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式电容笔及其发射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主动式电容笔及其发射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52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2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269219.0
申请日:2017-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鼎鑫制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玲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考虑技术方案整体确定用语的实质含义,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269219.0,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性连接主板的笔芯组件和设置在前端套设在笔芯组件外的导体笔头,所述主板设置在一内壳体内,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滑动设置在内壳体的前端,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组件包括连接筒,所述连接筒为外表面镀有导电层的绝缘材料,所述连接筒的一端内绝缘连接有一导体笔尖,所述连接筒的另一端外电性连接有一中空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的尾端与主板的接地端之间电性连接设置有一弹簧,所述导体笔尖电性连接一电线,所述电线穿过连接筒、固定座后电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电线弯折连接在导体笔尖和主板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导体笔头内抵接有一导体筒柱,所述导体筒柱另一端设置有第二外螺纹,所述导体套筒二端分别螺纹连接第一外螺纹和的第二外螺纹。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壳体包括上壳体和下壳体,所述主板固定在上壳体和下壳体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组件的头端直径为0.5mm~3.0mm。
6. 一种主动式电容笔,其特征在于:包括金属笔筒,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所述金属笔筒内设置有内壳体,所述内壳体内设置有一主板,所述主板电性连接金属笔筒,所述导体笔头内穿设有一电性连接主板的笔芯组件,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滑动设置在内壳体的前端,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组件包括连接筒,所述连接筒为外表面镀有导电层的绝缘材料,所述连接筒的一端内绝缘连接有一导体笔尖,所述连接筒的另一端外电性连接有一中空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的尾端与主板的接地端之间电性连接设置有一弹簧,所述导体笔尖电性连接一电线,所述电线穿过连接筒、固定座后电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电线弯折连接在导体笔尖和主板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导体笔头内抵接有一导体筒柱,所述导体筒柱另一端设置有第二外螺纹,所述导体套筒二端分别螺纹连接第一外螺纹和的第二外螺纹。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金属圈连接有一锥筒形装饰件,所述锥筒形装饰件通过绝缘垫片连接导体笔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主动式电容笔及其发射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导体筒柱外套设有至少一绝缘圈。”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63632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下称证据2):公开号为CN1013738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2月25日;
附件3(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99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8日;
附件4(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5232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附件5(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7196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补正书,补充提交了与请求书中记载相符的附件1?,如下:
附件1?(下称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45165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补证1:申请公布号为CN1052241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补证2:申请公布号为CN1055735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补证3:授权公告号为CN2052814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1日;
补证4:申请公布号为CN1048088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补证5:授权公告号为CN2050683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证据1替代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附件1,放弃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补证2-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其具体无效理由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补证2-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补证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以补证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补证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补证2、4、5用于证明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补证1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补证3公开,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5、补证1-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补正2-5均属于专利文献,不符合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形式规定,因此不认可将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4)针对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5、补证1、补证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证据1、证据3-5、补证1、补证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3-5、补证1、补证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2、补证2-5均为专利文献,请求人主张采用上述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形式,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考虑技术方案整体确定用语的实质含义,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1.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主动式电容笔发射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主动式电容触控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4-64段,附图1-4):包括:一壳体单元1、一电路单元2、一供电单元3以及一笔头单元4。