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储气触发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储气触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22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327153.7
申请日:2018-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久泰煤安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E21F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327153.7,申请日为2018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储气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入箍、喷气管、钢球、活塞、滑动套筒、高压气腔和功能性三通,所述滑动套筒前端装有装入箍,所述装入箍的前端与隔离灭火装置的冲击波接收装置的推杆末端连接,所述滑动套筒尾端套装在喷气管的外圆周上,滑动配合,滑动套筒尾端部内孔直径小,尾端部之前内孔直径大,即后端部之内与喷气管外圆表面之间形成空腔;所述喷气管内装有活塞,滑动配合,所述活塞前部直径小于后部,所述活塞尾端有凹槽,装有密封圈,喷气管中间位置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均匀分布有四个径向孔,安装钢球,钢球孔后部,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有8个斜孔即泄气孔,泄气孔外侧通向煤尘瓦斯爆炸灭火装置的过渡腔和外罩内;所述高压气腔尾端设置螺纹孔,功能性三通通过螺纹孔与高压气腔连接,功能性三通和高压气腔之间用组合密封垫密封,功能性三通另一端安装轴向压力表,中间位置安装充气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储气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气管尾端与高压气腔采用螺纹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储气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气腔泄气腔外圆周有凹槽,装有O型密封圈,泄气腔后部径向端面装有四氟密封垫。”
针对本专利,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533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147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的“功能性三通”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高压气腔尾端设置螺纹孔,功能性三通通过螺纹孔与高压气腔连接,功能性三通和高压气腔之间用组合密封垫密封,功能性三通另一端安装轴向压力表,中间位置安装充气阀”。专利权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2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的“功能性三通”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在充分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具体到本案,说明书记载了“功能性三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尤其是功能性三通的连接关系和功能可以理解,该特征实质上指的是三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4.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压储气触发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备高压储气触发装置的矿井自动隔爆抑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11):在图1中示出本实用新型矿井自动隔爆抑爆装置的总体结构。本装置由冲击波接收装置1、前悬挂装置2、后悬挂装置3和主体总成4四部分组成;设置在煤矿井下有瓦斯突出或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巷道中。冲击波接收装置1面向有瓦斯突出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冲击波接收装置1的后端与主体总成4联接,二者分别通过前悬挂装置2、后悬挂装置3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通过锚杆固定。主体总成4主要由锁紧装置5、高压气腔总成10、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压力表组件8及充气装置7组成。锁紧装置1位于主体总成4的前部,它的前端与前面的冲击波接收装置1联接,它的后部与高压气腔总成10紧密联接并连通;过渡腔总成6前端套在锁紧装置1后部相联接,其后部与储存灭火粉的外罩总成9的前部联接并连通;充气装置7、压力表总成8与高压气腔总成10联接并连通、且安装固定在过渡腔总成6上。锁紧装置1与高压气腔总成10是本隔爆抑爆装置的核心部分。在图6中示出主体总成4的结构。它主要由锁紧装置5、高压气腔总成10、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压力表组件8和充气装置七部分组成。
在图6和图7示出锁紧装置5的结构。锁紧装置5即本隔抑爆装置的触发装置;由滑动套筒52、喷气管54、活塞57、钢球56和装入箍51等组成。滑动套筒52的前端带有外螺纹,通过螺纹联接与装入箍51固联。装入箍51前端的轴心有丝孔S,与冲击波接收装置的推杆I(11)后端的螺纹联接。滑动套筒52装配在喷气管54前部的外圆周上,可前后滑动。滑动套筒52的后端部轴心孔直径小,后端部之前轴心孔直径大,即后端部之内、与喷气管54外圆周表面之间形成有空腔。喷气管54内装配有活塞57,滑动配合。活塞57前段直径小于后部,活塞57后部有密封圈嵌槽,嵌槽内装有密封圈55。喷气管54的中间部位有四个径向孔Q,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均布;径向孔Q内放置钢球56,故称钢球孔Q。喷气管54位于钢球孔Q之后、密封圈55之前的部位、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有八个斜孔,即泄气孔X。泄气孔X的外侧通向过渡腔和外罩内。正常时,滑动套筒52的后端部位于钢球孔Q处,其后端轴心孔内圆面压在钢球56上,钢球56内侧受活塞57前段的小直径外圆周表面支撑、卡在活塞57的变径处,使活塞57不能前移。活塞57处在喷气管54中间部位,即堵住泄气孔X的位置,在后部高压气腔压缩空气的作用下有前移的趋势但不能前移。冲击波到来时,在冲击波接收装置推杆的推动下装入箍51会带动滑动套筒52产生轴向位移,滑动套筒52的空腔移至钢球孔Q处,钢球56内侧由活塞57后段大直径的外圆周表面支撑,钢球56被部分顶入空腔内,不再对活塞57限位,活塞57得以前移,移开封住泄气孔X位置,高压气腔的压缩空气经泄气孔X、过渡腔进入外罩,使外罩内的灭火粉在高压下喷射而出。滑动套筒52上装有保险螺栓53。在不需要锁紧装置5触发时,旋紧保险螺栓53,可防止滑动套筒52后移,引起误触发动作。喷气管54的前端带外螺纹,通过螺纹联接装有堵板58,以方便装配以及与滑动套筒52的配合。
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证据1的“装入箍51”、“喷气管54”、“钢球56”、“活塞57”、“滑动套筒52”、“高压气腔总成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装入箍”、“喷气管”、“钢球”、“活塞”、“滑动套筒”、“高压气腔”,证据1的“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过渡腔”、“外罩”,证据1的“径向孔Q”、“泄气孔X”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径向孔”、“泄气孔”。
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高压气腔尾端设置螺纹孔,功能性三通通过螺纹孔与高压气腔连接,功能性三通和高压气腔之间用组合密封垫密封,功能性三通另一端安装轴向压力表,中间位置安装充气阀”;而证据1公开的充气装置7、压力表总成8均位于高压气腔中部,分别从上方和下方与高压气腔总成10联接并连通,并且安装固定在过渡腔总成6上。
证据2公开了一种简易加压输液袋,并且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主要由带挂钩的充气袋、外套、连接头、一号三通、二号三通、压力表、气阀和带活门的加压气球组成。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的压力表和充气阀的安装位置和设置方式与证据1相比有明显的实质性差异,本专利基于该特征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压力表和充气阀的解决方案,并且客观上具有结构简单、加工难度小的技术效果。证据1未给出任何采用相应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证据2的技术领域和基础结构与证据1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虽然其中涉及三通的使用,但并未给出应用到证据1并得出本专利所采用的上述具体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缺乏将技术领域和基础结构具有明显实质性差异的证据1与证据2进行结合的合理动机。同时,请求人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权利要求2、3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132715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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