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61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74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439901.5
申请日:2016-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浩伟
授权公告日:2016-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D5/48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1620439901.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6日,专利权人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该双层包装盒(19)由前侧面(11)、后侧面(2)、左侧面(8)、右侧面(1)、上盖(10)和底盖(16)组成,在相邻的两个侧面之间以及侧面与盖体之间均加工有折痕(13),前侧面(11)左边加工有连接边(12),连接边(12)粘贴在左侧面(1)内表面上,前侧面(11)的上边缘设计有上盖(10),上盖(10)的上边缘加工有上锁边(9),底盖(16)加工在后侧面(2)的下边缘,底盖(16)的下边缘加工有下锁紧边(15),盒体左右两侧面的上下边缘处,均加工有密封片(17),其特征在于,在前侧面(11)的下边缘加工有前盒芯隔片(14),在后侧面(2)的上边缘加工有后盒芯隔片(7),前盒芯隔片(14)和后盒芯隔片(7)结构相同,均由外围的侧面粘贴部(5)、中间隔片(6)和横隔片(18)组成,横隔片(18)与侧面粘贴部(5)和中间隔片(6)之间均加工有切缝(3)和折叠线(4);前盒芯隔片(14)和后盒芯隔片(7)的中间隔片(6)粘贴在一起,侧面粘贴部(5)分别粘贴在盒体前后两侧面上。”
宋浩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及附件: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266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42813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孙诚主编的《包装结构设计》(第三版)、2009年03月第3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77-84页,复印件;
附件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及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本领域中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3可以说明利用粘贴稳固盒体、盒芯隔片(盒芯片)结构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附件1也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的附图4-5中的两个隔板6的结构存在遮挡,附图3展开图中两个隔板6的结构有一定差别,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证据1两个隔板6结构相同,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认为支撑片62、横隔片63和纵隔片6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侧面粘贴部、中间隔片和横隔片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边(12)粘贴在左侧面(1)内表面上”修改为“连接边(12)粘贴在右侧面(1)内表面上”,其认为该修改属于对原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该双层包装盒(19)由前侧面(11)、后侧面(2)、左侧面(8)、右侧面(1)、上盖(10)和底盖(16)组成,在相邻的两个侧面之间以及侧面与盖体之间均加工有折痕(13),前侧面(11)左边加工有连接边(12),连接边(12)粘贴在右侧面(1)内表面上,前侧面(11)的上边缘设计有上盖(10),上盖(10)的上边缘加工有上锁边(9),底盖(16)加工在后侧面(2)的下边缘,底盖(16)的下边缘加工有下锁紧边(15),盒体左右两侧面的上下边缘处,均加工有密封片(17),其特征在于,在前侧面(11)的下边缘加工有前盒芯隔片(14),在后侧面(2)的上边缘加工有后盒芯隔片(7),前盒芯隔片(14)和后盒芯隔片(7)结构相同,均由外围的侧面粘贴部(5)、中间隔片(6)和横隔片(18)组成,横隔片(18)与侧面粘贴部(5)和中间隔片(6)之间均加工有切缝(3)和折叠线(4);前盒芯隔片(14)和后盒芯隔片(7)的中间隔片(6)粘贴在一起,侧面粘贴部(5)分别粘贴在盒体前后两侧面上。”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为方便当事人,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合议组将原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改期于2019年07月30日举行,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明确错误的修改,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程序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人明确附件1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的前后侧面只是方位上的区别,没有具体的限定作用。