,所述上部分9”借助枢转连接件14而可枢转地(优选地可转动360“)连接到下部分9’。枢转连接件14具有枢转轴线15,所述枢转轴线15与导轨9的纵向方向12平行。如图3中所示,因此导轨9的上部分9”可以从与下部分9’对准的位置(图3a)枢转到转动越过围栏6和猫道5的维修位置(图3b)。如以下将更加详细地说明,如果托架10连同部件3一起位于上部分9”上,则部件3可以运动到猫道5上的用户安全工作区中,用于维修、清洁和调节目的。在所示的实施例中,导轨9或其部分9’和9”的横截面具有双T的型面(“H型面”),其中,一个T的分支16、17形成背离桥架1的凸缘中的两个,用于使托架10在其上滚动,并且另一个T的分支18、19形成两个安装带,用于固定到桥架1或围栏6,例如用于接合锚架和锚固销13。凸缘18、19还可以用于锚固枢转连接件14,所述枢转连接件14包括用于安装枢转销22的安装支架20、21。因而,枢转连接件14的转动轴线15位于导轨9的外部,所述转动轴线15延长了枢转期间的有效旋转臂(图3a和3b),并且由此提高了部件3在维修位置(图3b)中的可达性。托架10在导轨9上或更加具体地在外部凸缘16、17上以滑动的方式被导引。因此,托架10可以支撑至少三个,优选地四个或更多个辊对23,所述辊对23均在彼此之间接合凸缘16、17并且在凸缘16、17上滚动,也就是说,两个(相互间隔开的)辊对23用于一个凸缘16,并且两个(相互间隔开的)辊对23用于另一个凸缘17。托架10形成安装平台24,用于例如借助适当的安装支架台25附装部件3,所述安装支架25可以借助螺钉26锚固在平台24的钻孔中。在猫道5上的用户可以使用拉索27位置运动到提升到上部分9”上的维修位置中,并且反之亦然,所述拉索借助例如锁环27’接合在托架10的孔眼27”上。为了操作拉索27,导轨9的上端部优选地承载滑轮组、偏转辊28和/或卷筒29,所述滑轮组、偏转辊28和/或卷筒29可以被电动马达或曲柄30致动,从而卷起和展开拉索27。拉索27例如是钢丝或缆线,然而,还包括诸如链条、塑料缆索等变型方案。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6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或证据3的技术领域相比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从结构上而言,请求人主张证据6的上部安装臂31相当于顶部连接盘,下部安装臂32相当于转动盘,调节臂5相当于底盘。然而,证据6的调节臂5为若干条形臂,并非盘状结构,因此并未公开“连接盘、转盘和底盘”的结构。此外,证据6也未公开“连接盘上有两耳,耳上有孔”的特定结构。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即便将证据1或证据3与证据6进行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本案中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未被证据6公开的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证据7涉及一种用于从桥架悬置至少一个部件的装置,从结构上而言,证据7的导轨直接通过锚架或锚固销13沿着大致竖直的取向固定到横跨道路的桥架上,并且导轨中的托架10需要与由电动马达或曲柄30致动的滑轮组、偏转辊28和/或卷筒29等诸多部件配合使用。因此,证据7的技术领域、基础结构和工作方式与证据1、证据3或证据6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差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合理动机将证据7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证据3或证据6进行结合。
综上所述,基于请求人的主张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足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特定的连接座结构,因而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 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滑杆上有贯通的腰型槽”。
证据1的对应于滑杆的部件是升降导杆3,悬吊固定组件套设在升降导杆外;证据3对应于滑杆的部件是水平悬臂,游标也是从外部套设在该水平悬臂上。因而,证据1的升降导杆或证据3的水平悬臂均未设置、也无需设置贯通的腰型槽。在本案中,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在升降导杆或水平悬臂上设置贯通的腰型槽结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基于请求人的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足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612395.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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