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99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8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5491.4
申请日:2010-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芜湖乐佳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萍娟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1F2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一项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的ZL201020155491.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9日。本专利授权时专利权人为合肥日上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合肥日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护套(3)与托盘(1)注塑为一整体,护套内内嵌磁芯(2)。”
针对如上专利权,芜湖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DE102008008338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3日;
证据2:《注塑成型技术问答》,第61-63页、版权页,复印件共4页,李基洪、李轩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4月第1版,第4次印刷。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将如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屠志力、陈丽丽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宣圣义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根据其无效宣告请求书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口审当庭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证据1公开的文字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量洗衣机桶内水位的液位传感器,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3页第[0001]-[0022]段、附图3):一种液位传感器,应用于洗涤设备的桶中测量水位,例如应用在洗衣机、洗碗机中。在图3实施例中,气体通道5由两部分组成,即上部部分5’和内部部分5”。上部部分5’是容器1的组成部分,内部部分5”是压力传感器6的一部分。在上部部分5’有液体入口13,在上部部分5’和内部部分5”之间形成储气空间14。在内部部分5”中有孔15,用于将空气压力传递到压力传感器的薄膜16,在簿膜16上方的保持部件17里布置了永磁体18,孔15中的空气压力变化带动薄膜16的移动,由此相应地移动永磁体18,永磁体18与位于印刷电路板20上的霍尔传感器19耦合。霍尔传感器19产生相对应永磁体18的位置调节信号,并输出液位4的水平至插头连接21。
证据1公开的如上内容中,保持部分17和永磁体18构成的组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洗衣机水位传感器的磁芯组件,其中与薄膜16的下表面紧邻的保持部分17、即证据1图3中与薄膜16向下凸起部位的左右两侧横向紧密贴合的保持部分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托盘,在纵向上从左右两侧包覆形成的永磁体的保持部分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护套,永磁体18置于保持部分17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护套内内嵌磁芯。此外,由证据1公开的通过图3所示液位传感器进行液位测量的过程可知,孔15中的空气压力变化带动薄膜16的移动,由此相应地带动簿膜16上方的保持部件17里布置的永磁体18,与之耦合的霍尔传感器19产生相对应永磁体18的位置移动的感测信号,从而输出液位水平。通过如上内容可知,证据1隐含公开了其保持部分17、内置的永磁体18形成的磁芯组件是形成为一个整体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磁芯组件磁芯外护套与托盘一体成型,而证据1中图3所示的保持部分17的左右剖面线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制图规则可知其由左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护套与托盘的一体成型采用了注塑成型。由如上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磁芯牢固地内嵌在护套内,提高装配效率。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证据1保持部分17由左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而由于其是与内置的永磁体18形成的磁芯形成为一个整体的,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护套一样,都是用于保持内置的磁芯。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保持部分17形成为一个整体,通过直接套装,从而提高装配效率。关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专利权人还认为由证据1附图3中保持部分17的左右剖面线不同,可知其左右两边保持材料不同。而合议组认为:基于证据1附图3公开的内容和机械制图的基本规则可获知其保持部分17由左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其仅标示了该保持部分的组装方式。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由于该保持部分的主要功能是固定永磁体,而为了固定的稳定性,该保持部分17左右两个部分的材料应尽量是相同的;如果该保持部分17左右两侧使用不同材料,将会使其左右两侧具有不同的膨胀系数,在使保持部分17左右两部分整合成一个整体时,保持部分17左右两边很有可能由于具有不同的膨胀系数而发生变形,进而不能将永磁体固定在该保持部件内的稳定位置,从而无法和薄膜16相配合以测量液位水平。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通过注塑工艺将塑件与嵌件牢固结合,从而使塑件一体成型在嵌件的外部,防止嵌件在塑件内部窜动的同时提高装配效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防止内部部件窜动的同时提高装配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利用本领域公知的注塑成型一体技术,将证据1永磁体18外的保持部件17注塑一体成型,从而防止内嵌的磁芯窜动的同时提高两者的装配效率。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554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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