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31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83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298859.6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鸿捷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于文波
国际分类号:A24C5/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有动机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专利号为201621298859.6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原为“阚辉”和“杨树青”,后变更为“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ZJ17、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等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此类卷烟机组接嘴机按从左到右顺序分别设置有剔除鼓(1)、检测鼓(2)以及调头鼓(3),其特征在于外观检测装置包括有两个相机组件,分别为相机组件Ⅰ(4)和相机组件Ⅱ(5),相机组件Ⅰ(4)设置在剔除鼓(1)右侧,其镜头面对剔除鼓(1)表面设置;相机组件Ⅱ(5)设置在检测鼓(2)左上方,其镜头面对检测鼓(2)表面设置;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7)。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7)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锐角为20°至90°。”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鸿捷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0月0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49577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公开号为CN10lO298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当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型号ZJ17卷烟机组上时,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完全公开,并且两者属于相间的技术领域,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l中包含ZJ1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型号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的卷烟机组属于公知的常规卷烟机组型号,与ZJ17卷烟机组一样具有相同的接嘴机,将证据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的锐角夹角经过有限次调整得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O3995007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的锐角夹角经过有限次调整得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1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该权利要求中的“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ZJ17、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此类卷烟机组接嘴机按从左到右顺序分别设置有剔除鼓(1)、检测鼓(2)以及调头鼓(3),其特征在于外观检测装置包括有两个相机组件,分别为相机组件Ⅰ(4)和相机组件Ⅱ(5),相机组件Ⅰ(4)设置在剔除鼓(1)右侧,其镜头面对剔除鼓(1)表面设置;相机组件Ⅱ(5)设置在检测鼓(2)左上方,其镜头面对检测鼓(2)表面设置;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7);所述的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7)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1中每组摄像单元包括两个成九十度的摄像机,目的是获取一根烟的四个方向的图像,图像没有重合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照全烟支的表面,因此不能解决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烟沫灰尘的干扰问题,误剔率很高,无法进行实际运用;
2)证据1中摄像单元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相机组件”的作用不相同,证据1公开的技术特征“第一摄像单元、第二摄像单元(包括互成90度的摄像机A、B、以及互成90度的摄像机C、D)”的作用如上所述,而本专利中“外观检测装置包括有两个相机组件,分别为相机组件Ⅰ(4)和相机组件Ⅱ(5),相机组件Ⅰ(4)设置在剔除鼓(1)右侧,其镜头面对剔除鼓(1)表面设置;相机组件Ⅱ(5)设置在检测鼓(2)左上方,其镜头面对检测鼓(2)表面设置;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7)”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对同一烟支的同一个侧面进行两次成像、识别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末灰尘,以及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该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
3)证据1除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之外,还未公开“所述的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7)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以及“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4)证据2没有公开摄像机安装在接嘴机的鼓轮上,也没有说明是在线检测装置,其只是通过两个相机拍摄的图像来检测拍摄对象的不均匀性,也没有具体说用于烟支,也不能同时检测烟支外观缺陷,其拍摄方向是沿棒型材料的轴线,与本专利垂直于烟支的轴线的方向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5)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予以考虑。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增加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期限,因此,不应予以考虑。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均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39950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并表示证据3′为证据3的公开文本,用于证明证据3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即说明书第[0023]、[0026]-[0029]、[0030]、[0033]段、附图4、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专利权人对证据1-3、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当庭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刊登在《中国农业科技导报》第2011年第13卷第4期的标题为“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状况”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2:百度文库网站上收录的、网址为https://wenku.baidu.com/view/896027a15ef7ba04b733b47.html的题为“基于机器视觉的外观检测系统在烟草行业中的应用技术”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3:刊登在《技术创新与应用》第2008年第6期的题为“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4:请求人声称的本专利的相关产品实际安装使用的照片的复印件;
