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座检测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着座检测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4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4W108920
优先权日:2003-05-20,2003-06-25
申请(专利)号:200810136085.0
申请日:2004-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藤仓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13/16,H01H3/14,H01H13/705,B60N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10136085.0、名称为“着座检测开关”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藤仓。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3年05月20日、2003年06月25日,申请日为2004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着座检测开关(201),用于检测乘员是否在座椅上着座,包括:
薄膜状基材(203);
在所述基材的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1端子部(207),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1接点群(211)的两个接点部(211A、211B)的第1导通路径(213);
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2端子部(209),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2接点群(215)的两个接点部(215A、215B),与所述第1导通路径绝缘的第2导通路径(217);
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侧,经由垫片(304)与所述基材隔开的薄膜状部材(205);以及
在所述部材的与所述基材相对的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3接点群(219)的两个接点部(219A、219B),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4接点群(221)的两个接点部(221A、221B)的第3导通路径(223),
其中,所述第1接点群和第3接点群设置成彼此相对的而形成第1开关部,并且所述第2接点群和第4接点群设置成彼此相对的而形成第2开关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借助于所述第1开关部的接通和所述第2开关部的接通,所述着座检测开关检测乘员在座椅上着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所述第1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1A、211B)分别设置成与所述第3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9A、219B)相对的而形成所述第1开关部,并且所述第2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5A、215B)分别设置成与所述第4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21A、221B)相对的而形成所述第2开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所述第1和第2开关部形成AND电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所述第1接点群(211)的一方接点部(211A)和所述第3接点群(219)的一方接点部(219A),或所述第一接点群(211)的另一方接点部(211B)和所述第3接点群(219)的另一方接点部(219B)接触,且所述第2接点群(215)的一方接点部(215A)和所述第4接点群(221)的一方接点部(221A),或所述第2接点群(215)的另一方接点部(215B)和所述第4接点群(221)的另一方接点部(221B)接触了时,所述第1端子部(207)和第2端子部(209)电导通,能够检测人的着座。”
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号为JP特开2000-331564A的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0年11月30日;
证据3:公开号为US2002/0171272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JP特开2000-331564A的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1月30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2002/0171272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US3859485A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5年01月07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US6392178B1的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1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6450046B1的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7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JP特开平9-315199A的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12月09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JP特开2000-348564A的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5日;
证据9:《特种印刷新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钱军浩编著,2001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前言页及第148-149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记载了“薄膜状基材”、“垫片”、“薄膜状部材”,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图34一种形状的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确定其他形状仍能够实现相同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5基于相同理由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薄膜状基材”、“薄膜状部材”是否为相同材料、是否有上下之分,不清楚什么是“一端部侧”和“另一端部侧”、二者是基材的端部侧还是导通路径的端部侧,不清楚基材与部材如何通过垫片配合形成第1和第2开关部,不清楚如何通过第1和第2端子部通电从而完成着座检测、第3导通路径上是否具有端子部,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5基于相同理由,并且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第1和第2开关部是形成AND还是OR电路,权利要求3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形成第1和第2开关部,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本领域加护人员也不清楚“形成AND电路”的具体含义,权利要求5中“或”、“且”、“或”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清楚。(3)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6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6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对比文件6-7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对比文件6-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对比文件6-7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对比文件6-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对比文件6-7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与对比文件6-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2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2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3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对比文件3实施例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之一结合对比文件6-7之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之一结合对比文件6-7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着座检测开关(201),用于检测乘员是否在座椅上着座,包括:
