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2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4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44987.6
申请日:2017-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赛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潮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65C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1721644987.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广州潮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X轴调节平台、Y轴调节平台和用于支撑贴标站的Z调节支撑柱;
所述X轴调节平台固定在Y轴调节平台的上表面,所述Z调节支撑柱固定在所述X轴调节平台上表面的正中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Z调节柱包括:螺杆、支撑座、第一数量的立杆堵头和第一数量的起支撑导向作用的立杆;
所述立杆的一端和支撑座固定连接,所述立杆的另一端穿过贴标站的底板固定在立杆堵头,所述贴标站的底板上设置有第一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上设置有和所述螺杆相配合的第一螺纹,所述螺杆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在所述螺杆穿过第一通孔那端设置有在Z轴方向调节贴标站的螺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X轴调节平台包括:第一支撑地板、第二数量的起导向作用的横杆、横向堵头、横向支撑堵头、横向支撑固定座、横向调节螺杆和横向平移滑块;所述第一支撑地板的设置有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
所述横向支撑堵头和横向堵头分布在所述第一支撑地板的两侧,所述横杆依次穿过第一侧板、第二侧板,且所述横杆的一端穿过所述横向支撑堵头,所述横杆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横向堵头上,所述第二侧板上设置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上设置有和所述横向调节螺杆相配合的第二螺纹,所述横向调节螺杆依次穿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横向堵头,所述横向调节螺杆穿出横向堵头的那端设置有在X轴方向上有调节贴标站的横向调节旋钮,所述横向支撑堵头固定在横向支撑固定座上,所述横向支撑在Y轴调节平台的上表面的一端,所述第二侧板包括第一凸块和横向平移滑块,所述第一凸块和横向平移滑块通过螺丝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Y轴调节平台包括:第二支撑地板、第三数量的起导向作用的纵杆、纵向堵头、纵向支撑堵头、纵向支撑固定座、纵向调节螺杆和纵向平移滑块;所述第二支撑地板的设置有第三侧板和第四侧板;
所述纵向支撑堵头和纵向堵头分布在所述第二支撑地板的两侧,所述纵杆依次穿过第三侧板、第四侧板,且所述纵杆的一端穿过所述纵向支撑堵头,所述纵杆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纵向堵头上,所述第四侧板上设置有第三通孔,所述第三通孔上设置有和所述纵向调节螺杆相配合的第三螺纹,所述纵向调节螺杆依次穿过所述通孔和纵向堵头,所述纵向调节螺杆穿出纵向堵头的那端设置有在Y轴方向上调节贴标站的纵向调节旋钮;所述纵向支撑堵头固定在纵向支撑固定座上,所述纵向支撑固定座固定在机箱上,所述第四侧板为纵向平移滑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纵向旋转杆;
所述纵向旋转杆的一端安装在纵向堵头上,所述纵向旋转的另一端安装在机箱侧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旋转杆包括杆端轴承座、杆端轴承、杆端轴承螺母、倾斜调整螺杆和倾斜调整螺母;
所述杆端轴承座固定安装在机箱侧表面,所述杆端轴承的一端连接至杆端轴承座,所述杆端轴承的另一端和倾斜调整螺杆的一端连接,所述倾斜调整螺杆另一端固定在纵向堵头上;
所述杆端轴承上设置有对应的杆端轴承螺母;
所述倾斜调整螺杆设置有对应的倾斜调整螺母。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量为3;
所述3根立杆的一端等间距的固定在支撑座上。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数量为2,
所述横向调节螺杆位于2根横杆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数量为2,
所述纵向调节螺杆位于2根纵杆之间。”
