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动力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力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60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5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88443.1
申请日:2018-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涛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相应的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且能够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力装置,包括设置在车体(1)上的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4)为内转子电动机,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所述电动机(4)与传动轴(3)之间设置的联动装置(6)将电动机(4)的动能传递给传动轴(3),所述传动轴(3)的两端同轴固定有与传动轴(3)同步转动的轮毂(2)。
2. 一种动力装置,包括设置在车体(1)上的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4)为外转子电动机,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所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有齿轮结构(8),所述车体(1)内设置有与齿轮结构(8)啮合的从动齿轮(9),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
3. 一种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电动机(4)和从动齿轮(9),所有电动机(4)均为外转子电动机,每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的齿轮结构(8)均与从动齿轮(9)啮合,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所述齿轮结构(8)、从动齿轮(9)以及轴构成一个动力组合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4)为永磁无刷电动机(4)。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装置包括箱体(7),所述电动机(4)、从动齿轮(9)均位于所述箱体(7)内,电动机(4)的定位轴(11)的上下两端分别插接固定在箱体(7)的内壁上,所述箱体(7)的上侧或/和下侧壁上设置有供齿轮轴(10)穿过的通孔,所述齿轮轴(10)穿过通孔并与箱体(7)可转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轴(11)的上下两端为四方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7499110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7521613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阐述了关于本专利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技术内容的意见,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结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查,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相应的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且能够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动力装置。
(1.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四驱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以及附图1-6):如图1、图4和图6所示,其包括发动机、第一电机、第一逆变器、前桥行星齿轮减速器、第二电机、第二逆变器、后桥减速器和电池;所述电池分别通过第一逆变器或第二逆变器与所述第一电机或第二电机电路连接,以使得所述电池提供的电能,在通过逆变器变换后,驱动电机转动。所述第二电机与所述后桥减速器传动连接,以通过所述第二电机驱动所述后桥减速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电机的输出轴与所述后桥减速器的输入轴连接;并且,所述后桥减速器与后桥差速器传动连接,后桥差速器与后轮传动连接。本实施例中,所述后桥减速器为齿轮减速器,所述后桥差速器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后桥差速器实现。所述发动机和第一电动机分别与所述前桥行星齿轮减速器传动连接,所述前桥减速器又与前轮传动连接;其中,所述前桥行星齿轮减速器具有至少四个旋转元件,当从所述四个旋转元件的共线图看去时,与第一电动机连接的旋转元件和通过输出齿轮与前轮连接的旋转元件位于通过离合器CL1与发动机连接的旋转元件的两侧,通过离合器CL1与发动机连接的旋转元件和与制动器B相连的旋转元件位于通过输出齿轮与前轮连接的旋转元件的两侧;通过离合器 CL1与发动机连接的旋转元件和通过输出齿轮与前轮连接的旋转元件之间通过离合器CL2连接;发动机和第一电动机通过离合器CL3连接。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电动机的转子类型,但是参见图1、4、6所示出的动力系统结构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其为轴向输出的电动机类型,即一般为内转子电动机类型。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对比文件1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内容:1)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设置在车体(1)上;2)所述电动机(4)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3)所述电动机(4)与传动轴(3)之间设置的联动装置(6)将电动机(4)的动能传递给传动轴(3),所述传动轴(3)的两端同轴固定有与传动轴(3)同步转动的轮毂(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对比文件1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以下技术内容:1)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设置在车体(1)上;2)所述电动机(4)为外转子电动机,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所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有齿轮结构(8),所述车体(1)内设置有与齿轮结构(8)啮合的从动齿轮(9),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对比文件1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以下技术内容:1)包括两台以上的电动机(4)和从动齿轮(9);2)所有电动机(4)均为外转子电动机,每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的齿轮结构(8)均与从动齿轮(9)啮合,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所述齿轮结构(8)、从动齿轮(9)以及轴构成一个动力组合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首先,对比文件1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四驱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系统及控制方法,其中并不涉及本专利所致力解决的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的技术问题,其次,也没有涉及通过将电动机采用平面布局的方式设置于车体内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2),或者是通过简化齿轮传动结构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3),在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相应的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1.2)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电动车动力装置,包括电机和与电机输出端连接的减速箱,所述减速箱的输出轴 1通过定位轴承安装在减速箱内,所述输出轴1上通过定位轴承安装有输出齿轮2,所述输出齿轮2外侧与减速箱内上一级传动轴上的传动齿轮啮合,内侧设有内棘轮齿21,所述输出轴1上与输出齿轮2对应的位置设有棘爪3;所述棘爪3的固定端通过设置在输出轴 1上的固定柱11安装在所述输出轴1上,活动端与所述内棘轮齿21相配合;还设有棘爪复位机构,包括绕设在所述固定柱11上且位于所述棘爪3之下的复位扭簧5,所述复位扭簧5一端通过输出轴1上的限位挡板4定位,另一端扭转向上搭靠在所述棘爪3的限位部 31上。当电机启动时,电机输出扭矩通过减速箱传递到输出齿轮,输出齿轮通过内棘轮齿与棘爪的配合带动输出轴转动,最后将动力输出到车轮上。且在背景技术中,描述现有的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的动力总成多采用轮毂电机,且电机多为内转子电机。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对比,对比文件2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内容:1)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设置在车体(1)上;2)所述电动机(4)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对比,对比文件2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以下技术内容:1)电动机(4)、轮毂(2)及传动轴(3)设置在车体(1)上;2)所述电动机(4)为外转子电动机,呈平面布局方式设置于所述车体(1)内,所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有齿轮结构(8),所述车体(1)内设置有与齿轮结构(8)啮合的从动齿轮(9),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相对比,对比文件2至少还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以下技术内容:1)包括两台以上的电动机(4)和从动齿轮(9);2)所有电动机(4)均为外转子电动机,每台电动机(4)的外转子上固定的齿轮结构(8)均与从动齿轮(9)啮合,所述从动齿轮(9)的中心处固定有同轴的齿轮轴(10),所述齿轮结构(8)、从动齿轮(9)以及轴构成一个动力组合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
首先,对比文件2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电动车的动力装置,目的在于实现能耗低、便于安装拆卸,并实现寿命长、运行稳定以及成本低廉等,其中并不涉及本专利所致力解决的更好的平衡功率和扭矩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涉及通过将电动机采用平面布局的方式设置于车体内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2),或者是通过简化齿轮传动结构的外转子技术内容(权利要求3),在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相应的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18844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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