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修改了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此次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修改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予以认可,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项、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经查,证据1公开了针剂包装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5):针剂包装盒由一个片材折叠而成,包括一个前板1(对应于本专利的后侧面)、一个后板2(对应于本专利的前侧面)、两个侧板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左侧面和右侧面)、一个上盖4、一个下盖5(对应于本专利的底盖)和两个隔板6。其中,前板1的下边连接下盖5,上边连接一个隔板6(对应于本专利的后盒芯隔片),两侧连接两个侧板3。后板2的上边连接上盖4,下边连接一个隔板6(对应于本专利的前盒芯隔片),一侧连接一个侧板3,另一侧用于与另一个侧板3固定在一起。后板2的另一侧还连接一个供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的凸舌7(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边),以方便后板2的另一侧与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两个侧板3的上、下各连接有一个挡舌31(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封片)。上盖4和下盖5上还各连接一插边41、5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锁边和下锁紧边),以便盖合固定。两个隔板6上至少各开有两排割痕61,两排割痕61将隔板6分为支撑片62、横格片63和纵隔片64。所述隔板上的割痕包括两排Z字形割痕和端部的几字形割痕,隔板按割痕折叠,割痕之外为支撑片,割痕处为纵隔片,割痕之内为横隔片。本实用新型组装时,将两个隔板6分别折向前板1和后板2,再如图5按割痕61折叠,将支撑片62和纵隔片64、横隔片63和纵隔片64皆呈90度折起,然后如图5,将前板1、后板2、两个侧板3折叠,并将后板2的另一侧通过凸舌7与另一个侧板3固定,即围成盒身,此时,两个隔板6的支撑片62、横隔片63和纵隔片64处于盒身中,将盒身内的空腔划分成若干放置针剂的小空腔,最后将上盖4和下盖5分别盖在盒身的顶面和底面,即制成整个盒体成品。本实用新型的关键是将隔板6一体成型在折制盒身的片材上。
可见,证据1的针剂包装盒是盒芯隔片一次成形的双层包装盒,从附图3-5可看出,在前板、后板、侧板、上盖和下盖相邻处均加工有折痕,将附图3镜像翻转后可看出,凸舌7位于后板2的左边,凸舌7用于后板2与一个侧板粘接固定,结合镜像翻转后的附图3可知,凸舌7粘贴在右边的侧板3的内表面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在本专利中,前盒芯隔片和后盒芯隔片结构相同,均由外围的侧面粘贴部、中间隔片和横隔片组成,横隔片与侧面粘贴部和中间隔片之间均加工有切缝和折叠线,前盒芯隔片和后盒芯隔片的中间隔片粘贴在一起,侧面粘贴部分别粘贴在盒体前后两侧面上;在证据1中,隔板上的割痕包括两排Z字形割痕和端部的几字形割痕,隔板按割痕折叠,割痕之外为支撑片,割痕处为纵隔片,割痕之内为横隔片。因而,证据1的隔板上与本专利的外围的侧面粘贴部相对应的结构不具有粘贴功能,其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盒芯隔片和后盒芯隔片的中间隔片粘贴在一起,侧面粘贴部分别粘贴在盒体前后两侧面上。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3-0008段、附图1-2):上盒芯片19与左盒芯片18结构相同,均由背贴面13、正贴面17和隔片16组成,在背贴面13与隔片16之间、正贴面17和隔片16之间,加工有切断线14和压痕线15。采用本技术方案,制造盒体的纸板在压痕机上一次性模切、压痕形成平面的盒体片材,用点胶机在盒体片材的粘胶位置上点胶,先沿盒体的背面与上盒芯片之间的压痕对折,将上盒芯片的背贴面粘贴至盒体的背面内侧,再沿盒体的左侧面与左盒芯片之间的压痕对折,将左盒芯片的正贴面粘贴到上盒芯片的正贴面上,最后沿右侧面与背面之间的压痕对折,将正面的内侧粘贴到左盒芯片的背贴面上。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左盒芯片的背贴面和上盒芯片的背贴面设置为具有粘贴功能,且使左盒芯片的正贴面和上盒芯片的正贴面粘贴在一起,使上述背贴面分别粘贴在盒体正面和背面以用于增强盒芯隔片的稳定性和强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与本专利外围的侧面粘贴部相对应的结构设置成具有粘贴功能,使与本专利的中间隔片相对应的结构粘贴在一起,与本专利外围的侧面粘贴部相对应的结构分别粘贴在盒体的前板1和后板2上,以增强隔板6的稳定性和强度。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故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43990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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