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57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7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07946.1
申请日:2018-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东
主审员:刘利芳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及该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07946.1,申请日为2018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包括:
一PCB板,所述PCB板的一面布有电路和焊盘;
一太阳能电池串,所述太阳能电池串通过所述焊盘焊接固定在所述PCB板上方;
一EVA层,所述EVA层位于与所述太阳能电池串上方;一PET表层,所述PET表层位于所述EVA层上方,且与所述EVA层粘接连接;
所述PCB板、所述太阳能电池串、所述EVA层和所述PET表层加热层压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的一面为铜箔面,所述铜箔面布有所述电路和所述焊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还包括:
引线,所述引线与所述太阳能电池串和所述焊盘焊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盘包括:
第一焊盘,所述第一焊盘用于焊接固定所述太阳能电池串和对所述太阳能电池串进行电性能测试;
第二焊盘,所述第二焊盘是所述太阳能电池串的正/负极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设置有用于穿插所述引线的通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引线与所述第二焊盘焊接且延伸穿过所述通孔至于所述PCB板的非铜箔面。”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893928Y,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5日;
证据2:CN103441173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证据3:CN201149870Y,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证据4:《表面组装技术(SMT工艺)第2版》,韩满林等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11月第2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3、6-9、40-53页;
证据5:CN101217168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
证据6:《表面组装技术》,宣大荣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47-148、152-156、182-203页;
证据7:《表面组装工艺技术》,周德俭等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4、207-209、220-232页;
证据8:《印制电路板(PCB)设计基础》,【美】Christopher T. Robertson著,刘雷波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8页;
证据9:《表面贴装技术》,林红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出版说明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3页;
证据10:《光伏组件生产技术》,徐云龙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17-122、164-175页;
证据11:《光伏组件制造技术》,李一龙等主编,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正文第37-51页;
证据12:《SMT表面组装技术(第2版)》,杜中一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6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正文第42-52、55-59、112-113页。
证据13:CN101702412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5日;
证据14:CN204538040U,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证据15:CN102740595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证据16:本专利;
证据17:本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出,以上证据中,证据4、6-12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如下:
①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1、证据5结合证据13、证据5结合证据1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②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结合证据5、证据14结合证据3、证据14结合证据2、证据14结合证据13、或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③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14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④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13、证据3结合证据14、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⑤以证据1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结合证据1、证据15结合证据13、证据15结合证据14、或证据1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5、证据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6月26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即以下证据20-27,并结合证据20-27陈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证据20:《光伏技术基础与技能》,郑军等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9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编委名单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85-94页;
证据21:《光伏组件加工实训》,郑军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9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5-8、41-42、70-74、83-89页;
证据22:《光伏组件生产技术》,徐云龙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94-111、117-121、164-175页;
证据23:《光伏组件制造工艺》,杨春民主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编委名单页、序言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54-62、70-72页;
证据24:《光伏组件制造工艺》,张学彩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2、55-63页;
证据25:《太阳能光伏组件技术》,薛春荣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70-83、95-99页;
证据26:《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制造工程技术》,李钟实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32-36、39-40页;
证据27:《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技术》,詹新生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及正文第17-24、65-75页。
2019年07月09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08月04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8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2:专利产品完成品实物图片以及材料分层实物图片;
附件3: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附件4:(2018)深南证字第30392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5:专利产品与非专利产品对比图片。
2019年08月19日,合议组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2-5转给请求人。
2019年08月2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确认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请求人当庭出示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骑缝章的证据4、6-12、20-27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4、6-12、20-2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认可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3、5、13-15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4、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5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与本专利没有关联性。