针对本专利,广州赛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87183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21988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综合型直线式不干胶自动贴标机设计及研究,毕业论文,撰写日期2017年03月20日,发表日期为2017年06月0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7-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证据1没有公开的内容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2分别都可以评价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针对权利要求7-9的理由同书面意见。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3的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六维空间调节贴标站机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贴标机的标头调节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13),包括,机架1,第一转动架10,可转动地安装于机架1上;第一角度调节机构20,设于机架1与第一转动架10之间用于调节第一转动架10的转动角度;第一移动座2,可滑移地安装于第一转动架10上;第一位移调节机构,设于第一转动架10与第一移动座2之间用于调节第一移动座2的移动位置;第二转动架30,可转动地安装于第一移动座2上;第二角度调节机构40,设于第一移动座2与第二转动架30之间用于调节第二转动架30的转动角度;第二移动座3,可滑移地安装于第二转动架30上;第二位移调节机构,设于第二转动架30与第二移动座3之间用于调节第二移动座3的移动位置;第三转动架50,可转动地安装于第二移动座3上;第三角度调节机构,设于第二移动座3与第三转动架50之间用于调节第三转动架50的转动角度;第三移动座4,可滑移地安装于第三转动架50上;第三位移调节机构,设于第三转动架50与第三移动座4之间用于调节第三移动座4的移动位置。第一移动座2、第二移动座3和第三移动座4中的一个沿X轴方向滑移,一个沿Y轴方向滑移,一个沿Z轴方向滑移;第一转动架10、第二转动架30和第三转动架50中的一个绕X轴转动,一个绕Y轴转动,一个绕Z轴转动;X轴、Y轴和Z轴构成空间三维坐标系。具体地,本实施例中,第一转动架10绕Y轴转动,第二转动架30绕X轴转动,第三转动架50绕Z轴转动;第一移动座2沿X轴方向滑移,第二移动座3沿Y轴方向滑移,第三移动座4沿Z轴方向滑移。第一位移调节机构用于调节第一移动座2在X轴上的移动位置;第二位移调节机构用于调节第二移动座3在Y轴上的移动位置;第三位移调节机构用于调节第三移动座4在Z轴上的移动位置。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发明构思实质上相同,证据1可实现贴标机6个自由度的完全可调,区别仅在于证据1中的第一移动座2、第二移动座3分别沿X轴方向、Y轴方向滑移,第二移动座固定在第一移动座上表面,而非本专利所限定的X轴调节平台固定在Y轴调节平台的上表面,以及Z调节支撑柱固定在X轴调节平台上表面的正中央。但是,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针对Z调节柱的进一步限定。经查,证据1(参见同上)公开了第三转动架50,包括上端板501、下端板502、中空的高度调节主轴503和若干根第三导轨504,第三导轨504连接于上端板501和下端板502之间而将上端板501和下端板502相对固定在一起,第三移动座4上设有第三滑块41,第三滑块41可滑移地套于第三导轨504上,尤其是,第三导轨504同时可滑移地穿过第三移动座4和第三滑块41;图中示出了第三导轨504的数量为两根,然而,第三导轨504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展示的数,例如第三导轨504的数量为一根、三根等等。该第三位移调节机构包括第三手轮505、第三丝杆506和第三螺母507,第三丝杆506平行于第三导轨504,第三丝杆506可转动地安装于上端板501上且与第三手轮505联接,转动第三手轮505可带动第三丝杆506转动,第三丝杆506与第三螺母507组成丝杆螺母传动副;第二移动座3上设有一转孔32,高度调节主轴503平行于第三导轨504并套于第三丝杆506和第三螺母507外,高度调节主轴503的周壁上开设有平行于第三导轨504的条形槽508,第三移动座4上设有可滑移地套于高度调节主轴503外的固定套42,第三螺母507与固定套42之间通过一穿过条形槽508的连接块43连接以使第三螺母507与固定套42固定在一起,高度调节主轴503的上端与上端板501连接,高度调节主轴503的下端穿过第三移动座4和下端板502可转动地插入转孔32内,下端板502与高度调节主轴503固定装配。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由立杆、支撑座、立杆堵头、螺杆、螺母组成的Z调节支撑柱结构,其同样是通过旋转机构上的螺母实现贴标机构在Z轴方向的高度位置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可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针对X轴调节平台的进一步限定,经查,证据1(参见同上)公开了第二转动架30包括左侧板301、右侧板302和若干根第二导轨303,第二导轨303连接于左侧板301和右侧板302之间而将左侧板301和右侧板302相对固定在一起,第二移动座3的底部设有第二滑块31,第二滑块31可滑移地套于第二导轨303上;图中示出了第二导轨303的数量为两根,然而,第二导轨303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展示的数,例如第二导轨303的数量为一根、三根等等。