壳体单元1包括一笔形壳体结构10。更进一步来说,笔形壳体结构10包括一中空金属外管100、一中空塑胶内管1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壳体)、一笔尾盖体102以及一笔头盖体10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体笔头)。电路单元2包括一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的电路基板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板)和至少一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且位于电路基板20的一侧端200上的压敏电阻21,并且压敏电阻21与电路基板20电性连接。更进一步来说,电路单元2包括一第一导电元件22(例如弹片)和一与第一导电元件22彼此分离一预定距离的第二导电元件23(例如弹片),其中第一导电元件22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且电性连接于电路基板20与中空金属外管100之间,并且第二导电元件23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且电性连接于电路基板20与笔头盖体103之间。笔头单元4包括一可活动地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的笔头结构40和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的弹性结构41。更进一步来说,笔头结构4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笔芯组件)具有一从笔形壳体结构10外露而出的外露接触部4000,并且弹性结构41包括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的弹性本体410(例如由橡胶所制成的圆柱体)和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且套设在弹性本体410上的弹性元件411(例如使用环绕弹性本体410的压缩弹簧)。举例来说,当笔头结构40通过弹性结构41以施加一预定压力在压敏电阻21上时,压敏电阻21会将所接收到的预定压力传送至电路基板20的CPU芯片(图未示)来进行计算。配合图3和图4所示,电路单元2包括一用于支撑电路基板20的第一支撑件24、一连接于第一支撑件24且用于支撑(或容置)压敏电阻21的第二支撑件25、以及一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的切换开关26,并且笔形壳体结构10包括一穿过中空金属外管100和中空塑胶内管101以接触切换开关26的电源按钮11。
请求人认为:弹性结构4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中的弹性连接关系,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连接的限定对应于说明书中的弹簧18。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连接指的是电线17弯折连接所带来的弹性。
合议组经查,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为主板的信号通过信号引出线、导体套筒传给导体笔头,将导体笔头作为信号发射端发射信号,经由笔芯组件将信号传输给主板上的信号接收端,从而实现对电容屏的输入。关于证据1中的弹性结构41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的弹性连接,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所述导体笔尖14通过电线17弯折连接在主板13的接收端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6段),权利要求2中也记载“所述导体笔尖电性连接一电线,所述电线穿过连接筒、固定座后电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信号接收端上连接的结构为电线17,而电线17弯折的状态实现了其与主板间的弹性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连接为电线17所带来的连接关系,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具有上述弹性连接关系。
综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
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笔芯组件、内壳体、信号引出线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能够实现导体笔头、笔芯组件与主板之间的导电稳定性,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出发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主动式电容笔。证据1公开了一种主动式电容触控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4-64段,附图1-4):包括:一壳体单元1、一电路单元2、一供电单元3以及一笔头单元4。壳体单元1包括一笔形壳体结构10。更进一步来说,笔形壳体结构10包括一中空金属外管10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金属笔筒)、一中空塑胶内管101、一笔尾盖体102以及一笔头盖体103(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导体笔头)。电路单元2包括一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的电路基板2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主板)和至少一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且位于电路基板20的一侧端200上的压敏电阻21,并且压敏电阻21与电路基板20电性连接。更进一步来说,电路单元2包括一第一导电元件22(例如弹片)和一与第一导电元件22彼此分离一预定距离的第二导电元件23(例如弹片),其中第一导电元件22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且电性连接于电路基板20与中空金属外管100之间(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主板电性连接金属笔筒),并且第二导电元件23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且电性连接于电路基板20与笔头盖体103之间。笔头单元4包括一可活动地设置在笔形壳体结构10内的笔头结构40和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的弹性结构41。更进一步来说,笔头结构40(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笔芯组件)具有一从笔形壳体结构10外露而出的外露接触部4000,并且弹性结构41包括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的弹性本体410(例如由橡胶所制成的圆柱体)和一设置在笔头结构40与压敏电阻21之间且套设在弹性本体410上的弹性元件411(例如使用环绕弹性本体410的压缩弹簧)。举例来说,当笔头结构40通过弹性结构41以施加一预定压力在压敏电阻21上时,压敏电阻21会将所接收到的预定压力传送至电路基板20的CPU芯片(图未示)来进行计算。配合图3和图4所示,电路单元2包括一用于支撑电路基板20的第一支撑件24、一连接于第一支撑件24且用于支撑(或容置)压敏电阻21的第二支撑件25、以及一设置在电路基板20上的切换开关26,并且笔形壳体结构10包括一穿过中空金属外管100和中空塑胶内管101以接触切换开关26的电源按钮11。
基于与3.1.1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
