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面吸气夹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15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432
优先权日:2013-01-25
申请(专利)号:201490000393.X
申请日:2014-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亚米拉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J. 施迈茨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5G47/91(2006.01)、B25J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面吸气夹持器”、专利号为201490000393.X的PCT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5日,专利权人为“J.施迈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面吸气夹持器(10、60),具有:带有用于吸附待夹持的工件的吸气口(20)的壳体(12),至少一个在端面封闭该壳体(12)的盖板(24),可插入该壳体(12)的插入物(28),其中,插入物(28)可固定在盖板(24)上且具有至少一个开口(32),该开口与吸气口(20)流动连接,且其中,盖板(24)具有压缩空气入口(26),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控制阀(42、48)被集成到盖板(24)中,以及,插入物(28)包括功能装置(34),用于控制通过插入物(28)的开口(32)的流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10、60),其特征在于,功能装置(34)具有真空发生器(62)或用于插入物(28)的开口(32)的闭锁机构(36、4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10),其特征在于,插入物(28)具有自身的插入物壳体(30),在该插入物壳体中容纳功能装置(34)。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控制阀或用于压缩空气入口(26)的闭锁机构(42、48)被集成到盖板(24)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其特征在于,可电气控制用于压缩空气入口的闭锁机构或控制阀。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其特征在于,用于压缩空气入口的闭锁机构是3-2-方向阀。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10、60),其特征在于,盖板(24)具有至少两个压缩空气出口(4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60),其特征在于,第一压缩空气出口(41)与功能装置(34)的特别是喷射器的真空发生器(62)的压缩空气入口(64)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其特征在于,第二出口与吹气装置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其特征在于,两个压缩空气出口各与用于闭锁机构的一个驱动器连接。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面吸气夹持器(10),其特征在于,闭锁机构(44)是滑阀、球形阀(球阀)、活门或活塞件。”
针对本专利,亚米拉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9日、公开号为CN1010371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4月23日、公开号为CN14124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公告号为CN2020560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9年05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证据3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本专利有效。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就其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至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至证据2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出版物,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至少一个控制阀被集成到盖板中”这一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者证据2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现有的面吸气夹持器,用于控制真空发生器的阀通常被置于壳体或者盖板的外部上,这样的面吸气夹持器在更换真空发生器时比较困难。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面吸气夹持器带有用于吸附待夹持的工件的吸气口的壳体,至少一个在端面封闭该壳体的盖板,可插入该壳体的插入物,插入物可固定在盖板上且具有至少一个开口,该开口与吸气口流动连接,盖板具有压缩空气入口,至少一个控制阀被集成到盖板中,插入物包括功能装置,用于控制通过插入物的开口的流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面吸气夹持器可被模块化构建,具有通用的盖板,具有功能装置的插入物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在盖板上,至少一个控制阀被集成到盖板中,这样在更换其他的真空发生器时,通过更换插入物就可实现。
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抓取装置,具有一个挤压型材(18)、一个平行地装配在该挤压型材(18)上的吸板(24)、至少一个使挤压型材(18)与吸板(24)连通的通孔(50)以及一个作为真空产生器的喷射器(32),挤压型材(18)具有一个唯一的空室(30);喷射器(32)被插入到挤压型材(18)的该空室(30)中,并且,喷射器(3.2)的吸孔与所述通孔(50)相连通,喷射器(32)的压力接头(28)从一个在端侧封闭所述挤压型材(l8)的盖(26)通出或者该压力接头与一个设置在该盖(32)中的接口相连接(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和2以及附图1-4)。
证据2公开了一种真空发生装置,其包括:本体区(20),在其一侧面依次纵向形成有供给槽(21)、真空槽(22)、排出槽(23)并在其另一侧面按一定深度形成有安装部分(24);插入连接在所述安装部分(24)的盖子(50);以及设置在本体区(20)上面的阀机械装置(70),阀机械装置(70)是由分别安装在所述设置槽(37a,37b)中的一对开/闭阀(7la,7lb)、内装各开/闭阀(71a,7lb)的在上面的状态下固定在本体区(20)上面的固定板(81)、和固定设置在该固定板上面的真空发生用电子阀(82a)和真空破坏用电子阀(82b)等组成。各开/闭阀(7la,71b)通过空气压力工作而转变为开状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6页第12行以及附图1-7)。
在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没有给出任何关于将具有功能装置的插入物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在盖板上并且将至少一个控制阀被集成到盖板中以通过更换插入物来完成真空发生器的更换的技术教导,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具有功能装置的插入物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在盖板上并且将至少一个控制阀被集成到盖板中的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49000039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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