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3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4W108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49004.9
申请日:2007-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1T4/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正是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发明点,而上述发明点并不能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教导,则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包括N 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1),所述N≥1,各放电隙串联连接,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 1接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其特征在于:
①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9),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②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
C=In/2πfVK
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
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
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
f为雷电波频率,
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
K为安全系数,K≥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6)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且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π形连接电容组(1)电路末端连接有电流保险器(2)。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指示电路(3),所述指示电路的一端接在第一个石墨放电隙与火线间的连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指示电路(3),所述指示电路的一端接在第一个石墨放电隙与火线间的连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 状。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状。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状。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为正方形或圆形或腰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9)为正方形环或圆环或腰形环。”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规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771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公开号为CN14506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公开号为CN16456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公开号为DE19755082A1的德国发明专利;
证据5:公开号为DE202006002914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J Meppelink等,题名为Protection of low power mains against pulse power of natural lightning using spark gap arresters,发表于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ulsed Power Applications的外文期刊文章。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7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电容值计算公式中的参数的取值均为人工选取,可选范围很广,会计算出取值范围非常广泛的电容值,在实务中不具备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286232C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2-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00379107C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2-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6456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DE19755082A1的德国发明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DE202006002914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6(下称对比文件6):J Meppelink等,题名为Protection of low power mains against pulse power of natural lightning using spark gap arresters,发表于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ulsed Power Applications的外文期刊文章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DE19742302A1的德国发明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8(下称对比文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证据2-9(下称对比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证据2-10(下称对比文件10):《最新基本电子学(下)》,刘英辉译,徐氏基金会出版,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93页;
证据2-11(下称对比文件11):《中学物理词典》,王文勋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书名页、版权页、编委页、前言页、第195-196页;
证据2-12(下称对比文件12):《电气运行与检修1000问》,耿旭明等编,中国电力出版社,书名页、版权页、编委页、前言页、第113页;
证据2-13(下称对比文件13):授权公告号为CN23761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14(下称对比文件14):授权公告号为CN21711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1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904714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
证据2-16:翻译机构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说明。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 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中电容值计算公式中的参数的取值均为人工选取,可选范围很广,会计算出取值范围非常广泛的电容值,在实务中不具备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以及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4、5的译文多处与事实不符,并请求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DE19755082A1的德国发明专利的中文译文;
附件2:公开号为DE202006002914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9月16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对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并请求以专利权人的译文为准,所提交的附件内容同前。
2019年09月27日请求人针对合议组2019年09月04日的转文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为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所翻译,专利权人提出的异议毫无依据,并且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2字迹模糊不清,为无法辨识的翻译文件,因此请求不予考虑。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请求人当庭明确,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中,根据意见陈述,对比文件2实际使用的是公开文本而非授权公告文本,即对比文件2应为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证据2(公开号为CN1450696A的中国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当庭向双方明确所称对比文件2均为证据2。
请求人当庭放弃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06月21日的补充理由为准,具体无效理由及评述同书面意见,其中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书面意见中的表格所列内容一致。此外,请求人当庭明确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为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明确放弃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0-12,此外,请求人明确证据2-15、2-16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请求人明确对比文件8、9没有原件,但是对比文件8、9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到。