反证5: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网站上有关专利权人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相关网页以及相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反证6:云南创新创业大赛网站上有关专利权人参与云南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相关网页的复印件。
反证7:西山区科学技术局、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和西苑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06月签订的2018年西山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对反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反证未发表意见。
2)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在其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删除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该权利要求中的“等”,请求人对该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第4.6.2和4.6.3的规定,同时,该修改文本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第4.6.1所规定的修改原则,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检测装置还可安装在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2)所述的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7)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支外观检测方法、装置、系统和卷接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0):ZJ17卷接机的接装机将烟支1通过负压吸附在鼓轮的槽2上,烟支1随着鼓轮一起运行,在运行中完成烟支的包裹过程。在翻转鼓轮4之前的鼓轮上,每个槽上有两根烟,且这两根烟的朝向是相反的,翻转鼓轮4将朝向相反的烟支翻转后交接给检测鼓轮5,检测鼓轮5和其之后的鼓轮上的每个槽只有一根烟,且烟支朝向相同。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还用于在确定当前烟支的外观不合格时,通过轴编码器信号监控不合格烟支所在位置,当不合格烟支运行到如图5所示的剔除鼓轮6上的剔除位置7时,向烟支剔除装置300发送烟支剔除信号。第一摄像单元220,用于在接收到控制单元210发送的触发信号时,拍摄检测鼓轮5上的烟支图像Xi。第一摄像单元220用于获取每根烟支一半的外观信息。第一摄像单元220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摄像机,每一第一摄像机根据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发送的触发信号拍摄一张第一烟支图像,其中,烟支图像Xi包括所述第一烟支图像。第二摄像单元230,用于在接收到控制单元210发送的触发信号时,拍摄剔除鼓轮6上剔除位置7前的烟支图像Yi。第二摄像单元230用于获取每根烟支另一半的外观信息。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摄像机,每一第二摄像机根据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发送的触发信号一张第二拍摄烟支图像,其中,烟支图像Yi包括所述第二烟支图像。图像处理单元240,用于将烟支图像Xi、Yi N与预存的正常烟支图像进行比较,以判定第1根烟支的外观是否合格,其中,N为第一摄像单元220和第二摄像单元230拍摄位置相隔的槽数,第1根烟支为在轴编码器信号第1次为预定值时,处于第一摄像单元220拍摄位置的烟支;如图15所示,鼓轮上有烟支时,在检测鼓轮5和剔除鼓轮6上安装高速工业摄像机A、B、C、D,此时轴编码器输出的信号为M,具体如下:(1)如图16所示,第一摄像单元包括第一摄像机A和第一摄像机B,烟支图像Xi包括第一摄像机A拍摄的第一烟支图像Ai和第一摄像机B拍摄的第一烟支图像Bi。在检测鼓轮5上安装摄像机A和摄像机B,摄像机A和摄像机B的位置有如下要求:摄像机A的中心线EF和摄像机B的中心线GH互相垂直;EF和GH的交点与检测鼓轮5上的某根烟支16(该烟支可以是检测鼓轮5上的任一根烟支)的圆心I重合;摄像机A、B与烟支16的距离相同,即摄像机A与烟支16圆心的距离E工等于摄像机B与烟支16圆心的距离GI;∠EIG的角平分线JK经过检测鼓轮5的圆心L。按照上述方式装设的摄像机A和摄像机B摄像时,可分别准确获取烟支16至少1/4的外观信息。(2)如图17所示,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第二摄像机C和第二摄像机D,烟支图像Yi包括第二摄像机C拍摄的第二烟支图像C,和第二摄像机D拍摄的第二烟支图像Di。在剔除鼓轮6上安装摄像机C和摄像机D,摄像机C和摄像机D的位置有如下要求:摄像机C的中心线OP和摄像机D的中心线QR互相垂直;OP和QR的交点与剔除鼓轮6上的某根烟支17(该烟支可以是检测鼓轮6的剔除位置7之前的任一根烟支)的圆心5重合;摄像机C、D与烟支17的距离相同,即摄像机C与烟支17圆心的距离05等于摄像机D与烟支17圆心的距离QS;∠OSQ的角平分线TU经过剔除鼓轮6的圆心V。按照上述方式装设的摄像机C和摄像机D摄像时,可分别准确获取烟支17至少1/4的外观信息。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的用于ZJ17卷烟机嘴上的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剔除鼓轮6”、“检测鼓轮5”、“翻转鼓轮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剔除鼓”、“检测鼓”、“调头鼓”;从证据1的附图15中可以看出,证据1的卷烟机嘴同样是将剔除鼓、检测鼓和调头鼓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分别设置;证据1的“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外观检测装置”,证据1中烟支外观检测装置的“第一摄像机单元220”对应于本专利的“相机组件Ⅱ”,“第二摄像机单元230”对应于本专利的“相机组件I”;从证据1的附图15中可以看出,第一摄像单元220设置在剔除鼓轮5的右侧,第二摄像单元230设置在检测鼓轮6的左上方,由于第一和第二摄像单元用于对检测鼓轮和剔除鼓轮上的烟支进行拍摄,其镜头必然分别面对防止烟支的检测鼓轮6和剔除鼓轮5的表面;证据1中第一摄像单元220包括第一摄像机A和第二摄像机B,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第二摄像机C和第二摄像机D,对应于本专利的“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卷烟机组的型号,本专利的烟支外观检测装置除可安装在ZJ17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还可安装在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而证据1仅公开了检测装置安装在ZJ17卷烟机组接嘴机上。