薄膜状基材(203);
在所述基材的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1端子部(207),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1接点群(211)的两个接点部(211A、211B)的第1导通路径(213);
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2端子部(209),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2接点群(215)的两个接点部(215A、215B),与所述第1导通路径绝缘的第2导通路径(217);
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侧,经由垫片(304)与所述基材隔开的薄膜状部材(205);以及
在所述部材的与所述基材相对的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3接点群(219)的两个接点部(219A、219B),在另一端部侧具有构成第4接点群(221)的两个接点部(221A、221B)的第3导通路径(223),
其中,所述第1接点群和第3接点群设置成彼此相对的而形成第1开关部,并且所述第2接点群和第4接点群设置成彼此相对的而形成第2开关部;
所述第1接点群(211)的一方接点部(211A)和所述第3接点群(219)的一方接点部(219A),或所述第一接点群(211)的另一方接点部(211B)和所述第3接点群(219)的另一方接点部(219B)接触,且所述第2接点群(215)的一方接点部(215A)和所述第4接点群(221)的一方接点部(221A),或所述第2接点群(215)的另一方接点部(215B)和所述第4接点群(221)的另一方接点部(221B)接触了时,所述第1端子部(207)和第2端子部(209)电导通,能够检测人的着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借助于所述第1开关部的接通和所述第2开关部的接通,所述着座检测开关检测乘员在座椅上着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所述第1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1A、211B)分别设置成与所述第3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9A、219B)相对的而形成所述第1开关部,并且所述第2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15A、215B)分别设置成与所述第4接点群的各接点部(221A、221B)相对的而形成所述第2开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所述第1和第2开关部形成AND电路。”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反证1:对比文件1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清楚、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实施例2具备新颖性,并且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为准。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原件(编号续前):
反证2:《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的部分页复印件,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端部”的含义是清楚的;
反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工系统图图形符号”GB 312-64》部分页复印件,用于证明对比文件3图6公开的是四个开关并联的连接关系,
合议组当庭转文给请求人,请求人收到并核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认可反证2、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9的第150-155页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补充,并出示证据9的原件,合议组当庭转文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收到并核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庭补充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当庭均充分发表意见,庭后均不需要保留答复期限。
(4)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于请求人的译文准确性也没有异议,但请求人的对比文件1译文不完整,反证1用于完善对比文件1的译文。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对比文件1的译文中,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部分以请求人的译文为准,其它部分以专利权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译文为准。
(5)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理基础。
请求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2评价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创造性,其公开内容与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属于同一实施例。
(6)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0001-0437段、说明书附图1-5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3、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3、6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3、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反证1为对比文件1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对于反证1的译文并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予以认可。反证2为现代汉语词典,反证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反证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反证2-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且属于词典和国家技术标准文件,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着座检测开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乘员传感器座椅开关,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译文第[0030]-[0035]段、图1-8):根据第一实施例,乘员传感器座椅开关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着座检测开关,用于检测乘员是否在座椅上着座)包括主体15,主体15由诸如例如聚氨酯泡沫的弹性非导电可压缩材料形成。弹性垫体16和17具有分散其中的导电颗粒18,弹性垫体16和17延伸穿过泡沫主体15。提供弹性垫体16和17,使得它们与泡沫主体15中的孔紧密地配合。粘合到聚氨酯泡沫主体15底侧的是覆铜聚酯薄膜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侧,经由垫片与所述基材隔开的薄膜状部材)。薄膜19为开关11提供结构上的支撑,铜涂层20从垫体16到垫体17进行电接触。两个覆铜聚酯薄膜21和22粘接在聚氨酯泡沫主体15的顶部。覆铜薄膜21与垫体16电连接在一起,覆铜薄膜22与垫体17电连接在一起。薄膜21和22必须是电隔离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薄膜状基材)。将端子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基材的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1端子部)固定到聚酯薄膜20上,从而通过聚酯薄膜20上的铜涂层将导线25电连接到垫体16。通过端子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基材的所述一面上粘着,在一端部侧具有第2端子部)从导线28到垫体17进行类似的连接。当开关11用于汽车座椅并且乘员坐在该座椅中时,垫体16和17将被压缩,使得它们可导电。从导线25、端子23、聚酯薄膜20上的铜涂层、被压缩的导电垫体16、聚酯薄膜19上的铜涂层20、被压缩导电垫体17、聚酯薄膜21上的铜涂层、端子26到导线28形成一个回路。图6表示图2、3、7和8中所示实施例的电路图。为了使得开关11被闭合,必须使得垫体16中的至少一个和垫体17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在不脱离本发明真实精神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许多改变和修改。例如,用于将覆铜聚酯薄膜粘合到泡沫体上的粘合剂可以用导电的粘合剂代替。这样,可以消除聚酯薄膜上的铜涂层。
