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方法及其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方法及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55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4W1089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07854.8
申请日:2006-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崔爱玲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思睿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故障,包括:
一个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
一个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从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
其中,当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在交流电负半周期上升沿或下降沿的预定时刻产生模拟接地故障时,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具有一个单片机,包括:当模拟接地故障发生时,通过检测所述漏电检测部分输出的触发信号,判断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的逻辑单元。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的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还包括:当判定所述漏电检测电路无故障时,触发漏电保护装置的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通过检测脱扣晶闸管的导通状态,判定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的逻辑单元。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由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所述串联的电阻的另一端接电源线,所述可控晶闸管的另一端接于负载端脱扣器动触点之前。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接地故障模拟电路的晶闸管由单片机触发,由交流电网的电压自然关断,其中,单片机触发接地故障模拟电路的晶闸管的时刻为交流电负半周期上升沿或下降沿的预定时刻。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由二极管和电阻串联电路构成。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二极管在交流电负半周导通。
8.一种检测漏电保护装置中是否存在故障的智能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然后,产生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
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从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
其中,当模拟接地故障发生时,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9.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检测方法,其中,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所述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脱扣晶闸管,其步骤包括:触发漏电保护装置的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检测脱扣晶闸管的导通状态,由此判定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CN1106957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理由:权利要求1-3、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CN1106957A;
对比文件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CN1588738A。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多余的“,”删除,将权利要求4记载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由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修改为“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为:
“1.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故障,包括:
一个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
一个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从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
其中,当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在交流电负半周期上升沿或下降沿的预定时刻产生模拟接地故障时,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所述串联的电阻的另一端接电源线,所述可控晶闸管的另一端接于负载端脱扣器动触点之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理由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3、8、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多余的“,”删除,将权利要求4记载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由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修改为“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将权利要求7记载的“所述二极管”修改为“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的二极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为:
“1.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故障,包括:
一个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
一个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从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
其中,当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在交流电负半周期上升沿或下降沿的预定时刻产生模拟接地故障时,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
4. 按照权利要求l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所述串联的电阻的另一端接电源线,所述可控晶闸管的另一端接于负载端脱扣器动触点之前。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测设备,其中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的二极管在交流电负半周导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
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修改文本以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审以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上述修改文本为调查基础;
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5、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以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专利权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共9项)以及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其他部分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中的“漏电保护装置”“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限定“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对于脱扣部分包含哪些部件以及检测对象究竟是哪个部件不清楚;并且“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不清楚通过该连接如何实现对脱扣线圈的检测;权利要求2中“漏电检测部分”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触发漏电保护装置的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检测脱扣晶闸管的导通状态,由此判定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语句含义不清楚,在晶闸管已导通的状态下,“检测晶闸管的导通状态”是何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负载端脱扣器”的含义不清楚,该脱扣器是什么部件不清楚;权利要求7的“所述二极管”指代对象不清楚,电路中含有多个二极管,该二极管指代哪一个不清楚;权利要求1和8中存在相反描述,权利要求1中限定“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实时检测”,可见,该单元首先产生接地故障模拟信号,然后再启动检测;权利要求8中限定“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实时检测,然后,产生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可见,该单元首先启动检测,然后再产生接地故障模拟信号;造成权利要求书整体上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中记载的“漏电检测电路”“漏电保护装置”和“脱扣部分”,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漏电检测部分”,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负载端脱扣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基本含义的术语,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发明目的就是要解决具有上述结构的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或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各电路装置的具体实现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就能够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漏电检测电路”“漏电保护装置”“脱扣部分”“漏电检测部分”“负载端脱扣器”所实现的功能,权利要求中不限定其具体实现方式,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此外,本专利是针对漏电保护装置所作出的改进,该漏电保护装置中的脱扣部分至少包括: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段至说明书第10页第1段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其目的是为了判断脱扣部分的回路是否正常导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结合其发明目的,能够确定检测对象是由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构成的脱扣部分的电路回路的导通情况;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通过检测二极管的导通压降是否正确而确定脱扣部分的回路是否正常导通,实现对脱扣线圈和/或脱扣晶闸管的检测。