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9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5W117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515227.0
申请日:2013-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浩伟
授权公告日:2014-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D5/18(2006.01);;B65D5/48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中的一部分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其他现有技术得到启示获得该区别中的一部分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2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1320515227.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专利权人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盒体由正面(1)、背面(11)、右侧面(3)、左侧面(12)、上盖(9)和下盖(6)组成,在正面(1)和右侧面(3)之间、右侧面(3)与背面(11)之间、背面(11)与左侧面(12)之间加工有压痕(2),上盖(9)加工在正面(1)的上方,上盖(9)的上方加工有上锁边(7),正面(1)与上盖(9)之间、上盖(9)与上锁边(7)之间加工有压痕(2),下盖(6)加工在背面(11)的下方,下盖(6)的下方加工有下锁边(5),在背面(11)与下盖(6)之间、下盖(6)与下锁边(5)之间加工有压痕(2),在左侧面(12)、右侧面(3)的上方加工有上盖板(10),下方加工有下盖板(4),在左侧面(12)、右侧面(3)与上盖板(10)、下盖板(4)之间加工有压痕(2),其特征在于:在左侧面(12)的左边加工有左盒芯片(18),在背面(11)的上方加工有上盒芯片(19),左盒芯片(18)与左侧面(12)之间、上盒芯片(19)与背面(11)之间加工有压痕(2),上盒芯片(19)与左盒芯片(18)结构相同,均由背贴面(13)、正贴面(17)和隔片(16)组成,在背贴面(13)与隔片(16)之间、正贴面(17)和隔片(16)之间,加工有切断线(14)和压痕线(15),在上盖(9)与上锁边(7)、下盖(6)与下锁边(5)之间的压痕(2)两侧,加工有防拆缺口(8)。”
宋浩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266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2099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2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孙诚主编的《包装结构设计》(第三版)、2009年03月第3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77-84页,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对于盒芯片连接位置的差异,其造成的结果差异就是,在进行组装的时候,盒芯片是否参与围成盒体的问题;证据1和证据2的盒芯片并不参与围成盒体,而在本专利中左盒芯片直接参与围成盒体,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粘贴时接触面积较大,使得粘接更加牢靠,增加盒体的稳定性,省却了连接板7的设置,减少生产成本,减少粘接次数;证据2的盒芯片是与其相邻的盒前壁进行粘接,本专利的左盒芯片是与并未与其相连的正面进行粘接的;证据2是单排方格结构,本专利是双排方格结构;证据3的间壁板与中隔板的粘合并不等同于本专利左盒芯片与上盒芯片之间的连接,采用证据3的粘接方式不能达到本专利节约材料简化工艺的技术效果。
2019年07月0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为方便当事人,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合议组将原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改期于2019年07月30日举行,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专利权人明确其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盒芯隔片快速成型的双排针水盒。
经查,证据1公开了针剂包装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5):针剂包装盒由一个片材折叠而成,包括一个前板1、一个后板2、两个侧板3、一个上盖4、一个下盖5和两个隔板6。其中,前板1的下边连接下盖5,上边连接一个隔板6,两侧连接两个侧板3。后板2的上边连接上盖4,下边连接一个隔板6,一侧连接一个侧板3,另一侧用于与另一个侧板3固定在一起。后板2的另一侧还连接一个供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的凸舌7,以方便后板2的另一侧与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两个侧板3的上、下各连接有一个挡舌31。上盖4和下盖5上还各连接一插边41、51,以便盖合固定。两个隔板6上至少各开有两排割痕61,两排割痕61将隔板6分为支撑片62、横格片63和纵隔片64。所述隔板上的割痕包括两排Z字形割痕和端部的几字形割痕,隔板按割痕折叠,割痕之外为支撑片,割痕处为纵隔片,割痕之内为横隔片。本实用新型组装时,将两个隔板6分别折向前板1和后板2,再如图5按割痕61折叠,将支撑片62和纵隔片64、横隔片63和纵隔片64皆呈90度折起,然后如图5,将前板1、后板2、两个侧板3折叠,并将后板2的另一侧通过凸舌7与另一个侧板3固定,即围成盒身,此时,两个隔板6的支撑片62、横隔片63和纵隔片64处于盒身中,将盒身内的空腔划分成若干放置针剂的小空腔,最后将上盖4和下盖5分别盖在盒身的顶面和底面,即制成整个盒体成品。