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比文件17:《电工速查速算实用手册》,赵家礼 安顺合 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对比文件18:《电路与电子技术》,方玲丽 吴敏 甘剑华 任立红 编著,东华大学出版社;
对比文件19:《 常用电子元件及典型应用》,周惠潮 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
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17-19的原件,并明确:用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7-19替代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10-12。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对比文件17-19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核实认可所签收对比文件17-19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7-9、13-14、17-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4、5中的两处译文“放电隙”、“参数”有异议,认为应当翻译为“火花间隙”、“尺寸”,对对比文件4、5中的其他译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双方当庭明确一致,同意将对比文件4、5中“放电隙”均译为“火花间隙”,对比文件4中的“参数”还是“尺寸”的译文以合议组的认定为准,对比文件4、5其余部分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5)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权利要求1-10的实用性和创造性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6)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清楚。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06日向合议组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相关附件:
附件2-1: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证书;
附件2-2: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附件2-3:成都市专利金奖证书;
附件2-4:本专利实质审查资料;
附件2-5: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
附件2-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口头审理时合议组已经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因此,专利权人口头审理结束后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合议组均不再予以考虑。
请求人明确放弃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0-12,此外,请求人明确对比文件15、16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因此对上述证据合议组不再发表意见。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7、13-14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8-9为国家标准,对比文件17-19为正式出版的中文书籍,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7-9、13-14、17-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查,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5、7-9、13-14、17-19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5、7-9、13-14、17-19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5、7-9、13-14、17-1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双方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一致同意将对比文件4、5中“放电隙”译为“火花间隙”;合议组经查,结合字典释义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将对比文件4中双方有争议译为“参数”还是“尺寸”的词认定译为“尺寸”。因此,对比文件4、5公开的内容以“火花间隙”、“尺寸”以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其余部分的译文为准。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电容值计算公式中的参数的取值与参数f(雷电波频率)、V(π行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和K(安全系数)有关,上述参数均为人工选取,可选范围很广,会计算出取值范围非常广泛的电容值,在实务中不具备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电容值计算公式中涉及的参数f、V和K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有定义,其中f为雷电波频率,测试雷电波形为8/20(s、10/350(s、1.2/50(s;V为π行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该电压即是设定的间隙装置的最大限制电压;K为安全系数,K≥1,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工作原理并未违背任何自然规律,f、V、K的取值虽存在一定的取值范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上述取值范围的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并且,上述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取得了如下积极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根据所提供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一旦确定装置的V(可选择较低的限制电压),选择比较小(安全)电容放电电流In,根据雷电测试波形估算出频率f,即可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因而,该公式并无不可操作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在8/20(s、 10/350(s、1.2/50(s等雷电波形冲击条件下使用。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正是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发明点,而上述发明点并不能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教导,则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1.1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全文,附图1-3):本发明涉及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其具有多个串联的分火花间隙装置,该火花间隙装置包括n个分火花间隙装置,且n≥2,其电弧点火电压由于分火花间隙装置的串联而达到分火花间隙装置的电弧点火电压的n倍值,并且除了在发生雷电流的情况下动作的第一分火花间隙装置外,通过阻抗、特别是电容布置分火花间隙装置,如此逐渐地接通分火花间隙装置,其中第二和全部另外的分火花间隙装置通过阻抗直接连接到公共的参考电位、特别是地电位,并且分别使用相同的阻抗。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主张,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 1接地的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文字部分没有明确提及与火线连接的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放电隙装置是用于保护设备避免受雷电等高电压造成的短路或其他击穿损坏,本领域通常均是将放电隙装置并联于被保护设备,即一端与可能会出现高电压的火线相连接,另一端与参考电位连接,对比文件1附图1中也明确示出了分火花间隙装置FS1直接在过电压的一端,分火花间隙装置FSN接地的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特征。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N 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所述N≥1,各放电隙串联连接,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 1接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C=In/2πfVK,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所给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
请求人主张:从结构、功能和技术效果上来说,火花间隙装置和放电间隙装置是同样的产品,即使对比文件1的火花间隙装置与本专利的放电间隙装置两者存在区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火花隙(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多级火花隙由三个石墨电极1组成,在用石墨制成的石墨电极1之间设置有聚四氟乙烯环5(相当于绝缘环状垫片)作为绝缘元件,因此已经公开了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的特征;此外,从公知常识性证据17-19可以容易地推导出电容的公式,而增加的安全系数K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最后一段):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在对比1.2/50(s雷电波形冲击下给出的均压电容器的参数选择公式是:(n-1)×CE=K×CL×U/Us。此种火花间隙装置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上述公式中的CL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带来均压电容的定值或取值范围的不确定性,(2)上述公式是基于在1.2/50(s雷电波形冲击下的参考改进取值,而其它两种雷电测试波形(8/20(s、10/350(s)冲击下的情况未予以说明,(3)该装置描述中没有说明关于火花飞弧抑制问题,也没有确定放电电极材料。因此,本专利是在克服对比文件1的不足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对电极材料、组装方式、极片形状的改进,以及对选择电容值的公式的改进。而根据前面的分析也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点正是上述本专利在说明书中明确的对对比文件1的改进所在。