(2)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角度不同,本专利中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而证据1中摄像机A和摄像机B之间垂直,摄像机C和摄像机D之间也垂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于ZJ17型号卷烟机组的接嘴机上,又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与ZJ17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结构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于具有相同接嘴机结构的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中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的目的在于识别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沫灰尘,以及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0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的描述可以得出:本专利中成锐角的两个相机对同一烟支的同一侧面分别进行成像,两次成像存在重叠区域,对两次成像的重叠区域进行检测时,如果检测出两次成像中的缺陷均出现在烟支的同一位置,即可判断该缺陷为烟支本身具有的缺陷,如果两次成像中的缺陷出现在烟支的不同位置,或者只有一个相机的成像中检测出缺陷,而另一相机的成像不存在缺陷,即可判断该缺陷并非烟支本身所具有,而是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沫灰尘等,由此可以检测出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证据2公开了一种烟草加工工业产品的光学控制,并具体公开了“烟草加工工业的产品4,例如卷烟棒位于控制区1中。产品4借助机构8单层排列地运动通过该控制区。控制区1通过封闭的曲线形式的虚线表示。机构7用于照明控制区1,特别是照明产品4的表面5。两个摄像机构2、3对准表面5,这些摄像机构和用于分析由这些摄像机构2、3拍摄的照片的机构9连接。这两个摄像机构2、3错位地和彼此成角度地设置,即从不同的方向对表面5进行拍摄。此外,还在表面5和摄像机构2、3之间的控制区1中示出颗粒6。这个颗粒例如是脏物颗粒或者是烟草碎屑。由摄像机构2拍摄的照片反映在产品4的表面5上位置6b中的颗粒6,如不均匀性,此时比较了到位置6b的相应的虚线的走向。而由摄像机构3拍摄的照片则反映在产品4的表面5上位置6a中的颗粒6,如不均匀性,此时比较了到位置6a的相应虚线的走向。由两个摄像机构2、3所拍摄的区城分别通过直线21、22和31、32限制。将这两张照片传输到分析机构9。在那里对属于这些照片的数据彼此进行比较,其中确定在两个位置6a和6b上的不均匀性。因为这两个位置6a和6b彼此不相符所以分析机构9如此地分析这个测量结果,即在该产品4的表面5上不会存在不均匀性;只有当两个照片表面具有不均匀性的位置,即卷烟的表面上恰好一个部位存在不均匀性,则认为在卷烟的表面上存在不均匀性,例如孔或者污点。若情况不是样,也就是当在照片上在两个不同的位置上确定有不均匀性时,则这个矛盾这样解决,即所述不均匀性是由于在产品,例如卷烟的表面和摄像机构之间的控制区中的起干扰作用的颗粒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中,按照根据本发明的方法所述分析提供在产品表面上不存在不均匀性的信息。若在照片上没有拍摄到不均匀性,则同样认为在该产品上没有不均匀性.其结果是这个产品不被作为有缺陷产品而剔除”(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根据证据2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2涉及一种对卷烟、过滤条等棒形或条形烟草加工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分析的装置,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基本相同,为了避免卷烟的表面5和摄像机构2、3之间的控制区中的颗粒6对产品质量进行干扰,两个摄像机构2、3从不同的方向对卷烟的表面5进行拍摄,且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摄像机构2、3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由此,只有当两个照片中卷烟的表面上同一个部位存在例如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则认为卷烟的表面上存在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否则当照片上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位于两个不同的位置时,则认为该不均匀性是由于颗粒6所导致,产品本身并不是缺陷产品。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检测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因此,证据2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第一摄像机A、B以及第二摄像机C、D均成锐角设置,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没有公开摄像机安装在接嘴机的滚轮上,也没有说明是在线检测装置,证据2的摄像机是沿棒形材料的轴线拍照,而本专利中的摄像机是垂直于烟支的轴线拍照,证据2的结构、检测原理、检测方式与本专利不相同,文字部分没有公开角度,也没有公开烟支的每个侧面使用2个相机分别进行拍照。2)反证1-7可以证明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
合议组认为:
1)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接嘴机的滚轮上、该装置为在线检测、摄像机垂直于烟支的轴线拍照、烟支的每个侧面使用两个相机拍照等或者已被证据1公开,或者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因而均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中得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2的检测原理和检测方式与本专利基本相同,检测结构的不同同样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中得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一份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说明书文字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得出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直接得出,摄像机构2、3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2)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3能够证明本领域存在如下技术偏见:用相机在线检测烟支外观缺陷不能在卷烟机上使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即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认为基于机器视觉的卷烟机烟支外观视觉检测装置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由此可见本领域并不存在上述技术偏见。专利权人认为反证4-7能够证明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然而没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的获奖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之间有何关联,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29885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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