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压储气触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0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5W117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327720.9
申请日:2018-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久泰煤安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E21F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327720.9,申请日为2018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储气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入箍、喷气管、钢球、活塞、滑动套筒和高压气腔,所述滑动套筒前端装有装入箍,所述装入箍的前端与隔离灭火装置的冲击波接收装置的推杆末端连接,所述滑动套筒尾端套装在喷气管的外圆周上,采用滑动配合,所述滑动套筒尾端部内孔直径小,尾端部之前内孔直径大,后端部之内与喷气管外圆表面之间形成空腔;所述喷气管内装有活塞,采用滑动配合,所述活塞前部直径小于后部,所述活塞尾端设有凹槽,装有Y形密封圈,所述喷气管中间位置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均匀分布有四个径向孔,用于安装钢球,钢球孔后部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有8个泄气孔,所述泄气孔为斜孔,泄气孔外侧通向煤尘瓦斯爆炸灭火装置的过渡腔和外罩内;所述喷气管尾端与高压气腔采用螺纹连接;所述高压气腔的泄气腔外圆周设有凹槽,装有O型密封圈,泄气腔后部径向端面装有四氟密封垫。”
针对本专利,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533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Y型密封圈”、“O型密封圈”和“四氟密封垫”。专利权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压储气触发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备高压储气触发装置的矿井自动隔爆抑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11):在图1中示出本实用新型矿井自动隔爆抑爆装置的总体结构。本装置由冲击波接收装置1、前悬挂装置2、后悬挂装置3和主体总成4四部分组成;设置在煤矿井下有瓦斯突出或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巷道中。冲击波接收装置1面向有瓦斯突出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冲击波接收装置1的后端与主体总成4联接,二者分别通过前悬挂装置2、后悬挂装置3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通过锚杆固定。主体总成4主要由锁紧装置5、高压气腔总成10、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压力表组件8及充气装置7组成。锁紧装置1位于主体总成4的前部,它的前端与前面的冲击波接收装置1联接,它的后部与高压气腔总成10紧密联接并连通;过渡腔总成6前端套在锁紧装置1后部相联接,其后部与储存灭火粉的外罩总成9的前部联接并连通;充气装置7、压力表总成8与高压气腔总成10联接并连通、且安装固定在过渡腔总成6上。锁紧装置1与高压气腔总成10是本隔爆抑爆装置的核心部分。在图6中示出主体总成4的结构。它主要由锁紧装置5、高压气腔总成10、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压力表组件8和充气装置七部分组成。在图6和图7示出锁紧装置5的结构。锁紧装置5即本隔抑爆装置的触发装置;由滑动套筒52、喷气管54、活塞57、钢球56和装入箍51等组成。滑动套筒52的前端带有外螺纹,通过螺纹联接与装入箍51固联。装入箍51前端的轴心有丝孔S,与冲击波接收装置的推杆I(11)后端的螺纹联接。滑动套筒52装配在喷气管54前部的外圆周上,可前后滑动。滑动套筒52的后端部轴心孔直径小,后端部之前轴心孔直径大,即后端部之内、与喷气管54外圆周表面之间形成有空腔。喷气管54内装配有活塞57,滑动配合。活塞57前段直径小于后部,活塞57后部有密封圈嵌槽,嵌槽内装有密封圈55。喷气管54的中间部位有四个径向孔Q,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均布;径向孔Q内放置钢球56,故称钢球孔Q。喷气管54位于钢球孔Q之后、密封圈55之前的部位、围绕管壁横断面圆周有八个斜孔,即泄气孔X。泄气孔X的外侧通向过渡腔和外罩内。正常时,滑动套筒52的后端部位于钢球孔Q处,其后端轴心孔内圆面压在钢球56上,钢球56内侧受活塞57前段的小直径外圆周表面支撑、卡在活塞57的变径处,使活塞57不能前移。活塞57处在喷气管54中间部位,即堵住泄气孔X的位置,在后部高压气腔压缩空气的作用下有前移的趋势但不能前移。冲击波到来时,在冲击波接收装置推杆的推动下装入箍51会带动滑动套筒52产生轴向位移,滑动套筒52的空腔移至钢球孔Q处,钢球56内侧由活塞57后段大直径的外圆周表面支撑,钢球56被部分顶入空腔内,不再对活塞57限位,活塞57得以前移,移开封住泄气孔X位置,高压气腔的压缩空气经泄气孔X、过渡腔进入外罩,使外罩内的灭火粉在高压下喷射而出。滑动套筒52上装有保险螺栓53。在不需要锁紧装置5触发时,旋紧保险螺栓53,可防止滑动套筒52后移,引起误触发动作。喷气管54的前端带外螺纹,通过螺纹联接装有堵板58,以方便装配以及与滑动套筒52的配合。……压力腔体60与其前部的泄气腔体59、后部的尾柄61焊接一体;压力腔体60内为空腔,即储存压缩空气的高压气腔。泄气腔体59的前部有嵌槽,嵌槽内装有密封圈62。泄气腔体59位于嵌槽之后的一段带外螺纹,装配于锁紧装置5的喷气管54后端的内螺纹段上,与喷气管54后部密封联接。在泄气腔体59位于螺纹段之后的一段上,即直径最大的一段上,其上、下两侧各有一丝孔:丝孔51、丝孔52。丝孔51用于联接压力表组件8的锥形连接管31下端。丝孔52用于联接充气装置7的引入接头46的上端。尾柄61后部的一段带有外螺纹,供安装压紧筛总成38的压紧套筒40用。尾柄61后部有径向通孔,供在喷气管54内安装高压气腔总成10用。泄气腔体59与喷气管54联接时,在喷气管54后端与泄气腔体59前端之间加铜垫49密封。
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证据1的“装入箍51”、“喷气管54”、“钢球56”、“活塞57”、“滑动套筒52”、“高压气腔总成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装入箍”、“喷气管”、“钢球”、“活塞”、“滑动套筒”、“高压气腔”,证据1的“过渡腔总成6”、“外罩总成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过渡腔”、“外罩”,证据1的“径向孔Q”、“泄气孔X”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径向孔”、“泄气孔”。
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仅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活塞尾端的凹槽内设置的密封圈为Y形密封圈,高压气腔的泄气腔外圆周凹槽内设置的密封圈为O型密封圈,而证据1的则并未限定活塞后部嵌槽内的密封圈55和泄气腔体59的前部的嵌槽内的密封圈62的具体形式。2)权利要求1限定了泄气腔后部径向端面装有四氟密封垫,而证据1的相应位置设置的为铜垫49。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O型密封圈以及Y型密封圈均是常见的密封圈形式,四氟密封垫也是常见的密封垫形式,在证据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选择O型和Y型密封圈,以及将铜垫替换成四氟密封垫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32772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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