该第二位移调节机构包括第二手轮304、第二丝杆305和第二螺母306,第二丝杆305平行于第二导轨303,第二丝杆305可转动地安装于左侧板301上且与第二手轮304联接,转动第二手轮304可带动第二丝杆305转动,第二螺母306安装于第二移动座3的底部,第二丝杆305与第二螺母306组成丝杆螺母传动副;右侧板302的两侧分别设有第四销轴307,第一移动座2上为每一第四销轴307分别设有一第二铰接耳22,每一第四销轴307可转动地安装于该第四销轴307对应的第二铰接耳22上;左侧板301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五销轴308,第一移动座2上为每一第五销轴308分别设有一第六销轴23,两组第二角度调节机构40分别设于一第五销轴308及该第五销轴308对应的第六销轴23之间,其中,每组第二角度调节机构的第三伸缩螺杆401的另一端与第五销轴308铰接,每组第二角度调节机构的第四伸缩螺杆402的另一端与第六销轴23铰接。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由第一支撑地板、起导向作用的横杆、横向堵头、横向支撑堵头、横向支撑固定座、横向调节螺杆、横向平移滑块组成的X轴调节平台结构,其同样是通过位移调节机构中丝杆螺母的配合实现贴标机构在X轴方向的位置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可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针对所述Y轴调节平台的进一步限定,经查,证据1(参见同上)公开了第一转动架10包括前侧板101、后侧板102和若干根第一导轨103,第一导轨103连接于前侧板101和后侧板102之间而将前侧板101和后侧板102相对固定在一起,第一移动座2的底部设有第一滑块21,第一滑块21可滑移地套于第一导轨103上;图中示出了第一导轨103的数量为两根,然而,第一导轨103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展示的数,例如第一导轨103的数量为一根、三根等等。该第一位移调节机构包括第一手轮104、第一丝杆105和第一螺母106,第一丝杆105平行于第一导轨103,第一丝杆105可转动地安装于前侧板101上且与第一手轮104联接,转动第一手轮104可以带动第一丝杆105转动,第一螺母106安装于第一移动座2的底部,第一丝杆105与第一螺母106组成丝杆螺母传动副;后侧板102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一销轴107,机架1上为每一第一销轴107分别设有一第一铰接耳11,每一第一销轴107可转动地安装于该第一销轴107对应的第一铰接耳11上;前侧板101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二销轴108,机架1上为每一第二销轴108分别设有一第三销轴12,两组第一角度调节机构20分别设于一第二销轴108及该第二销轴108对应的第三销轴12之间,其中,每组第一角度调节机构的第一伸缩螺杆201的另一端与第二销轴108铰接,每组第一角度调节机构的第二伸缩螺杆202的另一端与第三销轴12铰接。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由第二撑地板、起导向作用的纵杆、纵向堵头、纵向支撑堵头、纵向支撑固定座、纵向调节螺杆、纵向平移滑块组成的Y轴调节平台结构,其同样是通过位移调节机构中丝杆螺母的配合实现贴标机构在Y轴方向的位置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可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纵向旋转杆;所述纵向旋转杆的一端安装在纵向堵头上,所述纵向旋转的另一端安装在机箱侧表面”、“所述纵向旋转杆包括杆端轴承座、杆端轴承、杆端轴承螺母、倾斜调整螺杆和倾斜调整螺母;所述杆端轴承座固定安装在机箱侧表面,所述杆端轴承的一端连接至杆端轴承座,所述杆端轴承的另一端和倾斜调整螺杆的一端连接,所述倾斜调整螺杆另一端固定在纵向堵头上;所述杆端轴承上设置有对应的杆端轴承螺母;所述倾斜调整螺杆设置有对应的倾斜调整螺母”。另查,证据2(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8]-[0030]段,图1)公开了一种贴标机上的送标器,包括板座、标签托盘、主驱动辊、收纸盘、出标杆、剥离板,还包括有升降调节机构、纵向平移调节机构和横向平移调节机构、支撑柱及支撑柱锁紧机构,在板座1还设有纵向倾斜调节机构和横向倾斜调节机构,纵向倾斜调节机构和横向倾斜调节机构均包括两螺杆和调节螺纹长套,纵向平移调节机构安装在贴标机机座工作台面上,横向平移调节机构安装在纵向平移调节机构上,纵向倾斜调节机构连接在纵向平移调节机构与贴标机机座之间。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5、6中的纵向旋转杆,并且二者在实现贴标机构角度调整的工作原理上实质相同,至于权利要求5、6中纵向旋转杆的安装位置及具体的安装结构属于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教导可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5、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7、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3、4,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所述第一数量为3;所述3根立杆的一端等间距的固定在支撑座上”、“所述第二数量为2,所述横向调节螺杆位于2根横杆之间”、“所述第三数量为2,所述纵向调节螺杆位于2根纵杆之间”。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标头调节装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3、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64498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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