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41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7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30515.9
申请日:2017-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进阳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洲达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A21B1/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差别仅在工作机理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二者具有相同功能的部件相互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130515.9,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洲达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包括一炉体、及设置于炉体内的一内胆,该内胆一侧具有一开口,在该开口处设置有一平开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炉体内的一旋转驱动机构、及可拆式架设于内胆内且连接至旋转驱动机构的一旋转烤制组件,其中,该旋转烤制组件包括架设于内胆内且连接至旋转驱动机构的一转轴、及设置于转轴上的一食物支撑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旋转烤笼,在该转轴上且位于旋转烤笼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固定块,该固定块通过第一螺丝固定于转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烤叉,该烤叉通过一连接块连接于转轴上,且该烤叉与连接块通过一第二螺丝固定于转轴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主要由两个相对设置的烤叉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炉体内的一电机固定座、固定于电机固定座上的一同步电机、连接于同步电机端部的一同步电机转轴、连接于同步电机转轴的一主动带轮、固定于内胆上的一转轴座、依次插入转轴座与内胆内且供转轴一端部插入的一转轴接头、套设于转轴接头外的一被动带轮、及同时围设于主动带轮与被动带轮外围的一传动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为梯形传动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内胆内壁上固定有与转轴接头相对应的一旋转架,该转轴一端与旋转架连接,另一端插入转轴接头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架通过铆钉固定于内胆内壁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主要由一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及设置于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内壁上的一五金内胆层组成。”

针对本专利,陈进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629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68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816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且将说明书第0027中的内容“梯形传动带、主动带轮与被动带轮三者相结合,致使上下形成传动链接”以及从说明书附图1、4和6中得出的技术内容“该同步电机设置与内胆上方的上炉体内,该传动带由上炉体向下延伸至内胆外壁与炉体内壁之间形成的下炉体内”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作出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包括一炉体、及设置于炉体内的一内胆,该内胆一侧具有一开口,在该开口处设置有一平开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炉体内的一旋转驱动机构、及可拆式架设于内胆内且连接至旋转驱动机构的一旋转烤制组件,其中,该旋转烤制组件包括架设于内胆内且连接至旋转驱动机构的一转轴、及设置于转轴上的一食物支撑件;所述旋转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炉体内的一电机固定座、固定于电机固定座上的一同步电机、连接于同步电机端部的一同步电机转轴、连接于同步电机转轴的一主动带轮、固定于内胆上的一转轴座、依次插入转轴座与内胆内且供转轴一端部插入的一转轴接头、套设于转轴接头外的一被动带轮、及同时围设于主动带轮与被动带轮外围的一传动带;所述传动带为梯形传动带,梯形传动带、主动带轮与被动带轮三者相结合,致使上下形成传动链接;该同步电机设置于内胆上方的上炉体内,该传动带由上炉体内向下延伸至内胆外壁与炉体内壁之间形成的下炉体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旋转烤笼,在该转轴上且位于旋转烤笼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固定块,该固定块通过第一螺丝固定于转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烤叉,该烤叉通过一连接块连接于转轴上,且该烤叉与连接块通过一第二螺丝固定于转轴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撑件主要由两个相对设置的烤叉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内胆内壁上固定有与转轴接头相对应的一旋转架,该转轴一端与旋转架连接,另一端插入转轴接头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架通过铆钉固定于内胆内壁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主要由一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及设置于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内壁上的一五金内胆层组成。”