5、专利权人当庭演示物证,展示其专利产品结构。
6、请求人放弃以证据1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6创造性的该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0,而代之以公知常识性证据22。
7、当庭明确无效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如下:
①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1、证据5结合证据13、证据5结合证据1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②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结合证据5、证据14结合证据3、证据14结合证据2、证据14结合证据13、或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③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14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④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13、证据3结合证据14、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作任何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5、13-15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其明显瑕疵,该些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4、6-9、11-12、20-27为公开出版的书籍,其中均明确指出可作为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且认可其均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4、6-9、11-12、20-2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予以认可。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5,请求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附件2-5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及该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证据5(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6页第2段,附图3-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相当于太阳能电池组件),包括:PCB板200,在PCB板200的一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组太阳能晶片的贴装位210,在每一组贴装位210上设置有多个交错分布的焊盘211,用于分别连接太阳能晶片的正、负电极;在PCB板200的同一面上还设置有两组电极焊盘240,与太阳能晶片正、负电极相连的所有焊盘211通过导带230、231、232(相当于电路)分别连接两组电极焊盘240,其中,一组电极焊盘240作为电源的正极输出,另一组电极焊盘240作为电源的负极输出;在每一组贴装位上贴装一太阳能晶片,每一个太阳能晶片构成一单电池,其正、负电极通过与其相连的焊盘211和导带231、232将单电池的正、负电极引向太阳能晶片的两侧,然后所有由太阳能晶片构成的单电池通过导带230串联或并联后(即形成了太阳能电池串)分别连接上述两组电极焊盘,为用户提供不同大小的电压和电流;焊盘211的尺寸、分布、间距需进行一定设计,以在将晶片进行贴装焊接时避免电极短路(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在各组贴装位210上贴装太阳能晶片后,封装即可形成本发明所说的太阳能电池板。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5公开内容可明确得知,上述太阳能电池串通过贴装位上的多个焊盘211焊接固定在PCB板上方。证据5中记载了晶片贴装好之后要进行“封装”,但没有记载具体封装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一EVA层,所述EVA层位于与所述太阳能电池串上方;一PET表层,所述PET表层位于所述EVA层上方,且与所述EVA层粘接连接;所述PCB板、所述太阳能电池串、所述EVA层和所述PET表层加热层压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封装方式。
证据1(说明书第2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中,对于安装有太阳能芯片3的PCB线路板4,以如下方式进行封装:太阳能芯片3上先加盖一层EVA粘胶膜2,再加盖一层PET胶膜1,通过抽真空、加热、加压使产品中EVA胶膜与PET胶膜在高温高压下与太阳能芯片3、PCB板牢固地粘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起到保护太阳能芯片的作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PCB板及其上安装的太阳能电池片封装以起到保护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在考虑如何选择其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封装方式时,容易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采用同样的在PCB板及其上安装的太阳能电池片上加盖EVA、PET层再加热层压的方式,这样即得到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是先将太阳能电池焊接成电池串,再将太阳能电池串焊接定位到PCB板上(专利权人当庭演示附件2照片所示的实物),其不能采用SMT工艺;而证据5是将太阳能晶片焊接固定到PCB上,可采用SMT工艺;因此证据5未公开将太阳能电池串在PCB板上的焊接固定这一特征。(2)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排版叠层工序自动化生产与检测,而不是“选用合适的封装材料对太阳能电池组件进行封装”。(3)附件4、5可证明,采用本专利的太阳能组件大量使用在哈罗共享单车上,哈罗共享单车中采用本专利产品和未采用本专利产品的比例为7:3,因此本专利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因此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限定。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结构特征,例如太阳能电池组件、PCB板、电路、焊盘、太阳能电池串等在证据5中都已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并不能将该些结构特征与证据5中所公开的结构区别开来。专利权人强调的,本专利是先将太阳能电池焊接成电池串再将太阳能电池串焊接定位到PCB板上、本专利不能用SMT工艺等均涉及方法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均未记载,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参见前述评述,证据5中多个太阳能电池串联或并联并焊接于PCB板上的多个焊盘,因此,太阳能电池串在PCB板上的焊接固定这一特征在证据5中已经公开。(2)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根据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而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并非本专利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3)附件4、5并不能证明哈罗共享单车与本专利的直接联系,且既不能证明本专利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也不能证明其广泛应用在哈罗共享单车上是由本发明的技术贡献直接导致的。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没有说服力。(4)另外,专利权人认为,其所提交的附件3中给出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上述证据1具有新颖性;合议组认为,附件3给出的该结论与本无效宣告程序无关,合议组不予考虑。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了PCB板布有电路和焊盘的一面为铜箔面。而PCB板布有电路和焊盘的一面为其覆有铜箔的面,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5(说明书第4页第2段、附图3)公开了:单电池的正、负电极通过与其相连的焊盘211和导带231、232(相当于引线)将单电池的正、负电极引向太阳能晶片的两侧(因此公开了引线与太阳能电池串和焊盘焊接)。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是从属权利要求。证据5(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6页第2段,附图3-5)公开了:在每一组贴装位210上设置有多个交错分布的焊盘211(相当于第一焊盘),用于分别连接太阳能晶片的正、负电极;在PCB板200的同一面上还设置有两组电极焊盘240(相当于第二焊盘),与太阳能晶片正、负电极相连的所有焊盘211通过导带230、231、232(相当于引线)分别连接两组电极焊盘240,其中,一组电极焊盘240作为电源的正极输出,另一组电极焊盘240作为电源的负极输出;在每一组贴装位上贴装一太阳能晶片,每一个太阳能晶片构成一单电池,其正、负电极通过与其相连的焊盘211和导带231、232将单电池的正、负电极引向太阳能晶片的两侧,然后所有由太阳能晶片构成的单电池通过导带230串联或并联后分别连接上述两组电极焊盘,为用户提供不同大小的电压和电流(因此公开了第二焊盘是所述太阳能电池串的正/负极输出);每一个太阳能晶片的两侧还分别设置有一测试点220,测试点220通过导带连接与太阳能晶片正电极或负电极相连的焊盘211,用于对每一个太阳能晶片构成的单电池所提供的电压或电流进行测试(因此公开了第一焊盘用于焊接固定所述太阳能电池串和对所述太阳能电池串进行电性能测试);在PCB板的中间可以设计两个电极焊盘240,并在每个电极焊盘中设置有两个元件通孔,其可通过跳线将电源的输出电极连接到PCB板200的另一面(因此公开了PCB板设置有用于穿插引线的通孔,引线与第二焊盘焊接且延伸穿过所述通孔至PCB板的非铜箔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10794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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