其次,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17-19中所涉及的电容的计算公式适用的是正弦交流稳态电路,而本专利对均压电容值选择的电容计算公式适用的是雷电波冲击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雷电波为脉冲波,雷电波的频率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明确了为1.2/50(s、8/20(s以及 10/350(s,雷电波与正弦波两者并不相同。尽管正弦波电路中电容的计算公式与本专利为承载雷电波冲击而设计的放电隙装置中电容的计算公式看起来有些类似,但适用于雷电波脉冲电路的公式并不能直接等于适用于正弦波稳态电路的公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在正弦交流稳态电路的电容计算公式中,U表示的是电容元件两端交流电压的有效值(参见对比文件19第165页),而本专利的电容计算公式中的电压V并非雷电流的电压,而是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是设定的间隙装置的最大限制电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说的防雷产品通用的电压保护水平,因而两者之间并无相应的等同性。
再者,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多级火花隙由三个石墨电极1组成,它们的端侧用电极板2覆盖,在用石墨制成的石墨电极1之间设置有聚四氟乙烯环5作为绝缘元件的特征;火花间隙装置与放电隙装置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安全系统K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但对比文件1中本身由于存在因CL不确定性而导致均压电容取值范围不确定的技术缺陷,在请求人主张的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有关正弦稳态电路中电容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要将火花间隙装置中均压电容存在的该不确定性加以改进的技术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技术启示去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有关正弦稳态电路中电容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公知常识,即使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能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附图1):本发明涉及一种能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所述火花间隙具有多个串联的火花间隙,其中火花间隙由n个子火花间隙组成,这些子火花间隙的电弧火焰电压通过这些子火花间隙的串联达到子火花间隙的电弧火焰电压的n倍值,其中除了在雷电流事件情况下的首个响应的火花间隙之外,这些子火花间隙还通过阻抗来连接,使得这些子火花间隙逐渐接通,根据专利申请19742302.7。在所述主专利申请中描述了相对应的火花间隙。该主申请的全部内容在此引入作为参考。在相同的问题下,本申请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为此,根据权利要求1规定:第二以及其它火花间隙通过阻抗连接于共同的参考电位上,尤其是连接于最后一个火花间隙的作为参考电极的自由电极上。优选地:这些阻抗由欧姆电阻或电容形成。还优选地:使用尺寸相同的阻抗。唯一的附图示出了火花间隙的电路原理图。火花间隙在Ⅰ处连接到电源网络的导体上而在Ⅱ处连接到接地,或反过来。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主张,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 1接地的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中文字部分没有明确提及与火线连接的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放电隙装置是用于保护设备避免受雷电等高电压造成的短路或其他击穿损坏,本领域通常均是将放电隙装置并联于被保护设备,即一端与可能会出现高电压的火线相连接,另一端与参考电位连接,对比文件译文第2页左栏最后一段也公开了火花间隙在Ⅰ处连接到电源网络的导体上而在Ⅱ处连接到接地的特征,因此,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了上述特征。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N 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所述N≥1,各放电隙串联连接,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 1接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C=In/2πfVK,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所给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
请求人主张:从结构、功能和技术效果上来说,火花间隙装置和放电间隙装置是同样的产品,即使对比文件4的火花间隙装置与本专利的放电间隙装置两者存在区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火花隙(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多级火花隙由三个石墨电极1组成,在用石墨制成的石墨电极1之间设置有聚四氟乙烯环5(相当于绝缘环状垫片)作为绝缘元件,因此已经公开了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的特征;此外,从公知常识性证据17-19可以容易地推导出电容的公式,而增加的安全系数K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4是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而对比文件1又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最后一段):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在对比1.2/50(s雷电波形冲击下给出的均压电容器的参数选择公式是:(n-1)×CE=K×CL×U/Us。此种火花间隙装置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上述公式中的CL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带来均压电容的定值或取值范围的不确定性,(2)上述公式是基于在1.2/50(s雷电波形冲击下的参考改进取值,而其它两种雷电测试波形(8/20(s、 10/350(s)冲击下的情况未予以说明,(3)该装置描述中没有说明关于火花飞弧抑制问题,也没有确定放电电极材料。因此,本专利是在克服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不足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对电极材料、组装方式、极片形状的改进,以及对选择电容值的公式的改进。
其次,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17-19中所涉及的电容的计算公式适用的是正弦交流稳态电路,而本专利对均压电容值选择的电容计算公式适用的是雷电波冲击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雷电波为脉冲波,雷电波的频率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明确了为1.2/50(s、8/20(s以及 10/350(s,雷电波与正弦波两者并不相同。尽管正弦波电路中电容的计算公式与本专利为承载雷电波冲击而设计的放电隙装置中电容的计算公式看起来有些类似,但适用于雷电波脉冲电路的公式并不能直接等于适用于正弦波稳态电路的公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在正弦交流稳态电路的电容计算公式中,U表示的是电容元件两端交流电压的有效值(参见对比文件19第165页),而本专利的电容计算公式中的电压V并非雷电流的电压,而是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是设定的间隙装置的最大限制电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说的防雷产品通用的电压保护水平,因而两者之间并无相应的等同性。
再者,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多级火花隙由三个石墨电极1组成,它们的端侧用电极板2覆盖,在用石墨制成的石墨电极1之间设置有聚四氟乙烯环5作为绝缘元件的特征;火花间隙装置与放电隙装置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安全系统K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但对比文件4并未涉及对均压电容值的选择优化考量,在请求人主张的与对比文件4结合的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有关正弦稳态电路中电容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要将火花间隙装置中均压电容值加以选择优化考量的技术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得到技术启示去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有关正弦稳态电路中电容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公知常识,即使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对比文件3、5、7-9、13-14)均是用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在请求人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49004.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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