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1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80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57904.4
申请日:2017-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毅
授权公告日:2018-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建强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A01K9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发明声称的技术问题已经被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且没有记载相应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此时极易落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已知问题的替代方案的误区,为了避免判断上的误差,需要根据该区别特征给整个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重新客观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757904.4,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将打窝器固定用的支架,打窝器包括一个料仓,料仓安装于支架上,料仓内放入饵料,料仓外侧面安装有一个控制面板,料仓的外部安装有一个驱动马达,驱动马达受控于控制面板料,驱动马达以及控制面板通过设置于料仓内部的电池组供电;
所述驱动马达的输出端安装一根螺旋输送杆,螺旋输送杆通过驱动马达驱动旋转,螺旋输送杆的输出端设置有一根连接管,连接管的输出端安装有一根导管;
打窝器的顶部安装一抽水泵,抽水泵的输出端通过一根软管与连接管接通,其输入端通过一根软管放入于河道中,抽水泵通过控制面板控制,并通过电源线连接内置的电池组,抽水泵往导管中输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管为一根伸缩管,内部具有输送通道,导管两端均开口,一端插入于连接管中,其外部向着远端延伸,伸缩管由一根以上的空心管套接而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组为可充电的电池组,控制面板上设置电源开关键以及马达控制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管底部通过一根外设的导管支架固定在台面上。”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719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353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0431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3用于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 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放弃新颖性的理由,明确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的一致。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采用水流打窝的技术目的就是为了能实现长距离的输送饵料从而达到打窝的效果,而且两者的技术手段均是通过螺旋杆输料,抽水泵输水,水流带动饵料进行长距离输送打窝。但是本专利的打窝距离相对于证据1更短,其效果更差,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台钓自动水流打窝机,证据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吸水式定点送饵打窝机(参见说明书第4页以及附图1),其中包括放置鱼饵的饵料箱(料仓),所述饵料箱(料仓)用三角支架(支架)支撑,所述饵料箱(料仓)内设有电机(驱动马达),电机(驱动马达)上设有定时定量控制面板(控制面板),用于控制与吸水管(软管)相连且能将水吸入饵料箱内的小型吸水泵(抽水泵), 以及用于控制设于饵料箱内的挤出螺杆(螺旋输送杆),饵料箱下方通过左右两个连接板连有一根导流管(导管),饵料箱底部开有一个出料口,与导流管相通,鱼饵随吸入的湖水从导流管流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面板和驱动马达分别安装在料仓的外侧面或外部,抽水泵安装在打窝器的顶部;2)驱动马达以及控制面板通过设置于料仓内部的电池组供电,抽水泵通过电源线连接内置的电池组;3)螺旋输送杆的输出端设置有一根连接管,连接管的输出端安装有一根导管,抽水泵的输出端通过一根软管与连接管接通,抽水泵往导管中输水。
关于区别特征3),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是外接管道和内接管道的问题,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置换,两者采用水流打窝的技术目的就是为了能实现长距离的输送饵料从而达到打窝的效果,而且两者的技术手段均是通过螺旋杆输料,抽水泵输水,水流带动饵料进行长距离输送打窝。但是本专利的打窝距离相对于证据1更短,其效果更差,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上述对区别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主张实质上是一种已知问题的替代方案,即解决长距离的输送饵料问题的外接管道和内接管道技术手段的替换。对此,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台钓自动水流打窝器,采用机器控制,少了人工打窝的繁琐、省力,持续定时定点打窝,能不断的吸引鱼群前来吃饵,达到诱鱼的作用”(参见说明书【0003】段)已经被证据1解决,且没有记载区别特征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会因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而不同,有时也存在与发明记载的技术问题不同的可能,应当根据区别特征给整个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客观确定。区别特征3)限定了“螺旋输送杆的输出端设置有一根连接管”,结合本专利说明书0019段的记载可知,区别特征3)是螺旋输送杆一直将饵料输出至连接管(不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使输送到连接管的饵料的前部没有很大的作用力”技术问题),饵料送出料仓后通过连接管中吸入的湖水流入导管后流出,解决了鱼饵和水在料箱内混合导致出料口容易堵塞,以及鱼饵和水的过多混合导致鱼饵被浪费的技术问题,即为区别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饵料与水在料箱中混合后从料箱底部的出料口送出后,通过导流管将鱼饵随吸入的湖水流出,由此技术方案存在上述技术问题。也即证据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自然就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是一种已知问题的替代方案。
此外,虽然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1客观存在的,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本专利技术方案时意识到的问题,还需要证明该技术问题是否是显而易见提出的,以及实现其的技术手段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问题的提出和解决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畴或是公知常识,因此不能认为区别特征3)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本专利附图示出有弯头,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要设置弯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打窝距离的需要不设或少设弯头,并不意味着打窝距离会比证据1的差,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解决了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一定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效果差”导致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而证据2、3用于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合议组不再对证据2、3作出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75790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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