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25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567448.7
申请日:2017-1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赛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潮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65C3/08(2006.01);B65C9/04(2006.01);B65C9/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证据文字部分以及附图部分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也属于证据当然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的20172156744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为“广州潮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包括两根水平调节杆(10),其特征在于,两根所述水平调节杆(10)的一端共同设有水平调整堵头(13),两根所述水平调节杆(10)上贯穿设有水平调整滑块(11)和立板(9),所述水平调整滑块(11)上螺纹连接有水平调节螺杆(12),所述水平调节螺杆(12)的一端贯穿水平调整堵头(13)并连接有水平调整旋纽(14),所述立板(9)的上端设有底板(5),所述底板(5)的下端还设有电机撑板(6)和电机撑杆(8),所述电机撑板(6)和电机撑杆(8)共同固定有电机(7),所述底板(5)的上端设有立杆(3),所述立杆(3)的上端设有盖板(1),所述盖板(1)转动连接有主动胶辊(2),所述电机(7)的驱动端设有主动齿轮(25),所述主动胶辊(2)同轴设有从动齿轮(26),且主动齿轮(25)、从动齿轮(26)啮合,所述水平调整滑块(11)的上端对称设有两根垂直调节杆(16),两根所述垂直调节杆(16)上共同贯穿设有垂直调整滑块(15),两根所述垂直调节杆(16)的顶端共同设有垂直调整堵头(17),所述垂直调整滑块(15)螺纹连接有垂直调节螺杆(19),所述垂直调节螺杆(19)的上端贯穿垂直调整堵头(17)并连接有垂直调整旋纽(18),所述垂直调整滑块(15)靠近主动胶辊(2)的一侧设有伸缩气缸(20),所述伸缩气缸(20)远离垂直调整滑块(15)的一端设有气缸连接板(21),所述气缸连接板(21)上对称固定有两个压辊支撑板(22),每个所述压辊支撑板(22)均对称转动连接有两个压轮座盖(23),位于同一所述压辊 支撑板(22)上的两个压轮座盖(23)之间均转动连接有从动压辊(2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胶辊(2)采用丁腈橡胶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压辊(24)采用尼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7)采用三相交流电机,所述电机(7)上设有与其配套的减速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其特征在于,两根所述水平调节杆(10)上还滑动连接有滑动块,所述滑动块上转动连接有杆体,所述杆体上套设有限位滑座,所述限位滑座上通过连接杆固定有检测传感器(27)。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杆(3)上安装有护板(4),且护板(4)位于主动胶辊(2)四周。”
针对本专利,广州赛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121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7097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721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作者“罗序平”、论文题目为“综合型直线式不干胶自动贴标机设计及研究”的广东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领域也不相同或相近似,并且除了请求人认为的区别外,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水平调节杆和垂直调节杆的数量不同,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水平调节堵头、水平调整滑块、立板、电机撑板和电机撑杆、底板上端设有立杆、立杆上端设有盖板、盖板转动连接主动胶辊、滑块、垂直调节堵头、气缸、气缸连接板。证据2和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相同也不相近,同时也未涉及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故证据2和证据3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未就主张的公知常识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4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7月24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4,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余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基本同请求书,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关于主动齿轮与从动齿轮的区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辊式圆瓶贴标机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贴标机的圆瓶机构,包括相对设置的夹辊1和胶辊2,胶辊2固定于胶辊安装支架3上,胶辊安装支架3的顶端通过胶辊固定按钮21固定在胶辊电机固定板22上,胶辊电机固定板22底端固定有胶辊电机4。胶辊安装支架3的左端还固定有一个龙骨组件8,龙骨组件8的左端固定有水平支杆51,水平支杆51上设有竖直支杆52,竖直支杆52上固定有夹辊气缸6,夹辊1设置在夹辊气缸6的右端,夹辊气缸6的缸径加大,夹持力增加,利于贴标的稳定。