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吸附夹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面吸附夹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16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433
优先权日:2013-01-25
申请(专利)号:201490000394.4
申请日:2014-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亚米拉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J. 施迈茨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25J15/06(2006.01)、B65G47/9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面吸附夹具”、专利号为201490000394.4的PCT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5日,专利权人为“J.施迈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吸持和操纵工件(48)的面吸附夹具(10),具有壳体(12),在该壳体中设有可被施加真空的真空室,且该壳体(12)在其面对工件(48)的吸附侧(26)上包括具有吸附横截面(44)的吸附口(28),其中,该吸附侧(26)配设有柔性衬面(36),该柔性衬面被贴靠到工件(48)上,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2)的吸附侧(26)与柔性衬面(36)之间插入可更换的薄膜(32),且该薄膜(32)具有位置上对应于吸附口(28)的流动开口(34),其中,通过薄膜(32)的流动开口(34)的流动横截面(50)可确定吸附口(28)和流动开口(34)的总流动阻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吸附口(28)和流动开口(34)相互同轴地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流动开口(34)具有非圆形的流动横截面(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吸附口(28)和/或流动开口(34)具有圆形横截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流动横截面(50)的横截面积小于吸附横截面(44)的横截面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在吸附口(28)中布置有气流阀的阀体,且薄膜(32)形成气流阀的、阀座的或调节阀的一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阀的阀体是阀球、滑阀或膜片阀。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薄膜(32)被粘附地或附着地、机械地或磁性地固紧在壳体(12)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薄膜(32)被构建成两层的或更多层的,且具有功能层(52)和固定层(54)。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固定层(54)具有对应于流动开口(34)的缺口(56),流动开口(34)位于其净内开口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功能层(52)由透气材料构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功能层(52)由透气材料构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材料是开放多孔或开孔式的泡沫塑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多孔或开孔式的泡沫塑料是聚氨酯。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固定层(54)具有缺口(56),然而功能层(52)没有离散的开口。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薄膜(32)具有流动开口(34),弹性舌位于其流动横截面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舌作为用于吸附口(28)的阀板。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薄膜(32)完全或薄膜的至少一个层(52)由金属、CFK、陶瓷或塑料构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面吸附夹具,其特征在于,薄膜(32)被设计为具有位置辅助件的快速更换薄膜。”

针对本专利,亚米拉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7、16、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0728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5日、公开号为US2009/0273199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12年04月26日、公告号为DE202012000627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3年09月04日、公开号为US2003/016462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1页);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61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9年05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证据3、证据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本专利有效。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就其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证据3、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证据3、证据4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其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仅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2至证据5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者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者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9、10、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3或者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6、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或者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1、12、13、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或者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分别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6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16、17也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面吸附夹具如果需要在工作过程之后用于其他物体,必须在每次更换时通过改变流动横截面和/或流动阻力或者移除气流阀的方式来匹配其他物体,这样的更换是繁琐和耗时的。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壳体的吸附侧与柔性衬面之间插入可更换的薄膜,且该薄膜具有位置上对应于吸附口的流动开口,其中通过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可确定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这样,通过更换薄膜即可将面吸附夹具用于其他物体。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适应性海绵吸盘系统,包括海绵层1、单向阀层2、密闭腔体3和框架4。单向阀层2包括多个单向阀,所述单向阀包括阀体21、阀球22、阀口和金属块23,金属块23优选为铜块,阀体21内设有阀腔24,阀球22可在阀腔24内活动,阀球22和阀口之间设有金属滤网片25,金属块23设置于阀腔24的上部,金属块23朝向阀球22的端面形成一个半球形凹坑28,该半球形凹坑28的形状与阀球22的表面相同,半球形凹坑28的底部设有纵向通孔26,金属块23横向面上还设有横向通孔27,横向通孔27一端连通纵向通孔26,另一端连通单向阀的阀腔24,横向通孔27的口径小于纵向通孔26的口径,海绵层1包括海绵垫11、滤网12和橡胶垫13,海绵垫11、滤网12和橡胶垫13依次连接,海绵垫11和橡胶垫13都设有对应的底孔14,且底孔14至少为一个,滤网12上不设底孔14。海绵层1还包括黏胶层15,所述黏胶层15上设置有与所述海绵垫11和所述橡胶垫13上的底孔14相适应的穿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段以及附图1-4)。
证据2公开了一种吸入夹持装置,包括箱体1,其底面设有一个密封柔性衬里,一个带有半封闭单元的坚固泡沫2,安装在刚性支撑板2a上,箱体内部通过管道3连接到真空源或发生器(未显示),而底壁和衬里则被多个孔或通道4刺穿,每个孔口或通道4包括穿过衬里的第一截面4a的第一部分、在板2a中形成的支撑衬板2的孔口4b,以及通过箱体底壁la厚度形成的截面4c。截面4c构成下部阀室5,用于接收具有间隙的阀件6(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18段和第0020段以及附图1-4)。
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有膜的真空平面抓取器,其具有基础支架(4)和金属盖板(2),其通过螺栓(7)和固定销(8)形成真空箱。除此之外按照定距板(3),膜板(5)和固定板(1)的顺序安装,拧紧(7),固定(8)和粘贴,通过这种结构避免了相邻孔的空气交换的问题(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0010段以及附图1-2)。
证据4公开了一种真空运送装置,该装置主要配有吸入箱12、罩14、运送装置16、悬吊装置18和抽吸单元20,抽吸单元20主要配有带多个开口28的吸板26,吸垫30附接到吸板26的下侧,吸板26的开口28在此处与吸垫30的吸入口36或吸入室32对齐。吸垫32在面对吸板26的一侧上带有粘合层,并与吸板26粘合(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37段至第0042段)。
在证据1至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均公开了真空吸附装置包括吸板以及附着于吸板的柔性衬垫的结构,但都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壳体(12)的吸附侧(26)与柔性衬面(36)之间插入可更换的薄膜(32),且该薄膜(32)具有位置上对应于吸附口(28)的流动开口(34),其中,通过薄膜(32)的流动开口(34)的流动横截面(50)可确定吸附口(28)和流动开口(34)的总流动阻力”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2至证据4没有给出任何关于在吸板与柔性衬垫之间设置可更换的薄膜从而能够通过更换薄膜来实现真空吸附装置适于吸附不同物体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教导,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吸板与柔性衬垫之间设置可更换的薄膜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2至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19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9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49000039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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