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潮药用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8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8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48395.8
申请日:2016-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良敏
授权公告日:2016-1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苏博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D51/30(2006.01);;B65D4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748395.8,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包括容器盖和容器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盖包括作为基础板的盖体板,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边缘向下延伸形成中空的第一延伸体,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还向下延伸形成第二延伸体,所述第二延伸体位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中空的空间内,且所述第二延伸体沿其轴向设置有一用于填充干燥剂的填充腔,所述容器主体包括位于其顶部的开口以及由所述开口向下延伸而形成的用以容纳药品的容纳空腔;
在容器盖与容器主体相互盖合时,所述第一延伸体经由所述开口向下进入而插设所述容纳空腔中,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上至少设置有胀紧部,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因所述胀紧部与所述容纳空腔的内侧壁紧密贴合,并由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力而形成完全密封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胀紧部包括弧面结构,所述弧面结构的外径大于所述容纳空腔的内径,当所述第一延伸体插设于所述容纳空腔内时,所述弧面结构因所述容纳空腔的内侧壁迫使其收缩的挤压力而形成两者密封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还包括由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向下延伸而出的平直部和与所述平直部顺接的胀紧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腔内在填入干燥剂后,在所述填充腔内的底端部封设有用于防止干燥剂因重力作用而散落的封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膜包括一透气纸板。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由所述第二延伸体的底端部的内侧壁向外水平凹陷而形成用于固定所述封膜的固定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腔内均布有若干个加强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板的外周面向外并向下延伸形成与所述盖体板同心的固定圈,所述固定圈的底端面固定连接连接圈,所述连接圈紧密套设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上,而使得所述容器盖与容器主体形成连接状态,且所述连接圈在一定拉力作用下可脱离所述固定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圈的底端面均布有复数个凸点,所述连接圈经所述凸点与所述固定圈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圈的内侧壁上 均布有复数个楔形凸块,所述连接圈通过所述楔形凸块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紧密贴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延伸体的轴向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轴向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板的局部水平向外侧延伸形成一用于便于容器盖与容器主体盖合和开启操作的受力部。”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644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US2009/0166361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02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52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8、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 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4,将原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同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 1.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包括容器盖和容器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盖包括作为基础板的盖体板,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边缘向下延伸形成中空的第一延伸体,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还向下延伸形成第二延伸体,所述第二延伸体位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中空的空间内,且所述第二延伸体沿其轴向设置有一用于填充干燥剂的填充腔,所述容器主体包括位于其顶部的开口以及由所述开口向下延伸而形成的用以容纳药品的容纳空腔;
在容器盖与容器主体相互盖合时,所述第一延伸体经由所述开口向下进入而插设所述容纳空腔中,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上至少设置有胀紧部,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因所述胀紧部与所述容纳空腔的内侧壁紧密贴合,并由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力而形成完全密封状态,
所述填充腔内在填入干燥剂后,在所述填充腔内的底端部封设有用于防止干燥剂因重力作用而散落的封膜,
由所述第二延伸体的底端部的内侧壁向外水平凹陷而形成用于固定所述封膜的固定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膜包括一透气纸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胀紧部包括弧面结构,所述弧面结构的外径大于所述容纳空腔的内径当所述第一延伸体插设于所述容纳空腔内时,所述弧面结构因所述容纳空腔的内侧壁迫使其收缩的挤压力而形成两者密封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外侧壁还包括由所述盖体板的底端面向下延伸而出的平直部和与所述平直部顺接的胀紧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腔内均布有若干个加强筋。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板的外周面向外并向下延伸形成与所述盖体板同心的固定圈,所述固定圈的底端面固定连接连接圈,所述连接圈紧密套设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上,而使得所述容器盖与容器主体形成连接状态,且所述连接圈在一定拉力作用下可脱离所述固定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圈的底端面均布有复数个凸点,所述连接圈经所述凸点与所述固定圈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圈的内侧壁上均布有复数个楔形凸块,所述连接圈通过所述楔形凸块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紧密贴合。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延伸体的轴向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轴向长度。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潮药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板的局部水平向外侧延伸形成一用于便于容器盖与容器主体盖合和开启操作的受力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 月 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声称已于2019年10月18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5,合议组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合议组当庭明确证据5作为专利文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证据5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不予接受,双方对此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对此无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证据2的使用。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4,将原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上述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潮药用容器。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单手开启集成式防潮盖(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瓶盖本体1内设有防潮腔,在防潮腔内设有干燥剂14。防潮腔由环状腔体12和透气纸板13组成,在环状腔体12上设有用于限位透气纸板的卡扣122。可通过卡扣122将透气纸板限位于环状腔体12内,从而防止干燥剂14漏出。环状腔体12的外侧面设有密封凸环121,在本实施例中,密封凸环121为橄榄状,密封凸环121的直径与瓶盖使用对象的瓶口直径相适配。通过密封凸环与瓶口相适配可起到进一步提高密封效果的作用。连接结构3为防盗环,防盗环内侧设有倒扣31,瓶盖使用对象的外侧设有可与倒扣31卡接的凸起。为了方便看出产品是否被打开过,在防盗环与瓶盖本体之间设置若干连接点32。瓶盖本体1的前端设有帽檐11,通过帽檐可单手开启瓶盖。
证据3公开了一种集成式防潮盖,包括瓶盖本体1,在瓶盖本体1内设有防潮腔2,在防潮腔2内设有干噪剂3,防潮腔2由环状腔体21和透气纸板22组成,在环状腔体21上设有用于固定透气纸板22的卡扣211,在瓶盖本体1上设有气囊弹性体4,在气囊弹性体4上设有气孔41,在瓶盖本体1内设有密封凸环5,该密封凸环5为锥形凸环。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的附图1可知,证据1仅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由所述第二延伸体的底端部的内侧壁向外水平凹陷而形成用于固定所述封膜的固定槽”(下称区别技术特征)。对此双方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水平凹陷是在第二延伸的底端部的内侧壁形成的台阶状凹陷,起到限位作用,证据1和3均没有公开,并且也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证据1公开的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延伸体(见证据1的附图1),其底端部的卡扣122与相当于第二延伸体(见证据1的附图1)的底端共同起到限位并固定透气纸板的作用,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区别特征的作用相同,且证据3给出了将卡扣211设置于第二延伸体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卡扣122用到第二延伸体上并设置公知的台阶状凹陷用于限位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6、7、10对防潮药用容器作进一步限定,参见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6、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填充腔内均布有若干个加强筋”,而本领域为了加强填充腔的强度设置公知的加强筋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复数个楔形凸块,而证据1公开的倒扣3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个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功能上的需要,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复数个楔形凸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第二延伸体的轴向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延伸体的轴向长度”,证据3的附图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作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74839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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