本实用新型的关键是将隔板6一体成型在折制盒身的片材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本专利中,上盒芯片和左盒芯片结构相同,均由背贴面、正贴面和隔片组成,在背贴面与隔片之间、正贴面和隔片之间,加工有切断线和压痕线,在上盖与上锁边、下盖与下锁边之间的压痕两侧,加工有防拆缺口;在证据1中,隔板上的割痕包括两排Z字形割痕和端部的几字形割痕,隔板按割痕折叠,割痕之外为支撑片,割痕处为纵隔片,割痕之内为横隔片。因而,证据1的隔板上与本专利的背贴面和正贴面相对应的结构不具有粘贴功能,其也未明确记载在上盖与插边、下盖与插边之间的压痕两侧加工有防拆缺口。(2)二者的盒芯片设置位置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在左侧面的左边加工有左盒芯片,在背面的上方加工有上盒芯片,左盒芯片与左侧面之间、上盒芯片与背面之间加工有压痕;而证据1的后板2的下边连接一个隔板6,前板1的上边连接一个隔板6,后板和前板与相连的隔板6之间加工有压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最后1段、附图1-3):上下对称的第二切口37之间的隔板5形成中心连板24,第一切口3、第三切口4、第二切口37和第十四折痕26之间围成的空间以及第一切口3、第三切口4、第二切口37、第十四折痕26、第二折痕35和第四切口38之间围成的空间形成隔栅31,隔板5连同隔板的连接板25和连接板7向右折一百八十度并与盒前壁11的内壁粘接,中心连板24与盒后壁13的内壁粘接,隔栅31定形。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隔板设置成包括中心连板、隔栅、切割线和压痕线且中心连板和隔板外围部分可粘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隔板6上与本专利的背贴面和正贴面相对应的结构设置成具有粘贴功能,以增加盒体的强度;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合适的位置例如在上盖与上锁边、下盖与下锁边之间的压痕两侧设置防拆缺口以防止包装盒在使用前被拆开,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卡格式包装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最后1段、附图1-3):隔板5的右端与隔板的连接板25的左端连接为一体,隔板的连接板25的右端与连接板7的左端连接为一体,连接板7的右端与盒前壁11的左端连接为一体,盒前壁11的右端与右端板32的左端连接为一体,右端板32的右端与盒后壁13的左端连接为一体,盒后壁13的右端与左端板15的左端连接为一体。隔板5连同隔板的连接板25和连接板7向右折一百八十度并与盒前壁11的内壁粘接,右端板32与盒前壁11之间沿第七折痕34内折九十度,盒后壁13与右端板32之间沿第八折痕33内折九十度,左端板15与盒后壁13之间沿第九折痕14内折九十度,中心连板24与盒后壁13的内壁粘接,隔栅31定形,左端板15和连接板7之间粘接固定。
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第82-83页、图3-135、图3-136):图3-136(c)中,按接头指向和内衬结构呈“S”形原则,作业线为A、C线,间壁板恢复原平板状时,前板延长板上的间壁板向D方向倾倒,中隔板延长板上的间壁板向S方向倾倒。因此,该盒型间壁板接头方向指向D线和S线。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隔板位于盒前壁的左侧,从而从侧面方向完成隔片的组装成型,其给出了在盒体主体结构的左侧设计隔片的技术启示;证据3的图3-136用于佐证盒芯隔片设置在左右两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是单排卡格结构的包装盒,只设置了一个隔板,而本专利是双排卡格结构的包装盒,具有左盒芯片和上盒芯片;证据2隔板5的连接板25的右端与连接板7的左端连接为一体,即连接板7的左端连接隔板5,连接板7的右端连接盒前壁11,盒前壁11的右端连接右端板32,右端板32的右端连接盒后壁13,盒后壁13的右端连接左端板,而本专利是在左侧面12的左边加工有左盒芯片18,左侧面12的右端连接背面11,背面11的右端连接右侧面3,右侧面3的右端连接正面1,进而导致证据2在折叠粘贴围成盒体的过程中是左端板15与连接板7粘接固定的,而本专利是通过将正面的内侧粘贴到左盒芯片的背贴面13上围成盒体的,因而,证据2公开的是隔板5设置在连接板7的左边,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在证据2中隔板5并非像本专利的左盒芯片一样参与了围成盒体的过程,二者的折叠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2找到启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次,从证据3图3-136(c)中可看出,左侧的间壁板与“作业线区域”标注线下方的盒体表面之间还设置有一块连接片,在与该盒体表面相对应的另一盒体表面的右端设置有一侧面,通过该侧面粘贴到“作业线区域”标注线下方的盒体表面围成盒体,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左侧的间壁板也未参与围成盒体的过程,二者的折叠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3找到启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既未被证据2公开也未被证据3公开,且由于证据2和证据3与本专利折叠方式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2或证据3找到启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内隔片自动快速成型、在盒体内不会出现位置移动、使盒体强度增加、外形更加平整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51522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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