水平支杆51的左端设有调节夹辊1水平位置的水平调节旋钮11,竖直支杆52的顶端设有调节夹辊1竖直高度的竖直调节旋钮12,水平调节旋钮11和竖直调节旋钮12为螺栓。证据1的图1和图2分别示出了贴标机的圆瓶机构的正视图和俯视图,根据图1和图2所示,水平调节旋钮11与螺纹导杆相连,在螺纹导杆两侧各设置有一水平导杆51,该两水平导杆51左端固定于条状件上,水平调节旋钮11固定于该条状件的另一侧,在水平导杆51的另一侧安装有水平调整滑块,该水平调整滑块可在水平导杆上滑动,从而调节夹辊1与胶辊2之间的距离。龙骨组件8的右侧抵接于立式板状件上,该立式板状件安装于固定板22左下侧。胶辊电机4安装于电机安装架上,胶辊电机与固定板之间设置支撑立柱。安装支架3右侧安装有立杆,立杆和胶辊2上方设有盖板。夹辊气缸6左侧连接有竖直调整滑块,竖直调整滑块上连接有垂直调节杆,从图示的角度无法判断该竖直调节杆的数量,在竖直调节杆的上端安装有竖直调整堵头,其上连接有竖直调节旋钮12,在夹辊气缸6的活塞杆端部设置有板状件,在该板状件抵靠于夹辊的一端设置有竖直杆,该竖直杆上连接有压轮盖座,各两个(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0]-[0013]段以及附图1和2)。
由此可见,证据1的水平支杆51相当于本专利的水平调节杆,证据1的竖直支杆52相当于本专利的垂直调节杆,证据1的夹辊1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压辊,胶辊2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动胶辊,夹辊气缸6相当于本专利的伸缩气缸,水平和竖直调节旋钮相当于本专利的水平和垂直调整旋钮。虽然证据1中未示出某些部件的附图标记和名称,但是根据附图结合说明书的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些部件,以及与本专利相应部件的对应关系。参见上述对证据1的描述可知,证据1的水平支杆51为两根,其一端的条状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水平调整堵头,证据1中位于龙骨组件8右侧的立式板状件相当于本专利的立板,证据1的固定板22相当于本专利的底板,证据1的支撑立柱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机撑杆,证据1中的安装支架3右侧安装的立杆相当于本专利的立杆,证据1胶辊上方安装的盖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盖板。证据1的竖直调节杆上端安装的竖直调整堵头相当于本专利的垂直调整堵头。证据1未示出其竖直调整堵头如何在竖直调节杆上滑动,但是结合图示的结构以及证据1公开了竖直调节旋钮为螺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证据1中的竖直调整堵头是通过螺杆件在竖直调节杆上进行上下移动,故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垂直调节螺杆;证据1中的活塞杆端部设置的板状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气缸连接板,竖直杆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辊支撑板,压轮盖座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轮座盖。
因此,鉴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压辊支撑板以及压轮座盖,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竖直调节杆的数量,以及胶辊电机与胶辊之间的传动装置,本专利在其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其垂直调节杆为两根,且所述电机的驱动端设有主动齿轮,主动胶辊同轴设置有从动齿轮,且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啮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未公开竖直调节杆的具体数量,但是其作用与本专利的垂直调节杆的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贴标机的圆瓶机构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竖直调节杆的数量选择为两个,而电机与胶辊之间的齿轮传动装置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将主动胶辊的材质限定为丁腈橡胶,权利要求3将从动压辊的材质限定为尼龙。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关于主动胶辊与从动压辊材料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检测传感器及其设置位置,对此,合议组认为,传感器是用于检测输送线上的瓶子,一旦检测到,即发送信号给控制装置,即实现对瓶子的夹持,而这一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其具体的设置结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立杆上安装有护板,且护板位于主动胶辊周围。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圆瓶贴标调节装置,在其圆瓶胶辊机构4的支架包括:设置在顶部的固定座盖板4041、盖板堵头4042,设置在中部的固定座侧板4043、胶辊固定座4044,设置在底部的胶辊连接板4045,固定各部件的螺钉4046;……(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62]、[0071]段以及附图1和2)。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在客观上与本专利完全相同,且技术领域、部件整体结构与本专利也类似,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能够结合证据3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均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应被无效,故本决定不再对其它理由和证据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56744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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