根据上述内容和对比文件3的图2-3、6-8可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公开了包含基材、垫片、部材的着座检测开关,其中在基材的一面上设置有相互绝缘的两个铜涂层,主体15的一端部侧分别包括两个垫体16和两个垫体17,两个垫体16之间通过一个铜涂层连接,两个垫体17之间通过另一个铜涂层连接,其结构和连接方式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接点群的两个接点部之间通过第1导通路径连接、第2接点群的两个接点部之间通过第2导通路径连接、第1与第2导通路径相互绝缘。此外,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还公开了在部材的一面上设置有一层铜涂层,垫体16和垫体17之间通过该铜涂层连接,其结构和连接方式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接点群的两个接点部通过第3导通路径与第4接点群的两个接点部连接。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的图2和电路图图6,实施例1中的四个垫体16及其上下铜涂层、四个垫体17及其上下铜涂层共构成八个可导通部,如图6所示包括右列下端的两个可导通部形成的第1开关部,以及左列下端的两个可导通部形成的第2开关部,当右列下端两个可导通部之一导通(也即两个垫体16之一受到挤压,导致两层铜涂层导通),且左列下端两个可导通部之一导通(也即两个垫体17受到挤压,导致两层铜涂层导通)时,从端子23到端子26形成回路,从而可确定人的着座,其结构和连接方式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和第2开关部、当第1开关部中的一方接点部或另一方接点部接触且第2开关部中的一方接点部或另一方接点部接触时能够检测人的着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基材上形成的是由多个独立的接点部构成的第1、第2接点群及其间的第1、第2导通路径,部材上形成的是由多个独立的接点部构成的第3、第4接点群及其间的第3导通路径,通过第1、第3接点群相对设置、第2、第4接点群相对设置而形成两个开关部,而对比文件3中基材上整体形成为两个铜涂层,部材上整体形成为一个铜涂层,通过三个铜涂层与垫体16、17的配合,实质上形成多个开关部,也即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独立的多个接点部和确定的导通路径。据此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具体实现开关部的结构。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入座检知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译文第[0014]-[0023]段、图2-8):压力传感开关3,如图2及图3所示,由1对薄膜31、32及一对多组的电极33、34所构成。薄膜31、32是非常薄的树脂类膜体,各自在平面成同一格子状,平面31a、32a相对重合。电极33、34在薄膜31、32内以所定的间隔A相对设置。这个电极33印刷在薄膜31的平面31a上,电极34印刷在薄膜32的平面32a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点部)。还有,薄膜31、32间的电极33、34以外的部分(薄膜31相邻的电极33、33之间以及薄膜32相邻的电极34、34之间)设置有树脂类的保持空间(无图示)的粘性材料35,利用这个粘性胶35,薄膜31、32两者在配置有电极33、34的基础上相互粘贴,而且,通过粘性胶35的空隙使后面要描述的施加重量之前的初期状态下电极33、34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隔。所有的电极33以并联形式和输入端子42相连接。所有的电极34通过判定回路4的大型端子45接地。座椅2上坐人的坐垫5上增加负载时,感压开关3的电极33、34之间的间隔A变窄,电极33、34之间接触变为导通状态。根据此情况,判断座椅2上有人乘坐。如图6所示,薄膜31、32在平面视图中可以呈现向前后左右分枝的树形(图中各接点部之间的连通路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通路径)。因此,能够更加确保增加负载时随着座垫5的座面5a的变形感压开关3的柔软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将着座检测开关中的各个开关部设置成独立的多个接点部,接点部之间通过确定的导通路径相互连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均在于开关部结构的具体设置问题,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均在于增加着座检测开关整体的柔韧性,降低损坏风险。因此,对比文件6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实施例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为:(1)根据反证3第39页可知,对比文件3的图6中每一行表示一个可导通部,因此对比文件3图6包括四个可导通部,而非八个可导通部,四个可导通部之间形成并联电路,而非先并联后串联的“或、且、或”电路,因此对比文件3形成的是一个由多个可导通部并联构成的开关部,没有公开形成本专利的由多个可导通部并联再串联的两个开关部。(2)本专利中,上下接点部直接接触,不需要中间垫体16、17,而对比文件3的两层铜涂层之间通过压敏垫体16、17调整检测开关的接通阈值,16、17属于不可省略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文件6公开的是公知的三层结构可导通部,两层电极之间通过中空的孔进行隔离并在有压力负载时接通,对比文件6中间不存在压敏导电介质,因此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不能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图6将图2中的具体结构抽象为电路形式,所抽象出的开关的图样形式与反证3中并不相同,因此反证3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3图6为四个并联的可导通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图2和说明书译文第[0031]段也可以理解,对比文件3由多个垫体16压缩导电形成并联电路,多个垫体17压缩导电形成并联电路,再通过底层铜涂层串联,因而与本专利的“或、且、或”电路相同,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形成两个开关部。
(2)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上下接点部之间是中空的孔状结构,使得上下接点部直接接触,因此该特征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其次,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是通过压敏垫体16、17连通基材和部材层,不同于中空的孔状结构,但是垫体16、17或是中空结构本质上都是为了当没有压力时使得基材和部材层相互电隔离,当有压力时使得基材和部材层电接触形成导通通路。因此,把对比文件3中的垫体换成如对比文件6或如专利权人所说的公知的中空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认可。
(3.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薄膜19、20、21的铜涂层相对设置在垫体16、17两侧,形成两个开关部以构成图6所示的“或”“且”“或”电路,借助于两个开关部的接通确定乘员的着座,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鉴于依据以上证据已经得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另外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反证1仅用于完善对比文件1的译文,反证2用于证明权利要求的用语含义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不影响上述有关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因此本决定中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136085.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