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旋转驱动机构的结构与证据1中公开的传动组件的具体结构和传动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本专利中的同步电机与传动带的设置位置及传动方向与证据1不同,本专利的传动结构可明显减小内部安装空间。本专利中的旋转驱动机构中的同步电机与传动带设置的位置与证据2存在明显差异,本专利中的传动带的具体结构与证据2存在显著差异,本专利采用具有特殊结构与特殊安装位置的旋转驱动机构带动旋转烤制组件旋转,可以使动力传递精确、稳定性高、不打滑、承重力大、寿命长、成本低,能够合理利用炉体内原有剩余空间,不需要额外预留空间,可保持内胆左右侧与炉体内壁之间形成的空间距离一致,可是内胆位于炉体中部,左右对称,整体美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3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放弃其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差别仅在工作机理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二者具有相同功能的部件相互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空气烤炉。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烤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烤箱100,包括:外壳11、内壳12、后盖板15、烤叉组件2、电机3以及传动组件5。可选地,参照图1-图4,内壳12设在外壳11内且与外壳11彼此间隔开,内壳12内限定出前侧敞开的腔室121,后盖板15 可拆卸地设在外壳11的后部且与内壳12的后表面在前后方向上间隔开。
如图1所示,外壳11可以是由顶盖、底板、左侧板、右侧板所围成的前侧和后侧均敞开的矩形空壳,具体地,底板和顶板为水平设置的矩形板,左侧板和右侧板均竖直地连接在底板和顶板之间,且左右对称地安装在底板的左右两侧,后盖板15可拆卸安装在底板的后侧,门体13可枢转地设在外壳11的前侧且与外壳11共同限定出容纳空间111。
相应地,内壳12形成为前侧敞开的矩形空壳,内壳12设在容纳空间111内,且与外壳11彼此间隔开。在本实用新型的其中一个示例中,内壳12的下表面位于底板的上方,内壳12的上表面位于顶盖的下方,内壳12的左侧面位于左侧板的右侧,内壳12的右侧面位于右侧板的左侧,内壳12的后表面位于后盖板15的前侧,内壳12的前端面与外壳11的前端面相平齐,从而门体13与内壳12可以共同限定出腔室121。
具体地,烤叉组件2可转动地设在腔室121内。如图4所示,腔室121大体为前侧敞开的矩形空腔,烤叉组件2设在腔室121内,烤叉组件2包括:转轴21和烤叉22,其中,转轴21可以水平地设在腔室121内,且沿左右方向延伸,转轴21的左端和右端分别连接至腔室121的左侧壁和右侧壁,且分别构成可转动连接,从而转轴21可以绕其中心轴线做自转运动,烤叉22套设在转轴21的中部以用于固定食物,优选地,烤叉组件2布置在腔室121内的中心位置处,以使食物更好地受热。
进一步地,电机3设在内壳12的后表面上,传动组件5设在电机3和烤叉组件2 之间,其中传动组件5被构造成由电机3驱动以带动烤叉组件2转动。例如在图4的示例中,电机3安装在内壳12的后表面上,传动组件5可以安装在内壳12的左侧壁上,此时,传动组件5可以通过传动轴51与电机3相连,其中,传动轴51沿前后方向延伸,转轴21与传动组件5相连,从而电机3可以通过传动组件5驱动烤叉组件2 旋转。
烤箱烤制食物时,由于食物对转轴21施加向下的压力,若电机3与转轴21直接相连,此压力将传递到电机3上,电机3内部的部件如齿轮等容易磨损,通过在电机3和转轴21之间连接传动组件5,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转轴21将其负重直接传递给电机3,提高了烤箱100旋转功能的可靠性,而且与电机3相比,传动组件5便于维修和更换,从而降低了维修的成本。
当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此,转轴21还可以竖直地设在腔室121内(图未示出),且沿上下方向延伸,转轴21的上端和下端分别与内壳12的上表面和下表面构成转动连接,从而转轴21可以绕其中心轴线做自转运动,此时传动组件5可以安装至腔室121的顶壁或者底壁,传动组件5可以通过传动轴51与电机3相连,其中,传动轴51沿前后方向延伸,转轴21与传动组件5相连,从而电机3可以通过传动组件5驱动烤叉组件2旋转。
例如,当转轴21竖直地设在腔室121内时,传动组件5可以安装在腔室121的顶壁上,且与转轴21的上端相连,电机3安装在内壳12的后表面的上端,传动轴51沿前后方向延伸,且传动轴51的前端连接至传动组件5,后端连接至电机3,从而电机3可以通过传动组件5驱动烤叉组件2旋转。
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烤箱100,通过将电机3安装在与可拆卸的后盖板15邻近的内壳12的后表面上,从而方便维修和更换电机3,且采用传动组件5将烤叉组件2间接连接至电机3,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烤叉组件2直接作用在电机3上,将其负重通过转轴21直接传递给电机3,避免了电机3的磨损,防止了烤箱100的旋转功能失效,从而保证了电机3可以长期稳定工作。
可选地,传动组件5包括两个相互啮合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电机3具有输出轴,输出轴与主动齿轮相连,从动齿轮与烤叉组件2相连。可选地,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均为锥齿轮,且构成锥齿轮传动结构,这里仅以轴交角为直角的锥齿轮传动结构为例进行说明。
例如在图4和图5的示例中,转轴21沿左右方向延伸,电机3的输出轴在水平面内向前延伸,电机3的输出轴通过传动轴51与主动齿轮相连,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均竖直布置,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在两个彼此垂直的面内啮合转动,主动齿轮的中心轴线沿前后方向延伸,主动齿轮的轴心处形成有沿前后方向贯穿的第一安装孔,从动齿轮的中心轴线沿左右方向延伸,从动齿轮的轴心处形成有沿左右方向贯穿的第二安装孔,传动轴51的前端适于配合在第一安装孔内,传动轴51的后端适于通过联轴器等与电机3相连,转轴21的左端适于配合在第二安装孔内。
另外,转轴21的左端还可以通过连轴件212与从动齿轮相连。具体地,参照图5,连轴件212的邻近从动齿轮的一端(例如图5中所示的左端)具有与第二安装孔相适配的轴部,连轴件212的邻近烤叉组件2的一端(例如图5中所示的右端)形成有容纳槽,容纳槽的横截面为多边形,相应地,转轴21的邻近从动齿轮的一端可以伸入容纳槽内以与连轴件212配合,从而从动齿轮可以带动转轴21旋转。这样,电机3将转矩通过传动轴51传递给主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齿轮啮合,将此转矩传递给转轴21,进而电机3可以驱动烤叉组件2旋转。
