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显示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54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4W1089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04233.1
申请日:2006-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仙玉
授权公告日:2009-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71/04,H01H8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104233.1,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个装在断路器的印刷线路板上的轻触开关;
一个撞块,装置在断路器的脱扣装置上并与脱扣机构连动,该撞块设置在可触动所述轻触开关的位置上;
一个双色LED发光二极管,该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一单色发光二极管经由轻触开关和适当电阻连接电源,所述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二单色发光二极管连接所述断路器的寿命终止检测电路的输出端;
其中,通过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脱扣机构连动的撞块对轻触开关的作用,接通或断开上述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一单色发光二极管的电源回路,从而显示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工作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色发光二极管通过支架装在断路器的印刷线路板上,并露出断路器表面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撞块位于轻触开关的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轻触开关是常开开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轻触开关是常闭开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与脱扣机构连动的撞块在断路器脱扣时,触动轻触开关,在断路器闭合时,脱离轻触开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单色发光二极管是绿色发光二极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单色发光二极管是红色发光二极管。”
金仙玉(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以下称为证据1):公告号为CN1797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3: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专利权人将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2中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也是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对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形成的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说明书第2页至第3页及说明书附图2对本发明己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起到了仅使用一个双色发光二极管,便能正确醒目地显示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正常工作、断路、寿命终结三个不同工作状态的作用,也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都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2)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证据为:
证据2: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743961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坚持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1)请求人放弃2019年 06月05日提交的无效理由,以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坚持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33条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记载“撞块设置在可触动所述轻触开关的位置上”的含义,所具体表示的位置关系;“通过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脱扣机构连动的撞块对轻触开关的作用,接通或断开上述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一单色发光二极管的电源回路”中电路的具体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个撞块,装置在断路器的脱扣装置上并与脱扣机构连动,该撞块设置在可触动所述轻触开关的位置上”,并且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也记载了相应的内容,与常规脱扣机构连动,并位于轻触开关上方,撞块对轻触开关撞击,接通或断开双色二极管中的一个单色发光二极管的电源回路,从而显示接地故障断路器是否发生接地故障,并且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一单色发光二极管经由轻触开关和适当电阻连接电源、第二单色发光二极管连接段利器的寿命终止检测电路的输出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根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撞块在故障断路器中的位置以及电路关系,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8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附图1不清楚,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比,无法解决专利记载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记载的内容均记载在说明书中,说明书中记载了撞块所处的位置,虽然附图1中图案为连续的黑色部分,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脱扣机构如可采用CN1461032A或者CN1549292A所公开的脱扣机构”及相关技术能够清楚的了解权利要求1-8记载的技术内容,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5、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新型地故障断路器的显示器,证据1(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8)公开带有显示功能复位机柜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复位按钮与顶块(12)(对应于本专利的撞块)直接连接,所述的顶块位于脱扣线圈骨架的导向槽中,顶块的上端与复位按钮弹性的接触着,顶块底端则与轻触开关接触,在顶块下侧有一个椭圆形通孔,则是用于脱扣铁芯的来回移动,轻触开关控制着复位控制回路;复位按钮按下后,顶块受力下压,启动了轻触开关,复位控制回路导通,图8公开了接地故障测试机构的GFCI的电路原理图,GFCI的指示电路如下,电路中的发光二极管LED一端与负载端(Load)的一端连接,另一端与限流电阻R7一端连接,R7另一端与负载端的另一端连接,当GFCI导通时,发光二极管发亮。
证据1是采用轻触开关来控制复位控制回路,在复位状态时,能通过复位显示杆来知晓GFCI的状态的带有显示功能复位机构的接地故障断路器,通过复位机关知晓复位成功,也能通过复位显示杆来知晓,根据说明书文字记载以及图2中GICI的分解图可以判断出轻触开关与印刷电路板之间的关系;本专利是撞块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脱扣机构连动,撞块的动作直接反应了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故障状态,通过对轻触开关的控制,用双色二极管显示该故障状态,使用一个二极管显示故障断路器的正常工作、短路、寿命终结三个不同状态;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比较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双色发光二极管的第二单色发光二极管连接断路器的寿命终止检测电路的输出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接地故障断路器寿命终结状态。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显示寿命终结状态”,该技术特征为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第5页第16行公开。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行)公开了一种断路器的灭弧装置,三排插嵌突孔12之间分别处于同一水平线上,每排插嵌突孔12之间所间隔的间距相等。
合议组认为,证据2是在灭弧栅片的端部都插入于栅片槽,使得每户中间片端部与相邻层之间的空气被排出外,屏蔽片采用绝缘材料制成,提高灭弧中间片与相邻层之间的绝缘强度,当电弧反弹时,没法进入灭弧中间片的层与层之间,也就没法破坏灭弧中间片与相邻层之间的绝缘,而屏蔽的外侧则防止了灭弧中间片与动触头之间的电弧背后击穿现象,杜绝了电弧对灭弧中间片的侵蚀,防止灭弧栅片的端部的烧损并防止电弧重燃;证据2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灭弧栅片层与层之间的绝缘和防止电弧背后击穿,从而延长断路器的寿命的灭弧装置,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能够显示寿命终结状态,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的规定。
5.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104233.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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