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触发漏电保护装置的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检测脱扣晶闸管的导通状态, 由此判定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记载能够知晓,导通状态是指是否正常导通的状态,因此,该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实时检测”,在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实时检测,然后产生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上述两个技术方案虽然“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和“启动漏电保护装置的实时检测”的顺序不同,但是两个技术方案各自都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上述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都是清楚的,同时两个权利要求是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彼此记载的不同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书整体上的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综上,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漏电保护装置”、“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权利要求1、9中限定了“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负载端脱扣器”,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由二极管和电阻串联电路构成”,然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300包含一个由可控晶闸管SCR301和与其串联的电阻R301,其一端接电源线,另一端接于负载端脱扣器动触点之前”,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不一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7对二极管作进一步限定,因此同样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的记载中己经对“脱扣部分”有具体的结构限定,即脱扣部分具有脱扣晶闸管和二极管,本专利说明书中对脱扣部分的结构和功能作出了详细说明,且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脱扣部分的具体结构一致,而脱扣部分还具有与脱扣晶闸管串联的脱扣线圈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的脱扣部分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漏电检测电路起到“从电源线上取电,检测电源线上的电流,判断电源线上的电流是否平衡,以及在不平衡的情况下向开关器件发送导通信号”的作用。说明书中己经对“漏电检测电路”的一种结构和功能作出了详细的示例性说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除了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外,还存在其他结构形式的“漏电检测电路”起到漏电检测电路的从电源线取电的相同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上述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作用是检测脱扣晶闸管是否正常导通。在说明书第7页第6段及说明书附图1中己经对起到“对脱扣部分的检测”作用的结构作出了详细说明,与权利要求1的记载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负载端脱扣器在其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受控实现断开电源线与负载之间的电路连接。说明书中己经对“负载端脱扣器”的结构和功能作出了详细的示例性说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除了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外,还存在其他结构形式的“负载端脱扣器”,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4的负载端脱扣器的保护范围,上述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所述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由二极管和电阻串联电路构成”,说明书第6页第6段和第8段分别记载了两种“接地故障模拟单元”,一种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包含一个由可控晶闸管和与其串联的电阻;另一种接地故障模拟单元由二极管和电阻串联电路构成。这两种接地故障模拟单元都能够产生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因此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7对二极管作进一步限定,因此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1-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自诊断功能的智能鉴相鉴幅漏电综合保护器,通过电阻R13、双向可控硅SCR2实现定期漏电保护功能的实验(相当于用于检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故障),单片机U2定期向双向可控硅SCR2发出触发信号使其导通,产生一个漏电电流,单片机U2通过零序互感器LH、漏电信号放大电路来检测是否有漏电电流产生。单片机U2检测到有漏电电流信号产生,说明该综合保护器的漏电保护功能正常,单片机U2检测到的漏电电流信号不符合要求,说明综合保护器的漏电保护功能异常,单片机U2发出警报,实现了定期漏电保护功能的试验(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相当于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参见图2,零序互感器LH有两个副边,一个副边接按钮sWI-sW4及电阻Rg-R12,构成所述的漏电模拟发生电路,另一个副边将检测出的漏电信号送入由电阻R15-R21、电容CS-C7及运算发大器u1D构成的漏电信号放大电路,实现对漏电信号的放大,然后送入单片机U2,由单片机U2实现对漏电信号的处理。运算放大器u1A-ulc、电阻Rl-R5、二极管D3-D5构成电压检测电路。当三相电压有一相(或两相、或三相)电压低于设定值时,运算放大器UIA或UIB或UIC输出高电平,触发双向可控硅SCR1(相当于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脱扣线圈J3得电,脱扣线圈J3动作使空气断路器分断(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三段)。能够实现脱扣线圈J3和零序互感器LH的自诊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4段)(相当于检测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
由此可见,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漏电综合保护器,也能够模拟故障信号判断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故障,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故障模拟信号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与本专利存在差异,且各个单元模块的功能实现也存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包括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还包括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采样信号,产生和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并随后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接地故障模拟单元在交流电负半周期上升沿或下降沿的预定时刻产生模拟接地故障;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所述的脱扣部分具有一脱扣晶闸管,对于脱扣部分的检测,是由所述的脱扣晶闸管串连连接一个二极管,二极管阳极连接该晶闸管的阴极,二极管阴极接地,其中利用该二极管正向导通时产生的固定压降,对脱扣晶闸管和脱扣线圈进行寿命终止检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漏电保护装置自诊断的保护装置,但是该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和机制是不同的,例如其漏电流的产生是单片机U2定期触发的,与权利要求1中的触发时机是不同的,同时对于各个控制单元模拟单元的功能实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也并不一致,并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交流电压半周提供了电弧检测电路跳闸所需要的作用条件,最好和测试电路119结合使用,可见,并不涉及在电网交流电每个周期的负半周内产生模拟接地故障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能够解决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的组成单元和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相关证据表明选择在交流电每个周期的负半周内产生模拟接地故障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权利要求8
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启动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实时检测,然后,产生输出接地故障模拟信号;接地故障模拟单元根据从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输入的所述接地故障模拟信号,产生一个使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的模拟接地故障;其中,当模拟接地故障发生时,所述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在检测到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创造性评述分析相似,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3权利要求2-7、9
权利要求2-7、9为从属权利要求,如前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07854.8号发明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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