……
进一步地,烤箱100还包括:支架4,支架4设在内壳12的后表面上,电机3设在支架4上。如图4所示,内壳12的后表面上设有支架4,可选地,支架4有上设有连接耳,电机3上设有连接部,连接耳与连接部可以通过螺纹紧固件例如螺钉或螺栓连接在一起,从而电机3可以牢靠地固定在内壳12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机3 还可以通过其他结构与腔室121相连,以更好地满足实际要求。另外,相啮合的锥齿轮也可以通过支架4等结构安装在内壳12的侧壁上,以更好地满足实际要求。”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烤箱,其中证据1中的“外壳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炉体”;证据1中的“内壳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胆”;证据1中的“内壳12内限定出前侧敞开的腔室12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胆一侧具有一开口”;证据1中的“门体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门”;另外,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和3中可以明确确定证据1中的门体13是平开门,证据1中的“电机3”和“传动组件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旋转驱动机构”;证据1中的“烤叉组件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旋转烤制组件”,同时由于证据1中的“烤叉组件2”用于固定食物,故其必然是可拆的;证据1中的“转轴2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转轴”;证据1中的“烤叉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食物支撑件”。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工作机理有所不同,本专利是空气烤炉,而证据1是烤箱。对于该区别,合议组认为:空气烤炉和烤箱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食物烤制的方式不同,而本专利并不涉及食物烤制方式的改进,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仅在于固定食物和使食物旋转的结构,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中公开的上述结构应用于空气烤炉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旋转烤笼,在该转轴上且位于旋转烤笼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固定块,该固定块通过第一螺丝固定于转轴上”。烤笼和烤叉均是食物烤制设备中常用的食物支撑部件,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烤叉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替换为烤笼,并采用固定块配合螺丝将其固定于转轴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食物支撑件为至少一烤叉,该烤叉通过一连接块连接于转轴上,且该烤叉与连接块通过一第二螺丝固定于转轴上”。证据1已经公开了利用烤叉来固定食物,至于烤叉与转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采用连接块配合螺丝的连接方式可以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食物支撑件主要由两个相对设置的烤叉组成”。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4和5中可以明确看出证据1中的烤叉由两个相对设置的烤叉组成,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旋转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炉体内的一电机固定座、固定于电机固定座上的一同步电机、连接于同步电机端部的一同步电机转轴、连接于同步电机转轴的一主动带轮、固定于内胆上的一转轴座、依次插入转轴座与内胆内且供转轴一端部插入的一转轴接头、套设于转轴接头外的一被动带轮、及同时围设于主动带轮与被动带轮外围的一传动带”。证据1中的“支架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固定座”,证据1中的“电机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证据1中的“连轴件2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转轴接头”,证据1的传动机构与本专利中的传动结构的本质差别在于证据1是齿轮传动,而本专利是带传动,而齿轮传动和带传动的结构特点和优缺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传动机构以及相应的配套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传动带为梯形传动带”。梯形传动带是带传动机构中常用的传动带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在所述内胆内壁上固定有与转轴接头相对应的一旋转架,该转轴一端与旋转架连接,另一端插入转轴接头中”。证据1的内壳12上与“连轴件212”相对的用于承载转轴21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旋转架”(参见证据1的图4和5)。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旋转架通过铆钉固定于内胆内壁上”。证据1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的旋转架对应的结构,而通过铆钉将其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内胆主要由一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及设置于耐高温塑胶内胆层内壁上的一五金内胆层组成”。证据1说明书第0048段中公开了隔热件14设在内壳12的外表面,隔热件14可以是珍珠棉、海绵、泡沫制成,而选择耐高温塑料进行隔热以及选择五金材料作为内胆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13051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