对于特征“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对于电容笔,本领域通常将使用时靠近屏幕的笔头作为信号发射端,而为了防止信号发射端与其他部件间短路通过绝缘垫片将其与其他部件隔开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其他区别特征限定了笔芯组件、内壳体、信号引出线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能够实现导体笔头、笔芯组件与主板之间的导电稳定性,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出发可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以补证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补证1公开了一种电容式指针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36-41段,附图1-1E)电容式指针设备100包含前管102a、后管102b、按键103、笔头套104、上盖105a、骨架105b以及笔尖罩10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体笔头)。前管102a、按键103、上盖105a与骨架105b包含非导电材质,例如ABS塑料与聚碳酸酯(PC),后管102b与笔尖罩106包含金属,例如铝。电容式指针设备100的内部结构除图1中所示笔头套104、按键103、笔尖罩106之外,更包含笔芯座108(笔头套104、笔芯101、笔芯座10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笔芯组件)、感压组件110、弹簧112、控制板1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板)、笔尖罩连接线116、笔尖罩弹片117、后管弹片118、电池120、正极弹片122与笔帽124。弹簧112环绕笔芯座108一端,并弯折绕过感压组件110,并与控制板114电性连接。1B显示增加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于图1A的电容式指针设备内部结构。该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结合包覆该笔芯、该笔芯座108与该弹簧112。图1C显示增加上盖105a、骨架105b于图1A的电容式指针设备内部结构。上盖105a、骨架105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壳体)位于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内,用于固定控制板114。图1E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电容式指针设备的笔芯座。笔芯101的材质包含金属,例如铝。笔芯101一端套入笔头套104,笔芯101穿入中空的笔芯座108,并可推动笔芯座108压缩弹簧112,以接触感压组件110。
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证1的区别在于: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
请求人认为: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证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笔芯组件、内壳体、信号引出线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能够实现导体笔头、笔芯组件与主板之间的导电稳定性,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补证1出发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证1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2、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主动式电容笔的发射头。补证1电容式指针设备100包含前管102a、后管102b(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金属笔筒)、按键103、笔头套104、上盖105a、骨架105b以及笔尖罩106(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导体笔头)。前管102a、按键103、上盖105a与骨架105b包含非导电材质,例如ABS塑料与聚碳酸酯(PC),后管102b与笔尖罩106包含金属,例如铝。电容式指针设备100的内部结构除图1中所示笔头套104、按键103、笔尖罩106之外,更包含笔芯座108(笔头套104、笔芯101、笔芯座108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笔芯组件)、感压组件110、弹簧112、控制板114(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主板)、笔尖罩连接线116、笔尖罩弹片117、后管弹片118、电池120、正极弹片122与笔帽124。弹簧112环绕笔芯座108一端,并弯折绕过感压组件110,并与控制板114电性连接,后管弹片 118的材质包含铍铜。1B显示增加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于图1A的电容式指针设备内部结构。该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结合包覆该笔芯、该笔芯座108与该弹簧112。图1C显示增加上盖105a、骨架105b于图1A的电容式指针设备内部结构。上盖105a、骨架105b(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内壳体)位于上屏蔽罩107a与下屏蔽罩107b内,用于固定控制板114。图1E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电容式指针设备的笔芯座。笔芯101的材质包含金属,例如铝。笔芯101一端套入笔头套104,笔芯101穿入中空的笔芯座108,并可推动笔芯座108压缩弹簧112,以接触感压组件110。
权利要求6与补证1的区别在于: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所述笔芯组件的尾部穿过内壳体弹性连接在主板的信号接收端上,所述内壳体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第一外螺纹套设置有一弹簧式信号引出线,所述弹簧式信号引出线包括螺纹套设在第一外螺纹根部的弹簧部和从弹簧部一端引出电性连接主板信号发射端的引出线,所述第一外螺纹外螺纹连接有一导体套筒并使所述导体套筒抵压弹簧式信号引出线的弹簧部,所述导体套筒另一端螺纹连接导体笔头。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
对于特征“所述金属笔筒的前端通过绝缘垫片连接有导体笔头”,对于电容笔本领域通常将使用时靠近屏幕的笔头作为信号发射端,而为了防止信号发射端与其他部件间短路通过绝缘垫片将其与其他部件隔开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其他区别特征限定了笔芯组件、内壳体、信号引出线等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能够实现导体笔头、笔芯组件与主板之间的导电稳定性,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补证1出发可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电容笔的稳定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补证1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2-5、7-10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引入权利要求1中未使用的证据3-5、补证3进行评述,其中证据3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证据4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证据5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补证3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极测试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5行,附图1):且呈圆锥形结构,笔身1上设有一导线腔5,导线4的一端穿过导线腔5与金属针头3相连,导线4的另一端与测试仪器相连。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头免洗毛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43段、附图1):包括第一笔杆200、连接部300、第二笔杆400,均为中空柱体,通过螺纹相互连接。
证据5公开了一种主动式电容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笔头直径为0.5mm-3mm。
补证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主动式电容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段):笔头直径为0.5mm-3mm。
上述证据3-5、补证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补证1,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补证1的区别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补证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7-10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26921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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